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自我污名化之相關研究
探討污名化、自我污名化的相關文獻中,早期在探討污名的焦點多放在精神 分裂症患者身上(Corrigan, 2005),有大量的研究探討對於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污 名影響(Rüsch, Angermeyer, & Corrigan, 2005),近年許多研究者也開始注意其他 疾病的污名化影響,如愛滋病(Mak et al., 2007)、憂鬱症(Yen et al., 2005;韓德 彥,2009) 、痲瘋(DiIorio et al., 2003)、糖尿病患者。多數污名研究仍主要針 對精神障礙患者為研究對象,鮮少針對肢體障礙、視覺障礙或聽覺障礙作為污名 化的研究。此三障別仍存在與一般學生在人際互動感受、人際親密上的差異與困 難,而歸究其原因多半歸因於自身身為身心障礙的緣故(張統偉,2000)。
前文曾提到只要個體處於社會環境下,就會有社會分類、社會標籤與污名化 的問題,身心障礙身分亦也不例外。在台灣社會中將身心障礙歸類於弱勢族群,
具有需要社會救助、提供協助等刻板印象標籤在身上。無論受污名的身份為何,
污名感受為一種內在自我概念扭曲、適應的歷程,個體所經歷的情緒、認知、行 為上均有類似共通的模式與狀態。雖目前針對身心障礙中非精神障礙的相關研究 不足,仍可由其他相關研究在污名化與自我污名化相關研究進行探討,了解自我 污名化對於受污名的群體會有如何類似的影響。並先由污名化本身做一個概括性 的理解。
一、 污名化的意涵
Stigma,常被中文翻譯為「污名」或是「烙印」,最早源自於古希臘文「stigmata」, 意指已經被認定的羞恥或是名聲敗壞的污點,源於古希臘的一種文化習俗,將戰 敗的戰俘、奴隸、罪犯或叛徒身上加記號,使受標記者處於社會中公然次等的標 記(Goffman, 1963)。Goffman(1963)為最早在學術上定義污名的社會學家,長 期投入研究微觀層面的社會互動,瞭解個體如何在社會脈絡與情境中交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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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著作「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Stigma: No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oiled of stigma)」以許多研究、案例說明污名的本質、來源與結果。
Goffman(1963)以微觀的角度系統化探索一群無法被社會完整接納,需要 不斷努力適應自己身份認同的人,認為「污名」是指從社會團體中的多數人以社 會規範角度去評斷、標籤化他人為異類、損壞的個體,進而影響使被污名者被社 會邊緣化得一個過程與狀態,受到污名化的人的身份認同歷程中,需不斷對抗別 人強加在他們身上的形象。Goffman 並將「污名」區分為三大類:「身體污名」、「人 格污名」以及「族群污名」(曾凡慈,2010)。「身體污名」即為本研究所欲探討的 主要面向,係指個體因身體缺損或與大多數人差異而導致獲得貶抑的社會分類。
「人格污名」則是指社會價值觀中較不被讚許的特質或行為表現,如軟弱、不誠 實、精神異常、囚犯、藥癮、酗酒、同性戀、失業、自殺未遂等。「族群污名」則 是指國族、種族、或宗教上的污名,一如希特勒當時提倡種族淨化政策,即是將 猶太人、吉普賽人等族群冠上了污名導致。
事實上,污名舉目皆是,只要社會分類存在,個體就會存在團體身分,而有 了社會分類就會產生社會比較,刻板印象與污名相應而生。與污名相關的族群在 不同文化下有不同的污名程度以及污名分類,只要在相較於主流的族群有偏差的 狀況,或是有可能危害到主流族群的規範,都有可能產生烙印狀況(陳志軒等人,
2012)。學術研究中多將污名分為「社會/大眾/公共污名(social/public stigma)」
與「自我污名(self-stigma)」(Rüsch, Angermeyer, & Corrigan, 2005)。
(一) 社會污名
社會污名的定義解釋目前分兩個面向,一為將社會污名解釋為社會裡的多數 人依據那些被標籤團體中的一些有關的特質進行分類,對被污名者產生偏見與顯 露歧視的態度(Link & Phelan, 2001),如以膚色、種族來將人區分,或是以障礙 類別區分,有視障者與聽障者的區分。此亦包含「身體污名」、「人格污名」與「族 群污名」(Goffman,1963)。「社會污名」是以個體外的他人、環境對個體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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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標籤。二為以「個體內」的感受為定義,Corrigan(2004)研究求助行為 的污名,認為社會污名是個體知覺到來自於他人、社會的看法,認為社會對其求 助行為不受歡迎。以此定義而言,身心障礙者被社會歸類為弱勢族群、功能受損 的、需要扶助的人,感受或知覺到他人、社會對他個人或同族群不受歡迎或貶低 的感覺為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污名。
學術上多使用 Link 與 Phelan(2001)對污名內涵的概念。Link 與 Phelan 指 出污名存在權力情境中,有地位或身份的差異才有污名的產生,其包含標籤
(labeling)、刻板印象(stereotyping)、區隔(separation)、地位喪失(status loss)
與歧視/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元素組成。而東方的污名研究所得出的污名元 素較注重關係,韓德彥(2001)在參考 Goffman(1963)探討破敗腐蝕之身分(spoiled identity)的社會污名理論,及 Kleinman 等人(1995)在中國癲癇污名研究後,主 張的污名內涵有:自尊與權力(Self-esteem and power)、婚姻阻力(遺傳因素)、
