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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在國際及國內的定義與發展現況

第一節  美容醫學在國際及國內的定義與發展現況 

美容整形(Cosmetic plastic surgery) 之定義包含手術性與非手術性之回復或改造 身體外貌的程序,爲了改善外表或增加自尊心(American Society of Plastic Surgeons, 2013)。由於美國是目前整形市場金額最龐大的國家(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esthetic Plastic Surgery, 2011 ),故由其整形外科醫學會( American Society of Plastic Surgeons ) 在 2012 年所發表的報告,便可瞭解近來微整形的興盛概況。該報告指出美容手術 (Cosmetic surgery) 的手術量,由 2000 年之 1,901,049 下降至 2012 的 1,594,526,成長 率為-16%。反觀微整形 (Cosmetic minimally-invasive procedures) 的執行量則由 2000 年之 5,500,446 增加至 2012 的 13,034,750,成長率為 137%。顯示微整形的盛行率在 2000 年至 2012 年間的攀升的趨勢。而微整形的所有術式中,則以 A 型肉毒桿菌 (Botulinum Toxin Type A)及皮下填充劑(Soft Tissue Fillers)的施打之提升率最高,

由 2000 至 2012 間共增加 680%及 205%(ASPS National Clearinghouse of Plastic Surgery Procedural Statistics, 2012 ) 。

美容醫學在台灣的定義是指:在醫師或護理人員於專業醫師的指導下,透過 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或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非侵入 性之醫療技術,目的是改善身體外觀而非治療疾病。而國內俗稱的「醫美」一詞,

由於是由醫師或護理人員於專業醫師的指導下執行之醫療業務,應正名為「美容 醫學」而非「醫學美容」。「美容醫學」醫療業務內容主要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 光電治療,如雷射、脈衝光等;第二類是針劑注射治療,如肉毒桿菌、玻尿酸或 微晶瓷等;第三類是美容手術,如隆鼻、隆乳、雙眼皮手術或削骨手術等(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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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 2013)

王今暐在「發展契機或健康隱憂?從後進發展觀點看台灣的醫學美容產業」

之研究中,探討美容醫學產業在國內的發展之可能性與限制性,研究發現:隨著 醫學美容的服務市場越來越廣,國內對於從事醫學美容之醫師人力以及相關產品 之需求是逐漸增加(王今暐,2010)。此外,研究(王今暐, 2010)結果亦顯示直至 2009 年,國內醫學美容醫療服務的消費族群主要是國內民眾,僅有少數是來自醫 療旅遊。而且,美容醫學服務的擴大,雖增加醫師的醫療服務項目與收入來源,

但未發現相關服務人員(如從旁協助醫師的護理師或美容師的)的就業機會有增 加的趨勢。

然而,在目前台灣的衛生政策與保險制度體制下,開始有所轉變,美容醫學 醫療服務市場的擴大,很可能促進必要性(急性)醫療的醫師人力流失;再者,

美容醫學服務可增加醫師的收入來源,使得許多與美容相關與非美容相關的專科 醫師,紛紛投入美容醫學領域,因此可能抵消政府衛生機關致力於改善醫師人力 分佈平衡的努力。(王今暐, 2010)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美容醫學市場之擴張對我國醫療體系、醫療制度發展及 民眾健康權之衝擊影響」的專案報告中顯示:關於美容醫學執業現況之初步統計,

若以主要執行美容醫學之診所為對象,約有683 家診所(525 家健保、158 家非健 保),1,104 位醫師及 1,537 護理人員(共 2,641 位)執行美容醫學業務(行政院衛 生署,2013)。上述資料若再加上與美容醫學相關的科別,依據「醫事管理資料庫」

之統計:皮膚科、整形外科、外科及眼科,合計約1,973 家診所,執業登記醫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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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約3,291 人。再者,由「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資料顯示:該學會約有 1,497 位會員,但該會表示,並非全部會員都從事美容醫學業務,即便如此,會員人數 相較於民國96 年的 1,020 人,仍有明顯的成長,可知有越來越多的醫師對於美容 醫學具有十分濃厚之興趣。

最後,由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102 年)推動的相關政策方向可發現:美容醫 學市場的日益茁壯不容小覷。雖是如此,由於政府對美容醫學業務之規範缺乏明 確性及完尚性,美容醫療項目資訊多元、品質不一,使得民眾沒有具體之判斷標 準,故所接受的美容醫學診療內容之風險可能未被充分告知,或是事先無法得知 執業之醫療人員的經驗是否充足,導致美容醫學糾紛的產生。故此,在國內美容 醫學市場蓬勃發展之際,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美容醫學所引發的問題或是醫療糾 紛,開始進行介入與管理,衛生署遂於民國 103 年對美容醫學之執業機構認證、

執業人員資格與美容醫學之廣告三方向加強管理,以提供民眾具有安全性及品質 保障的美容醫學服務環境(行政院衛生署,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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