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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弱者之避難緩衝區加壓防煙設計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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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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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之 避 難 緩 衝 區 加 壓 防 煙 設 計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年 度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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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弱者之避難緩衝區加壓防煙設計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築 研 究所 委 託研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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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弱者之避難緩衝區加壓防煙設計之研究

受 委 託者: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研究主持人:張尚文

協同主持人:鍾基強

研 究 員:紀人豪

研 究 員:陳又嘉

研 究 員:陳政洞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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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次 ... I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要 ... VII ABSTRACT ...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內容 ...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3 第四節 名詞註解 ... 5 第五節 預期成果 ... 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避難弱者與防火避難相關研究 ... 7 第二節 國內外建築防火避難法規與無障礙法規 ... 14 第三節 建築物火災煙控相關研究 ... 35 第四節 國內外建築火災煙控相關法規 ... 37 第三章 避難緩衝區設計 ... 43 第一節 避難緩衝區設置 ... 43 第二節 避難緩衝區面積 ... 51 第三節 電腦避難模擬分析 ... 55 第四節 法規架構研議 ... 67 第四章 避難緩衝區煙控設計 ... 71 第一節 避難緩衝區煙控型式 ... 71 第二節 避難緩衝區煙控設置 ... 72 第三節 加壓防煙設計煙控理論 ... 76 第四節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 83 第五節 避難緩衝區加壓防煙評估 ... 88 第六節 避難緩衝區煙控設計綜合討論 ... 9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5 第一節 結論 ... 95 第二節 建議 ... 96 附錄一:審查回應表 ... 99 附錄二:避難緩衝區數量研議 ... 109 附錄三:避難緩衝區建議條文草案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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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2-1 各種避難器具優缺之比較分析表 ... 8 表 2-2 各種救援設備優缺之比較分析表 ... 8 表 2-3 各種行動不便類型和逃生選項建議表 ... 34 表 2-4 各國樓梯間加壓防煙規範比較表 ... 36 表 2-5 國外現行安全梯間加壓防煙規範之簡要說明表 ... 41 表 3-1 避難緩衝區功能比較表 ... 44 表 3-2 避難緩衝區之型式於新舊建築適用性比較表 ... 50 表 3-3 建築物單位面積之收容人數表 ... 52 表 3-4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表 ... 59 表 3-5 模擬情境說明表 ... 60 表 4-1 加壓防煙設計方式比較表 ... 83 表 4-2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表 ... 83 表 4-3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區域優劣比較表 ... 88 表 4-4 避難緩衝區設置所需風量計算結果表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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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1-1 避難路徑圖 ... 2 圖 1-2 避難弱者的避難路徑圖 ... 3 圖 1-3 研究流程圖 ... 5 圖 2-1 自走式樓梯圖 ... 10 圖 2-2 避難弱者的避難路徑圖 ... 25 圖 2-3 避難緩衝區設計示意圖 ... 26 圖 2-4 避難昇降機設計位置示意圖 ... 27 圖 2-5 避難樓梯設置輪椅緩衝區示意圖 ... 27 圖 2-6 避難樓梯設置輪椅緩衝區示意圖 ... 29 圖 2-7 避難樓梯設置輪椅緩衝區示意圖 ... 29 圖 2-8 未設置前室的避難緩衝區(未提供避難昇降機建築物) ... 29 圖 2-9 設置梯廳的避難緩衝區(未提供避難昇降機建築物) ... 30 圖 2-10 以防火牆將樓層分割二個區劃避難動線(未提供避難昇降機建築物) .. 30 圖 2-11 安全梯作為避難緩衝區案例(提供避難昇降機建築物) ... 31 圖 2-12 梯廳作為避難緩衝區案例... 32 圖 2-13 單一樓層分為二個不同防火區劃的避難緩衝區案例 ... 32 圖 2-14 孔柱效應(PULGHOLING)現象 ... 39 圖 2-15 煙控系統相對安全區劃觀念圖 ... 40 圖 3-1 避難緩衝區-樓梯間內擴大的區域 ... 46 圖 3-2 避難緩衝區-排煙室內擴大的區域 ... 46 圖 3-3 避難緩衝區-樓梯間外走廊增加的區劃 ... 47 圖 3-4 避難緩衝區-長走道中間擴大的區域 ... 47 圖 3-5 避難緩衝區-有安全梯的非起火居室 ... 48 圖 3-6 避難緩衝區-無安全梯的非起火居室 ... 49 圖 3-7 避難緩衝區-避難昇降機間內擴大的區域 ... 49 圖 3-8 電腦擬軟體比較圖 ... 56 圖 3-9 PATHFINDER 功能介紹圖 ... 57 圖 3-10 PATHFINDER 建模執行情形圖 ... 58 圖 3-11 案例分析示意圖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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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2 CASE1 電腦模擬成果情形圖 ... 61 圖 3-13 CASE2 電腦模擬成果情形圖 ... 62 圖 3-14 CASE3 電腦模擬成果情形圖 ... 63 圖 3-15 CASE4 電腦模擬成果情形圖 ... 64 圖 3-16 CASE5 電腦模擬成果情形圖 ... 65 圖 3-17 CASE6 電腦模擬成果情形圖 ... 66 圖 4-1 居室煙控區劃示意圖 ... 74 圖 4-2 梯間加壓系統 ... 75 圖 4-3 昇降機煙控系統 ... 75 圖 4-4 大空間煙控系統 ... 76

