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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檢討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90-96)

(三) 全天開頭燈:

依據國內、外各項研究資料顯示,開亮頭燈有助於其他用路人有 效發現您的存在,加上快速道路試辦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為國內首 創,為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請大型重型機車全天開亮頭燈。

(四) 禁止載客:

機器腳踏車之穩定性、安全防護裝置等,皆不如汽車,其碰撞後 所可能發生之危險亦遠高於汽車,於高速行駛狀態下此種危險亦急遽 升高,為維護您與附載乘客之安全,請於附載乘客時儘量避免行經速 限較高之快速道路。

(五) 請依速限行駛:

大型重型機車可達之最高車速,雖可與汽車相比擬,惟其安全性 及對駕駛人之保護顯不如汽車,如發生碰撞等意外事件可能發生之傷 亡或損害亦將大幅提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尤須特別提高注意確依 速限行駛,以確保行車安全。

(六) 保持安全距離:

車輛高速行駛時所需之安全距離相對增加,大型重型機車之安全 性及對駕駛人之保護均不如汽車,如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極易因碰撞 本身或碰撞後滑倒等情形產生嚴重之後果,故請確實維持行車安全距 離,以維護行車之安全。

(七) 禁行路肩:

因道路路肩兼具提供故障車輛停車待援、交通阻塞路段消防車、

警備車、救護車等車輛緊急通行之功能,故駕駛人不得任意利用路肩 行駛;另試辦道路因路幅限制,部分路段路肩寬窄不一,如駕駛人違 規行駛路肩亦極易發生危險。

該須知除對駕駛人使用快速道路進行規範外,對於車輛之安全檢 查及駕駛人之衣著亦提出下列建議:

(八) 定期檢查胎紋深度:

高速行駛狀態下輪胎表面溫度將急遽升高,因胎紋深度不足所產 生之爆胎等危險情形之可能性亦隨之提昇,故應於行車前加強注意維 持適當胎紋深度。

(九) 注意後視鏡盲點:

因駕駛人所在位置與後視鏡之反射角,對於鄰近駕駛人之左後方 及右後方將形成視覺死角,而於高速行駛狀態下應變時間將更為短 促,另因高速行駛環境背景音量之升高致使駕駛人不易經由聽覺等其 他方式發現來車,故應更為提高警覺以免發生危險。

(十) 行車前安全檢查:

開車前請對您的愛車實施例行性安全檢查。車輛於道路行駛中,

若發生任何的故障,除造成行駛之危險並增加駕駛人無謂之困擾,而 這些麻煩,大都可以在上路前就被事先發現並加以排除。

(十一) 配戴保護配備:

駕駛人應戴全罩式或半罩式安全帽,配戴前無遮罩之安全帽者,

應配戴護目鏡且衣著應能完全遮蓋手、腿等部位,儘量著具保護能力 之夾克、褲子:大型重型機車之駕駛人仍無法避免機車騎士易於不慎 滑倒擦傷之先天缺陷,故高速行駛下更為完整之防護裝備實為維護自 身安全之不二法門,為維護自身的安全請務必佩戴全罩式或具護眼裝 置之安全帽及全身穿著防護衣。

經由駕駛人行車須知可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大型重型機車騎士使 用快速道路之規範,除禁行路肩及依速限行駛之一般性規定外,特別針對 大型重型機車之使用特性,提醒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禁止同車道超車、禁 止任意變換車道及禁止載客,同時特別呼籲駕駛人應該全天候開頭燈及保 持安全距離,以提升行車安全。對於機車構造及修護常識也特別提醒駕駛 人特別注意行車前之安全檢查。綜合本研究大型重型機車之交通特性分析 及肇事資料風險分析,可以瞭解目前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省、縣道路段時,

引起大型重型機車肇事之主要原因則包括超速比率偏高、跟車間距過短及 變換車道頻繁三項,故本研究建議倘若未來正式將大型重型機車視同汽車 後,因比照交通部公路總局試辦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行駛部分快速道路時相 同,針對省、縣道路段擬定「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行車須知」以提升大型 重型機車駕駛人之行車安全,提醒大型重型機車騎士行駛於快速道路及一 般道路時所需之注意事項,該須知也建議納入大型重型機車考照學科項目 之駕駛道德課程中,並增加 1 小時之學科訓練,列為重點宣導項目,本研 究所建議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行車須知」主要重點說明如下:

(一) 行駛速率:

