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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受託財富管理之應盡義務之研究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緒論作為引言,將依序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方法範圍與架構。在研究 動機部分,關於雷曼事件發生後諸多備受矚目之財富管理爭議,儘管實務判決多 以財富管理受託機構之義務做為裁決基礎,但一般立論卻多強調產品性質,並認 為是爭議之主因,本文以為有必要分析實務案件,俾相關爭議獲得有別於一般立 論之另一面向的觀察,以釐清爭議之確切根源。至於研究方法,因需研究實務案 件,故採案件分析法,以雷曼事件發生後之銀行受託財富管理之實務案例為主要 研究範圍。最後,研究架構,本文擬依序以案件分析、問題歸納、判決比較、裁 判事實與依據之歸納、實務見解評析與後續因應措施檢討等要點進行論述,俾達 本文之研究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隨著美國次貸風暴與 2008 年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破產事件所帶來之金融危機,國內許多散戶投資人不僅未能如當初財富管 理金融機構所強調的獲得相當利潤,甚至有部分投資人連當初投資的本金亦付之 一炬,原本熱絡的理財活動一夕間成為眾所撻伐的焦點。投資人憤慨之餘,紛紛 訴諸各種訴訟上或非訟上之管道,控訴受託從事財富管理之金融機構在提供商品 之過程中有所疏失,致其遭受損失,進而主張契約無效或請求損害賠償。

為進一步了解前述財富管理爭議之癥結,本文蒐集雷曼事件後相關財富管理 爭議之實務案件,發現案件裁決基礎皆著重於財富管理金融機構的受託義務。換 言之,投資人是否得獲賠償之關鍵在於財富管理業者是否違反其作為受託人應盡 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上述觀察心得與近來對於財富管理爭議著書立論者之看法─多由產品型態 與特質切入,相當不同。自雷曼事件以來,一般學術上的討論針對結構型金融商 品之複雜性,似有認為其複雜之特質是導致爭議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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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實務案例裁決之重點皆不在於產品之特性,而是傳統受託義務之闡述,

故本文認為有必要就這個面向進行研究,以補充僅由產品面分析爭議所可能忽略 之觀點,俾未來在防制類似問題發生時,得以對症下藥。

綜上所述,本文之研究目的,乃希冀藉由實務案例之分析,進一步釐清財富 管理爭議問題之癥結,進而討論業者或主管機關在管制上之改進方向。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文採用之研究方法主要為「案件分析法」。為瞭解財富管理實務上之爭議 問題,將根據法院的案件與行政機關之裁罰,整理法院與主管機關對相關爭議之 裁決重點,以歸納出爭議類型,以及裁決之法理基礎。接著,透過上述爭議類型 和裁決法理之歸納結果,與主管機關在雷曼事件後所展開之改革作法進行比較,

以了解主管機關之改革是否有助於減少未來相關爭議。

相關案例的取樣時間以雷曼事件發生後之 2008 年作為始點,由於 2011 年後 財富管理相關爭議案件量已較為減少且爭議內容幾與 2011 年前無太大差異,故 2011 年後之案例即不再贅述。

上述取樣時間中,有部分案例即使在雷曼事件前即時有所聞,包括金融機構 之人員偽印盜領客戶存款、業務員不當授信評估、不當核放貸款、與逾權下單等,

基本上是金融機構內控作業的疏失,與雷曼事件後大量出現的指控財富管理機構 不當推介、顧問,未予妥適說明或告知等案件,有相當區別。故本文僅以後者為 主要研究範圍。

最後,本文考量銀行為我國金融市場上,財富管理客戶佔比最廣且爭議案量 佔比較多之主要金融機構,故上述財富管理爭議案件將限於銀行為財富管理機構 者。

總言之,本文將分析自 2008 年雷曼事件至 2011 年間,我國實務上有關銀行 受一般散戶投資人委託從事財富管理而生之司法及行政裁罰等案件,惟略去爭議 態樣是與雷曼事件發生間即偶見之內控疏失問題,並由上述案件之分析結果,與 雷曼事件後之主管機關針對財富管理所提出之改革作法加以比較,進以檢討其改 善作法是否有助於爭議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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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

研究架構的部分,本文在緒論部分將先向讀者揭示本項議題之研究價值與後 續影響上的重要性,並說明在研究範圍上的取捨考量為何,以供讀者理解本篇研 究研究之動機、目的與研究方法範圍上的限制情形。接著在第二章的部分,進入 財富管理爭議問題的現狀分析,即透過實務爭議案件作為分析素材,歸納爭議態 樣以及法院與主管機關對於此等爭議的裁決基礎為何?詳言之,司法訴訟案件的 部分,將依當事人之法律爭點進以彙整法院之裁判法理,而針對主管機關認定銀 行涉有違法情事或受託缺失並予裁處之案件,歸納其違法情事之類別與行政機關 裁處違法之依據,進而說明司法與行政機關認為業者所違反的義務規定為何。在 彙整歸納現行實務上所見爭議與法院及行政機關見解後,第三章將進入本文之論 述核心,即於法院爭點皆在義務履行與否之事實認定下,透過相同事實之判決為 比較,分析司法實務是否已就各別爭點形成心證上的共通性,以期提升當事人對 於爭議結果之可預測性,並參酌法規與學說見解,進一步評析法院判決於法理適 用和事實認定之妥適性,針對判決不合理處引鑑為立法檢討依據,同時依此提出 建議。最後,於第四章結論的部分,歸結本文以上之論述要點與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共分為四章以依序提出案件分析、爭議類型歸納、判決比較、

實務見解評析、義務認定歸納與主管機關改善作法之檢討,並於以下將各章內容 要點作一概說。

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以雷曼事件發生以來至近期有關銀行受託財富管理之司法訴訟案 件、非訟和解案件與行政裁罰等案件為基礎,由該等實務案件事實與當事人主 張,歸納出常見之爭議行為態樣、其中隱含之問題意識、實務判決之法規適用與 詮釋,以及可能構成之法律責任,以為本文後續之論析提供基礎。

第三章,承接前章歸納之爭議行為態樣與問題意識作為命題基礎,藉由判決 比較,觀察各爭點下判決結果相同與相異之事實類型,以供日後當事人參考;此 外,分析法院心證之基礎,並參酌法規及學說,評論司法判決之妥適性,就判決 不合理處,檢討主管機關針對雷曼事件以來所提出之後續因應措施,是否確實就 法規疏漏之處對症下藥,同時根據案件分析之觀察提出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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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綜合歸納主要內容作為結論。

以下為本文研究架構示意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銀行受託財富管理之實務案例 歸納爭議之行為態樣

違反不得在 台銷售之約 定

誤認信託為 銷售之爭議

未落實KY C與適合性 原則

未充分說明 與揭露

其他爭議 違反受託機構

對投資標的之 審查義務

業務人員資 格不符

判決比較

相同與相異判決之事實類型歸納

判決評析

主管機關因應作法之檢討及建議 案例爭議之改善建議

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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