圖 4-5 並列開口型(PARALLEL PATHS)示意圖(ASHRAE & SFPE) ... 77

圖 4-6 直列開口型(SERIES PATHS)示意圖(ASHRAE & SFPE) ... 77

圖 4-7 樓梯加壓防煙示意圖 ... 78 圖 4-8 並列開口型示意圖(日本建築中心) ... 79 圖 4-9 直列開口型示意圖(日本建築中心) ... 80 圖 4-10 梯間加壓示意圖(日本建築中心) ... 80 圖 4-11 附室加壓防煙示意圖(日本建築中心) ... 81 圖 4-12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A-1 ... 84 圖 4-13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A-2 ... 84 圖 4-14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A-3 ... 85 圖 4-15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A-4 ... 85 圖 4-16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B-1 ... 86 圖 4-17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B-2 ... 86 圖 4-18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B-3 ... 87 圖 4-19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B-4 ... 87 圖 4-20 推門力量分析示意圖 ... 89 圖 4-21 避難緩衝區設置所需風量計算結果圖 ... 92 圖 4-22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A-2A ... 93 圖 4-23 避難緩衝區設置規劃 CASE B-2A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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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詞:避難弱者、避難緩衝區、加壓防煙 一、 研究緣起 建築火災發生時,避難能力較弱的避難弱者,有下列特徵:(1)行動較遲緩。 (2)具水平移動能力,但可能有垂直移動障礙。(3)體力較差,持續力不足。建 築技術規則規定大量收容避難弱者的建築物(例如醫院、護理之家等),應有二個 區劃,當其中一個區劃發生火災時,人員可以水平避難到隔壁區劃暫時停留或等 待救援。對於一般建築物,尚無提供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的避難緩衝區規定,爰 進行本研究。 二、 研究方法與過程 研究收集了建築防火、消防煙控以及無障礙建築相關文獻,進行文獻分析及法 規分析,徵詢建築、防火、煙控及無障礙領域的專家意見,收集國外緩衝區有關 規定,分析國內建築法規、消防法規與無障礙規定,提出避難緩衝區法規定位及 煙控之建議。 三、 重要發現 英國 BS-9999 及美國 NFPA-101,有避難緩衝區(Refuge)的規定,在相對安 全區提供避難弱者暫時停留、等待救援的空間。分析我國建築法規架構發現:室 內安全梯、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安全梯外具有獨立防火區劃的空 間,設置避難緩衝區的可行性較高。 四、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建築技術規則」增定避難緩衝區之規定: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 97-2 條,訂定避難緩衝區之規定。 經研究發現,提供避難弱者使用的避難緩衝區,設置於樓梯附近是最恰當的地點, 除了樓梯本身具有相對安全區功能可提供避難弱者暫時停留外;該區域位於避難 動線旁,有助於避難弱者暫時停留繼續避難;該區域位於避難必經路徑上,其他 避難者可協助逃離火災樓層;避難緩衝區可提供消防隊員與待救者會面點之功能, 減少消防隊搜索的時間。故在法規架構上,建議避難緩衝區應與安全梯之規定有 關連性,該編第 97 條、97-1 條為安全梯構造之規定,建議增列 97-2 條規定一定 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擴大安全梯之平台面積,提供避難弱者暫時停留等待救援 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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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二 進行「避難緩衝區設計技術規範」之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 本案為避難緩衝區第一年研究,已經提出避難緩衝區之法規條文定位及煙控設 計初探。建議後續應進行設計規範條文草案及解說或技術手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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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Refuge of the weak, Refuge buffer zone, pressurized smoke

1. INTRODUCTION

When a fire occurred, the refuges of the weak have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1) Asylum is weak, relatively slow action, required planning temporary relatively safe buffer zone. (2) Still have the ability to move horizontally, but disorder or sluggish in vertical evacuation, the stairs nay block congestion, the need to have a relatively safe buffer waiting zone. (3) Some scholars have suggested Accessible asylum elevator, waiting buffer zone. Refuge staff will be based on the intended use and architectural attributes vary to design buffer zone for refuges of the weak.

2. METHODOLOGY

We collected the building fire, fire smoke control and accessibility construction-related documents.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regulatory analysis, expert advice from the field of building, fire, smoke control and accessibility are undertaken. Collecting foreign buffer zone references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industrial building codes, fire codes and accessibility regulations, recommendations and regulations positioning of asylum buffer zone are provided.

3. IMPORTANT FINDINGS

The British code BS-9999 and NFPA 101 are more complete in the field of evacuation for refuge of the weak. Reviewed the BS-9999 and Taiwan’s related reports there are: indoor stairwell outdoor stairwell, emergence stairwell, smoke exhaust room and stairwell have the fire resistance zone. The zones may support re safe buffer zone for refuges.

4. SUGGESTIONS

Suggestion 1

「Handicapped Protection Act」、「Building code」add refuge buffer zone regulations suggestions immediately feasible

Host agent: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Social and Family Department、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Department、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Co-host agent: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Fire Department

Research found: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97-2 may increased for refuge buffer zone design. The refuge buffer zone shall install n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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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irs because stairs supply buffer zone for refuge temporary stay. In “refuge buffer zone” has different ranges among those administrations; however the objects are restriction the fire growth and increase the survival rate. Government should be through internal communication to integrate the noun phrase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s. Therefore increasing 97-2 after 97 and 97-1 and increasing stair’s area for refuge are suggested in this research.

Suggestion 2

Taking 「refuge buffer zone design guide」research in the future Host agent: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Co-host agent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Social and Family Department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Department、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Fire Department