依據省、縣道路段調查發現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超速比例明顯較 普通機車及小汽車為高,甚至出現時速超過 180 公里之超高速行駛行 為,機車是人包鐵,若大型重型機車不遵守規定而超速行駛,發生事 故之嚴重性將相當嚴重。為維護自身及所有用路人安全,籲請大型重 型機車駕駛人尤須特別提高注意因確實依速限行駛。

(二) 保持安全距離:

依據台灣省交通處機車安全手冊,時速 60 公里的機車, 正常的 煞車距離是 32 公尺,安全(煞車 + 跟車)距離是 40 公尺,但從調 查發現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之平均跟車間距均小於此一安全標準,調 查路段所保持之最長平均跟車間距僅 32.28 公尺,一旦遇到突發狀況,

往往會因煞車不及而衝撞前車或滑倒,後果不堪設想。故請確實維持

行車安全距離,以維護行車之安全。

(三) 禁止任意變換車道:

大型重型機車之操作特性較類似普通機車,但操作性能卻較普通 機車好,甚至優於小汽車,因此超車行為較小汽車容易,從各研究路 段中發現大型重型機車於直線路段最高有 62.34%之超車比率,若與小 汽車混合行駛時將會嚴重影響到小汽車之安全,籲請大型重型機車駕 駛人為維護自身安全及尊重其他用路人之權利,請勿於車道間任意穿 梭。

二、處罰條例檢討:

行駛速率過快乃為造成大型重型機車之主要肇事因素,倘若能有效降 低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速率普遍過快之駕駛行為,方可同時解決行車間過短 及變換車道頻繁等問題,故本研究針對超速行駛、行車間距及換車道頻繁 等處罰條例之建議如下:

(一) 行駛速率: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 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 最低速限。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 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一項第二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 時速 60 公里以上。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 場禁止其駕駛。

經由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40 條及第 43 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顯示,目前汽車超速之處罰條例,行駛於一般道路之罰 則相較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較輕之罰則,但超速達速限之 60 公里以上則會提加重處分。透過本研究結果得知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 直線路段超速達每小時 40 公里以上之比率高達 16%,顯示大型重型 機車騎士普遍存在不超速則以,若產生超速行駛時之速率則明顯偏 高,故本研究建議,大型重型機車之超速罰則應比照第 43 條第一項第 二款以超速值來衡量其罰則,例如:超速值可區分為 10-20 公里、20-30 公里、30-40 公里及 40 公里以上,依據超速值來加重處分大型重型機 車超速行駛之行為。

(二) 行車間距處罰條例檢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 人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罰鍰。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

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由於大型重型機車普遍存在跟車間距過短之問題,加上大型重型 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之行駛速率較其他車種快,部分大型重型機車騎 士之行車速率甚至高於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汽車,故建議行 車間距處罰條例項目應該修正其相關罰則,並加重處分,以赫阻大型 重型機車之危險駕駛行為。

(三) 變換車道頻繁處罰條例檢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 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及未依規定 變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依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 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 鍰。故建議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路段時若有任意變換車道加上超速行 駛之爭道行使行為,應該比照第 43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加重處分。以 確保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用路安全。

三、取締技術檢討:

首先,交通執法的目的在於導正民眾對交通規則的認知與尊重,用意 絕不應為增加國庫收入以滿足預算歲入目標。學理上交通管理必須透過三 E 的手段來達成,分別是教育、工程與執法,執法是最後的手段但也是短 期最有效的方式。從過去交通執法經驗來看,台灣的交通秩序並未隨著罰 單數量或金額的增加而建立。故根本作法應從改善交通工程以避免不必要 的交通衝突、加強交通教育從小紮根與全民價值,建立交通標誌的權威性,

並訂定明確可行的交通法規,讓駕駛者與執法人員有所依循,仍是建立一 個暢行的交通環境的不二法門。而非以開罰單為主的執法觀念。故短期內 若要改善大型重型機車騎士習慣超速行駛之歪風,最有效之方法乃是透過 交通執法,方可有效赫阻大型重型機車騎士超速行駛之惡習。但是由於目 前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分為正面及後方兩種拍照取締方式,加上若請求警方 加強不定點取締,會發生警力不足之問題,因此本研究針對固定式測速照 相機取締之問題,以及適當的規劃與安排有效警力的運用,故本研究之建 議如下:

(一) 行駛速率:

目前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分為正面及後方兩種拍照取締方式,將來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定位成汽車後,車牌將和汽車一樣,車輛前 後各懸掛一面,因此建議大型重型機車之前車牌懸掛方式應該與汽車 相同車牌數字朝向正前方,勿將車牌數字朝向側面,將更有利於交通 取締之執行。

(二) 專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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