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緒 論
1.1 研 究 背 景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下 的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為 了 強 化 國 際 型 銀 行 體 系 及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的 健 全 與 穩 定,避 免 因 各 國 資 本 需 求 不 同 造 成 不 公 帄 競 爭 情 形 的 出 現,於 1988 年 公 佈 以 規 範 信 用 風 險 為 主 的 「 國 際 上 統 一 之 資 本 計 算 與 資 本 準 則 」(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 稱 為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 又 稱 Basel I。 由 於 Basel I 未 涵 蓋 信 用 風 險 以 外 的 其 他 風 險 , 且 信 用 風 險 權 數 級 距 的 區 分 過 於 粗 略 , 扭 曲 了 銀 行 風 險 全 貌 , 加 上 國 際 型 銀 行 在 規 模 及 複 雜 度 上 皆 日 漸 增 加 , 種 種 因 素 均 凸 顯 了 Basel I 的 不 足 之 處,於 是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1996 年 的「 資 本 協 定 涵 蓋 市 場 風 險 修 正 案 」(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 中 , 將 市 場 風 險 納 入 了 資 本 需 求 的 計 算 。
2001 年 1 月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佈 了 新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草 案 , 草 案 內 容 要 求 銀 行 應 符 合 風 險 管 理 的 三 大 支 柱 , 第 一 支 柱 為 銀 行 的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 第 二 支 柱 為 銀 行 的 監 理 審 查 程 序 , 第 三 支 柱 為 銀 行 為 符 合 市 場 紀 律 而 應 作 的 公 開 資 訊 揭 露 ; 草 案 在 第 一 支 柱 的 銀 行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方 面 修 正 了 之 前 的 信 用 風 險 評 估 標 準 , 並 加 入 了 作 業 風 險 的 參 數 , 將 信 用 風 險 、 市 場 風 險 及 作 業 風 險 三 種 風 險 均 納 入 銀 行 資 本 需 求 的 計 算 , 以 期 能 更 加 健 全 銀 行 的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 新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之 計 算 與 自 有 資 本 標 準 之 國 際 通 則 : 修 正 版 架 構 」, 又 稱 Basel II, 於 2004 年 6 月 正 式 定 案 。
我 國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配 合 國 際 間 金 融 發 展 趨 勢 及 貫 徹 國 內 金 融 自 由 化 的 目 標 , 使 我 國 銀 行 業 的 資 本 適 足 與 國 際 一 致 , 乃 於 1992 年 4 月 參 酌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 訂 定 了 「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範 圍 計 算 方 法 及 未 達 標 準 之 限 制 盈 餘 分 配 辦 法 」, 又 於 1998 年 5 月 修 正 發 布 , 將 市 場 風 險 納 入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之 計 算,並 自 1998 年 12 月 31 日 起 施 行 。 期 間 因 應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之 發 展 與 演 變 , 及 參 考 國 際 相 關 規 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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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歷 經 多 次 修 正。並 於 2007 年 1 月 修 正 發 布,將 作 業 風 險 納 入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之 計 算 ,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施 行 。
目 前 我 國 「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 中 , 明 定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一 定 水 準,同 時 明 定 達 8 %以 上 者 為 符 合 最 低 要 求 ,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達 6%以 上 、 未 達 8 %者 視 為 “ 資 本 不 足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達 2%以 上、未 達 6%者 視 為 “ 資 本 顯 著 不 足 ” ,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低 於 2%者 視 為 “ 資 本 嚴 重 不 足 ” 。 辦 法 中 亦 明 訂 銀 行 應 建 立 符 合 本 身 風 險 狀 況 的 資 本 適 足 性 自 行 評 估 程 序 , 以 及 訂 定 維 持 適 足 資 本 之 法 規 及 策 略 。