This is the first year research project. The type of refuge buffer zone and smoke control examples are provided. It is necessary to setup refuge buffer zone. The draft provisions and commentary suggests doing in a later research. The type and area of refuge buffer zone may arrange as an appendix and provide as reference for designer 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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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一、 研究緣起 建築物防火避難的相關規定,通常以一般人的需求為考量,在人們對安全的期 許與願意投入金額的天秤二端衡平訂定相關規定。隨著人口結構高齡化以及全人 關懷的理念推動,人們在物資充裕之後更重視生命價值的價值觀轉變,法規也隨 著社會脈動希望照顧更多的人,逐步提升安全規定。 避難弱者是指避難能力比一般人弱的族群,包含行動不便者、高齡者、孕婦與 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建築火災發生時,避難能力較弱的避難弱者,有下列特徵: (1)行動較遲緩;(2)具水平移動能力,但可能有垂直移動障礙;(3)體力較 差,持續力不足。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規定醫院、護理之 家等大量收容避難弱者的建築物,應有二個區劃,當其中一個區劃著火時,人員 可以到隔壁區劃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針對一般(非大量收容避難弱者)建築物 而言,並沒有這麼多的避難弱者,這些避難弱者可能有垂直、水平的避難能力, 只是避難能力較弱,因此法規條文還沒有規定一般建築物應提供避難弱者暫時停 留或等待救援的區域。然而一般建築物之中,仍有收容部分的行動不便者(例如 肢障者)可能發生垂直避難障礙,平時這些行動不便者由無障礙昇降機進入建築 物,火災時如何避難尚無完整的配套方案;也有高齡者或孕婦及部分行動不便者 (例如視障者)有垂直及水平的避難能力,但行動較為緩慢或持續力較為不足, 避難過程中可能需要暫時停留休息再繼續避難;也有部分原為具有避難能力的一 般人但於火災中受傷,可能降低避難能力或需要救援協助。這些人在一般建築物 之中所佔比例不高,但確實可能發生避難障礙。大量收容避難弱者的建築物已經 有在前述 99-1 條有相關的規定,本研究主要針對「非大量收容避難弱者」也就是 前述 99-1 條規定以外的建築物,是否需要提供避難者可以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的 空間,進行研究。 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時,以煙層下降時間大於避難完成時間來研判避難安全。 這個避難完成時間與避難速度有很大的關係,目前我們使用的避難速度是一般人 的避難速度,亦即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驗證技術手冊 2.9 節的步行速度。而實際 上,建築物收容人員中少數人員的避難速度可能低於目前規範的計算值,避難移 動的持續能力也可能不足,中途需要休息,這些人員是整體避難行動中的避難弱 勢者。透過電腦避難模擬來檢視檢視避難人流時,在一個很快速的避難人流中, 插入一個速度很慢的避難者(包含步行速度緩慢的高齡者、需要暫時休息的孕婦、 肢障者在樓梯間無法下樓等情境),會造成整體避難人流速度降低或發生回堵的 現象。因此我們需要思考增設一個相對安全空間,讓避難弱者可以暫時停留,休 息後繼續避難或等待救援,一方面保護避難弱者生命安全,一方面也維持整體避 難人流順暢,本研究將這個提供避難弱者暫時停留與等待救援的空間稱為「避難 緩衝區」,是否適用於國內既有的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值得進一步研究。 二、 研究背景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104 年 12 月最新統計資料,截至 104 年第 3 季,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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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有 1,148,936 人,佔全國總人口 4.90%。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為維 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 其自立及發展。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略以:「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 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 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 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 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 令定之。…」。條文中尚未強調身心障礙者的安全保障事宜。 建築法關於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計,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以及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這二個章節 關於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規定,是針對一般建築物及一般使用者所為之規定,並未 完全考量避難弱者之避難需求。至於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及其授權訂定之「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僅提及防止勾、撞與跌倒的安全規定,尚無包含防火 避難安全之規定。 安全提升表示發生災害的機率降低,同時也隱含投資成本增加。在社會經濟逐 步繁榮,民眾會逐步有意願投資多一點費用來換取多一點安全,民眾對於安全要 求以及願意付出投資成本的平衡點會緩緩移動。本研究的避難緩衝區有助於火災 發生時整體避難安全性之提升,然而平時(相對於居室而言)可能是個空間利用 率不高卻必須事先投資建築成本的空間。本研究在兼顧提升安全性及投資成本衡 平下,將以逐步提升相對安全的角度考量,而非絕對安全的設計考量。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內 容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由圖 1-1 避難路徑圖,假設起火室在居室,經由走廊、排 煙室、樓梯間、避難層,到達戶外安全區域避難。由圖 1-2 避難弱者避難路徑圖, 在火災室與樓梯之間,多了一個避難緩衝區(refuge)。這個緩衝區可以提供避 難弱者休息、暫時停留、等待救援的功能,由於我國規範並沒有針對避難弱者需 要的避難緩衝區定位,研究目的探討符合我國法規架構之避難緩衝區。 圖 1-1 避難路徑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13】) 居室 → 走廊 → 排煙室 → 樓梯間 → 避難層 → 戶外安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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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 避難弱者的避難路徑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65】) 火場中的人員要安全避難,必須在火煙侵害前避難到另一個相對安全區域,亦 即,煙在居室蔓延到達危險臨界點之前,人員已經逃到居室之外,煙蔓延到走廊, 使得走廊到達危險臨界點之前,人員已經避難到樓梯間,煙蔓延到樓梯間之前, 人員已經避難到安全區域。是一種火煙與人員避難的競賽,關鍵因素在於「時間」 因素。避難緩衝區,未必是完全阻擋火煙侵入的區域,而是一個可以暫時阻擋火 煙的相對安全區,幫助避難弱者爭取延長避難時間的一個區域,這部分跟煙控技 術有很大的關連性,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各種不同型態的避難緩衝區,其加壓防煙 的重要關鍵因素。 依照上述研究目的,歸納為二個重點:(1)第一個重點在於避難緩衝區應該 如何設置,在建築法規之中,在什麼建築物的什麼位置,應設置多大面積的避難 緩衝區,這個區域的構造體,其防火防煙阻熱性能應該達到什麼程度。這個部分 涉及到建築法規較多,因此採用的研究方法會著重在國外法規與國內法規的比較 分析,著重在我國既有法規架構下增加避難緩衝區的可能性。(2)第二個重點在 於避難緩衝區的加壓防煙(或排煙)設備,應如何考量,這個部分主要涉及技術 與公式推導的技術部分,因此採用的研究方法會著重在公式與理論推導。歸納出 本研究的主要內容有下列四項: 一、 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的設置面積研究。 二、 計算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在加壓防煙(或排煙)設計時所需之增壓量。 三、 提出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加壓防煙(或排煙)設計時所需參數與使用限制條 件。 四、 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在建築相關法規增列規定之初探。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研究方法 針對前述研究目的與內容,本研究所採行的研究方法包含文獻及法規分析方法、 調查分析方法、數學模型推導方法、訪談分析方法等,說明如下: (一) 文獻及法規分析方法:收集國內外有關文獻及法規規定比較分析。主要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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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相關研究成果、弱勢者避難有關理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等有關規定。探討避難緩衝區之 功能定位以及增列規定符合我國法規架構的可能性。 (二) 調查分析方法:選擇幾個場所進行避難路徑障礙的勘查,說明國內建築物可 能設置之避難緩衝區型式。 (三) 數學模型推導方法:針對各型式的避難緩衝區,進行煙控數學模型公式推導, 評估在煙控之關鍵影響因素。 (四) 訪談分析方法:以期初審查會議、期中審查會議、期末審查會議、專家座談 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意見。 二、 研究方法採用之原因 (一) 文獻分析及法規分析:透過本案彙整本所歷年相關的研究成果,參考國內外 有關研究,加上對於法規的分析,來提出法規修正方向的建議。 (二) 調查分析方法:透過文獻分析與法規分析之紙上作業,配合現地勘查,有助 於研究成果符合實際。 (三) 數學模型推導方法:透過數學模型推導,理論說明影響煙控的關鍵因素,進 行分析。 (四) 訪談分析方法:廣納防火專家、主管機關以及避難弱者意見,使研究結果更 具可行性。 三、 研究步驟流程 本研究自研究開始到結論建議,過程分為四階段,分別為文獻回顧、緩衝區定 義與緩衝區面積估算、加壓或排煙計算、法規對策研議。研究開始首先收集國內 外規範與學術文獻資料,進行資料整理並透過專家會議之方式探討緩衝區之定義、 定位,進一步估算緩衝區面積與緩衝區之型式,續而針對各種型態的避難緩衝區 空間進行煙控數學模型推導,找出影響緩衝區煙控的關鍵因素,並以實際案例進 行計算,回歸到上述之避難緩衝區如要增訂於我國法規,應修改那些法規之法規 對策研議。本案為第一年研究,僅進行到緩衝區定位、可行性與法規方向性之初 探,以利後續研究進行法規增修之具體條文解說之參據,研究流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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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 研究流程圖

