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Facebook 為例
第六節 網路資源合理分享之界限
經本章節分別從討論主軸之案例為始、對 Facebook 使用條款的內容分析、契 約類型、效力等,可以知道由於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路上訊息傳遞、資 料分享、甚至是整個網路的使用環境及習慣的新興形態也跟著應運而生。但是,
從本章節案例分析以及實務見解的走向,不難看出目前實務上對於類似 Facebook 使用條款第 2(4)條以及其分享政策,其解釋方式仍趨向保守,而仍無法跳脫傳 統著作權保護概念的窠臼。
若以做為本文研究主軸之系爭案例為例,從告訴人的角度觀之,當然不能期 待身為著作權人即應理所當然的理解、並接受 Facebook 使用條款第 2(4)條約定 中不同於一般傳統著作權保護概念的分享政策。惟,經過本文第三章第四節多則 實務案例研究後,不難發現該些案例之告訴人皆與系爭案例相同。通常情況下,
就著作權保護的立即性及避免侵害持續發生或擴大之效率而言,告訴人一般會依 著作權法第 90-4 條以下規定通知 Facebook 網站發生疑似侵權情事,並請求對目前 持續發生之侵害為立即下架之處理;但,由於系爭案例被告 A 公司從未收到來自 Facebook 網站的侵權下架通知,因此無法得知是否基於 Facebook 網站使用條款第 2(4)條約定之內容,系爭案例之被告 A 公司本就被允許存取及使用告訴人公開 張貼之圖片,而使 Facebook 網站拒絕為其進行「通知/取下」之程序。當然,從前 述各判決的結果來看,告訴人確實達到所欲請求之「保護」;但是,同樣的情況,
若從網際網路資源分享的角度觀之,是否係同樣達到使用者所追求之「合理」及
「公平」?或反而造成著作權利保護與資源分享的界限失衡?吾人身處於現今資 訊取得或傳遞皆極其快速的社會,每個人每天獲得各式各樣資訊的速度及管道已 不同於以往,除了更加快速及多樣化之外,其內容的複雜程度及面向也已不可同 日而語,一般大眾舊有的生活習慣也因此被帶往另一個新的層次。
如同本文前面章節所述,著作權保護的機制當然也應該隨著這樣的改變而調 整,而並非墨守成規的堅持傳統著作權保護的藩籬。事實上,一般人可能都認為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但是,從著作權法第 1 條規定64, 可以更進一步的了解到,「保護著作人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唯一目的。是以,
著作權法立法的最大目標,應該是在於促進國家整體的文化及創作發展,而應該 透過「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與「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來達成這樣的目的。
64 著作權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套用到網際網路資訊分享及傳遞的面向來看,也就是應該找出著作權保護以及網 路資源得以合理分享的界限;這樣的界限並不會是一分為二的明確界線,但是如 何達到兩者間的平衡,從 Facebook 使用條款的約定觀之,本文作者認為亦不失為 一合理且有效率的做法,得以將權利保護的決定權及責任交回著作權人手上,並 可有限度的阻卻使用者的侵權責任,同時,也可將資訊分享的速度及內容效率極 大化,可謂達成雙贏局面。
本文第三章第四節所討論之案例五判決,係屬截至目前為止之實務判決中,
首次明確提及 Facebook 使用條款約定之內容,同時更進一步引用為事實判斷的基 礎,實屬一大突破;當然,相信許多人皆與本文作者一樣,將持續關注該判決於 後續審級的發展。也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可以看到更多相關議題探究以及實務討 論,使著作權保護的機制得以適應科技發展以及生活形態改變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