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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由兩則職業災害事故談起─

第一則,我國中部的國道六號快速道路,即國道三號霧峰系統交流道路段 往東接往南投縣埔里鎮的路段,當年在興建過程中,由於採超高架之方式興建,

故動輒高達 72 公尺高之高架橋(國姓高架橋),其無論綁鋼筋或者鋼構,或灌注 混凝土等作業時,其困難度可謂令人膽戰心驚,果不其然,在民國 99 年 9 月 30 日之灌注混凝土過程中,數十名工人自數十公尺高空中重摔落地,當場死傷 慘重,此乃當年震驚社會之重大工安事故1

第二則,106 年 2 月 13 日國道 5 號接國道 3 號南下車道晚間發生嚴重車禍,

造成 33 人死亡,11 人輕重傷之慘劇,此乃由蝶戀花旅行社所承辦武陵農場賞 櫻團,傍晚結束行程準備北返時,疑似因司機過勞致身體負荷過重,無法操控 車速過快翻落邊坡,造成嚴重傷亡,這也是 30 年來我國最嚴重疑似過勞的職業 災害事故2

上開職業災害事故所反應的是台灣勞動體制的不健全、法律規範的不完足 與具體實踐上的不公平。對受災勞工言,最迫切也最現實的課題是事後的賠償 問題。然而,我國的職業災害救濟制度計有:民法之損害賠償、勞動基準法之 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條例中職業災害保險之各項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之各項津貼及補助等,其具體的適用關係為何?在在影響到受災勞工所能獲 得的實質保障。

我國近 40 年來經濟發展有目共睹,整體社會型態從農業社會逐漸轉變為工 業社會,由開發中國家逐漸邁向已開發國家。但是在既往的 40 年間,在國家政 策上過度偏重經濟發展,導致在工業化的過程中,於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之間 產生失調的現象,並且伴隨著工業化的腳步,失調的現象愈加嚴重。歷年來,

為數不少的勞工身處不健全的工作環境,在瀕臨傷害、殘廢乃至死亡威脅之陰

1 國道六號高速公路,又稱水沙連高速公路,業於 2009 年 3 月 21 日全線通車,該次重大工安 事故是興建國道六號過程中最震驚全國之職業災害。並參後載第七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案 件之內容分析。

2 參照美麗島電子報,106 年 2 月 14 日報導。並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6 年 9 月 4 日偵查終 結新聞稿。並參後載第七章中對本案有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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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病死亡、有 2,425 人因此而導致殘廢5。另外從行政院主計處的資料顯示有 46%的職業災害是發生在營造業,另外有 36%是發生於製造業,也就是說有 82%

的職業災害都是發生在二級產業中,而這些二級產業也是我國目前勞力較為密 集的產業。根據勞動部統計絕大多數之職業災害都來自於「人為因素」,其中 以不安全動作占了 72%,而這些原因與勞工的基本特質有關,像是粗心、疏忽 等較容易使勞工在職場上發生職業災害5。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發現國內重大職 業災害死亡率仍屬偏高,顯示國內雇主對於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管理仍有值得 努力改善之空間。

社會大眾及多數企業管理者皆認為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與遵守企業倫理,

但事實上,企業或公司機構的工安違法事件仍層出不窮,重大職業災害正突顯 專業之代理人或管理人員乃至公司之成員,代表公司執行業務,指派員工從事 各項生產或服務作業以追求公司利益,當不慎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損及員工生命 法益時,當屬違反勞工法規之行為,公司及其成員可能因此而應擔負法律上之 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雇主不應為追求高收益,而忽略了他最大資產「員工」。美國鋼鐵大王,

安祖卡耐基曾說員工是企業最重要資產,他說:企業可以沒有廠房、機器、原 物料,就是不能沒有員工,只有員工才能為企業創造出一切。所以人力資源是 一個企業最重要而珍貴之資產。

「人生變化如此之快,轉瞬之間人事全非,來不及吃過晚餐,你即棄我而 去,而自憐」在寫職災勞工的研究動機前,先分享囊括 2005 年美國國家圖書獎 等各大獎項的《奇想之年》這本受書評家推崇為傷痛文學的經典之作,這幾句 話可以明白交代驟然遭受到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在面對身心巨變後的情緒反應及 其心情寫照,古人亦云「生命無常,如白雲蒼狗」。

記得 106 年間,我國石化業龍頭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 赴越南國投資設立之石化廠,因排放汙水汙染當地之河川,導致當地人民受害 甚重,群起爆動包圍工廠,越南政府見事態嚴重,乃突然決定要拘押台塑公司 之當地負責人及相關主管,詎該負責人等自忖如不拿出鉅額金錢來賠償,則性