第 四 節 名 詞 註 解

一、避難緩衝區:具有防火區劃保護且緊鄰避難路徑,提供避難者暫時停留或等 待救援之空間。 BS-9999、IBC、ADA 等法規有「避難緩衝區(Refuge)」之規定,避難者先到 達避難緩衝區,再到安全區域。BS-9999 的 3.94 節定義避難緩衝區是一個具有防 火區劃保護且有避難路徑的暫時安全區域。我國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命令規定之「等 待救援空間」,是具有防火區劃跟排煙功能,考量限制火災範圍和提高存活率二 個目標之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 179 條「緩衝區」是具有專用直通樓梯以供緊急 避難之獨立區劃空間;第 99-1 條規定大量收容行動能力較差人員之聚集場所應分 為二個防火區劃,提供「暫時避難據點」。本研究綜合上述提出之「避難緩衝區」, 是「避難」行動中,提供一個空間給避難弱者暫時停留休息後繼續避難或者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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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待消防救援的據點。行動緩慢的避難弱者可能造成整個避難人流的擁塞降低 整體人流速度,提供這個避難路徑旁邊的「緩衝」區域讓避難弱者停留,維持避 難路徑寬度,避免避難弱者佔據避難路徑,阻滯整體避難人流速度。緩衝「區」 是一個空間,緩衝區不必單獨成為一個獨立區劃,但應在具有相對安全的空間內 劃設一個區域。 二、避難弱者:本研究之避難弱者係指經常單獨活動於一般建築物,能自行前往 避難緩衝區但避難能力較弱的避難者。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義行動不便者為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 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 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本所「建 築物火災避難弱者避難影響因子及人因數據調查之研究」【35】,提出避難弱者 泛指老人、幼童、病患與行動不便者等,當火災發生時,自行察覺火災訊息或採 取避難行為有困難者。本所「避難弱者避難路徑無障礙空間之研究」【47】定義 避難弱者為有自行避難能力,只是避難能力比一般人年輕人弱的身心障礙者、孕 婦、高齡者等。 本研究開宗明義及說明,大量收容避難弱者的建築物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99-1 條已有規定,本研究範圍係針對該條以外之建築物。以及本研究的 避難緩衝區是提供一個暫時停留或等待救援的空間,因此本研究避難弱者的範圍 應與避難緩衝區設置功能目的相關,本研究所稱之避難弱者如下: (一)前述行動不便者與文獻 35、47 之避難弱者中,能夠自行水平避難前往避難 緩衝區者。 (二)排除察覺火災訊息弱者、排除經常活動於收容機構甚少單獨在一般建築物 活動者。 (三)增列火場中受傷的臨時性行動不便者。 至於本研究以外的避難弱者,雖不在本研究範圍內,仍有其他研究案、其 他保護規範以及保護措施來保障其他避難弱者的避難安全。

第 五 節 預 期 成 果

一、預期成果: 本研究計畫預計以一年時間完成避難弱者之避難緩衝區加壓防煙設計之研究, 研究內容包括: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的設置面積研究、計算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在 加壓防煙(或排煙)設計時所需之增壓量、提出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加壓防煙(或 排煙)設計時所需參數與使用限制條件、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在建築與消防法規 增列規定之初探等。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如下: 1.完成避難緩衝區規定的定位研析。 2.完成避難緩衝區等待空間加壓防煙設計所需參數量化範圍。 3.完成不同避難緩衝區空間大小對加壓防煙之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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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避難弱者避難緩衝區加壓防煙之研究,在研究內容上,可以分成 避難弱者避難緩衝區設置、緩衝區的火災煙控等二個大部分。在文獻種類上, 又可分為學術上相關研究以及國內外法規上相關規定之收集。因此本章之內容 分為(1)避難弱者與防火避難相關研究;(2)國內外建築防火避難法規與無 障礙法規;(3)建築物火災煙控相關研究;(4)國內外建築火災煙控相關法 規等四個小節。

