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五節 綜合討論
本節將探討職能治療師於早期療育服務之自評瞭解程度、職能治療師於早期療育 服務相關問題之看法、職能治療師在早療介入之復健治療現況,同時配合文獻資料進 行研究結果之綜合討論。
一、職能治療師於早期療育服務之自評瞭解程度之探討
研究顯示,職能治療師對於早期療育服務之自評瞭解程度,得分結果在實務部分 平均數高於法令部份(見 4-2-1);在職能治療師對於早療法令內文部份的自評瞭解 程度,不分不同服務單位之職能治療師,皆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定義之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涵蓋之專業人員、早期療育之服務模式有較高的瞭解程度;此結果可 經由職能治療師在其學校教育來說明,職能治療學系的專業課程,即對於復健治療有 明確的專業授課,例如:台灣大學職能治療學系與中山醫學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的必修 課程皆有人類發展學、小兒科醫學及小兒職能治療學(2010),因此可說明職能治療師 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規定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早期療育所涵蓋之專業人員 以及早期療育之服務模式的得分較高的原因。而在職能治療師對於早療法令內文部份 的自評瞭解程度,整體得分而言,較低的部份為,在內政部推行之發展遲緩兒童到宅 服務計畫、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計畫、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計 畫(見 4-2-2),但若進一步分析,在社福機構、學校體系職能治療單位,可能有在 承接此計畫方案,因此在此部分得分是較高的,若為在醫療院所服務者,或兼職於社 福機構、學校體系職能治療服務者,對於各類方案的內容與進行方式瞭解較為有限,
為得分較低的原因;林鋐宇等人(2006)亦提到在醫院工作之治療師,其兼職從事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工作的治療師,對特殊教育的相關法規與發展趨勢,較專職於此 工作之治療師為不熟悉。因此職能治療師因不同的服務單位,對早療方案計畫而有不 同了解情形。
在職能治療師於早期療育實務之自評瞭解程度,最高之前三者為,職能治療師於 早療之服務內容、早期療育之服務對象、物理治療師於早療之服務內容;探討上述之 結果,本受試者為職能治療師故對職能治療師於早療之服務內容得分較高,對於早期 療育之服務對象則與法令層面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定義之發展遲緩兒童呼應,
得分均高;而對於物理治療師於早療之服務內容,得分較高的原因,則可能為職能治 療師多與物理治療師隸屬同為復健部門有關。最低之三者為,教保員於早療之服務內 容、幼小轉銜計畫、服務地區內,有哪些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見表 4-2-3);
此部分得分較低之情形與職能治療師在早療法令得分較低之部份一樣,在整體受試者 而言平均得分均低,但若分析在不同服務單位之治療師,則可發現社福機構之職能治 療師對於「機構教保員於早療之服務內容」得分較高、學校體系職能治療師對於「幼 小轉銜計畫之制定執行」得分亦高,若於醫療院所服務者對於教保員之服務內容與幼 小轉銜計畫較不清楚。根據汪宜霈與王志中(2002)之研究,目前職能治療師提供早 療服務的地點多為醫療院所,所採取的服務方式以直接服務最多。因此在醫療院所服 務之職能治療師多清楚在醫療機構內所執行之早療業務,在其他單位所執行的早療服 務,如在學校體系單位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幼小轉銜計畫等業 務,雖然此為早療服務項目之ㄧ,但因無直接參與,故自評瞭解程度亦較低,且在所 有樣本數中醫療院所之職能治療師佔大多數,故降低此得分。
廖華芳等人(1999)指出早期療育的成效受到醫療機構分佈、治療師接受之專業培 訓課程與提供之療育服務影響。而本研究結果顯示,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其學歷越 高者,對早期療育服務瞭解情形越高;治療師在服務區域因素對早期療育服務瞭解情 形,依序為台中市、彰化縣、台中縣、南投縣,此一結果或許與醫療機構分佈有關;
而服務單位因素,治療師在小兒職能治療、學校體系與社福機構等單位服務者,其法 令與實務部分自評瞭解程度,皆較生理職能治療、心理職能治療與生理小兒職能治療 單位者為高(見表 4-2-4);因此職能治療師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瞭解情形會受到治療 師之學歷、服務之區域與服務之單位影響。
