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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避難緩衝區設計

第一節 避難緩衝區設置

本研究之避難緩衝區係指具有防火區劃保護且緊鄰避難路徑,提供避難者暫時停留 或等待救援之空間。相關類似之名詞如下:

1. NFPA-101、BS-9999 的「避難區(Refuge)」:具有防火區劃保護且有避難路徑的 暫時安全區域。 營字第 1010810949 號修法理由提及,為強化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 行動能力較差人員聚集場所之防火避難安全,顧及收容多數行動不便人員之場所 於同樓層內提供「暫時避難據點」。

本研究之避難緩衝區之類似名詞,有避難緩衝區、緩衝區、等待救援空間、暫時避 難據點等,其目標包含限制火災範圍、提高存活率,主要功能包含(1)提供避難弱者暫 時停留。(2)提供避難弱者等待救援與消防救援的會面點。(3)提供避難者與管理中心 雙向溝通與避難引導之據點。(4)提升避難動線上避難人流之順暢性。在 NFPA-101、

BS-9999、地下建築物緩衝區、等待救援空間、暫時避難據點等規定,就是否應通達安全

場情境情報,管理中心可藉由該設備引導避難者避難。未來智慧避難引導科技 更成熟時,可結合應用。

至於是否應有戶外窗提供消防救援,依照避難緩衝區之型式及位置,有對外窗戶自然 為佳,如無法設置對外開窗,尚有安全梯可以通達,故未建議強制規定。

是否連接避難昇降機,國外 NFPA-101 及 BS-9999,均允許連接昇降機,提供行動不 便者避難,倘若火煙尚未侵害一般昇降機前,亦有條件允許使用一般昇降機避難,惟國 NFPA-101 BS-9999

通達安全梯 需要 需要 需要 未要求 需要 需要

76*122cm 輪 椅空間

90*140cm 輪椅 空間以上,高

所有人員同時避難造成避難通道擁塞回堵,因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2 為 76cm*122cm(30in*48in),英國 BS-9999 規定之矩形空間尺寸為 90cm*140cm。至於我 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404.1 節,針對昇降機出入口規定應留設不得小於直徑 1.5

圖 3-1 避難緩衝區-樓梯間內擴大的區域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70】,經本研究整理)

二、 排煙室內擴大的區域

圖 3-2,當安全梯前方有排煙室時,排煙室之區劃牆壁已經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關於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規定,或 107 條緊急昇降機機間排煙室規定,設置一小時以上 之防火區劃牆壁時,避難緩衝區受防護之等級相當於排煙室之防護等級,避難緩衝區可 以規劃在排煙室內擴大的區域。避難緩衝區的設置,不應阻礙既有的避難路徑。

圖 3-2 避難緩衝區-排煙室內擴大的區域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70】,經本研究整理)

三、 樓梯間外走廊增加的區劃

圖 3-3,既有建築物安全梯前原本沒有區劃時,既有走廊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 92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設 置時,其增加之隔間(樓梯間前室)依照 92 條規定,以耐燃一級裝修為限。當樓梯間前 之走廊或梯廳沒有一小時防火時效時,避難緩衝區所在位置,參考 NFPA-101 及 BS-9999 之規定,建議前室之防火區劃牆壁,新建建築物應有 1 小時防火時效,既有建築改善者 應有 30 分鐘防火時效。避難緩衝區的設置,不應阻礙既有的避難路徑。這個新設置的空 間,應新增排煙設備(高溫風機)、加壓防煙(低溫風機)或者是阻煙設備(例如防火門 遮煙),來確保避難緩衝區的安全。

原本人員必須逃到標示數字 2 的樓梯間才算安全,當樓梯間內無可放置輪椅空間時,

可考慮增加數字 1 的前室,在走廊上增加一個安全區劃,這個安全梯前作為避難緩衝區 的前室,可能是舊建築物的梯廳、茶水間、或走廊上擴大的區域改良而成的,這種類型

圖 3-3 避難緩衝區-樓梯間外走廊增加的區劃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70】,經本研究整理)

四、 長走道中間擴大的區域

圖 3-4,有長走廊類型的建築物,例如旅館、宿舍,避難緩衝區可以安排在長走道中 間擴大的區域,避免阻礙避難人流。

圖 3-4 避難緩衝區-長走道中間擴大的區域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70】,經本研究整理)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4.2.3 規定,室內寬度小於 150 公分之走廊,每 隔 10 公尺,應有一 150 公分*150 公分之迴轉空間,可利用此迴轉空間兼作避難緩衝區使 用。本型式之避難緩衝區,應特別注意緩衝區位置與火災室應有防火區劃,技術規則第 92 條第四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如依此規定,火災室與走廊應有一小時 防火時效區隔。但單一防火區劃內室內裝修隔間之走道,是否受該條文限制需就個別建 築物之情形事實認定。如採用此種型式最大的優勢在於避難緩衝區結合既有無障礙空間 無須增加額外空間,缺點為起火居室與走廊之間僅 1 次安全區劃且距離樓梯較遠,採用 此種型式的避難緩衝區的前提為走廊直接連通安全梯並應特別注意(1)確保避難緩衝區 與居室之間有防火區劃。(2)居室與走廊之間應為防煙門。(3)居室應有自動撒水設備。

