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一、 研究緣起

建築物防火避難的相關規定,通常以一般人的需求為考量,在人們對安全的期 許與願意投入金額的天秤二端衡平訂定相關規定。隨著人口結構高齡化以及全人 關懷的理念推動,人們在物資充裕之後更重視生命價值的價值觀轉變,法規也隨 著社會脈動希望照顧更多的人,逐步提升安全規定。

避難弱者是指避難能力比一般人弱的族群,包含行動不便者、高齡者、孕婦與 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建築火災發生時,避難能力較弱的避難弱者,有下列特徵:

(1)行動較遲緩;(2)具水平移動能力,但可能有垂直移動障礙;(3)體力較 差,持續力不足。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規定醫院、護理之 家等大量收容避難弱者的建築物,應有二個區劃,當其中一個區劃著火時,人員 可以到隔壁區劃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針對一般(非大量收容避難弱者)建築物 而言,並沒有這麼多的避難弱者,這些避難弱者可能有垂直、水平的避難能力,

只是避難能力較弱,因此法規條文還沒有規定一般建築物應提供避難弱者暫時停 留或等待救援的區域。然而一般建築物之中,仍有收容部分的行動不便者(例如 肢障者)可能發生垂直避難障礙,平時這些行動不便者由無障礙昇降機進入建築 物,火災時如何避難尚無完整的配套方案;也有高齡者或孕婦及部分行動不便者

(例如視障者)有垂直及水平的避難能力,但行動較為緩慢或持續力較為不足,

避難過程中可能需要暫時停留休息再繼續避難;也有部分原為具有避難能力的一 般人但於火災中受傷,可能降低避難能力或需要救援協助。這些人在一般建築物 之中所佔比例不高,但確實可能發生避難障礙。大量收容避難弱者的建築物已經 有在前述 99-1 條有相關的規定,本研究主要針對「非大量收容避難弱者」也就是 前述 99-1 條規定以外的建築物,是否需要提供避難者可以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的 空間,進行研究。

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時,以煙層下降時間大於避難完成時間來研判避難安全。

這個避難完成時間與避難速度有很大的關係,目前我們使用的避難速度是一般人 的避難速度,亦即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驗證技術手冊 2.9 節的步行速度。而實際 上,建築物收容人員中少數人員的避難速度可能低於目前規範的計算值,避難移 動的持續能力也可能不足,中途需要休息,這些人員是整體避難行動中的避難弱 勢者。透過電腦避難模擬來檢視檢視避難人流時,在一個很快速的避難人流中,

插入一個速度很慢的避難者(包含步行速度緩慢的高齡者、需要暫時休息的孕婦、

肢障者在樓梯間無法下樓等情境),會造成整體避難人流速度降低或發生回堵的 現象。因此我們需要思考增設一個相對安全空間,讓避難弱者可以暫時停留,休 息後繼續避難或等待救援,一方面保護避難弱者生命安全,一方面也維持整體避 難人流順暢,本研究將這個提供避難弱者暫時停留與等待救援的空間稱為「避難 緩衝區」,是否適用於國內既有的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值得進一步研究。

二、 研究背景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104 年 12 月最新統計資料,截至 104 年第 3 季,國內

身心障礙者有 1,148,936 人,佔全國總人口 4.90%。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為維 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 其自立及發展。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略以:「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 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

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 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 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 令定之。…」。條文中尚未強調身心障礙者的安全保障事宜。

建築法關於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計,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以及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這二個章節 關於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規定,是針對一般建築物及一般使用者所為之規定,並未 完全考量避難弱者之避難需求。至於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及其授權訂定之「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僅提及防止勾、撞與跌倒的安全規定,尚無包含防火 避難安全之規定。

安全提升表示發生災害的機率降低,同時也隱含投資成本增加。在社會經濟逐 步繁榮,民眾會逐步有意願投資多一點費用來換取多一點安全,民眾對於安全要 求以及願意付出投資成本的平衡點會緩緩移動。本研究的避難緩衝區有助於火災 發生時整體避難安全性之提升,然而平時(相對於居室而言)可能是個空間利用 率不高卻必須事先投資建築成本的空間。本研究在兼顧提升安全性及投資成本衡 平下,將以逐步提升相對安全的角度考量,而非絕對安全的設計考量。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內 容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由圖 1-1 避難路徑圖,假設起火室在居室,經由走廊、排 煙室、樓梯間、避難層,到達戶外安全區域避難。由圖 1-2 避難弱者避難路徑圖,

