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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我國自 1980 年訂定「殘障福利法」以來,隨著社會環境變遷與國 外福利思潮的引進,歷經多次修法,逐步建立趨於完善福利政策,從 1980 年的「殘障福利法」,到 1997 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間隔十年後,2007 年再次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從法令 名稱與實質條文內容的修正,皆顯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價值理念 開始有了相當大的轉變且受到重視,身心障礙者衍生或反應之問題現 象,某種層面可能意涵著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未獲得滿足,在服務提供 時,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乃是服務提供主要目標之一。因此,需求評 估與瞭解便成了服務設計與提供之首要工作,更重要的是,需求的界 定會影響到社會福利資源的分配或再分配,也將影響社會政策績效的 評定。

2012 年正式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從原本的十 六類轉為以八大類(詳如表 1.1)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影響,作為 鑑定與需求評估身心障礙的原則,全面的採 ICF 編碼方式取得身心 障礙證明,且效期至多五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加以明定:

「為維護身心障礙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 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定本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9)。 由此可見,需求評估不只是消極的發掘問題及需求,更是在積極的找 出問題,並尋求資源,增強其問題解決之能力。就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保障而言,需求評估呈現了身心障礙者需要什麼樣的福利服務,詳細 瞭解身心障礙者福利需求狀況,將使福利服務方案的設計更貼近身心 障礙者之真實需求,因此在提供相關福利服務之前,從事需求的評估 實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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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推展,極須政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

顧及國家社會、經濟整體均衡發展,並依各類弱勢族群之真正需要,

結合民間各界資源,提供最適當的服務。政府的施政作為,亦應能掌 握社會脈動,因應民眾需求,因此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推動,更應前 瞻性、計畫性、步驟性的規劃建構完整的福利制度,提供完善的福利 服務,讓民眾福祉獲得照顧。換言之,我們希望透過有系統的需求研 究 , 來 掌 握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需 求 ( needs )、 需 要 ( wants )、 感 覺

(perceptions)及偏好(preferences),再根據這些資訊來提出改 進現有福利服務的意見,期望能對往後福利服務的提供有實質的助益。

近年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在地方政府中扮演日趨重要的角色。

有鑑於此,找出地方政府處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上的問題與缺失更形 重要。根據李淑容、賴兩陽(2001)之研究,地方政府於推動身心障 礙福利業務上較常出現的問題包括如:人力短絀、專業不足、各縣市 預算分配給身心障礙者相差懸殊、業務龐雜繁瑣、法規與實行的落差 等等。整體而言,目前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業務雖有城鄉差距、

資源不均的現象,但從 2007 年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過之後,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資源制度更為周延,許多改變與新措施對於地方政 府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勢必會有更大的突破與成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強調以就業、教育機會的提升,增進 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質,不再偏重金錢補助,以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 的救濟,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服務當然也含括在內,但服務輸送的必要 條件是能有效的溝通。隨著法律的制定,政府部門對身心障礙者福利 服務的提供,從出生至年老,在各階段均成立專職單位提供服務,包 括就醫、就學、就業及就養部分。由於每個部門均在自己的領域努力,

少做橫向聯繫的工作,造成身心障礙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出現斷層 現象,無法獲得整體性、連續性的服務。因此針對高雄市政府提供的 服務,身心障礙者受益程度或滿意度為何,結果尚待實證,此亦為本 研究欲探討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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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雄市政府市政統計截至 108 年 3 月止,高雄市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者共計 141,482 人(詳如表 1.2),佔全國總身心障礙人 數的 12.04%,全市總人口的 5.10%。為因應身心障礙者的需求,高 雄市政府社會局已推動多項福利服務措施。惟身心障礙者因年齡、身 體與家庭狀況的不同,需求呈現出相當的異質性與多元化,為深入瞭 解高雄市的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醫療保健、交通及社會參與等福利 需求及對現行服務措施的滿意度,有必要從事整體的研究,以作為政 府及民間規劃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措施之參考。

表 1.1 身心障礙新制八大類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跨兩類別以上者

舊制轉換新制暫無法歸類者

表 1.2 身心障礙新制八大類人數

類別 人數 總計

第一類 40,417 人

141,482

第二類 19,262

第三類 1,769

第四類 6,915

第五類 1,626

第六類 10,793

第七類 44,075

第八類 535

跨兩類別以上者 13,254

舊制轉換新制暫無法歸類者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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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係依身心障礙權益保 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 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 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因此,本研究有以下目的:

(一) 瞭解高雄市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狀況與福利服務需求,包括基本 資料、居住狀況、休閒活動及交通狀況、生活起居狀況、家庭 經濟狀況,醫療照顧及福利服務需求、教育服務需求和工作現 況等,以作為高雄市政府制訂前瞻性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與研 修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法規之重要參考。

(二) 分析高雄市各行政區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之差異,及其對現有 福利服務的使用狀況,以作為相關身心障礙者福利方案設計與 政策規劃之參據。

(三) 調查資料可提供高雄市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比較,瞭解並檢視 民眾需求及服務提供之間是否存在落差,俾利修正;更作為提 供個別化服務之參考依據,使身心障礙者獲得最適當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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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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