重要他人的排斥(關係破壞)。
以身心障礙者來說,在人際與社會互動的脈絡下,會經驗到自尊與權力的衝 突,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身份(標籤)受到社會污名(刻板印象上較差的、怪 異的)的關係,引起自尊上的受損,並感知社會團體的刻板印象等(區隔),引發 內在動力,認為需要為自己爭權的行為(感受到差別待遇、地位喪失),或感受到 權力團體而躲避的情形。在婚姻阻力層面,身心障礙者在開始面對兩性、情感需 求時,即開始面對社會污名及自身自我概念的衝突,覺得因自己身為身心障礙者 而在情感上受挫(王怡婷,2001;張英鵬,2001; 張統偉,2000; 萬明美、張照 明、陳麗君,1997)。有些人亦會經歷到重要他人的排斥,如家人、愛人、朋友等。
(二) 自我污名
「自我污名」是指個體內在本身的一種自我評斷的運作過程,當個體意識自 己被歸類於某受到貶抑的、受污名化的群體中,感受到社會上對於此受污名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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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刻板印象、偏見、歧視時,進而贊同、內化這些信念、感受與行為,並將這些 社會無法接受的部分自我標籤(self-labeling),減損個體的自尊與自我價值感,給 予自身負向評價與負面自我認同(Blankertz, 2001;Corrigan 與 Watson, 2002;
Corrigan, 2004)。Van-Beakel(2006)研究污名化對於疾病的影響,發現當患者產 生污名內在化時,會有自尊降低、罪惡感、擔心、丟臉的感受。自我污名化就是 指污名內在化(internalized stigma)(Van-Brakel, 2006; Vauth, Kleim, Wirtz, &
Corrigan, 2007),個體將污名內化為對自己的負面意象(Jenkins & Guarnaccia, 2003),是一種對污名的內在主觀經驗及在個體內的心理影響(Ritsher, Otilingam,
& Grajales, 2003)。
「社會污名」與「自我污名」彼此的關連性高,且具有絕對性的影響。Vogel、
Wade 與 Hackler(2007)針對兩者進行關連性研究,發現是「社會污名化」會促成
「自我污名化」,且「自我污名」會用各種防衛機轉去影響到一個人的生活適應與 心理健康。
(三) 自我隱藏
除了「自我污名」與「社會污名」外,張虹雯(2011)從研究結果中發現,
污名不應只有社會污名及自我污名兩類,應再加上「自我隱藏」才可完整測量當 事人對被烙印、不受讚許的認知、情緒與行為表現等層面。「自我隱藏」指的是個 體知覺到威脅或是負向經驗時,隱藏會受到威脅的訊息的程度,包含:會將事情 自行保密、對自己的秘密或負向想法只對很少數的人講,以及對於自我揭露有負 向預期。在本研究中以自我污名化量表中的「社會撤退」與人際親密量表中的「主 動表露」兩部分可探知身心障礙者在自我隱藏的面向狀況。
二、 自我污名化的內涵
自我污名的構念中有許多複雜的社會性與個人內在因素,為環境與個體內在 的交互作用引發自身的評價歷程。在自我污名的內涵元素上 Corrigan 與 Wat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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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以精神疾病患者作為污名的研究對象探討污名的內涵及影響,認為自我 污名的內涵包括:
1.刻板印象(stereotype): 個體對於自我有負面的信念,同意社會上刻板印 象偏見,包含虛弱體質、沒有能力行為的特質等。刻板印象這向度簡言之,表示 個體內在認同程度。
2.偏見(prejudice): 個體同意這些刻板印象,而有負面的情緒反應。例如低 自尊與低自我效能。屬於個體接受後的情緒與信念反應。
3.歧視(discrimination): 個體對於偏見的行為反應,例如我容易喪失求職與 居住機會。為個體針對自己的污名相應而生的行為反應。
此三點均有個體認同了這些加諸在他們身上的觀念,而不易產生駁斥,有照 單全收的情形(Corrigan & Watson, 2002), Ritsher、Otilingam 與 Grajales 在後兩 年(2003)發展精神疾患污名內在化量表,即採納 Corrigan 與 Watson 對自我污 名的定義編製量表,依據其研究結果將自我污名的內涵分為五類。
1.社會疏離/區隔(alienation):指個體相較於社會其他成員有落差的主觀看法 或對自己有損壞的認同。
2.刻板印象贊同(stereotype-endorsement):指個人同意社會所隱含的刻板印 象。
3.個人歧視經驗/覺察歧視(perceived discrimination):指個人覺察被他人如何 對待的方式。
4.社會退縮(social-withdrawal):指個人傾向限制自己的社會互動與接受自己 污名的處境。
5.污名抵抗(stigma resistance):指個人傾向對污名的抵抗或使自己不受污名 所影響。
此量表在台灣由唐宜禎等人(2009)進行中文化後,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改 編,污名向度保持一致。唐宜禎等人研究自我污名化是否在外顯或內隱的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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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會有差異,以精神障礙者與脊髓損傷者為研究對象,發現無論外顯或內隱的 障礙者均在主觀上感受到污名且有自我污名化反應,尤其在刻板印象認同的部分,
顯見社會文化上的負向標籤對個體的影響無論是可視或不可視的影響均存在。如
顯見社會文化上的負向標籤對個體的影響無論是可視或不可視的影響均存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