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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小學高年級不同背景音樂教師教學後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臺中市國民小學高年級不同背景音樂教師教學後

一、教學後音樂教師使用資訊融入教學意願的統計分析

表 4-20 是教師教學後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使用意願上,各題得分之平均數 與標準差的分析表,各題之平均數均在 3.88 以上,顯示臺中市國民小學高年級 音樂教師在教學前實施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的意願很高。教師在教學後使用資訊 科技融入教學之意願最高平均分數達 4.36。以全部 8 題總體來看,平均分數達 到 4.07。

表 4-20 音樂教師教學後使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之意願的統計分析(N=218) 層

面 題 號

題 目 平均數 標準差

教學 後

1 我願意使用電腦資訊設備管理音樂教學文件或記錄學生成績。 4.36 0.61 2 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設備來記錄學生的音樂學習成果或學習

歷程。 4.26 0.72

3 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來進行學生的音樂學習評量。 3.94 0.74 4 我願意使用個人電腦或網路讓學生進行音樂學習評量的相關

活動。 3.91 0.78

5 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來進行補救教學。 3.88 0.75

6 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設備來記錄自己的音樂教學心得與歷程。 4.04 0.67 7 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設備來解決音樂教學所遇到的難題。 4.16 0.61 8 我願意用網路與別人合作並分享自己的音樂教學心得、設計、

評量。 3.97 0.69

整體教學後使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之意願 4.07 0.70

二、教學後音樂教師使用資訊融入教學意願的差異分析

本研究在教學後音樂教師使用資訊融入教學意願的差異分析,是以八個背景 變項為自變項,教學後使用意願為依變項,採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分 析,分析各背景變項在依變項的平均得分上之差異情形。表4-7為不同個人背景

變項之高年級音樂教師,在資訊融入音樂教學使用意願中之「教學後」層面平均 數的差異分析。其中性別、最高教育學歷、任教年資、每週音樂授課節數、電腦 資訊研習(訓練)時數、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研習(訓練)時數、資訊科技融入 音樂教學的經驗上皆無顯著差異。只有參加電腦資訊研習(訓練)時數(F=3.31,

p =.004)和每週運用電腦在教學上的平均時數(F=5.43,p =.000)這兩項有顯 著差異。 意願有顯著差異(F=5.43,p =.000),再經 Duncan 法事後比較分析,發現運 用電腦平均 26 小時以上之教師,其教學後使用資訊課技融入的意願,顯著高於

類 別 項 目 有效

類 別 項 目 有效

類 別 項 目 個

數 平均數 標準差 顯著性

依變數 最高學歷

丁 專科

大學

研究所(含以上)

1 119 98

4.00 3.87 4.09

. .688 .675

.020*

* p<.05

註:甲代表「我願意使用電腦資訊設備管理音樂教學文件或記錄學生成績」;乙代表「我願意使用 資訊科技設備來記錄學生的音樂學習成果或學習歷程」;丙代表「我願意使用個人電腦或網路讓 學生進行音樂學習評量的相關活動;丁代表「我願意用網路與別人合作並分享自己的音樂教學 心得、設計、評量方法

3. 任教年資:

「任教年資」對於教學後所有題目的題項均無顯著差異。

4. 每週授課節數:

「每週授課節數」對於對於教學中所有題目的題項均無顯著差異。

5. 參加電腦資訊研習時數:

「參加電腦資訊研習時數」對於「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設備來記錄學生 的音樂學習成果或學習歷程」(p =.006)、「我願意用網路與別人合作並分 享自己的音樂教學心得、設計、評量方法」(p =.029)兩項目經ANOVA檢 定有顯著差異,再以變異數同質性檢定,發現題項的變異數與參加電腦資訊 研習時數的變異數相同,故使用LSD法來檢定其顯著性,所得結果如表4-23。

在「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設備來記錄學生的音樂學習成果或學習歷程」題 中,參加「21~40小時」顯著高於「1~20小時」、「101小時(含)以上」者;

參加「41~60小時」顯著高於「1~20小時」、「101小時(含)以上」者;參 加「81~100小時」顯著高於「1~20小時」、「101小時(含)以上」者。在

「我願意用網路與別人合作並分享自己的音樂教學心得、設計、評量方法」

題中,參加「21~40小時」顯著高於「1~20小時」者;參加「41~60小時」顯 著高於「1~20小時」者;參加「81~100小時」顯著高於「1~20小時」、「61~80

小時」、「101小時(含)以上」者。 參加過」,b代表「1~20小時」,c 代表「21~40小時」,d 代表「41~60小時」,e代表「61~80 小時」,f代表「81~100小時」,g代表「101小時(含)以上」。

6. 參加過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研習(訓練)時數

(Games-Howell 檢定)

類 別 項 目

類 別 項 目

b代表「1~5小時」,c 代表「6~10小時」,d 代表「11~15小時」,e代表「16~20小時」,f 代表「21~25小時」,g代表「26小時以上」

類 別 項 目

類 別 項 目

c 代表「6~10小時」,d 代表「11~15小時」,e代表「16~20小時」,f代表「21~25小時」,

g代表「26小時以上」。

由上表得知,「每週運用電腦平均時數」對於「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來進行 學生的音樂學習評量」此項,「1~5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者;「6~10 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者;「11~15小時」教師顯著高 於「從未使用」、「1~5小時」者;「16~20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者;

「21~25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者;「26小時以上」教 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者。「每週運用電腦平均時數」對於「我願意使用個人 電腦或網路讓學生進行音樂學習評量的相關活動」此項,「6~10小時」教師顯著 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者;「11~15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

者;「16~20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者。「每週運用電腦平均時數」

對於「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來進行補救教學」此項,「1~5小時」教師顯著高於

「從未使用」者;「6~10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者;「11~15小時」

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者;「16~20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 未使用」、「1~5小時」、「6~10小時」者;「26小時以上」教師顯著高於「從 未使用」者。「每週運用電腦平均時數」對於「我願意使用資訊科技設備來記錄 自己的音樂教學心得與歷程」此項,「26小時以上」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

「1~5小時」、「6~10小時」者。「每週運用電腦平均時數」對於「我願意使用 資訊科技設備來解決音樂教學所遇到的難題」此項,「6~10小時」教師顯著高於

「從未使用」者;「11~15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者;

「16~20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26小時以上」教師 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6~10小時」者。「每週運用電腦平均 時數」對於「我願意用網路與別人合作並分享自己的音樂教學心得、設計、評量 方法」此項,「1~5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者;「6~10小時」教師顯 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者;「11~15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

「16~20小時」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小時」;「21~25小時」教師

顯著高於「從未使用」者;「26小時以上」教師顯著高於「從未使用」、「1~5 小時」者。研究推論在「教學後」層面上,「每週運用電腦平均時數」越多的音 樂教師,其各方面資訊融入音樂教學的意願越高。

第四節 臺中市國民小學高年級不同背景音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