第 一 節 避 難 弱 者 與 防 火 避 難 相 關 研 究

一、 無避難能力的避難弱者的避難對策,可考慮利用昇降機逃生以及就地避難等 待救援。 本所研究案「建築物火災避難弱者避難影響因子及人因數據調查之研究」 【35】提到,建築物朝高層化、大型化、複合化的發展,以及社會人口高齡化 的趨勢,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相對重要,而國內目前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 性能驗證方式,以「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為主要參考依據, 然而此方法對於無法自立完成避難行動人員並不適用(亦即醫院、養老院、幼 稚園、托兒所等無自力避難能力人員集中之F類場所)。所稱避難弱者泛指老人、 病人(包含身心障礙者)、幼童等行動不便或臥床者等等,當火災或災害發生 時,無法自行完成或進行避難行為的人員,需由他人協助行動之避難。透過美 國、英國、日本法規比較發現,建議國內未來法規修正方向,應配合水平避難 的觀念,要求待援區的設置。對策方面,提供兩種方法:(1)利用昇降機逃 生。(2)就地避難,在避難緩衝區等待救援。 二、 目前的避難器具不見得符合避難弱者需求,可研發適合避難弱者的避難器 具。 本所研究案「老人福利機構人員疏散搶救技術及設備研究」【43】提到, 市面上之避難器具與救援器材如緊急救護搬運椅、爬梯機、Escape Rescue System等,經由比較後發現,其設備造價昂貴且不符合老人福利機構收容人員 之特性。透過現場勘查自走式避難梯並實地量測下降速度,將所量測結果所得 參數帶入FDS進行電腦模擬分析,其模擬結果顯示自走式避難梯對於疏散救援 200人之時間與速度為最快,較適用於大型老人福利機構之疏散設備。本研究 研發結合改良後之緩降機與擔架操作技術,得到實際操作實驗之時間參數,藉 由FDS電腦模擬驗證結果得出,若使用於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少於50 人)之收容人員特性,將有效的幫助老人的疏散,更能節省更多的設備成本。 進行各種避難器具優缺之比較分析如表2-1。以及各種救援設備優缺之比較分 析如表2-2。以及自走式樓梯如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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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各種避難器具優缺之比較分析表 設備 照片 優點 缺點 救助袋 1. 常見避難器具 2. 可連續垂直疏散 3. 運載能力為每次 1 人 1. 斜降式需有較大空間設 置。 2. 斜降式下降速度太快 3. 依據文獻其未考慮老人 福利 機構收容人 員之 特 性。 緩降機 1. 常見避難器具,操作簡單且 不占空間 2. 1 人操作即可 3. 可以連續垂直疏散 4. 運載能力為每次 1 人 1. 僅適用於 2 樓使用 2. 若用於老人福利機構之 收容人員,需他人協助搭 設以及協助登上緩降機 3. 登上緩降機對於高齡者 而言,有相當大之困難 4. 在下降過程中,若高舉雙 手會有墜落之危險 5. 對於老人福利機構內臥 於病 床或乘坐輪 椅之 收 容人員來說較不符使用。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43】) 表 2-2 各種救援設備優缺之比較分析表 設備 照片 優點 缺點 緊急救護搬 運椅 1. 專為行動不便或癱瘓性病 患下樓所使用 2. 可水平移動及垂直移動 3. 利用椅子上滑帶進行垂直 移動,操作僅需 1 人 4. 擁有頭部及腹部固定帶,保 護乘坐人員在移動過程之 安全 5. 垂直移動時採取坐姿,使傷 患不會滑落 6. 可折疊後收納 1. 無法連續垂直疏散人員 2. 若要再次使用,則須將搬 運椅 以人力的方 式拿 至 需避難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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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照片 優點 缺點 折疊式搬運 椅 1. 供水平移動使用工具之一 2. 使用在空間狹小且無法使 用擔架或是長背板時 3. 可應用於公寓、樓梯、住宅 及山難斜坡地帶之救援 4. 能使傷者呈平坐之姿勢,以 避免搬運時之滑動 5. 胸部及腰部各有一組固定 帶,且可以折疊方式收納 1. 無法連續垂直疏散人員 2. 若要再次使用,則須將搬 運椅 以人力的方 式拿 至 需避難之樓層 3. 若實行垂直移動,則至少 需要兩人,以人力的方式 進行搬運 履帶式爬梯 機 1. 主要用於垂直上下移動 2. 除了下樓梯的功能外,多了 爬梯功能,提供給殘疾人士 居家未設有昇降機之移動 工具 3. 可結合輪椅使用 4. 動力來源來自鉛蓄電池或 鉛酸電池 1. 無法連續垂直疏散人員 2. 設備重量較為笨重,約為 50 公斤 3. 在火災等緊急狀況下,不 方便攜帶 Escape Chute (逃生滑道) 1. 可以進行垂直連續疏散 2. 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建築 物,可裝於建築物的內部或 外部,亦可裝設於雲梯車 上,減少救災人員的受傷 3. 裝設於建築物內之型式,每 層樓皆有一開口,以利各層 樓進行逃生 1. 不適用於有密閉恐懼的 人 2. 若使用擔架,透過逃生滑 道進行垂直移動時,擔架 可能會卡住,導致無法順 利逃生 緊急逃生滑 墊 1. 擁有特殊橢圓設計,增加搬 運時兩側病患包覆的安全 感 2. 減少轉彎迴轉半徑,適合在 不同大小的樓梯間逃生使 用 3. 底部採超耐磨係數材質,適 合不同表面拖行 4. 具有胸部及頭部固定帶,確 保逃生時的安全性 5. 使用專利空氣羽絨充氣氣 囊,輕巧易收納 1. 無法連續垂直疏散人員 2. 在樓梯拖行的過程中,其 震動所產生之不適感,對 於身 體機能較弱 的高 齡 者而言,恐較不適合用於 老人福利機構 Med Sled Evacuation 1. 超大且可承受 9000 lbs 的 鐵扣,以適應任何樓梯間扣 點,安全的控制下降 2. 底部採超耐磨係數材質,適 1. 無法連續垂直疏散人員 2. 在樓梯拖行的過程中,其 震動所產生之不適感,對 於身體機能較弱的高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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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照片 優點 缺點 合不同表面拖行 3. 有四條身體固定帶,兩條腳 步固定帶,並可完全包覆傷 患 者而言,恐較不適合用於 老人福利機構 3. 樓梯間若沒有扣點,即無 法使用 Evacusled 1. 只需要 1 個救援人員垂直 疏散 2. 25 個內置輪子,不須拖行 3. 5 個內置背板,保護病人 安全 4. 可在樓梯間的樓梯平台上 方邊移動 5. 極低的拉力,減少工作人 員受傷的危險 1. 無法連續垂直疏散人員 2. 在樓梯運行的過程中,其 震動所產生之不適感,對 於身體機能較弱的高齡 者而言,恐較不適合用於 老人福利機構 摺疊擔架 1. 使用在水平移動 2. 可折疊方便易收納 3. 兩條固定帶固定傷患 1. 無法連續垂直疏散人員 2. 若使用在上下樓梯垂直 移動過程中,雖有固定帶 固定,但傾斜關係,有滑 出擔架之危險 3. 無論在水平或垂直移 動,至少需要兩個人協助 搬運 4. 搬運過程僅使用人力的 方式移動 5. 無法連續走樓梯垂直疏 散人員 6. 無法用於吊掛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43】) 雙人站立式 輪椅式 圖 2-1 自走式樓梯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43】) 三、 應提供一個具有防火、防煙可暫時停留的相對安全區,除了傳統的防火門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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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並可應用遮煙捲簾等遮煙設備。 本所研究案「大規模地下空間避難弱者之避難疏散策略及情境模擬」【46】 提到,擬定避難疏散策略時,必須思考火災發生時避難弱勢族群行動不易以及 避難時間較長等不利因素,並應該考量避難弱者移動時,分別與一般民眾與消 防隊員相互的影響。由電腦模擬結果得知,最短避難距離未必是民眾最佳避難 方式,倘若樓梯能夠均勻分配給避難者,且配套措施皆呈現其應有功能(如防 火設施、消防設備、指示標示、緊急廣播、專人協助或引導以及專屬避難弱者 之特別安全昇降機或電扶梯等),將有助於縮短避難完成時間,進而提升一般 民眾及避難弱者逃生避難之安全等級。 研究建議因避難弱者(或行動不便者),受限於其步行時間長,行動速度 慢等因素。應提供一個專屬於避難弱者(或行動不便者)且可以暫時停留之 相對安全的空間(應具備防火區劃、防煙區劃)。其配套項目包括:通往該空 間之走廊側構造應具備遮煙性(遮煙捲簾),以利避難弱者,等待救援或利用 昇降機運送。等待救援位置(相對安全的空間)應該納入轄區消防單位列管。 遮煙捲簾於火災發生時可以自動下降,或是由工作人員手動控制升降以利人 員進出。為避免避難弱者,於火災發生後遭受高溫火焰及有毒濃煙侵襲;且 避難弱者必須仰賴昇降機進行垂直動線避難。因此,臨時避難緩衝區以及地 下空間之昇降機,於考量安全防護時,兩者之遮煙性皆為重要項目。在大規 模地下街中皆已設置昇降機,藉以滿足無障礙環境等目的。但是,目前這類 型空間或機具尚未具備遮煙性,部分亦無防火區劃。為提高避難弱者逃生避 難之安全性,實有增設之必要。 四、 應考慮區劃的完整性,二區劃以及雙向避難的措施。 本所究案「醫院開刀房ICU等特殊空間防止火煙侵入之研究」【31】提到, 國內外多起醫療院所火災重大案例,顯示區劃失效為導致傷亡之重大原因。避 難弱勢之空間,其防火時效與消防設備之性能要求皆較一般場所嚴格,國內開 刀房、ICU於防止火煙侵入之常見缺失為(1)未施作防火填塞、(2).空調通風系 統破壞防煙防火區劃、(3).防火填塞材質錯誤、(4).防火區劃材質錯誤、(5). 常閉式防火門遭受開啟。此外,手術室、加護病房應設獨立之防火區劃,獨立 區劃內應至少分為兩個以上防火區劃,小區劃內應有兩個對外出口與一個通往 鄰近防火區劃之出口,且兩個對外出口應於不同之防火區劃。 五、 火災室的木門雖未經防火時效驗證,如能關閉亦能暫時阻擋火煙,如搭配撒 水系統,更能阻擋火煙,增加避難及救援時間。 本所研究案「老人安養機構防火煙控避難性能改善技術研究」【38】提到, 老人福利機構收容人多為避難弱勢,如老人、行動不便者,生活可自理但行動 緩慢者,甚至包括身心障礙者等,在發生火災時很難立即逃離現場。而文獻探 討中亦提出老人福利機構是可透過建築設計與平時之應變演練增加火災時之 逃生速度,基於此,本研究使用FDS電腦模擬逃生情境,結果發現若有完備的 規劃逃生路線,確實可增加逃生時間,減少傷亡。老人福利機構的門多為木造 之材質,經本實驗證明,當發生火災時,將木門關閉並啟動撒水系統,不只可 以有效阻擋熱幅射,並可減少火煙進入,可增加無法移動之老人救援時間。本 研究實際以火場實驗與FDS電腦模擬火災情境及逃生路線之研究分析,發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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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裝設撒水系統,同時房間木門關閉,對於火煙侵入為最佳防護。在主要出入 口增設防火門亦為最佳選擇,但對於水簾之作用效果則不佳。老人福利機構之 人員除了可自由行動者或是以拐杖、輪椅者進行平行逃生外,其在垂直逃生的 速度皆顯為緩慢,甚或無法行動者僅能使用輔助工具及垂直逃生,所以除了在 主、被動式消防設備的強化與完備外,逃生避難仍是一大課題,對於垂直逃生 設備之可行性研究也相對重要,故建議在垂直逃生之設備 (如輪椅式自動避難 梯、避難逃生座椅、逃生救援系統,ESCAPE RESCUE SYSTEMS…等)延伸探討其 可行性與比較。 六、 如有適當的管理措施,以及昇降機之防火防煙性能提升,未來應考慮以昇降 機提供避難弱者避難。 本所研究案「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 究」【18】提到,昇降機設備運用於避難疏散上,昇降機梯廳和昇降機必須被 保護免受火和煙侵襲、可靠電力的提供及昇降機的控制必須保證安全和高效率 的避難疏散等。具體在硬體上必需具備以下十二項的關鍵技術:包含1.建築物 必須全棟配置自動撒水設備。2.昇降機豎道應具防煙(增壓)設計。3.昇降機間 (lobbies)在各層應採封閉區劃處理。4.昇降機間應增壓(防煙)設計。5.昇降 機豎道及昇降機間增壓系統空氣進入口應為無煙處所。6.所有昇降機間應配置 火警探測器。7.昇降機設備應具防(排)水設計。8.當電源中斷時,所有昇降機 應呼返至原設計之樓層。9.所有昇降機應連接緊急電源以緊急發電機操作。10. 昇降機間應有出入口連接安全樓梯,不須經由火災區域。11.昇降機機廂內應 配置有雙向語音通訊至防災中心。12.昇降機間應配置介於昇降機間與防災中 心之間雙向通信設備。 軟體上應具備以下配合措施:1.考量避難時使用昇降機人員限制及對象 之優先順序設定程序之必要性 (如針對高齡者及避難弱者專用或不特定多數 者全部對象等實施)。2.考量昇降機之優先服務樓層,在縱方向(受災層與非受 災層)之避難管理上優先順位設定的管理對策。3.規劃昇降機之操作模式,運 轉與操作以及現場避難引導執行事項協調之必要程序。4.整合指揮管理執行機 能之確保(防災中心設置等)。5.適當的昇降機避難計畫及其實效性相關之必要 驗證。6.建築物收容人員相應必要之教育及通報,並實施必要之定期避難訓 練。 現行國內多數建築物所配置的一般昇降機並未具有前述所有的關鍵十二 項技術,因此尚無法運用於避難疏散上,除非緊急事件之性質許可狀況外;然 而,緊急昇降機(間)依規定設置者,應具備防火、排煙、緊急供電與通訊系統 等設施,唯防水性能不足,運用於火災情況必需注意消防隊射水與自動撒水設 備動作影響問題。世界先進國家已率先研訂相關昇降機運用避難疏散系統之法 規,如美國NFPA-101及NFPA-5000,明訂昇降機避難用設備要求與管理限制, 英國BS 5588 part8(該規定現已經納入BS9999內)亦明訂對避難弱勢無障礙 空間立場考量避難所(據點)與運用消防昇降機垂直避難之規範;值得我國未來 修法之參考依據。 一般昇降機如果強化防災功能條件下,是足以運用於人員避難疏散上, 但是因設置防災性能昇降機成本應比樓梯設置需求高,雖然本研究並未對其相 關經濟效益進行研究,然而在昇降機與樓梯疏散效能上,藉ELVAC軟體模擬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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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發現使用昇降機運轉時間在高層建築物上確實具有成效;因此,新建高層 建築物在規劃昇降機時可考慮強化幾部一般客用昇降機防災機能,結合緊急昇 降機與特別安全梯同時使用在避難疏散上,發揮最大功效。一般昇降機之防煙 性能上,由於昇降機機廂與門組並非密封設計,如在此機組改善方案上恐需耗 時與研發經費,而昇降機機道防火防煙措施,我國與日本相關建築規則均增訂 此部分,但是我國僅明訂昇降機間防火構造與防火設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性能要求,對於防煙措施未強化,此項可參酌日本作法增加防煙性活動屏蔽(捲 門)之設置,以增加昇降機機道安全性,也大幅降低火災濃煙擴散之問題。昇 降機避難可行性增加後,應該加強民眾教育與宣導,使其在完備的防災昇降機 設置環境下,遵循適當的避難計畫及參與昇降機避難實效性所要求的避難訓 練。 本所研究案「美國世貿中心事件人員避難行為影響因子探討與應用」【23】 提到,為了更及時地疏散高層建築內的人員,緊急升降避難昇降機之安全法 規— ASME A17.1中特別制定了防火緊急應變措施,可在特定情況下適用階段 一緊急召回步驟(phase I: Emergency Recall Operation)。大樓火災警鈴系 統啟動後,若昇降機內部、昇降機機房或是昇降機垂直通道未監測到濃煙,則 昇降機仍可持續使用,並協助進行人員疏散。此項規定將高樓昇降機列為逃生 疏散方式之一,但仍未被納入成為高層建築法規中正規的疏散機制或疏散步驟。 即便如此,法規中闡述遭遇火災或其他緊急事件時仍可使用昇降機的觀點,顛 覆過去傳統大眾在緊急狀況下該避免使用昇降機的觀念。為此,法規中特別詳 細說明了大樓建築類型的資訊與應有的訓練;此外,也記載完善的疏散系統應 包含偵測、警鈴、通訊器材、撒水系統、昇降機組件、電力系統等。 