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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避難緩衝區設計

第二節 避難緩衝區面積

避難緩衝區之基本單元,NFPA-101 規定應大於 76 公分*122 公分(30in*48in),進 入緩衝區的寬度應大於 91.5 公分(36in);BS-9999 規定應大於 90 公分*140 公分,入口 門不應小於 90 公分,進入緩衝區的走道不應小於 85 公分。在 NFPA-101、BS-9999,均是 以一個輪椅的基本尺寸來考量。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參考附 A102.1 節則是規 定輪椅靜止時所需之淨空間為 75 公分*120 公分,A102.5.1 直行進入最小寬度為 90 公分,

A102.5.2 平行進入最小寬度為 150 公分。避難緩衝區雖非僅提供乘坐輪椅者使用,惟其 基本尺寸應大於輪椅可停放之尺寸,建議避難緩衝區之基本尺寸按我國現行規定為 75 公 分*120 公分,且進入避難緩衝區之進出口寬度,應依其設置之方向,分別受 A102.5.1 之 90 公分以及 A102.5.2 之 150 公分之限制。最小單元面積為 0.9 平方公尺。

二、避難緩衝區的使用者

NFPA-101 及 BS-9999 的避難緩衝區空間,主要是以輪椅使用者所需空間來考量,

提供輪椅使用者無法下樓梯的協助,另一方面由於輪椅佔據避難走道空間的影響較大,

避難緩衝區也可以避免棄置的輪椅阻擋正常避難人流。實際使用者不限定輪椅使用者,

火場中是有需要的人員都可以使用。BS-9999 更強調避難緩衝區的雙向通訊功能,可 以讓管理中心引導避難弱者進行避難。

三、避難緩衝區之數量計算:

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之資料【49】,截至 104 年第 3 季,肢障者有 375,795 人,

佔全國總人口的 1.6%。103 年佔 1.61%,102 年佔 1.60%,101 年佔 1.61%,100 年佔 1.61%,99 年佔 1.61%,平均 1.608%。依照上述推算,1/1.61%=62.11,亦即每約 62 人即有 1 個肢障者。

四、避難緩衝區容留人數計算

建築物各類組之使用用途不同,使用強度不同,收容人數不同,建築物防火安全避 難性能驗證技術手冊第 2.12 節(居室總人數之計算),居室的總人數是依法規明定之居 室用途人員收容密數乘以居室樓地板面積所得之值。

建築物總人數=ΣPAarea

P:人員收容密度 Aarea:居室樓地板面積

(一)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規定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 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1.第 1 條第 5 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 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

3.第 162 條規定:

(1)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 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 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 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 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 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 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 板面積。

(2)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 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

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 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 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3)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 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 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 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4)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

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 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單位面積收容人數

參照本所建築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建築物單位面積之收容人數如下表 所示:

表 3-3 建築物單位面積之收容人數表

類 別 組 別 收 容 人 員 密 度

A A-1 集會表演

1.有固定席位者:

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站席部分:2.00(人/m2 2.無固定席位者:

(1)座椅型式:1.45(人/m2

(2)桌椅型式:0.75(人/m2

(3)站席:2.00(人/m2 3.舞台:0.75(人/m2

A-2 運輸場所 無座椅部分:2.00(人/m2

D-3 國小校舍

A、B 類建築物主要用途的人員收容密度約為 0.75~2 人/m2,其他類建築物主要用 途的人員收容密度約為 0.3~1 人/m2,假設 A、B 類建築物人員收容密度以 1 人/m2估 算,其他類建築物人員收容密度以 0.5 人/m2估算。換算 A 類與 B 類建築物每平方公 尺居室,應留設 0.014516*1=0.014516 平方公尺的避難緩衝區;其他類建築物每平 方公尺居室,應留設 0.014516*0.5=0.0072581 平方公尺的避難緩衝區。今假設建築 物之公設比為 35%,居室佔 65%,則以樓地板面積而言,A 類與 B 類建築物,每平方 公尺樓地板面積應留設 0.014516*0.65≒0.009 平方公尺的避難緩衝區;其他類建築 物,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應留設 0.0072581*0.65≒0.005 平方公尺的避難緩衝區。

避難緩衝區之留設,應以建築物各該樓層分別計算面積。考慮小規模建築物,收 容人員較少,人員之間應能相互協助,建議未達一個基本單元空間面積者,得予免設 置。避難緩衝區所需面積(Arefuge)如下:

Arefuge=0.009 * TFA (A 類、B 類)

Arefuge=0.005 * TFA (其他各類)

其中 TFA 指該樓層總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