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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75-80)

從國家的產生與興起,關於國家發展以及穩定成長的途徑與策略,一直以 來都是極為關注的研究主題。時至今日,在全球化的大環境之下,國家發展與 穩定成長的課題不僅重要,更攸關一個國家在國際上的競爭條件與生存空間。

筆者認為有關地方自治的議題與討論,對於我國未來整體的發展與成長相當地 密切,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即是藉助「地方發展型國家理論」來解析我國地方 自治在「效能」方面的問題,也就是說如何透過「自主性」與「能力」這兩項 理論特徵的應用來論述「地方制度」與「行政區劃」的弊端與修正方向。以下 的部分將簡要地回顧與討論本研究的發現,最後並說明行政區劃的調整乃是改 善我國地方自治效能不彰的處方與首要步驟,同時也是建構「全球城市」與帶 動國家整體實力的關鍵。

在第一章的部分,筆者首先將地方自治的相關討論與研究劃分為兩大主 軸:其一是地方制度法;其二是行政區劃法。隨後將地方自治主要的問題與弊 端歸納為「治理權限劃分」、「層級組織設計」以及「空間規劃分配」等三個 面向,並透過「效率」與「效能」的概念來區分這些主要問題的性質。

筆者以為,我們當下正處於全球化的脈絡體系下,我們面臨是一種迅速變 遷與不定的環境係絡,各種層面的問題接踵而來而且錯綜複雜,此時我們應當 關注的是政府是否能夠在這樣處境中,適時、適當地回應各種需求與挑戰。顯 然的,政府的「回應性」涉及的正是有關「效能」的概念,而「發展型國家理 論」主要的理論特徵:「自主性」與「能力」,這兩項理論特徵的目的亦即在 處理有關「效能」方面的主題,也就是在解釋國家如何能在發展的過程中發揮 關鍵性的作用,因而藉助其來處理、分析並引導地方自治的修正方向。

因為「地方制度法」牽涉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尤其是行政、人事、組 織與立法權等權限,在在都關係到地方政府權限的大小與治理的能量,以及其

本身政策的擬訂與執行,所以中央授權的程度與權限劃分的大小都會影響到地 方政府其「自主性」的強弱以及職權行使上「可不可以」的範圍限制。另外一 方面,有「自主性」不代表有「能力」,也就是說,其本身的資源多寡與條件 優劣都會關係到本身執行面的效果,而「行政區劃法」的設計,決定了地方政 府管轄的範圍與人口等基本條件,也決定了國家資源分配的基本架構,更決定 了本身「能力」的大小以及職能行使上「能不能夠」的因素。

所以在往後章節的部分,對於「地方制度」的修正與「行政區劃」的設計 等討論,乃欲透過「自主性」與「能力」的概念來論述與分析地方自治問題的 原委,希望能藉此提出有效的改善步驟與方式,實踐與強化我國的地方自治,

並朝向建構「全球城市」的方向來努力,讓我們能在這整個全球相互依賴與競 爭的互動結構中繼續維持生存與發展的優勢。

在第二章的部分,本研究發現,過去地方自治團體在有限的授權下,省政 府的層級對於地方自治的成效發揮極大的作用,其在協調整合與統籌分配各地 方的經費資源、公共建設與行政事務等事項中扮演了極具重要的角色與功能。

然而,省的問題也在於其管轄範圍與事責與中央政府有高度的重疊性,這樣的 問題在省長民選之後,因為葉爾欽效應的威脅而被突顯出來。

精省之後,各地方隨著「都市化」所帶來的變遷與衝擊,有限之權限的潛 在問題也就慢慢浮現。再加上,我國行政區域劃分過細的問題也在都市化後漸 漸突現,人口的流動與變遷、城鄉的產生與差距以及機能的結合與互賴等等現 像,都顯示出區域合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但是精省之後,各地方在沒有一個 整合機制的協調下,許多重大的跨區性公共建設與工程也就無法執行和實現,

導致地方政府無力帶動地方經濟的繁榮以及地方治理的效能。所以,本研究認 為精省的措施不但沒有提升我國地方自治的行政效率,反而更進一步傷害了地 方的治理效能。尤有甚者,「都市化」後更加深了人口分佈不均與區域發展落差

的問題,使得資源的分配更加不平等,連帶影響國家整體發展的腳步與進步的 速度。

因此,筆者以為地方制度法的設計不外乎「個體自治」與「整體協調」這 兩個原則,然而權限的劃分與授權,僅僅只能改善「個體自治」原則中關於「自 主性」問題的提升,但卻無法處理「整體協調」關於跨區合作的部分,以及城 鄉差距過大與資源分配不公的舊疾。因為地方政府即便有「自主性」但不見得 其有「能力」來處理問題,這就好比一個人可以自主地決定選購任何東西,但 客觀條件上他是否有能力來支應各種開銷的道理一樣。

