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需求評估新制內涵
2012 年正式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改變了整個福 利資格取得的步驟,主要分為「身心障礙鑑定」和「需求評估」二部 分。在醫院鑑定端遵守身權法第六條規定:「籌組專業鑑定團隊。」, 加入了活動及社會參與第二階段功能評估,共同完成身體功能構造、
活動與參與功能及環境的評估,完成鑑定報告(嚴嘉楓等,2015),
由此可見,有別於以往只要經專科醫師單一專業判斷就可取得身心障 礙手冊。根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明訂:「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
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 為之。」
然而,要獲得政府與民間單位的福利與服務措施,勢必要先取得 身心障礙證明,依其表達性福利需求的類別,再區分為三種服務分流,
作為取得福利服務機制(徐英嘉,2012)。在社政需求評估端,即是 決定障礙者服務資源取得的依據,以便進行各種福利資格的認定,身 心障礙者如有分流三「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照顧服 務」之需求則進入需求評估階段,需求評估辦理方式,遵循身心障礙 權益保障法第 50、51 條規定:「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 人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照顧服務,促進其生活品質」。辦理服務提 供前,必須係由需求評估人員實際進入障礙者所處環境,進行面對面 訪談,深入瞭解其生活經驗、執行日常生活困難程度、福利需求及環 境因素等。
需求評估訪談表建構以「瞭解身障者生活經驗及需求」為目的,
在「活動及參與」九大面向,共選入 72 個 ICF 與 ICF-CY 編碼,運 用「表現及能力分級」評估方式,以國際通用之 ICF 與 ICF checklist 之五分級判定尺度,反應身體功能損傷、身體構造損傷、執行活動困 難及活動與參與的限制生活程度(內政部,2012),完整收集身障者
11
各生活面向的實際生活情境與無特定環境影響時之限制程度,以作為 主動連結提供所需之福利服務的基礎(周宇翔等,2017)。同時必須 籌組相關專業團隊進行服務使用審查建議,藉由各個不同專業觀點互 動,理解身心障礙者需求,保障其權益,取代過去偏向單一的決策模 式(周宇翔等,2015)。藉由多樣性的團隊成員,讓問題與需求,進 行更完整性的理解與建議。
專業團隊會議是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中的重要一環,依「需求評 估訪談表」、「評估人員建議」進行服務資格審查及認定,專團會議 人員之組成係依法召集來自不同專業背景人員,如:職能治療師、物 理治療師、特教人員及社工師等,給予法定福利項目需求的建議。針 對分流三「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照顧服務」法定福 利服務需求項目,於審查會後由需求評估社工至系統派案提供服務單 位,若為單一需求者,則自行轉介服務提供單位處理;若屬於多重需 求障礙者,將轉介至個案管理中心進行後續服務輸送。此外,專團審 查建議對於後續服務輸送與輸送單位及服務佈建計畫具有重要影響 力。
全國各縣市對於福利服務服務輸送皆有自己的分類方式,高雄市 將需求評估訪談結果,依民眾福利服務使用需求區分為「顯性需求」、
「潛在性需求」及「隱性需求」三種,並進行後續福利服務服務輸送 作業(詳如表 2.1)。
12
表 2.1 服務輸送類別
類別 內容
顯性需求
身心障礙者或家屬具表達性需求並經需求評估建 議使用,且三個月內有實質服務使用需求者,由社 會局需求評估社工於專業團隊審查後至系統派案 服務單位,由服務提供單位主動聯繫案家,經服務 單位審查符合服務使用資格者,據以提供服務,另 為瞭解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之情行並提升服務效率,
服務提供單位需於社會局派案後三天內至系統收 件,十天內回報服務情形,並於期限登載服務紀錄 完成系統回報。因此,顯性需求可作為現階段資源 整合及建置參考。
潛在需求
身心障礙者或家屬具表達性需求並建議使用,惟 1 年內無實質服務使用需求者,由社會局需求評估社 工提供書面申請資訊給案家,待案家使用意願變 動,即進行派案並銜接服務資源。針對潛在需求可 作為中期資源建置規劃參考。
隱性需求
身心障礙者或家屬無表達性需求,惟需求評估社工 建議使用之福利服務項目相關資料,此需求不需至 系統派案處理,列為長期資源建置規劃參考,且身 心障礙者於重新鑑定前,如有使用意願變動,即可 銜接服務資源。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