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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為五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 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 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 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 語言及文化。」因此1998年立法院依此精神,三讀通過並公佈實施「原住民族 教育法」。該法第2條揭示:「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

平等、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民族教育;原住民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

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因此確立原住民教育 政策的法源依據。另外,該法第5條亦規定:「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

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 系。」因此原住民教育之目標是期待原住民能成為自己的主體。

而該法第1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施民 族教育;其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應設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進行 民族教育及一般課業輔導。」;第15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擇定一 所以上學校,設立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支援轄區內或鄰近地區各級一般學校之 民族教育。」這些法條基本上提供學校在課程綱要的規範之下,能夠依學校的 實際需要,自行發展具有特色的民族教育課程的空間。因此原民會依上述規定,

逐年補助全國各縣市國中、小學申請設置「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或資源教 室」,至96年度已達158所,且在設置之後得申請補助辦理「民族教育活動」(王 前龍,2006;王前龍、張如慧,2007),期能透過有系統的教育文化活動,來傳 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幫助原住民族群學生認識並認同族群的文化。

1960至1970年代對原住民來說,是相當重要的時期。李瑛(2000)指出,

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均對其原住民政策展開檢討,並採 取相當幅度的修正。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自 此原住民族相關議題也逐漸受到國際組織的關切,國際間原住民族政策以自決

(self-determination)與自治(self-government)為主要訴求,除了免於受歧視 以保障民族平等外,更積極的爭取不被同化,要求賦予自決、自主權,以維護 民族的生存、發展與尊嚴(Chang & Wang,2009;Wang & Chang,2009)。

台灣是個多元族群存在的社會,分為閩南、客家、外省及原住民等四大族 群,原住民總人口數約 49 萬人,約佔台灣地區總人口數的 2.1%(內政部,

2008),原住民無論在人口數數量、政經地位或文化上都居於相對弱勢,許多人 對原住民的認識,仍殘留在許多負面的刻板印象上(黃森泉,2000)。在台灣歷 史發展近四百年的過程中,台灣原住民族族群屢遭外來族群的侵占與統治,其 文化和傳統並未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存,殖民政權的更迭,加速原住民族文化 生命的隕滅(周惠民,2007)。因此上述法律條文的修正,即是保障原住民族傳 統文化的重要基礎工作。

不過,除了法條修正,學校教育的改進亦是非常重要。Banks(2001)指出,

目前學校教育中「大熔爐」的做法必須調整,應採取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除 教導學生熟悉自己的文化,建立自尊與自信外,對社會上其他族群文化的理解 和欣賞,以消除各種偏見和歧視,使每個學生不論其性別、社會階級、族群、

種族或文化差異,在學校中應有均等學習機會。Grant & Ladson-Billings(1997)

亦認為多元文化教育是建基在自由、正義、平等和人類尊嚴的哲學理念上的一 種教育過程。國內學者劉美慧、陳麗華(2000)則認為希望藉由教育的力量,

肯定文化多樣性的價值,尊重文化多樣性下的人權,增加人民選擇生活方式的 可能性,進而促進社會正義與公平機會的實現。

我國原住民教育政策隨著教育環境脈絡的影響,早期是漢人為中心的教育 制度,實施主流中心課程,以同化教育為目的,並未考慮原住民族的學習處境

(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2002)。但隨著民主意識高漲,在原權會等團體的努 力下,原住民教育的理念逐漸受到重視。1993年國民小學「新課程」標準增設 了「鄉土教學活動」,每周實施一節課(陳枝烈,2007)。1996年起教育部推動

「教育優先區計畫」,希望透過更多教育經費的投入,加強文化不利或資源貧乏 地區的教育,積極提升教育水準,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正義,其中「發 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項目,學校以發展本族群之文化特色 課程及活動為主(教育部,2007),上述的課程實施大都以鄉土教學活動或發展 學校特色的方式實施或呈現。直至1998年《原住民族教育法》公布,更確立原 住民地區學校發展「民族教育活動」的依據。

