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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上對於行為人違犯規定之處罰依據,是以行為人於「行 為時」有無意識自己行為已觸法為斷。然而,對於酒醉駕車的行為人 而言,其對於自己行為時顯無意識或意識能力低弱的情境下,而為違 反規定的行為,本應無處罰之理論基礎,但基於「原因自由行為」理 論下,針對行為前之行為予以課責,換言之,課責理由是行為人故意 或過失讓自己陷於無意識或意識能力低弱的情境下,進而實行違法行 為,其對於已著手的行為或因該行為至生的侵害結果,仍有課責之必 要。但必須說明的是,「原因自由行為」理論所欲課責,是行為人故意 或過失自陷於無意識或意識能力有障礙的前行為,至於,麻醉狀態下 之違法行為則排除於原因自由行為理論所欲課責範疇。

酒醉駕車行為根據前述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自有處罰之基礎,而 面對國內酒醉駕車行為的責任與防治,於事前的防制除早期的行政處 罰外,更於民國八十八年增訂刑法第 185 條之 3 將酒醉駕車行為犯罪 化。但對於本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的「不能安全駕駛」要件判斷,目前 實務認定標準則是單以「酒測值」為斷。學界對此見解認為,其性質 既定位為抽象危險犯,一旦行為人達該酒測值最低標準,及該當本罪 之構成要件;惟仍有部分學者認為本罪雖屬抽象危險犯的性質,然基 於比例原則對於部分個案仍容有以其他證據推翻,畢竟酒精成分對於 人體影響,可因個人體質而有所區別,故僅以「酒測值」為斷仍難以 客觀精準,若能容許個案行為人的舉證及參考其他客觀標準,俾能使 酒駕個案的判斷更為客觀公正。

酒醉駕車違規行為之責任轉嫁保險可行性之爭議,基於「保險」

目的已如前述是為消化、分散風險,集聚有共同危險之人的資源,以 協助即時需要濟助的成員。但為避免部分僥倖心態成員濫用保險資源

,因此,保險法相關規範排除針對犯罪行為責任的轉嫁,只是酒駕行 為自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布後,已是犯罪行為,其可保性除前已提及 的政策性的強制責任保險外,基於保險目的非處罰犯罪而是消化險,

故而排除故意的犯罪行為外,對於前述「麻醉狀態下的行為」以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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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飲酒駕車,卻過失致人受傷」的行為態樣,仍應容許具有可保性,

而不需全面性排除。

至於酒駕行為事後處置,雖然我國在歷年修法過程中不斷提高罰 則,但對於實際的遏止效果仍屬有限。從過去至目前的統計資料顯示 單就「酒醉駕車行為」之累犯統計竟高達 62﹪,其所顯示的則是行為 人的僥倖心態,故而一犯再犯。尤其,最近又有媒體報導因酒駕肇事 撞死二人八輛車,肇事者本身於該次肇事已是第三次了,而行為人這 次不僅是累犯,更是在吊銷駕照後以無照駕駛開車,且又逆向行駛造 成受害者無從閃避,致當場死亡。對於如此惡極慣犯所造成社會的沉 重負擔,於近幾年來案件可是層出不窮,雖經屢次修法加重行政罰甚 至提升至刑事罰,但能產生抑制效果仍屬有限,而我們的法律規範到 底還要人民容忍多久,社會的法秩序始可趨於公平。故而,政府祭出 對酒駕零容忍的態度,未來將修法針對「酒駕行為」視同殺人罪,其 最高重罰可判處死刑。

綜上所述,本文亦認為,在符合比例原則及輔以相關配套措施前 提下亦表贊同,尤其針對「累犯」,實不應以行為人行為是否致生死、

傷結果區分「一般酒駕」與「酒駕致死亡或重傷」,而是應一律以累犯 處斷。參考新近美國(以馬里蘭州例)的酒駕防治規範,則是對拒絕 酒測者,要求駕駛人於車上加裝酒精鎖,也就是酒醉者一旦上車則須 先進行酒測,待酒測值低於標準值始會自動開啟。如此,使得酒駕者 無從駕馭,自可避免危險駕駛上路,對於其他守法的用路人非但多一 層保護,也對酒駕者安全的保障。對此我國於近日修改「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三讀通過,面對酒駕累犯者亦同採行。畢竟酒駕肇事所 造成損害,尤其累犯,於行為人再度犯行,不論有無造成傷、亡,對 於其既不生警惕一再同犯酒醉駕車違法行為,對之提高罰緩、吊銷駕 照已無遏止效果,則可考慮以限制其駕車自由,不僅確保公共安全,

同時亦保障酒駕行為人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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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資料:

(一)書 籍:

1.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三),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吳 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4 年 10 月,九版。