(4)避難緩衝區與管理中心之間設置雙向影音通訊及管理(例如避難緩衝區編號定址)

來強化搜救功能。

一個區域失火時,人員可以往另一個區域避難。

圖 3-5 避難緩衝區-有安全梯的非起火居室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70】,經本研究整理)

上圖以防火區劃將建築物分為二個區域,其中一個區域著火時,另一個區域則形成 一個大面積的避難緩衝區,可以收容相當多的人員,目前我國建築技術規則第 99-1 條有 此規定(第二章第二節參照)。該 99-1 條規定,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區劃之樓地板面積 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 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 用鑰匙即可開啟。目前該條文之適用範圍係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之機構、學校、中心,

以及建築物使用類組 F-1、H-1 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等 大量收容避難弱者的場所,本項作法具有大面積的避難緩衝區。既有建築物改善時,僅 需將空間分隔成二個區劃,此措施應能應用於既有建築物之改善。

六、 無安全梯的非起火居室

以無安全梯的非起火居室作為避難緩衝區,提供暫時避難之場所,原則上不宜,例 外允許如圖 3-6,基本觀念上,我們可以將此型式視為圖 3-5 的另一種型式,某些舊建築 物既有走道狹窄無法安排避難緩衝區,以防火牆將建築物分隔成二個以上區劃,但另一 區劃之各居室空間均不宜開放提供避難緩衝區使用(可能為旅館的其他客房、可能為其 他各別區分所有的單元),此時,利用樓梯附近舊有茶水間或其他空間,改良成避難緩衝 區(紅色部分)。但這種型式的避難緩衝區,可能搜救上較為困難以及避難緩衝區煙控安 全性等問題,建議僅適用於舊建築物改善,並應特別注意(1)避難緩衝區與火源居室有 防火區劃隔離。(2)雖未直接連接安全梯但位於安全梯旁。(3)避難緩衝區之該空間應 限制可燃物。(4)避難緩衝區與管理中心之間設置雙向影音通訊及管理(例如避難緩衝 區編號定址)來強化搜救功能。(5)應有容易通達的專用區域。(6)起火居室應有撒水 設備。特別一提,採用此種型式者,火災可能發生於左區或右區,通常可能左、右區劃 各需設置一個避難緩衝區。

圖 3-6 避難緩衝區-無安全梯的非起火居室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70】,經本研究整理)

七、 避難昇降機間內擴大的區域

圖 3-7,火災時,無法經由樓梯自行避難的避難弱者可以經由昇降機避難,一般人員 可由樓梯避難。

圖 3-7 避難緩衝區-避難昇降機間內擴大的區域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70】,經本研究整理)

目前無障礙建築專章實施後,除了私人住宅及小基地建築物免設置無障礙設施外,

大多數的建築物都必須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提供行動不便者通達建築物各樓層。然而,

火災發生時,由於昇降機沒有緊急電源也沒有防火防煙功能,不能使用該昇降機避難,

而行動不便者又難以經由樓梯避難,因此不少學者均提出,應該設置安全的昇降機提供 給行動不便者避難的說法(陳建忠等【18】,2005;雷明遠【23】,2007;張尚文等【47】,2013), 美國 NFPA-101,英國 BS-9999 也允許有條件使用昇降機避難。

我國目前無論建築技術規則的一般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或者是建築物無障礙設 計規的無障礙昇降機,都不允許避難弱者自行由昇降機避難,但緊急用昇降機除了提供 消防滅火外,可以提供消防隊救災救人使用。目前國內不允許火災時使用昇降機避難,

因此本型式之避難緩衝區,需等到未來昇降機的功能提升為避難昇降機之後,才能允許 本型式的避難緩衝區。

茲將各種避難緩衝區型式在新舊建築適用性整理如下表 3-2:

樓梯間內的擴

度降低到 46%,延長避難完成時間 215%。當樓梯寬度 120 公分時,假設避難人流速度 100%,停留在樓梯口的輪椅會使人流速度降低到 38%,延長避難完成時間 267%。當樓 梯寬度 75 公分時,假設避難人流速度 100%,停留在樓梯口的輪椅會使人流速度降低到

度降低到 46%,延長避難完成時間 215%。當樓梯寬度 120 公分時,假設避難人流速度 100%,停留在樓梯口的輪椅會使人流速度降低到 38%,延長避難完成時間 267%。當樓 梯寬度 75 公分時,假設避難人流速度 100%,停留在樓梯口的輪椅會使人流速度降低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