然而從以往學者研究發現,許多原住民學校推動歌舞、編織、雕刻等傳統 文化特色時,往往注重技能教學卻忽略核心的情意教學,並未將文化脈絡傳承 下去,為得到優異成績,而破壞了傳統文化,這對原住民族教育之發展都是不 可忽視的問題(陳枝烈,1999;莊國鑫,2002)。另外,學校在實施傳統文化教 學時,師資難覓、設備經費欠缺、法令認知缺乏、教學成效與教學時數等都是 傳承傳統文化的問題(王武榮,2003)。所以本研究藉由了解學校從設置原住民 族資源教室的背景,探討學校在推動「民族教育活動」過程所遇到的問題,和 以上學校的問題是否相同?

本研究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四所小學為研究對象,透過資料的搜集、分析、

整理及訪談等方式,了解學校實施「民族教育活動」的現況,並探討學校實施

「民族教育活動」的運作情形,從中了解現況發展的問題,及找出解決的方法,

再評估方案實施過程及成效,最後再提出具體的建議與修正方向,作為未來其 他地區或族群學校推展民族教育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四所國小實施「民族教育活動」人員對相關政策的 看法。

二、了解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四所學校「民族教育活動」課程實施的現況 三、探討學校「民族教育活動」課程實施的困境及解決方式

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供參考。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排灣族地區學校

所謂「原住民重點學校」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 四條第六款所定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在原住民族地區,指 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原住民族教育法,1998;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 細則,2005)。本研究所稱「排灣族地區學校」,係依上述認定之原住民重點學 校,並已設置資源教室,且積極推動「民族教育活動」者。包括達仁鄉Aluj國 小、大武鄉Qaljapan國小、Pacavalj國小及金峰鄉Ka-a-luwan國小。

二、原住民民族教育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條規定,「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 與需求,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文化教育;「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2條規定,說明:「民族教育之實施,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 體系,並依其歷史、語言、藝術、生活習慣、社會制度、生態資源及傳統知識,

辦理相關教育措施及活動。」(原住民族教育法,1998) 本研究指涉之「原住 民民族教育」,是指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學校實施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相關課程及活

動,包括排灣族的族語教學、神話傳說、祭典儀式、古蹟踏查、狩獵及音樂、

舞蹈、工藝等藝術之教學活動。而為行文流暢,在本文中亦以「民族教育」簡 稱之。

三、課程實施

課程實施是將書面課程轉化為教學作為的教育行動(黃光雄、蔡清田,

1999)。課程實施是課程設計與教學的一個重要歷程,是將革新或課程執行於教 育場域的過程,以縮短課程理想與實際之間的差距。在本研究中研究者所界定 的「課程實施」為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學校在實施民族教育的教學中,將其對原 住民民族教育的理解、規劃與態度,付諸於實際教學的歷程中,影響課程實施 成效的相關因素,包含課程本身、課程使用者及課程領導單位之相關執行策略。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學校推動原住民「民族教育活動」的情 形。雖然研究的設計與進行力求完備,但難免仍會受地區性主客觀因素的影響,

茲將本研究的範圍與限制分述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研究範圍是以台東縣達仁鄉 Aluj 國小、大武鄉 Qaljapan 國小、

Pacavalj 國小及金峰鄉 Ka-a-luwan 國小等排灣族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實際推 動「民族教育活動」的人員為對象為來進行訪談。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及應用上的限制

本研究是以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學校為研究範圍,作為推動「民 族教育活動」的實施發展與運作之參考,故研究結果在不同地區、

不同族群之學校,不適合直接做推論,但仍可提供後續研究之參考 依據。

(二)研究方法上的限制

本研究資料蒐集採用訪談、觀察、文件分析的方式,藉以了解 學校推動原住民族教育過程與內容,使研究結果更能貼近真實原 貌。但因研究的對象散佈於各區,限於研究者時間與能力等因素,

本研究資料蒐集採用訪談、觀察、文件分析的方式,藉以了解 學校推動原住民族教育過程與內容,使研究結果更能貼近真實原 貌。但因研究的對象散佈於各區,限於研究者時間與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