二、職能治療師於早期療育服務相關問題之看法之探討
職能治療師認為早期療育服務較重要的工作前三者為,法令制定、家庭參與、團 隊合作(見表 4-3-1);早期療育服務執行較好的部份前三者為,醫療復健、評估鑑 定、團隊合作(見表 4-3-2);早期療育服務執行較困難的部份前三者為,家庭參與、
法令制定、療育安置(見表 4-3-3);同時交叉比較這三者之結果可發現,職能治療 師認為早期療育服務較重要的工作,與早期療育服務執行較好的部份,在這二者均包 括「團隊合作」;職能治療師認為早期療育服務較重要的工作,與早期療育服務執行 較困難的部份,這二者均包括「家庭參與」、「法令制定」;這樣的結果可說明,在職 能治療師認為早期療育服務較重要的前三者工作,皆出現在早期療育服務執行較好的 部份與執行較困難的部份,顯示職能治療師認為早期療育服務較重要的工作,符合目 前執行療育服務的現況。
職能治療師在早療服務與不同專業人員合作之情形,與醫療人員合作,執行較好 的部分為,復健治療、評估鑑定、團隊合作(見表 4-3-4);較困難的部分為,後續 追蹤、社福服務、團隊合作(見表 4-3-5)。與教育人員合作,執行較好的部分:個別 復健、醫療諮詢、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見表 4-3-6);執行較困難的部分為,個別 化家庭服務計畫、學前療育安置、個別化教育計畫(見表 4-3-7)。與社政人員合作,
執行較好的部分為,瞭解家庭優弱勢、通報轉介、瞭解家庭需求與期望(見表 4-3-8); 執行較困難的部分為,個案管理、專業術語、團隊合作(見表 4-3-9)。整理職能治 療師在早療服務與不同專業人員合作之結果顯示,職能治療師在早療服務過程中與醫 療人員合作在較好與較困難的部分,同時皆有「團隊合作」,這結果可能與治療師主 觀因素有關。與教育人員合作,執行較好與較困難的部分,同時皆有「個別化家庭服 務計畫」,分析其結果可發現,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選擇為執行較好的部分,多為 小兒、學校體系與社福機構之職能治療師,而選擇為執行較困難的部分,多為生理、
心理與生理小兒之職能治療師,顯示與治療師本身工作業務有關。在與醫療、教育人 員合作皆認為「復健」為最好的部份,此為職能治療的專業服務內容故為得分較高;
在與社政人員合作,執行較困難的部分為「團隊合作」,團隊合作又再次出現,回顧 職能治療師與醫療人員合作在較好與較困難的部分,與職能治療師認為早期療育服務 較重要的工作,以及早期療育服務執行較好的部份等問題,皆有「團隊合作」之選項 結果,顯示「團隊合作」的因素,在早療服務中扮演的重要性;相關文獻顯示職能治 療師在學校體系之服務以混合直接治療、定期監督及諮詢為主,以定期監督最多,目 前專職於學校體系服務者仍為少數,多為醫院職能治療師兼任學校體系服務易有溝通 合作問題,專業間的合作因缺乏良好的溝通模式以及對彼此專業之不熟悉,而導致專 業人員在合作過程中產生挫折(林韋宏、張哲豪,1997;羅鈞令、楊國德,1999;吳 俐俐,2001;林鋐宇等人,2006)。早期療育是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的療育服務,專 業間的瞭解與接納是影響專業合作的重要因素,專業間合作良好可以促進療育成效
(顏秀雯,2000;周希津等人,2005)。因此「團隊合作」是早期療育服務的關鍵因 素。統整職能治療師與不同專業間合作之結果可發現,若為職能治療師可以自身專業 完成者,皆為較佳的結果,如:「個別復健」、「醫療諮詢」;職能治療師若需要與其 他專業共同執行,如:「學前療育安置」、「個案管理」、「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等部 份,得分較低,推論與職能治療師無法以單一專業完成業務有關。
職能治療師認為早療介入,較能改善兒童的需求前三者為,粗大動作、精細動作、
生活自理(見表 4-3-10),此為職能治療師臨床上經常提供之復健治療服務。職能治 療師認為早療服務,較缺乏的專業服務為,定向行動訓練、心理治療、職能治療、語 言治療(見表 4-3-11),職能治療師認為缺乏視力定向訓練,可能因為定向行動訓練 尚未有正規教育,多為民間團體提供相關訓練課程。王天苗(1996)指出,有早療需 求的家庭中,需要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特教教師;莊育芬(2004)
亦指出,語言治療師在學校系統服務,人力較為不足;嚴嘉楓等人(2004)研究國內 福利機構多以兼職能治療師來提供療育服務,顯示職能治療師人力不足。因此此研究 在職能治療師認為早療服務,較缺乏的專業服務之結果,符合目前早期療育服務的現
亦指出,語言治療師在學校系統服務,人力較為不足;嚴嘉楓等人(2004)研究國內 福利機構多以兼職能治療師來提供療育服務,顯示職能治療師人力不足。因此此研究 在職能治療師認為早療服務,較缺乏的專業服務之結果,符合目前早期療育服務的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