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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分析結果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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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本文透過對外直接投資之相關理論,配合產業空洞化之檢驗指標來建立 理論預期,並利用經濟部對 2006 年所編製「製造業對外投資實況調查」之 原始問卷資料,採用 Ordered Probit 模型,對於台灣製造業對外投資之廠商 特性、對外投資動機、對外投資地區、研發支出情況及廠商產業別,進行廠 商國內生產規模與就業人數決定因素之分析。研究結果發現臺灣製造業對大 陸投資動機尤其是為了尋找便宜勞力以降低生產成本,導致產業外移的顧 慮,造成國內產業空洞化的擔憂,透過實證結果似乎兩者無顯著影響但是

(一) 對外投資地區:選擇到先進國家投資的台商,較選擇投資在非先進國 家的廠商而言,更能夠擴大國內生產規模及提高國內人才雇用。這與 Vernon(1966)陳忠榮、楊志海(1999)、Chen and Ku(2000)、Hsu and Liu(2004)及 Yeh & Lin (2005)等論點相同,若以實證結果判定,會 發現臺灣對大陸投資依存度高而可能導致不傾向於投資國內及就業,

很容易得到兩岸經貿深化與台灣產業空洞化具有高度關聯之表面推 論。

(二) 惟Yeh & Lin (2005)研究發現台灣、東南亞和大陸相對成本條件的變 化,迫使勞力密集產業移出台灣,減少在台灣的生產和人才僱用,造 成對外投資替代了國內投資,所產生這個負效果,會因廠商的投資型 態和整合策略而減輕。因此根據前項論述,雖然投資中國東南亞等非 先進國家可能減少國內投資與就業,但是投資海外會使廠商獲利、增 加研發支出,並透過廠商水平或垂直生產管理方式整合,減少投資中 國對國內擴廠及雇用人才之不利結果,也印證本文實證結果。

(三) 廠商特性:台商國內獲利傾向於擴張國內生產規模與提高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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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國內製造業對外投資需由經濟部投審會核准之項目,可以參考獲 利為其對外投資之審核標準;台商對外投資水平整合傾向於提高國內 就業,卻不傾向於擴大國內生產規模;台商對外購置營業用資產即投 資比率越高對國內擴張生產規模與就業有不利影響,可能是廠商資源 有限投資國外將會壓縮投資國內空間,也可能是因當時國內投資環境 不佳、考量報酬率等因素後廠商減少國內投資,自然造成國內生產規 模萎縮,就業量減少,兩者似乎呈現替代效果。

(四) 廠商對外投資動機:當廠商對外投資動機為「擴張市場」時,傾向擴 大國內生產規模;但對於提高國內人才雇用卻不顯著。當廠商對外投 資動機為「節省成本」時,傾向於提高國內人才雇用;但對於擴大國 內生產規模卻不顯著。

(五) 研發總額比:台商國內事業研發金額占國內外研發總額比率越高,表 示越提高國內研發支出之廠商,越傾向擴大國內生產規模與提高國內 就業人數。

在新政府目前兩岸開放與 ECFA 政策以及東南亞國協(ASEAN)達成 會員國共同優惠的關稅協定逼近下,廠商面對建立自由貿易區的趨勢,為避 免大陸投資產生對國內生產規模與就業的負面影響,政府除大力推動兩岸簽 署ECFA,認為簽署後我國產品出口至大陸將可享有免關稅的優惠,國內企 業不必外移至對岸設廠,有利企業深耕台灣,更可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 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擴大我國產品在大陸占有率,似乎能解決製造業等相 關問題。但也不諱言的可能對於部分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及憂慮開放大陸進 口勞工之可能衝擊,因此從本文研究實證結果或可提供政府在積極開放與協 助業者爭取商機時,一些建議方向與配套措施:

(一) 提高研發支出:不論對國內事業或國外事業投入正確的研發支出只有 好處沒有壞處。唯有研發可以擴大國內生產,間接引導台商雇用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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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提高產業附加價值,從而提昇獲利機會。

(二) 營造國內良好投資環境:製造業投資動機除需要充沛原物料資源、廉 價勞工、適當的交通地點與廣大市場外,最重要的是有穩定的投資環 境以吸引內外資,過去常因政治動盪、朝野對立等因素影響國內投資 意願,現今新政府積極開放、鬆綁法令,並與兩岸建立協商機制營造 穩定投資環境,已朝正確方向前進,除了強化國內硬體建設外亦應加 強國內行政效率,立法院已於99 年 4 月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訂出 產業創新的補助和獎勵措施,同年5 月 28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案,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從20%調降為 17%,來降低廠商成本,因 此未來仍需要政府積極作為,透過行政修法與獎勵措施等方式,營造 國內良好投資環境,鼓勵廠商投資意願,達到提高國內投資比率目的。

(三) 善用組織層級管理優勢:目前投資大陸廠商主要透過水平分工或是垂 直整合的生產方式,務必請聰明的台商老闆們,請企管管理顧問或專 家檢視生產流程,評估對自身最適合的生產方式,最符合成本效益與 法令規範的生產模式,除了可以節省生產成本,將有利於國內生產規 模與就業

(四) 提供服務業(尤其金融業)管理規範:「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台商 製造業投資大陸已經超過30 年,累積無數經驗,從 2002 年兩岸加入 WTO 後,就被視為激勵兩岸之間往來及朝降低整體貿易障礙跨一大 步。近期海峽兩岸ECFA 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就是以 WTO 協定為基礎 而發展,但金融業也擬將在本次ECFA 中規劃為早收清單之一,不管 是否確定列入早收清單,唯一確定的是如何做好金融業的風險管理與 避免金融產業面臨「空洞化」,除了主管機關規定符合資本適足率要超 過10%,逾放比和壞帳覆蓋率都會要超過業界平均數等規定外,並應 有在OECD 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經驗才能赴大陸投資外,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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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可以參考製造業納入研發支出占一定比率(相當於符合金融創新優 勢的金融產業)、獲利穩定及管理(組織)層級與金流規劃良好(確定 服務客源)等資格條件,以減少對國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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