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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目的在闡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和研究問題,並針對本研 究的相關重要名詞做明確清楚的界定。全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 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者本身是聽覺障礙者(以下簡稱聽障者),平時都是戴助聽器來與外界接 觸交流,求學時期的學習環境是在普通教育體系接受教育,在高中階段透過學校 特教教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升學管道資訊報考就讀,猶記 得當年看到簡章提供聽障組科系能選擇的不多,且居多皆是師範/院教育科系,當 時曾疑惑心想:「喔!原來聽障者也可以當老師?」,於是大學階段就讀特殊教育 科系,完成教育學程與教育實習,在教育實習中深刻體驗到教職工作對於聽覺障 礙者真是一大挑戰,是需要高度的口語溝通技能,接著又面臨競爭激烈的教師甄 選考試,感謝當時家人與同學們的互相支持鼓勵,得以順利考取正式教師。

擔任教職工作多年至今,回首在教職工作一路走來酸甜苦辣的歷程,當初曾 還質疑自己真能勝任教職這份工作嗎?國內雖有許多針對聽障者工作適應上做探 討,也有少數文獻提到聽覺障礙教師(以下簡稱聽障教師)在職場上的適應,但 發現文獻上訪談的聽障教師居多是在啟聰學校擔任教職工作,讓研究者不禁思考 啟聰學校與普通學校所處的工作環境相比較之下,普通學校對於聽障者擔任教職 工作無疑是要面對更多問題去克服挑戰解決。

我國自 91 學年度推動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安置計畫,增加身心障礙學生接受 高中教育的機會,代表未來想升大學就讀的身心障礙學生應當會增加:94 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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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就讀大專校院的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 7020 人,104 學年度則增為 12971 人,

根據以上數據發現大專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果然逐年增加,Sachs 與 Schreuer (2011) 指出身心障礙者的接受教育水準愈高,可協助他們融入社會適應及獲得就業的機 會,經濟越能獨立,越能獲得尊嚴。但現今身心障礙學生招生管道之一「身心障 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簡章上學系的選擇及名額仍有受到限制,而部分身心 障礙學生因為無心中理想的志願可填選,只好選擇與一般生參加大學學測入學考 試,或將就填選自己本就不感興趣的學系,反而影響了學習適應和成就,甚至影 響未來的生涯發展(趙麗華、王天苗,2006)。

以聽覺障礙組為例,部分科系要求要有聽、說、溝通能力及強調口語教學,

招生名額最高的都是集中在教育學群的特教系,對於聽覺障礙學生本身困難的限 制就是在聆聽及溝通能力,這不禁讓研究者思考:開放甄試的學系是否較適合聽 覺障礙學生就讀呢?Enright, Conyers 與 Szymanski (1996)提出身心障礙學生會因 為受限自己本身的障礙問題,在面對個人未來生涯的規畫較為消極的態度,尤其 障礙愈重者,生涯規劃選擇也愈少。聽覺障礙學生就讀教育學系後,勢必還得考 量自己的障礙是否會影響未來任教的能力,在生涯規劃面臨到重大的抉擇,要堅 持教職生涯?還是要另謀出路呢?

就文獻整理指出發現絕大多數的聽障者未來就業想從事專業性質高的工作,

聽障者在就業所需的諸項操作技能與工作能力與聽力無缺損的人不相上下,影響 其工作成敗的主因並非來自於生理上的聽覺障礙,反而導源於社會接納度問題--即所謂一般人對職業的刻板印象,例如︰一般人對於聽障者擔任一般生的教師信 心指數不到 50% (吳祖銘,1989;沈惠貞,2005; Togonu-Bickersteth & Odebiyi, 1986)。

再則研究指出就讀大專校院的身心障礙學生在未來就業最想從事的工作方面,

是在政府機構任職或擔任教職,工作較為穩定有保障。擔任公務員和教師都需要 經過嚴格的筆試通過。政府機關除了固定舉辦的公職考試,另有舉辦身心障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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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或有身心障礙就業保障名額的機制,相較之下想從事教職工作則更為困難,

除了須修畢教育學程之外,須面臨教師甄選的筆試、教學演示及口試,還要面對 是否具備有擔任教師的專業教學及班級經營能力等質疑(許天威、蕭金土、吳訓生、

林和姻、陳亭予,2002;張英鵬,2001)。

綜合上述,本研究欲探討聽障教師在普通學校擔任教職工作之歷程與工作適 應經驗,擬採用質的研究法,以深度訪談方式來瞭解聽障者在求學歷程的準備及 踏入教職工作的心路歷程以及生涯規劃做歸納分析,期望能提供未來同樣在普通 學校職場工作的聽障教師作為成功經驗分享及具體建議,並期望能成為提供政府 機關、學校職場在給予聽障工作者關懷和協助時的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如下:

一、研究目的

(一)瞭解聽障教師在求學時期取得教職工作的準備之歷程。

(二)瞭解聽障教師在普通學校擔任教職工作適應與克服困境經驗。

二、研究問題

(一)探討聽障教師在求學時期取得教職工作的準備之困境及其因應策略?

(二)探討聽障教師在普通學校擔任教職工作曾遭遇之困境及其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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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聽覺障礙教師

聽覺障礙定義是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發布「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於民 國 101 年修正其身心障礙之類別及其程度分級,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 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為類別二的眼、耳及相 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的聽覺功能向度之身心障礙證明;以持有我國各直轄市 或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不分程度聽覺機能障礙者 本研究下所稱聽覺障礙教師是透過滾雪球方式所選取為就讀教育相關科系大 專校院或師資班,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之特殊教育學程,通過教師 資格檢定考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經由參加各縣市教師聯合甄選或獨立甄選合格取 得正式特殊教育教師資格,包含特殊教育代理教師,105 學年度仍在一般公私立普 通學校擔任教職工作。

二、教職工作歷程

特殊教育教師的教職工作內容是根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 實施辦法」第二條和第四條,所提出除了提供特教專業學科教學工作、進行學生 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工作之外,還包括行政工作申請身心障礙學生 相關福利、參與特殊教育相關會議及研習、提供家長特殊教育諮詢及資訊或社區 資源等。

本研究所稱教職工作歷程為就從就讀特教系或修習相關特教學程,並經歷教 學實習課務的就學職前準備歷程、轉銜求職歷程及就業教職工作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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