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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分析

第一節  結論

從本研究個案的社區住戶社會網絡結構實證分析,整宅社區範圍大,住戶人 員素質高低不齊,人際互動頻率生疏,也就是網絡密度極低,凝聚共識指數偏低,

造成整宅更新的整合問題嚴重,促致整宅更新遲遲不能有明顯成效,在Olson 的 集體行動理論,就指出集體範圍愈大,其集體行動的效力愈差,達成集體行動的 目的機會相對減少。

在吳興街二期整宅更新案的社區內深度訪談,明顯感受住戶對更新的殷切需 求,但囿於少數反對者的阻撓,使更新案一再延緩,這印證集體行動的協同一致 性,非要全體成員同意否則集體行動不能進行。在政府未施加公權力強制排除阻 礙的情形下,大多數的同意更新者唯有無奈的漫長等待更新之路。

二、關鍵行動者有信任危機與道德風險

從本研究社會網絡結構分析,找出社區更新積極參與的關鍵行動者,也找出 積極參與者與一般住戶的權力結構,當關鍵行動者;諸如更新會的理監事或社區 意見領袖,在本案社區更新議題取得發言權及政策決定權,具有更新議題的領袖 權力,當一般住戶對選配房屋不滿意時,就懷疑更新主導者有謀求私利的嫌疑,

造成關鍵行動者的信任危機。

另一方面關鍵行動者在本案更新過程,佔有資訊優先取得地位,如有關係本 身權益時,有可能謀求自身最大利益,如關鍵行動者有任何偏私行為,就有道德 風險的產生。

三、不確定風險的承擔機制薄弱

從深度訪談中得出整宅更新過程的不確定風險承擔機制都交由建經公司在 協助更新過程中以契約向承建營造廠商要求承諾,或是以保險制度來規避風險,

但從臺北市東興大樓更新改建案中,實證了營造廠商受大環境物價劇烈波動的衝 激,不支倒閉的慘況一再發生,最後仍須依賴政府公權力的大力輔助,才得以順 利更新完成。故本研究認為臺北市整宅更新的營造不確定風險,仍要由政府以公 權力做風險承擔的後盾。

四、選配房屋意願不容易滿足

從深度訪談及胡宗雄建築師事務所擬定的都市更新計劃書及權利變換計畫 書中,都有吳興街二期整宅更新部分住戶對權利變換後選配房屋分配情形表達不 滿意情況,有認為更新會理監事為何能獲選配比較大坪數房屋,而一般住戶要求 改選大坪數房屋為何不能獲得滿意答覆;又原有兩間房屋,而選配房屋卻僅獲得 一間。為何某位理監事只有一間房屋,而能獲選兩間房屋,又有反對選配房屋結 果,認為應該重新選配等等,對選配房屋結果的不滿意反映,而規劃更新團隊包 含建築師都表示本案選配意願調查都已公平說明非常清楚,且不能因為少數人的 不滿意就重新做選配,否則下次的選配又有人不滿意,那選配房屋工作永遠得不 到確定,也會延滯更新業務的下一步實質建築營造。

五、建築融資責任主體有爭議

整宅社區更新會組織是全體社區住戶為社區更新改建業務推選的任務編 組,是整宅更新的實施者,是整宅社區網絡中的關鍵行動者,擁有住戶授與的更 新業務決策權,對社區內的住戶有資訊傳達及涉外溝通角色的扮演。但對本案的 吳興街二期整宅改建營造資金的融通,卻被要求為貸款的借款人,而全體住戶為 連帶保證人,當部分住戶債信發現欠缺時,其貸款擔保責任亦要求更新會承擔。

更新會是任務編組集合的擬定法人,擁有類主體權,但無實質資產,如何做貸款 借款人及擔保人角色,有實質主體性的欠缺。

六、期待利益超越現實

從問卷及深度訪談中都突顯容積獎勵的不足,為何都市更新的參與人都期待 未來利益的大幅度增長,尤其整宅社區住戶原擁有住房坪數都狹小,如經更新利 益的增值,能享有未來容積獎勵50%的上限,又是法令上優惠的上限,但整宅住 戶仍嫌容積獎勵不足,歸結其原因是期待利益超越現實,理應由政府主管更新單 位做法令明白宣導。消除都市更新有大幅度未來利益的幻想。

七、政府對整宅社區更新輔導態度消極

從深度訪談中大多數受訪者認為整宅社區由於社區範圍極大,人口數眾多,

社經地位弱勢,公共事務參與熱忱不足,碰觸整宅更新推展工作是吃力不討好,

成效極少,故政府輔導整宅更新工作,是口號形式重於實質,尤其在整宅更新初 期最重要工作的整合問題上只有提供諮商法令的角色,並無積極參與實質整合工 作。常使整宅更新的發動,顯得孤立無援,待整宅更新整合符合計畫送審門檻才 給予經費補助,有點馬後砲意謂。又對少數堅持反對者,政府不能提供實質排除 公權力,只做強制法令的威嚇已有技窮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