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酒駕案件之防治與責任轉嫁
第一節 酒醉駕車案件制裁與執行
一、防制酒駕修法歷程與執行成效:
(一)修法歷程:
由於我國近幾年來針對酒醉駕駛及肇事之交通事故案件,積 極的防治與制裁,確實讓酒駕肇事案件逐年下降趨勢。102 年 03 月 1 日起實施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提高酒駕之罰 則,包括酒駕罰鍰上限加重至新臺幣 9 萬元,增訂 5 年內 2 次以 上之酒駕違規者,採最高額 9 萬元之處罰,及汽車駕駛人強行闖 越酒測稽查處所,除罰 9 萬元及吊銷駕照外,並施以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
102 年 5 月修正刑法第 185 條之 3,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直接增訂入法,並 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刪除原條文中的「拘役」
及「單科罰金」之刑罰。另依 102 年 6 月 13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針對汽車駕駛人如飲用酒類或其他 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 0.03%以上者,予以行政上之處罰。
由於近幾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案件頻傳,釀成社會諸多損失及 遺憾,故而我國亦參考新近美國的酒駕防治規範,修法要求駕駛 人於車上加裝酒精鎖,也就是酒醉者一旦上車則須先行酒測,待 酒測值低於標準值始會自動開啟。如此,使得酒駕者無從駕馭,
自可避免危險駕駛上路,對於守法的用路人非但多一層保護,也 對酒駕者安全的保障98。
9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 108 年 03 月修法三讀通過。
96
防制酒駕修法歷程(表 5-1)99
日 期 修正內容
100 年 11 月 刑法第 185 之 3 條修正,將酒駕不能安全駕駛處 罰標準加重為「處 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 以下罰金」。
101 年 10 月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針對未領有駕照、初次 領有駕照未滿 2 年及職業駕駛人等,駕駛車輛時 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15 毫克,予以處罰。
102 年 3 月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1.罰鍰上限加重至 9 萬元。
2.累犯處最高額 9 萬元罰鍰。
3.駕駛人強行闖越酒測稽查處所,罰 9 萬元、吊 銷駕照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02 年 5 月 修正刑法第 185 之 3 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
1.明定並降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之處罰。
2.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
3.致人於死者加重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 刑」;致重傷者加重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徒 刑」。
102 年 6 月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於血液中酒精之濃度達 0.03%以上者不得駕車,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9 萬元罰緩。
99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https://www.npa.gov.tw/),最後瀏覽日:108 年 02 月 01 日。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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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道路交通事故因酒駕肇事死傷人數(A1)101
(圖 5-1)
101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https://www.npa.gov.tw/),最後瀏覽日:108 年 06 月 09 日。
-100 -50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死亡人數 成長比 總 計
99
至於因酒駕肇事之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超出二十四小時 後之死亡人數(A2)亦屬不少,以 102 年 至 107 年為例,則仍有 呈現減緩成長之趨勢(詳表 5-3,圖 5-2)。
近年道路交通事故因酒駕肇事死傷人數(A2)102比較
(表 5-3)
102 年 至 107 年
單位:人、﹪
項目 年度
受 傷 人 數
成長比
(﹪)
占 102 年 至 107 年
總數比(﹪)
107 年 5,554 -8.98 12.23
106 年 6,102 -12.06 13.44 105 年 6,939 -13.92 15.28 104 年 8,061 -10.99 17.75 103 年 9,056 -6.55 19.95 102 年 9,691 - 21.34
合計 45,403
.A2: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成長比(﹪)=(本年度受傷人數)-(前年度受傷人數)/前年度受傷人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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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近年道路交通事故因酒駕肇事死傷人數(A2)比較103
(圖 5-2)
103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https://www.npa.gov.tw/),最後瀏覽日:108 年 06 月 09 日。
21.34
19.95
17.75
15.28
13.44
12.23
0 5 10 15 20 25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各年度占六年總數比
占 102年 至 107年 總數比
101
二、國際防制酒駕實際執行與比較:
(一)主要國家防制酒駕執法情形104:
國家或地區 防制酒駕執法情形
中華民國
ㄧ、警政署每月規劃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勤務至少 2 次,另要求各警察機關,每月自行規劃 4 次以 上取締酒駕專案勤務。
二、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內易發生酒駕或肇事之時 段及路段,妥適規劃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 防」機制,強化機動巡邏攔檢。
美 國 (馬里蘭州為例)
一、勤務規劃:
(一)酒測巡邏勤務:編排酒測巡邏勤務,在合理 懷疑下隨機攔檢。
(二)酒測檢查點:依地區特性,於較可能發生酒 駕之路段或區域設點檢查。
(三)邊界檢查點:由於美國各警察機關間不互相 隸屬,爰依實際需要得進行跨轄之酒測執法 合作,在轄區邊界設檢查點。
二、勤務執行:
一般而言,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8 % 或以 上,立即以現行犯逮捕;若少於 0.08%,則 執勤員警得依狀況利用所謂的標準現場酒精 檢測法方式判別,包括三種判斷方法,第一 為水平凝視眼球震顫法,即酒醉人士眼球於 水平橫移注視時會有震顫之情形;其次為來 回直線行走;第三為定點單腳站立。
10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https://www.npa.gov.tw/),最後瀏覽日:108 年 02 月 01 日。
102
新加坡
一、新加坡警方執行取締酒駕強度甚高,不分交 通警察或一般警察,均可執行酒駕取締,惟 全國性同步擴大酒測攔檢較少實施(經查最 近一次全國性路檢於 2015 年 12 月 3 日由交 通警察局規劃實施,當日計查獲 16 件酒駕)。
二、全國 6 個地方警區及 33 個鄰里警局各自頻繁 規劃夜間封路路檢取締勤務,每日夜間均可 見警方設立路檢攔查,置重點於:每日凌晨 2 時至 4 時、重要節日、酒吧等場所林立地區 周邊。
三、除交通警察局規劃實施者,係針對酒駕取締 外,其他一般警察單位路檢則併實施以維護 治安為目的之路檢。
日本
一、每年春秋兩季舉行交通安全宣導週活動。
二、自 1971 年度起,每五年訂定交通安全基本計 畫。第 9 次計畫為 2011 至 2015 年度,2015 年度預定目標為交通事故死亡 3 千人以下,
死傷 70 萬人以下,實際死亡 4,117 人,未達 本期預定目標。
三、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攔車酒測勤務。
韓國
一、全國地方警察廳(市警局)交通管理課及警察 署(分局)警備交通課負責規劃及執行取締酒 駕勤業務。
二、過去會將攔檢點在網路上公告周知,因酒駕 民眾繞道避開,成效不彰;近年來改採定時 定點及不定時不定點機動攔查,且不對外公 告攔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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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續前頁)
三、周末及連續假期白天也會執行酒駕攔檢。
(二)、綜上與國際主要國家比較,警政署除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嚴 正執法,並配合法務部及交通部積極推動修法嚴懲酒駕肇事者,
於近年酒駕處罰規定,歷經數次檢討修法,不論是刑法或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皆已逐步提高罰責,並降低酒精濃度標準,與 各主要國家或地區同步,以期有效遏阻酒駕違規,維護公共安全。
另外,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屢創新低的同時,亦建議未來以酒 駕零容忍態度嚴格取締,持續降低酒駕肇事案件。惟酒駕肇事防 制涉及教育宣導、工程改善與執法取締等面向,非單一由警察執 法取締即可完全改善,交通執法僅為治標手段,治本之道必須結 合相關單位力量共同努力,始能竟其全功,進而有效杜絕酒後駕 車之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