在火災室與樓梯之間,多了一個避難緩衝區(refuge)。這個緩衝區可以提供避 難弱者休息、暫時停留、等待救援的功能,由於我國規範並沒有針對避難弱者需 要的避難緩衝區定位,研究目的探討符合我國法規架構之避難緩衝區。

圖 1-1 避難路徑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13】)

居室 → 走廊 → 排煙室 → 樓梯間 → 避難層 → 戶外安全區域

圖 1-2 避難弱者的避難路徑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65】)

火場中的人員要安全避難,必須在火煙侵害前避難到另一個相對安全區域,亦 即,煙在居室蔓延到達危險臨界點之前,人員已經逃到居室之外,煙蔓延到走廊,

使得走廊到達危險臨界點之前,人員已經避難到樓梯間,煙蔓延到樓梯間之前,

人員已經避難到安全區域。是一種火煙與人員避難的競賽,關鍵因素在於「時間」

因素。避難緩衝區,未必是完全阻擋火煙侵入的區域,而是一個可以暫時阻擋火 煙的相對安全區,幫助避難弱者爭取延長避難時間的一個區域,這部分跟煙控技 術有很大的關連性,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各種不同型態的避難緩衝區,其加壓防煙 的重要關鍵因素。

依照上述研究目的,歸納為二個重點:(1)第一個重點在於避難緩衝區應該 如何設置,在建築法規之中,在什麼建築物的什麼位置,應設置多大面積的避難 緩衝區,這個區域的構造體,其防火防煙阻熱性能應該達到什麼程度。這個部分 涉及到建築法規較多,因此採用的研究方法會著重在國外法規與國內法規的比較 分析,著重在我國既有法規架構下增加避難緩衝區的可能性。(2)第二個重點在 於避難緩衝區的加壓防煙(或排煙)設備,應如何考量,這個部分主要涉及技術 與公式推導的技術部分,因此採用的研究方法會著重在公式與理論推導。歸納出 本研究的主要內容有下列四項:

一、 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的設置面積研究。

二、 計算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在加壓防煙(或排煙)設計時所需之增壓量。

三、 提出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加壓防煙(或排煙)設計時所需參數與使用限制條 件。

四、 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在建築相關法規增列規定之初探。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研究方法

針對前述研究目的與內容,本研究所採行的研究方法包含文獻及法規分析方法、

調查分析方法、數學模型推導方法、訪談分析方法等,說明如下:

(一) 文獻及法規分析方法:收集國內外有關文獻及法規規定比較分析。主要包含

本所相關研究成果、弱勢者避難有關理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等有關規定。探討避難緩衝區之 功能定位以及增列規定符合我國法規架構的可能性。

(二) 調查分析方法:選擇幾個場所進行避難路徑障礙的勘查,說明國內建築物可 能設置之避難緩衝區型式。

(三) 數學模型推導方法:針對各型式的避難緩衝區,進行煙控數學模型公式推導,

評估在煙控之關鍵影響因素。

(四) 訪談分析方法:以期初審查會議、期中審查會議、期末審查會議、專家座談 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意見。

二、 研究方法採用之原因

(一) 文獻分析及法規分析:透過本案彙整本所歷年相關的研究成果,參考國內外 有關研究,加上對於法規的分析,來提出法規修正方向的建議。

(二) 調查分析方法:透過文獻分析與法規分析之紙上作業,配合現地勘查,有助 於研究成果符合實際。

(三) 數學模型推導方法:透過數學模型推導,理論說明影響煙控的關鍵因素,進 行分析。

(四) 訪談分析方法:廣納防火專家、主管機關以及避難弱者意見,使研究結果更 具可行性。

三、 研究步驟流程

本研究自研究開始到結論建議,過程分為四階段,分別為文獻回顧、緩衝區定

本研究自研究開始到結論建議,過程分為四階段,分別為文獻回顧、緩衝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