關於避難弱者之避難方式選擇中應用緊急用昇降避難昇降機,考量以下 五點:(1)考量緊急昇降機間之防火與防煙能力。(2)確保緊急電源之供應。(3) 考量使用緊急昇降機對象之優先順序。(4)考量緊急昇降機之優先服務樓層。 (5)規劃緊急昇降機之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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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國 內 外 建 築 防 火 避 難 法 規 與 無 障 礙 法 規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關於防火避難之規定,其架構如下: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15】) 由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架構可以看出, (一)建築物之防火主要規定於第三章,防火避難設施主要規定於第 四章,此外,第十一章與第十二章則分別針對地下建築物與高 層建築物,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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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難路徑主要為出入口、走廊、樓梯,避難緩衝區位於避難路 徑旁,與第四章的出入口、走廊、樓梯乙節有關。 (三)排煙設備於第四章、以及設備編均有規定。 由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較為嚴格,且消防設備已經移由消 防主管機關管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消防設備,僅要求申請人消防許可函 而不審消防設備,因此目前實務上,主要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由消防設備師來設計,由消防主管機關來審查。 針對避難緩衝區應與避難路徑臨接,茲先將避難路徑有關規定整理如 下: (一) 水平動線:第 92 條的走廊寬度、第 93 條及第 94 條的步行距離、 第 95 條的重複步行距離。 (二) 垂直動線: 1. 樓梯:第 33 條、第 95 條、第 96 條、第 96-1 條、第 97 條。 2. 昇降機:第 95 條、第 107 條、第 108 條,以及建築設備編第 110 條。 (三) 避難緩衝或消防救援:第 99-1 條大量收容避難弱者建築物特別 規定之安全區劃、第 109 條的緊急進口。 (四) 行動不便者的特別規定:第 167 條無障礙建築物範圍、第 167-1 條的無障礙通路、第 167-2 條的無障礙樓梯。 茲將上述條文按照條次,摘錄如下: 條文 內容摘要 33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55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 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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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 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 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 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公 分以內。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92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 93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包 括坡道) 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 線距離) 依左列規定: (一)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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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 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 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 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 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 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 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 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 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 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94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95 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 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 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組者。 (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F-1 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者。 (三)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1、B-4 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 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四) 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 ○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二、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 者,其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 積二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一○○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四○○平方 公尺者應減為二○○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 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96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 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 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 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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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 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 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96-1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 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D-3、D-4 組或 H-2 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 舍使用。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 且地上二層僅供 D-5、G-2 或 G-3 組使用,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97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 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 小於九十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 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 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 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 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 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 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 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 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 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 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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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 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B-1、B-2、B-3、D-1 或 D-2 組使用 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 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 板面積百分之三。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 直接連接居室。 99-1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之機構、學校、中心。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H-1 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 構及康復之家。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 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 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107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 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 一、機間: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 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裝 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 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 消防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之 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緊急 電源之標示燈。 二、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 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 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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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三、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但 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 。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 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 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 )內。 五、應設有聯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六、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七、整座昇降機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八、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109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 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 標示。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二、無障礙建築物之規定 建築法規關於無障礙之規定,主要見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專章,第 167-1 條到第 167-7 條分別規定各無障礙設施應設置之場 所。