隨後,在第三章的部分,筆者發現,我國地方自治的主要問題不在行政的

「效率」而在施政的「效能」,而「效能」最主要的問題是在「能力」而非「自 主性」,因為有自主性並不一定有能力來整治地方事務,也就是說地方自治主 要的癥結在於「行政區劃」關於地理空間的調整,而不是「地方制度法」中有 關權限的劃分。這是因為台灣面積本來就不大,而縣市與鄉鎮市的行政區域卻 又劃分的過細,導致分配的架構一開始就被扭曲;台灣目前的行政區域設置為 2 院轄市、5 省轄市、16 縣以及 319 個鄉鎮市,而劃分過細的結果卻帶來了以下 的問題:第一,中央在進行統籌分配時,分母太多,但總額不多的情況下,只 會造成資源分配不足,各縣市與鄉鎮市之間每每為資源分配的零和遊戲而產生 不可避免的排擠關係。第二,自治單位過多,只是會造成文官的體系過於臃腫,

在沒權與沒錢的情況下,除了只會帶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窘境外,更是在人 事的支出上,消耗國家整體的財政資源。第三,精省之後,過去的三級制改為 二級制,所以可以說 2 院轄市、5 省轄市以及 16 縣等 23 個縣市的位階是相等但 互不隸屬,二級制的地方自制雖說達到組織層級精簡的效果,但缺少了省層級 的整合協調,尤其在都市化後,各縣市與鄉鎮市的機能與生活圈已相互連結成 一個都會區,但行政區域劃分過細的結果卻導致一個完整的都會區由不同的自 治行政組織所管轄,導致地方治理效能的困境。

再加上,過去為了提升都市生活品質,分別從台北、新竹、台中、嘉義、

台南、高雄等縣劃分出人口密集的都市區域,成立北高2直轄市及基隆等4個省 轄市做法,除了讓北、高、竹、中、嘉、南 6個縣痛失精華之地之外,還造成 各縣的空洞或缺口,不僅破壞了原本縣的輪廓與完整性,也導致地方在跨區治 理與整體建設等大型公共事務的處理上增添許多困境。

所以說,區域落差、城鄉差距、資源分配不公以及都會發展瓶頸等等弊端,

都是因為台灣面積不大但行政區域卻劃分過細所導致。因此,正本清源之道以 及地方自治改革的首要任務,「行政區劃」的調整顯然是優先的步驟與項目。在 過去,這些弊病與爭端或許僅僅只是內政的問題,有需要解決,但不緊急也不 迫切,然而現今的時空背景已迥然不同,在全球化的脈絡下,政府的功能與回 應性越來越重要,而地方政府的角色與效能也漸漸在世界各國受到重視,民眾 同樣也越期待政府能為當下所面臨的種種困境提出改善解決之道。因此,行政 區重劃主要是考量臺灣面積不大、劃分過細,造成城鄉發展差距過大,所以重 劃的最大意義不僅在於處理資源分配不均以及平衡城鄉差距,最主要的目的在 於提升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效能,發展地方經濟,並朝向建設「全球城市」的 方向來努力。

因此,在第四章的部分,筆者藉由「大規模、大範圍」之原則的基礎上,

透過地方自治單位「分層設級」的方式來兼容「個體自治」與「整體協調」的 原則,並以人口數量「平均分佈」的概念來決定我國七大地方行政區塊,規劃 出我國整體都會區之間可以互動平衡發展的最適經濟規模。準此,在「大規模、

大範圍」之原則下的「六市一特區」方案,共整合與兼備了「自治」、「協調」、

「規模」與「平衡」等原則。是故,七大行政區域在「都會最適經濟規模」的 區劃下,彼此之間不僅各具擁有獨特的優勢條件與發展能力,此外更是能夠建 立起相互競合與互賴的夥伴關係並發揮加乘的效果,讓我國都會區的整體能量 與機能產生整合的機會,激發出無限的動能與不可忽視的力量,如此不僅兼顧

整體與長期的考量,也達到永續經營的設計目標,最重要的是,我們為建構「全 球城市」的目標打造了厚實的基礎與條件。

「六市一特區」的方案雖然是本研究建議的修正方向,但由於這個方案的規 劃是全面性的,不可不謂之「大破而大立」,因此顧慮到在實務執行所遇到的阻 力與反對意見將會更多與更全面,同時也會引發許多未知的問題與挑戰,因而 改採漸進式的調整步驟與方式,亦即以「三都十五縣」的方案先行調整,透過 漸進的手段方式來達到「六市一特區」的最終計畫目標,希冀能為我國地方自 治與國家發展提出有效的改善之道,共創我國未來的百年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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