5 梁文敏、郭憲文、王昶弼、陳秋蓉,1999 年台灣地區勞工職業傷害與作業環境危險因素之探 討,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季刊,2002 年,第 285 頁。另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及職業安全 衛生研究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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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可能不保,故,立即火速答應越南政府之鉅額索賠而宣告落幕。由以上足可 判斷,資方負責人雖經營企業有成,但最畏懼者是什麼?人身之自由安全也。

從而,我國職業災害迄今仍然居高不下,有學者主張應修正相關刑責,提高刑 度,用以惕警企業主應善待員工,不能視員工性命如草莽。然,觀諸我國刑法 第 276 條第 2 項後段業務過失致死罪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均最 高僅處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對企業負責人言,根本無法達到警惕之功效。

上揭蝶戀花旅行社之重大事故,事後調查,是否雇主非法壓榨導致司機過 勞而釀成重大傷亡事故?不僅員工司機當場死亡,並且 33 條旅客寶貴性命亦陪 葬,實令舉國上下無不悲慟萬分遺憾,詎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最後偵查終結,

竟對蝶戀花之企業主等 6 人全部予以處分不起訴,此乃戲劇性之司法轉折,與 國人之期待大異,舉國譁然6

個人因執業律師之職業,貼近觀察每次發生大小案件之職業災害,勞工非 死即傷,面對司法刑事之偵辦及司法民事訴訟之纏訟,家屬心理之傷痛,非吾 人可以體會。是我國職業災害迄今經主管機關之統計仍然居高不下之際,又觀 察世界各先進國家,職災事故顯然比我國低,則,世界先進國家之運作如何?

即非無我國借鏡之餘地,堪值本文深入研究。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本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救濟制度,包括制度之理論基礎何在?包括我國之 規範,以及外國立法例之規範亦一併介紹,外國立法例之規範,包括介紹英國、

美國、德國、日本、韓國及中國等六國之規範,期可印證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上揭探討各國及我國立法規範後,本文重點放在我國實務上法院對發生職業災 害後,究對雇主或現場負責人之刑事判決之內容如何?並予以整理分析實務上 法院對職業災害案件之刑事判決傾向。至於職業災害案件發生後,所產生之民 事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之保險理賠等方面之法律關係,並不在本文研究之範圍。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6 106 年 9 月 4 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公告偵查終結新聞稿,內容分析詳盡。雖告訴人等向臺灣 高等檢察署提出聲請再議,但遭駁回再議。告訴人等又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106 年度聲判字第 145 號、146 號、147 號),仍遭諭知聲請駁回,而告全案不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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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是指蒐集處理資料之程序,主要是指採用類似實地觀察、比較研 究等方法。本研究將採取「非實驗性的研究方法」中之判決分析法等。

一、 文獻分析法

本研究將蒐集國內有關職業災害之專論書刊、研究報告、報紙、雜 誌、期刊、統計等相關資料,包含國外職業災害相關刑事責任法規範及 資料、勞工與司法部門對於重大職業災害之調查、起訴審判等資料進行 分析、比較,用以了解我國職業災害違法案件之調查處理情形如何?職 業災害課予雇主刑事責任,是否可以達到保障勞工生命之安全?為達到 保障勞工工作生命安全而加重雇主之刑事責任,對於勞工、雇主及整體 社會有何影響?比較世界先進工業國家之職業災害刑事責任之規範如何?

及其職業災害發生率比較如何?以作為本文分析之參考資料。

二、 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是將兩種以上的不同現象、事物或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加以有計畫、有目的的敘述,對照、分析、探求、批判,並且以其判別 研究項目之特徵、異同或優劣,最後歸納出趨勢或原則的一種研究方法,

做為解決有關問題或改進制度之參考,比較研究法是將兩個地區以上的 制度或問題加以比較或對照分析,發現其異同優劣,找出其間的異同與 優劣,將之歸納成趨勢、原則,以作為解決、改進問題之參考。大致可 分為橫面式、縱線式兩種,比較研究程序分為描述階段、解釋階段及排 列比較階段。一般說來,比較研究法要經過描述、詮釋、併排、比較等 步驟完成。

而比較研究法最主要之目的有下列四點,第一點是當在互相比較之 中,可以從別處獲得領悟,發現自己不足之處,進而成為改進的依據;

第二點是可從各地區或時期的比較研究中,歸納出相關制度的原理與原 則,有助於學術的建立與發展;第三點是可以從比較當中擴大專業之見 解,破除偏見及偏狹的觀念,讓處事更加客觀;最後第四點是從比較的 當中可了解他國的制度及其形成的文化、經濟、社會等因素,同時藉由

第二點是可從各地區或時期的比較研究中,歸納出相關制度的原理與原 則,有助於學術的建立與發展;第三點是可以從比較當中擴大專業之見 解,破除偏見及偏狹的觀念,讓處事更加客觀;最後第四點是從比較的 當中可了解他國的制度及其形成的文化、經濟、社會等因素,同時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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