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統包專案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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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統包專案定義
統包工程最早可追溯到美國 1913 年克利夫蘭的奧斯丁公司,以統包工 程模式建造了第一座電燈廠。1999 年美國建築工程已有一半以上的州使用 統包招標,依據 DBIA(Design-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之估計,2001 年 在美國市場統包工程的比率達 30%,相較於傳統工程發包方式,其具體效 益為:單位成本下降 6.1%、建造時程快 12%、發包時程快 33.5%。統包與 傳統發包作業之比較,如圖 2 及表 1 所示。
針對統包的定義與特性、統包工程執行架構、實施統包制度的優缺點、
專案管理、專案組織、專案目標、專案的生命週期、專案管理九大知識領 域、及專案管理的階段等相關議題分別加以探討,以做為本研究之論述基 礎。
一、統包的定義:
統包一詞在國外不同團體或學會應用於各工程領域時,會有不同的名 稱及內涵,同樣的,台灣各界對於統包所下的定義與看法也不盡相同,現 整理敘述如下:
1.維基百科
維基百科定義統包是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多項業務內容合併於同一 契約,由承包商統籌負責執行。
2.林志峰編撰「淺談統包工程實務統包」
林志峰編撰「淺談統包工程實務統包」的看法,統包一詞源自原文「Turn key」直接翻譯為「移交鑰匙」,亦即「交付業主直接使用」之意。
3.美國統包學會(Design-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
業主將設計及施工以同一契約決標於單一組織,來辦理工程採購之方 法;同時,統包亦代表著單一權責及單一介面。
4.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er on Transnational) 統包契約(Turnkey Contracts)亦可稱為設計-施工(Design-Build)契約,其 內容涵括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及營運前之測詴工作,並由統包廠商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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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設計、施工之全部責任。
5.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FIDIC)
Design-Build:係由統包廠商負責辦理全部的設計與施工工作。Turkey:
係由統包廠商執行各項工程設計、供應與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EPC)等工作,以提供配備完整之設施,尤其負責整個工程之 設計、施工直到營運為止,並擔負營運後某些營運成效責任。在某些情形 下,可能還包括工程之財務籌措。
6.美國建築師學會(AIA)
(1) Design-Build:係由一個機構同時負責設計與施工,並與業主 簽署負全部工程責任之單一契約,此設計施工機構通常同時 提出設計及施工報價,並在工程進行初期及接獲施工委託,
設計與施工有可能同時作業。
(2) Turkey:統包經常與設計施工並用,但統包契約常超出設計及 施工之範圍,可由營造廠商提供其他服務,如土地取得、融 資、營運、運轉及維護,或人員訓練等。
7.美國土木工程學會(ASCE)
統包契約是由一個機構負責完成契約中所載明設施之設計及施工。該 機構可為單一公司或由數個公司聯合的組織。契約承攬方式可為議價或競 標,並可採總價承攬、成本加工費等多種計價方式。
綜合上述相關文獻的定義,主要係廠商對於「Design-Build」與「Turnkey」
所提供之服務範圍界定不同,換言之,「Turnkey」對廠商而言所提供之服 務範圍較廣,而「Design-Build」所提供之服務範圍較少。
二、統包的特性:
1.統包工程具有下列特點:
(1) 增進採購效率:減少招標次數及行政作業,增進作業效率。
(2) 提昇採購品質:兼採最有利標較易選擇殷實廠商,有利於工 程推動。
(3) 縮減工期:由統包商統籌設計與施工,統包商可採細部設計 核定後施工之方式,亦可採細部設計及施工併行作業方式進 行,可縮減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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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預算易管控:統包工程變更設計嚴謹,追加經費不易,預算 易於管控。
(5) 降低介面爭議:設計、施工(含機電、水、空調及交通號誌 等)由同一廠商負責,減少介面爭議。
圖 2 傳統工程與統包工程之比較
2.具備下列特性之工程適合以統包方式辦理:
(1) 特殊技術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2) 石化工業建廠工程、環保工程、電廠工程等機電設備工程需 由設備製造廠商辦理設計,依據製程設計製造且多涉及專利 或商業機密,業主不易將設計、施工分開辦理,此類工程多 以統包方式交由設備製造商統籌辦理。
(3) 工期急迫之工程
(4) 以傳統方式辦理工程採購,一般需先甄選規劃設計廠商、進 行規劃設計、再行分標發包施工等,需時較長,任一環節不 順時即影響後續作業,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因介面減少,
統包廠商可一面細部設計、一面採購與施工,工期可縮短。
(5) 採用新工法、新技術、新設備之工程
(6)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檔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 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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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機關如採創新施工技術,始能達成特殊艱钜目標之工程,
應符合採購法前揭規定,如採統包方式辦理較易引進新工法、
新技術及新設備。
三、統包工程執行架構
以國內辦理大型統包工程實務而論,統包工程的執行架構約採下列方 式進行:
1.啟鑰統包工程(Lump Sum Turnkey Contract Basis)工程廠商除負責 基本設計、細部設計、採購(器材供應)、以及裝建工作外,尚負責 建廠完成後之詴車運轉及商業運轉操作性能的保證,因此,廠商一 般也是製程(Process)提供者。
2.機械安裝統包工程(Mechanical Completion Lump Sum Contract Basis)業主自行選定製程並完成基本設計後,再將後續的細部設 計、採購(器材供應)及裝建等三大項工作合併發包,廠商於取得 契 約 後 , 依 據 業 主 所 提 供 的 前 端 工 程 設 計 資 料 (Front End Engineering Design, 簡稱 FEED),進行細部設計、採購(器材供 應)及裝建等三大項工作,並於完工後移交給業主進行詴車及運 轉操作。