其設計技術規定依照該章第 167 條,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重點 整理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 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167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 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 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 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 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 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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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167-1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 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167-2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摘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1 定義了行動不便者,104.2 定義了無障礙 設施,104.3 定義了無障礙設備,104.4 定義了無障礙通路。第二章則規定了無障 礙通路的規範,此部分與水平動線有關。第三章規定了樓梯、第四章規定了昇降 設備,此部分與垂直動線有關。 條文 內容摘要 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 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 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 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 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 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 車空間等。 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 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 獨立進出及通行。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2.2 高低差:高低差在0.5 公分至3 公分者,應作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 在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202.2);高低差大於3 公分者,應設 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昇降台」。 第三章 樓梯 301 通則 301.1 樓梯形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圖301.1)。 301.2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301.3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應注意排水,避免行走表面積 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若樓梯動線上有落水口,則開口 不得大於1.3 公分。 302 樓梯設計 302.1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 公分部份應設 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圖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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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302.2 樓梯轉折設計:樓梯往上之梯級部份,起始之梯級應退至少一階。但扶 手符合平順轉折,且平台寬度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圖302.2)。樓梯 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距離應不得小於190 公分。 302.3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303 梯級 303.1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16 公 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26 公分﹙圖303.1﹚,且55 公分≦2 R + T ≦65 公分。 303.2 梯級鼻端:梯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得大於1.3 公分﹙圖303.2.1﹚,且超 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2 公分﹙圖 303.2.2﹚。 303.3 防滑條: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圖303.3)。 303.4 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 303.4﹚。 303.5 特別規定 303.5.1 適用對象:第2 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240 平方公尺以下者。 303.5.2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18 公 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24 公分﹙圖303.5.2﹚,且55 公分≦2 R + T≦65 公分。 304 扶手與欄杆 30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85 公分之扶手(圖304.1)或雙 道扶手﹙高65 公分及85 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 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 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304.2 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 公分以上(圖304.1、圖 304.2.1),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207.3.4﹚,扶手水平延伸,不得 突出於走道上(圖304.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 305 警示設施 305.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 不同之警示設施(圖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306 戶外平台階梯 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 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梯級級高之 設置應符合303.1 之規定,扶手之設置應符合304 節之規定。 第四章 昇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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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401 適用範圍 無障礙垂直通路中使用之昇降機,其出入平台及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相 關設施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402 一般規定 無障礙昇降機與群管理控制下之一般昇降機之呼叫按鈕必須分別設置, 並得以相鄰兩座無障礙昇降機為群管理控制。 403 引導標誌 403.1 入口引導: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 引。 403.2 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 公 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圖403.2)。 403.3 主要入口樓層標誌: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以下無障礙標誌 403.3.1 突出牆壁:垂直牆面、突出式之無障礙標誌, 其下緣應距地板面200-220 公分,尺寸不得小於15 公分(圖403.3.1)。 403.3.2 平行牆面: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180-200 公 分處,尺寸不得小於10 公分(圖403.3.2)。 404 昇降機出入平台﹙停靠處﹚ 404.1 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1.5 公尺之淨空間。 404.2 昇降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2組呼叫鈕,呼叫鈕最小的尺寸應為 長寬各2 公分以上,或直徑2 公分以上。上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 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85-90 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 應設置長寬各5 公分之無障礙標誌(圖404.2)。 404.3 昇降機入口的觸覺裝置:在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門框或牆柱上應 裝設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的數字、點字符號,單一浮凸字時,長寬各8 公 分以上。二個或二個以上浮凸字時,每一個浮凸字尺寸,應寬6 公分、 長8 公分以上,標誌之中心點應位於樓地板面上方135 公分,且標示之 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圖404.3﹚。 405 昇降機門 405.1 昇降機門:昇降機門應水平方向開啟,並為自動開關方式。如果門受到 物體或人的阻礙時,昇降機門應設有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 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15~25 公分及50~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 動。 405.2 關門時間:梯廳昇降機到達時,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不應少於5 秒鐘; 若由昇降機廂內按鈕開門,昇降機門應維持完全開啟狀態至少5 秒鐘。 405.3 昇降機出入口: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 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3.2 公分。 406 昇降機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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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摘要 406.1 機廂尺寸: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3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 ( 圖406.1);但集合住宅昇降機門的 淨寬度不得小於80 公分。 406.2 扶手: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207 節之規 定。但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207.2.2 之限制。 406.3 後視鏡: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若後側壁為鏡面 不銹鋼或類似材質得免之)或懸掛式之廣角鏡(寬30-35 公分,高20 公 分以上),後視鏡之下緣距機廂地面85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淨寬, 高度大於90 公分。 406.4 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操作盤按鍵應包括緊急事故通報器、各通達樓層及 開、關等按鍵。若為多排按鈕,最上層標有樓層指示的按鈕中心線距機 廂地面不得大於120 公分,﹙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 公分﹚, 且最下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機廂地板面85 公分;若為單排按鈕,其樓層按 鈕之中心線距機廂地板面不得高於85 公分;操作盤距機廂入口壁面之距 離不得小於30 公分、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20 公分﹙圖406.4﹚。 406.5 按鈕:按鈕之最小尺寸至少應為2 公分,按鈕間之距離不得小於1 公分, 其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且不得使用觸控式按鈕﹙圖 406.5﹚。 406.6 點字標示: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直式操作盤﹚按鈕左側,﹙30 層以上之建築物,若設置位置不足,可設在適當位置﹚。點字標示詳如 表406.6﹙其中★表示避難層﹚。表406.6 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音 符號版本點字標示。 406.7 語音系統: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406.8 集合住宅昇降機:集合住宅之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80 公分,機廂 之深度不得小於12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 增設開關。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可知,除了列舉免設置無障礙設施之 建築物外,大部分的新建建築物均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依據第 167-1 條規定,居 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 有無障礙通路通達。次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2.2 之規定,無障礙通路 如有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 椅昇降台」。據此,新建二樓以上之建築物,實務上,除非設計坡道外,均設計 無障礙昇降設備。 次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關於樓梯之規定,並無應設置提供避難弱者停 留之空間。關於昇降設備之規定,並無應提供行動不便者緊急避難之規定。,