3.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97 年 01 月,十版。

4.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五版。

5.林東茂,刑法綜覽,98 年 9 月。

6.施文森,保險法論文(第三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02 年 4 月出版。

7.陳 敏,行政法總論,96 年,五版。

8.張麗卿,新刑法探索,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01 年 10 月,四版。

9.楊士隆,犯罪心理學,五南圖書公司,106 年 10 月,六版。

10.鄭善印,違背義務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之研究,收錄於:刑事 法學之理想與探索(二),91 年 3 月。

11.蔡震榮,行政制裁之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06 年 5 月,二版。

12.蔡震榮、鄭善印,行政罰法逐條釋義,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95 年 1 月。

(二)期 刊:

1.王兆鵬,論一事不再理之憲法原則(上),台灣本土法學,第 80 期,95 年 3 月。

2.余振華,肇事逃逸罪之規範評價,肇事逃逸罪(一),元照出版 有限公司,月旦匯豐專題系列,107 年 7 月初版。

3.李寧修,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銷單純拒絕酒測駕駛人各

120

級車類駕照之合憲性,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四十期,102 年 8 月。

4.呂月瑛,一事不二罰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95 年 7 月。

5.吳耀宗,從德國刑法交通事故現場不容許離開罪看我國刑法肇 事逃逸罪,肇事逃逸罪(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月旦匯豐 專題系列,107 年 7 月初版。

6. 林鈺雄,從肇事逃逸罪看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連動性,月旦法學 雜誌,94 期,92 年 3 月。

7.洪家殷,違規停車連續處罰相關問題之探討-以釋字第六○四 號解釋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129 期,95 年 4 月。

8.徐育安,亞里斯多德於刑法主觀歸責之影響與啟發,東吳法律 學報第二十一卷第二期。

9.高金桂,有義務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之犯罪競合問題,月旦法 學雜誌,94 年 6 月,121 期。

10.黃榮堅,不能駕駛與肇事逃逸,台灣本土法學,七期,頁 149。

11.張文菘,酒駕犯罪化對刑事司法影響之研究,犯罪學期刊第十 五卷,第 1 期。

12.陳正根,論一行為不二罰-以交通秩序罰為探討重心,法學論 叢,第 4 期。

13.許玉秀,無用的抽象具體危險犯,台灣本土法學,89 年 3 月,

八期。

14.張麗卿,酗酒駕車在交通往來的抽象危險-評台北地方法八十 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四號等判決,月旦法學雜誌,54 期,88 年 10 月。

15.張麗卿,酗酒駕車在交通往來中的抽象危險犯,月旦法學誌,

121

第 54 期。

16. 張麗卿,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的判斷,肇事逃逸罪(一),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月旦匯豐專題系列,107 年 7 月初版。

17.湯儒彥、曹壽民,從連坐處罰觀念探討酒醉駕車行政處罰的界 限,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62 期。

18.湯儒彥、陳賓權,擴大酒醉駕車處罰對象的合理性探討,都市 交通季刊,第 19 卷第 3 期,93 年 9 月。

19.蔡聖偉,酒測器的誤差值-評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6 年度 交上易字第 722 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69 期,107 年 3 月。

20.蔡庭榕,論行政罰法在警察法制之地位與執法之影響,警大法 學論集,95 年 03 月,第 11 期。

21.謝煜偉,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酒醉駕車刑 法問題研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月旦匯豐專題系列),105 年 7 月初版。

(三)網 路資訊:

1. 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

2. 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

3. 警政署 (www.npa.gov.tw)

4. 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http://www.tbaf.org.tw)

5. 南山產物(www.nanshangeneral.com.tw)

6. 國泰產物(https://www.cathay-ins.com.tw)

7.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122

二、 外文資料:

(一) Baumann/Weber/Mitsch,Strafrecht AT,10.Aufl.,1995 , §36 Rn.7.轉引自, 高金桂,有義務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之犯罪競合 問題,肇事逃逸罪(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月旦匯豐專題系 列,107 年 7 月初版。

(二)Schröder,Die Gefährdungsdelikte im Strafrecht,ZStW 81 (1969),15,17.轉引自,蔡蕙芳,新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 能安全駕駛罪之正名問題,月旦法學雜誌,236 期,104 年 1 月。

(三)Urs Kindhäuser, Gefährdung als Straftat:

echtstheoret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Dogmatik

Der abstrakten und konkreten Gefährdungsdelikte,1989,243 ff. 轉引自,蔡蕙芳, 新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 駛罪之正名問題,月旦法學雜誌,236 期,104 年 1 月。

(四)Roxin,Strafrdcht Allgemeiner TeilI,4. Aufl.,2006,§ 11 Rn. 125. 轉引自,蔡蕙芳,新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 全駕駛罪之正名問題,月旦法學雜誌 ,236 期 ,10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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