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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過去十年間公共建設民營化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由政府管制經營轉變為民 間企業特許經營,讓財政困窘的政府引入民間 資金,提供人民需要的公共建設。

但如果想要吸引民間企業參與公共建設,必須要有財務上的誘因。一般財務計畫 會以自償率(Self-liquidation ratio, SLR)為主要評估指標之一,如果自償率小於 一,成本無法完全回收,政府可給予補貼或投資興建一部份,如果自償率大於一,

成本可以完全回收,特許公司可得到額外之利潤,且政府基於社會公平原則,可 向特許公司收取權利金。政府進行一民間參與計畫案前,會評估計畫案能否完全 自償,再決定民間參與的方式,對於可以完全或部分自償回收的新建(興建)公 共建設參與案,政府多半採用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方式,由民間企 業興建、經營,在特許年期屆滿時,設施所有權歸政府所有。

一般以 BOT 方式興建公共建設需要長時間的經營,特許年期往往超過數十 年,計畫案進行期間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存在,特許公司必須承擔許多風險,包 括興建風險、營運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等。過去有學者在 BOT 財務計畫 評估的研究中(Malik Ranasinghe, 1999、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1、孫秀 芝,2002),以特許年期、收取費用與政府補貼等作為評估項目,但是這樣的評 估都只限於特許計畫案開始之前,提供選擇最適策略方案的參考。對於計畫案開 始執行後,與預期產生差異的應變方式,並沒有提出解決的辦法。因此,有學者 希望透過風險的概念(李建銘,2000、嚴順利,2004),以模擬的方式將風險量 化,提供計畫案參與者風險資訊,做為決策參考,但仍舊沒有提出在風險產生時 如何應變。

另外,有從社會公平的角度探討權利金之給付(吳善楹,2002、黃思綺,2003)

以及在權利金收取上,加入實質選擇權的觀念(蕭心怡,2004),希望藉由增加 權利金給付的彈性,讓政府與特許公司共同承擔風險與收益。但是特許計畫產生 風險時,可以調整的因素並不僅限於權利金,其他與整個財務計畫的相關變數都 可以具有彈性的調整。

當營運風險與市場風險產生,特許公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不如預期。此時 收益可能不足以完全自償的情況下,特許公司可以透過收取費用、政府補貼或調

整特許年期的經營狀況,但是增加收取費用會增加人民負擔,補貼在公平性上亦 有所爭議。調整特許年期在這三者之中,是比較不具爭議性,也比較符合社會福 利。

相關 BOT 計畫特許年期之訂定並無相關法令規範,亦無理論依據可循,以 高速鐵路 BOT 計畫而言,為何特許年期訂為 35 年?在某些情形下其又可以展延 5 年?而法國迪斯奈 BOT 計畫特許年期為何 50 年?政府於招標須知公告特許年 期如何訂定?以目前國內相關 BOT 計畫案特許期限訂定而言,在實務運作上,

都採固定式特許年期,亦即,高速鐵路計畫特許期限 35 年,此特許期限是由主 管機關於招商前,透過財務評估的假設,並參酌過去相似案例而定。由於,此課 題在相關研究與文獻少有科學性與系統性的討論,因而本研究所要思考的問題 是,此特許年期之訂定影響財務可行性分析甚大,對於財務風險分攤影響亦甚 距,因此,如果能提出相關理論依據分析,BOT 計畫之特許年期訂定問題,將有 助於政府推動 BOT 計畫財務分析與變更彈性特許期限之參考。

由此觀之,政府訂定特許期限之年期攸關該計畫之財務可行性高低,亦與政 府獎勵誘因範圍大小有關,對於投資者之財務利益與風險影響甚大。因此,在討 論其他 BOT 計畫之財務自償、財務風險議題時,應先討論計畫之特許年期如何 訂定似乎方為根本。

根據本文之前述研究動機說明,本研究目的如下:

1. 構建 BOT 計畫特許年期決定模式,作為日後有關 BOT 訂定年期之參考。

2. 構建 BOT 計畫特許年期調整模式,作為 BOT 計畫特許年期調整機制之參考。

1.2 研究範圍與限制

1.2.1 研究範圍

1.2.1.1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一般而言 BOT 係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包含了其他 OT、ROT 等方式,

但本研究所稱 BOT 僅限於促參法第八條第一款中所述七種興建方式的第一項,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1.2.1.2 以交通建設為主要探討範圍

促參法所適用範圍廣泛,涵蓋交通、公園綠地、焚化爐、學校等設施。但因

不同公共設施在服務性質截然不同,可能會造成特許期限訂定有所所差異,因 此,本研究範圍之二乃是以交通運輸設施為討論範圍,其餘促參法所適用範圍之 公共設施則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內。

1.2.1.3 特許年期

按照目前所適用之規定,特許年期的計算方式為,特許契約中所訂之履約期 間開始日至履約期間結束日的這段時間。各種不同的計畫案履約期間開始日的決 定也會不同,一般會於特許合約決履約期間開始日,也有計畫以某一天或計畫案 中某一項工作完成(如取得地上權或取得建築執照等)日作為履約期間開始日。

許多文獻對於特許年期亦有不同的名稱,在促參中稱為營運年期,在獎參中稱為 許可年限,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契約及要項之研議成果報告書(2002)中稱 則為投資契約期間,在本研究中以「特許年期」作為統一的名稱。

1.2.1.4 以政府角度為主兼顧民間企業報酬率與營運風險

政府與民間企業對特許年期要求不同,民間會期望特許年期越長越好,但 是,政府則期望給予適當特許年期即可。因此,本文希望由於從政府角度為主兼 顧民間企業效益,來討論此一研究課題。

1.2.1.5 特許年期調整

在本研究中所稱特許年期的調整為,「特許計畫履約期間,特許公司預期收 益與實際收益出入達到需調整特許年期標準時,主管機關對原先契約所設定的履 約年限進行延長或縮短」。此與促參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特 許契約之延長不同。

1.2.2 研究限制

1.2.2.1 以財務效率為主要考量

對於特許年期決定與調整,以財務觀點為主要考量,對於經濟效益層面所考 慮之外部效益,由於牽涉範圍廣大為簡化分析起見,本研究乃以財務角度來分析。

1.2.2.2 未考慮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所牽涉範圍較廣,為簡化模式,本研究不考慮特許計畫案進行中,

可能產生的交易成本。

1.2.2.3 假設風險產生並非特許公司引起為主要考慮的狀況

假設特許計畫期間營運與市場風險產生造成虧損,並非由特許公司或政府任 一方缺失而造成。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1.3.1 研究方法 1.3.1.1 文獻評析法

以特許年期為主軸,針對國內國外期刊、政府機關刊物、論文與網路蒐集相 關資料,進行統整評析。

1.3.1.2 模擬方法

利用本文所展模式,運用國內相關 BOT 計畫進行案例隨機營收模擬分析,

以了解本文模式之可用性。

1.3.2 研究流程

本研究的流程如圖 1-1,步驟說明如下:

步驟一:確定本研究動機與目的。

步驟二:界定本研究問題與範圍。

步驟三:針對 BOT 財務評估、特許年期相關文獻與 BOT 案例之特許年期三方面,

從網路、期刊與論文三方面,進行資料蒐集。

步驟四:統整蒐集的 BOT 案例資料與收益標準並評析之。

步驟五:構建模式,構建特許年期決定模式與特許年期調整模式。

步驟六:針對所構建之特許年期決定模式與調整模式,進行實例模擬驗證。

步驟七:綜合相關文獻與模式驗證結果,提出本研究結論與建議。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問題界定

文獻回顧

文獻統整評析

BOT案例之 特許年限 特許年期

相關文獻 BOT計畫

財務評估文獻

營收模擬與 實例分析

特許年期調整 機制構建 特許年期決定

模式構建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