三、美國身心障礙者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美國於 1990 年發布之法案,主要目的係為使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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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歧視,包括工作、公共服務、公共使用之建築物及私人提供之服務、電話 通訊,爲達到前項目的,規定旅館、餐廳、集會堂、商店、洗衣店、車站、博 物館、公園、學校、社福機構、及體育館等,必須達到無障礙建築環境,並制 定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設 計 指 引 (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簡稱 ADAAG),以作為建置之參考規範。

四、美國 NFPA-101 Life Safety Code

美國 NFPA-101 Life Safety Code 於 1994 年納入 ADAAG 的規定,增訂行動 不便者避難與避難緩衝區(refuge)的規定。參照本所「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 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18】,附錄二」中關於 NFPA-101 的摘 譯及條文規定如下: (一)各區域容留人數每200人設置一個輪椅空間30 in x 48 in (76 cm x 122 cm),進入此避難緩衝區空間之淨寬度不得少於36 in (91.5 cm) 。 (二)任一個避難緩衝區的防煙區劃區域面積不得超出1000 ft2 (93 m2 )。 (三)每一避難所區與建築物其他區域應以一小時防火時效區劃,所有開口部 防止漏氣和減緩濃煙蔓延,防火門至少20 分鐘防火時效規定,門應自動 關閉。 五、英國無障礙建築火災避難規定 (一)英國BS 5588(1999):

英國 BS 5588-8:Fire precaution in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buildings-part 8:code of practice for means of escape for disable people,針對建築物無障礙空間設計要求,對建築物避難疏散通道與出口,除 考量一般水平避難緩衝區域需要的避難逃生通道與避難緩衝區域(Refuge Area) 設置,以及垂直避難困難時可運用消防昇降機(Firefighting Lift)或強化一 般客用昇降機之避難昇降機(EvacuationLift)進行避難疏散,BS 5888 對垂 直避難行動有困難人士應規劃避難緩衝區與避難昇降機設置規定,經整理如 下: 圖 2-2 避難弱者的避難路徑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65】) 1. 水平避難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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