由 三 十 六 間 本 國 銀 行 於 2007 年 及 2008 年 底 申 報 之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的 數 字 來 看 , 本 國 銀 行 體 系 於 2007 年 及 2008 年 底 帄 均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1分 別 為 11.94%及 12.24%(表 1-1), 較 法 定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的 8%高 出 不 少,提 升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固 然 可 作 為 銀 行 經 營 安 全 的 一 項 指 標 , 然 而 風 險 較 低 的 投 資 組 合 相 對 地 獲 利 較 少 , 銀 行 若 過 於 保 守 ,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例 過 低 也 會 導 致 銀 行 經 營 績 效 下 滑 、 獲 利 減 少 及 利 息 收 入 降 低 。
1980 年 代 後 , 由 於 自 由 市 場 的 思 維 盛 行 , 全 球 金 融 體 系 由 政 府 管 制 型 態 快 速 轉 變 為 市 場 導 向 , 由 封 閉 的 金 融 管 制 轉 型 成 為 開 放 競 爭 , 隨 著 金 融 自 由 化 與 金 融 國 際 化 的 發 展 , 國 際 間 的 資 本 移 動 大 幅 增 加 , 金 融 商 品 創 新 開 始 盛 行 , 然 而 也 發 生 多 次 的 金 融 危 機 , 如 1997 年 至 1998 年 的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 2005 年 本 國 銀 行 因 雙 卡 風 暴 而 嚴 重 打 擊 銀 行 獲 利 , 及 從 2007 年 下 半 年 由 美 國 次 級 房 貸 危 機 引 發 , 致 擴 大 成 為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 並 被 喻 為 是 自 1930 年 代 經 濟 大 蕭 條 以 來 全 球 所 面 臨 最 嚴 重 的 “ 金 融 海 嘯 ”。台 灣 的 銀 行 接 連 面 對 種 種 事 件 , 對 銀 行 業 造 成 業 務 全 面 性 的 衝 擊 , 顯 示 了 金 融 監 管 制 度 若 無 法 趕 上 金 融 自 由 化 及 金 融 創 新 的 腳 步 , 只 會 使 監 督 流 於 形 式 而 無 法 防 止 金 融 危 機 的 產 生 , 因 此 引 發 本 研 究 動 機 。
1帄 均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各 銀 行 之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之 和 / 銀 行 家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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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之 前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本 國 於 1998 年 實 施「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 之 前 後 , 對 於 銀 行 財 務 績 效 及 無 清 償 能 力 風 險 之 影 響 , 而 對 於 銀 行 收 取 的 中 介 機 構 費 用 (cost of intermediation)之 影 響 則 著 墨 較 少 , 故 引 起 本 文 之 研 究 興 趣 ; 由 於 我 國 銀 行 的 營 收 來 源 向 來 以 利 息 收 入 為 主 , 故 本 研 究 將 銀 行 收 取 的 中 介 機 構 費 用 應 用 於 國 內 銀 行 業 之 實 證 , 並 將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RCWA)及 自 有 資 本 比 (RCTA)兩 項 比 率 均 納 入 資 本 適 足 率 指 標 , 探 討 資 本 適 足 率 指 標 、 管 理 效 率 指 標 、 逾 期 放 款 指 標 、 營 運 規 模 、 時 間 及 總 經 指 標 對 銀 行 經 營 失 敗 風 險 (即 無 清 償 能 力 風 險 ,insolvency risk)、財 務 績 效 及 銀 行 收 取 的 中 介 機 構 費 用 的 影 響。基 於 此,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包 括 :
1. 分 析 「 資 本 適 足 率 」 與 銀 行 「 無 清 償 能 力 風 險 」 之 關 聯 性 。 2. 分 析 「 資 本 適 足 率 」 與 銀 行 「 財 務 績 效 」 之 關 聯 性 。
3. 分 析 「 資 本 適 足 率 」 與 銀 行 「 收 取 的 中 介 機 構 費 用 」 之 關 聯 性 。
1.3 研 究 流 程
圖 1-1: 研 究 流 程 研究背景、動機及目的
文獻回顧
研究假設
實證模型
實證分析
實證結果之分析與解釋
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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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研 究 架 構
圖 1-2: 研 究 架 構
控 制 變 數 :
1.銀 行 營 運 規 模 (SIZE) 2.時 間 (TIME)
3. 總 經 指 標 (Inf)
自 變 項 :
資 本 適 足 率 指 標
1.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RCWA)
2.自 有 資 本 比 (RCTA) 管 理 效 率 指 標
3.收 益 資 產 比 率 (Meff) 4.間 接 費 用 比 率 (Ceff) 5.短 期 流 動 比 率 (Liq) 6.內 含 成 本 比 率 (Imp) 逾 期 放 款 指 標
7.逾 期 放 款 率 (NPL)
應 變 項 :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1.資 產 報 酬 率 (ROA) 2.淨 值 報 酬 率 (ROE) 3.營 業 利 益 率 (NIS) 4.稅 前 純 益 率 (PIS) 無 清 償 能 力 風 險 指 標 5.無 清 償 能 力 風 險 指 數
(IR)
中 介 機 構 費 用 指 標 6.利 息 利 潤 率 (NIM1) 7.利 息 淨 利 率 (NI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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