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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分析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關係,6.1 節藉由回顧前 面章節於不同角度探討的各種業務模式,說明競爭或合作關係,次於 6.2 節透過競合的概念,解釋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亦敵亦友的策略關係,

最後 6.3 節得出兩者關係的結論。

第 6.1 節 競爭或合作關係

按本研究第二章歸納,在中國及美國等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成熟的國 家,第三方支付與金融業間,在與銀行傳統的支付、轉帳業務上產生了激 烈的競爭關係,而且大幅搶奪了信用卡線上交易的市場,在法律規範的訂 定過程中也不時看到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大眾媒體宣示及抗議,及透過類 似聯盟行為遊說行政高層,以爭取競爭上的優勢。

在我國又因為法令上的規定,專營第三方支付之業者因為信託關係及 履約保證機制而脫離不了金融業的參與,而且主管機關為有效監督管理專 營之第三方支付機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支付款項等情形,以確保用 戶權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 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 確實於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銀行也應對第三方 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 相關資料。因此,非銀行業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之第三方支付業 者欲完全不與金融業合作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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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之疑慮,例如合作金庫銀行。各銀行業者考量自身優勢與願意投入的成 本,完整評估是否能藉此獲利,以規劃出最適合自己的策略。

另外,開發電子商務一開始即必須投入龐大的資訊系統費用,無論是 金融業者或是第三方支付業者,採取何種策略,如果不重視資訊系統安全,

或因知名度高而容易成為駭客鎖定的目標,皆必須面對資訊系統遭駭客攻 擊的風險,一旦遭受攻擊,除面對龐大金額損失,也會讓用戶失去信心。

第三方支付業者在資訊方面的技術能力較強,至今沒有傳出重大的資安犯 罪行為,但銀行電子系統遭攻擊的事件卻屢見不鮮。因此在防治犯罪所投 入的大量成本與教育訓練為金融業者在拓展電子金融業務範圍時不可忽 視的部分,且必須與科技公司合作。

雖然我國目前僅開放專營之第三方支付業者經營代收代付及儲值業 務,尚未允許辦理有關理財或放款等業務,但並未完全禁止使用儲值金額 購買金融商品、交付借款或償還貸款,將來仍保有彈性,本研究仍假設未 來主管可能開放第三方支付業者師法中國推展電商金融服務進行分析。

第 6.2 節 競合關係

競爭與合作看似是相反對立的兩種行為關係,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常 常可以見到在競爭與合作之外,還有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網威公司 (Novell) 創辦人 Ray Noorda 為描述這種現象,便將「競爭」 (competition) 與「合作」 (cooperation) 兩個單字拆解出來,變成「競合」 (co-opetition)。

哈佛大學 Brandenburger 教授及耶魯大學 Nalebuff 教授於 1996 年就以此新 詞發表 Co-opetition 一書,他們運用賽局理論解釋競合關係為:市場上避 免不了競爭,但是不必置對手於死地。如果相互廝殺,最終將導致人亡餅 滅,誰也得不到好處,這是「雙輸」 (lose-lose) 模式,同樣地,市場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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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合作,但是不要忘記爭取自己應得的好處。否則努力做出了餅,卻什 麼也分不到,這是「輸贏」 (lose-win) 模式。有時候採取「雙贏」 (win-win) 模式最為理想,但在追求自身利益極大化下,有時候應該選擇「贏輸」

(win-lose) 模式才是明智的。

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之間因為法律及專業不同而形成合作關 係,將線上及線下支付業務這塊餅做大,但是部分職能重疊開始產生競爭 關係,產生了分餅的問題,雙方彼此為了市場佔有率而發展出競合關係。

施燕 (2014) 亦指出第三方支付這類新支付工具與理財商品存在著異業競 合的關係。在電子支付市場中,並不是單純競爭的零合賽局,其中很重要 的一項條件,即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必須為互補關係,以下將臚列 探討:

第一,兩者主要鎖定客群不同,拓展多元市場板塊。

一般來說,金融業者在行銷上主要強調柏瑞圖法則 (Pareto principle),

也稱為二八定律或 80/20 法則,Vilfredo Federico Damaso Pareto 在 1906 年 對義大利社會各階層的財富和收益統計分析時發現:80%的社會財富集中 在 20%的人手裏,而 80%的人只擁有社會財富的 20%。這樣一種典型的 貧富不均現象,衍生出 20% 的客戶可能給廠商帶來 80%的利潤。金融業 為運用有限的資源,在經營和管理中往往注重在少數高資產顧客,鎖定行 銷,加強服務,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然而,第三方支付業者這類電子商務成功的關鍵在於長尾效應,最初 由 Anderson (2004)用以描述諸如 Google、亞馬遜公司和 Netflix 之類的網 站之商業和經濟模式。是指那些原來不受到重視的銷量小但種類多的產品 或服務由於總量巨大,累積起來的總收益超過主流產品的現象。以市場區 隔來看,可以圖 6-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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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1 電子支付市場客群區隔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第三方支付業者跨入理財及放款等市場時,第三方支付所吸引的是 那些本來不受金融業所重視的低資產族群,這部分客群可能因為條件不足 或難以達到銀行門檻而獲得較差的服務或遭拒於門外,現在第三方支付平 台為他們服務,原本邊緣化的客戶現在共同占據了一塊市場份額,足可與 最高資產的前 20%富有客戶匹敵,而金融業仍可為高資產客戶提供高附加 價值的服務。柏瑞圖法則與長尾效應會同時出現在一條需求曲線的前後兩 個不同部分,二者在市場上相輔相成及相互補充,進入以前忽略或無法打 入的市場,開拓以往接觸不到的客戶,也互相爭奪彼此的客戶。

第二,兩者專業領域不同,能發揮綜效。

銀行依據銀行法得經營收受存款及長短期授信等業務,向中央銀行申 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外匯業務,屬於特許行 業,歷史悠久,長處在於信用良好,受到主管機關嚴格監管,能夠處理龐 大金流,特許經營外匯業務,以及具有龐大的實體通路、ATM、金融從業 人員。

專營第三方支付業者則長於資訊能力,無論是系統開發、維護及控管

客戶數 財富

金融業 第三方支付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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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優於金融業,甚至金融業可能需向其採購電子商務軟硬體及技術。如果 第三方支付業者本身為購物平台所衍生出來的集團子公司,則更加具有廣 大的虛擬會員及大數據分析優勢。

二者能將專業結合,將能截長補短,金融業無須花費鉅額成本成立資 訊專門部門,經營非擅長的業務;第三方支付業者更無須取得門檻高的銀 行執照及外匯許可也能辦理金流轉付服務,雙方都能節省許多成本而獲取 原來無法接觸的客戶。跨境支付管理業務即為二者合作產生綜效的最佳案 例。

第三,兩者企業文化不同,產生的思維角度不同。

一家金融業能長期擁有良好的獲利,必定源自於精準的風險控管能力,

因此金融業在辦理每一項新種業務時均會深度思考其可能造成的各種風 險及控制成本,加上主管機關嚴格稽核監管,金融業的企業文化較為謹 慎。

正處於成長期階段的第三方支付產業之競爭優勢則在其創新能力,哪 家業者能推出最便利、最便宜、最安全的服務便能獲得消費者青睞。另外,

電子商務公司的企業型態較講究靈活創意,在產品的推出往往會為搶佔媒 體版面而先拋出實驗階段、概念性商品,再根據使用者的反饋進行升級,

相較於通盤評估調查後才推出產品的金融業,推陳出新的速度會大大增 加。

一項產品與服務的成功與否,創新與謹慎兩種關鍵特質皆須兼顧,當 然第三方支付業務也是如此,過於謹慎就會失去行動力,畏懼嘗試而失去 許多具有潛力的市場,然而,太過急於創新而忽略了風險控管的重要,太 過樂觀將會為公司及客戶帶來災難。當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進行合 作,兩群受到不同訓練、素養、思考模式的專業人員聚在一起,經過不斷 的溝通與討論,就可碰撞出火花,取得創新與謹慎的平衡點,開發及提升 出卓越的產品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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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與第三方支付行業之間互補的關係將使得整個電子支付服務 更加完善,進入資訊經濟時代以後,供給面的互補將日益重要。金融業與 第三方支付業者都是從事解決人類交易問題的產業,不論是代收代付、線 上理財、線上貸款或未來可能新增的其他服務,最後使雙方演變成競爭者,,

因此本文不認為互補者為單純的合作夥伴,合作夥伴包括顧客、供應商與 互補者,但是無法涵括如同本文第五章所舉的緊張關係。

第 6.3 節 本章小結

本章整理了金融業與第三方支付行業之間的關係,本研究調查的 14 家銀行中,約有 9 家銀行採取競合策略,發現兩者應為競合關係。替代是 用戶因為其他參與者的服務而降低對其所提供的服務評價的情況;互補則 是用戶因為其他參與者的服務而提高對其所提供的服務評價的情況,在金 融業與第三方支付行業上顯然兩者兼有,即競合關係。

金融業在採取競合策略的同時,應積極取得主導地位。大部分產品在 學習階段必須先大量投資,而且其變動費用相對較低,尤其是資訊產品越

金融業在採取競合策略的同時,應積極取得主導地位。大部分產品在 學習階段必須先大量投資,而且其變動費用相對較低,尤其是資訊產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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