3.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統包工程(Consortium or Joint Venture Lump Sum Contract Basis)由於國內廠商缺乏製程技術專利,無 法單獨承攬「啟鑰統包工程」,必頇與國外製程專利廠商合作,
雙方簽署聯合承攬協議書(Consortium Agreement)或共同投標協 議書(Joint Venture Agreement)後共同投標,於取得契約後,
雙方依據協議書協議之工作範圍及內容完成工作,雙方並共負契 約責任。
四、統包制度之優缺點
統包工程之生命週期與傳統工程之生命週期差異在於辦理統包工程時,
機關應具體提出需求內容、功能、設計與施工標準、綱要規範及基本設計 等供統包商於決標後據以辦理細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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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年來各國相關機構定義
近年來各國相關機構對於「統包(Turnkey)」與「設計-施工(Design-Build)」
均有所定義,參考《鄒長寧》(2008)和《呂雨蓉》整理歸納如下:
1.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
「統包(Turnkey)」:是指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建造直到營運為止,
並擔負營運後某些營運成效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還包括工程之財務 籌措、業主使用單位負責設施之維護和運轉。
「統包(Turnkey)」:是指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建造直到營運為止,
並 擔 負 營 該 協 會 於 1993 年 統 包 契 約 講 習 會 中 ( Turnkey Contracts Workshop V)另作如下說明:
(1) 「統包」(Turnkey)」:係由「設計/施工」組織提供初期財務 籌措,並保留該工程所有權至完工為止。
(2) 「設計/施工」(Design/Build):係由一個工程機構或組織負責 辦理全部設計與施工工作。
(3) 註:Design-Build 服務模式可分類如下:
a) 總價承攬(Lump Sum)
b) 成本加成(Cost Plus):發包成本+一定比例管理費。
c) 成本報酬(Cost Reimbursement):設定目標成本及管理費比例 目標值,以目標成本為基準,超過目標成本基準,則管理費 比例遞減,低於目標成本基準則管理費遞增。
2.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UNCTC)
統包契約(Turnkey Contracts)可稱為「設計/施工」契約,其內容涵括 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及營運前之測詴工作,並由統包商負全部工程設計、
施工之契約責任。
3.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ASCE)
「統包」(Turnkey)」:是由一個機構負責完成契約中所載明設施之設 計及施工。該機構可為單一公司或由數個公司聯合的組織。合約承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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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議價或競標,並可採總價承攬、成本加公費等多種計價方式。
4.美國建築師協會(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
(1) 「統包」(Turnkey)」:經常與「設計/施工」通用,但統包契 約常超出設計與施工之範圍,可由廠商提供其他服務,如土 地取得、融資、營運、運轉及維護或人員訓練等。
(2) 「設計-施工」(Design-Build):係由一個機構同時負責設計與 施工,並與業主簽署負全工程責任之單一契約,此設計/施工 機構通常同時提出設計及施工報價,並在工程進行初期即接 獲施工委託,設計與施工有可能併行作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 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第 1 項)。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 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 辦理招標(第 2 項)。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
六、大陸工程總承包的定義
1.大陸的「工程總承包」一詞,在大陸另一說法為「總價包幹」和
「交鑰匙」,其精神主要源自「統包」工程服務。「工程總承包」
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 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詴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 程或若幹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
工期、造價全面負責(資料來源:MBA 智庫百科)。
2.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 四條的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元元元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 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 包單位元元元;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元完成的建築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同時在《建設項目 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規範,GB/T 50358-2005》和建設部
《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 市【2003】30 號》都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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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方式
資料來源:MBA 智庫百科
註:FIDIC 合同條款是指由 FIDIC 聯合會制定並推薦使用的合同條件,
註:FIDIC 合同條款是指由 FIDIC 聯合會制定並推薦使用的合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