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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51-154)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3 日府授教中字第 100006201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 年 4 月 27 日府授教中字第 1000073676 號函文字 遺漏應予更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 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

設臺中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擬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 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 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發展。

(三) 督導考核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工作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研究 發展。

(五) 提供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 諮詢服務與調查、處理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

(六) 辦理本市各級學校教育相關人員及本府相關人員在 職進修。

(七) 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推動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及 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九) 其他有關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二人,由本市副市長及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 四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社會局局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文化局 局長、新聞局局長。

(二) 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

(三)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 實務工作者。

本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職務異 動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其任期至該屆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中等 教育科科長兼任,幹事四至六人,分別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 人員兼任。

五、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 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所需 經費及人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予以支援。

七、 本會每三個月應定期召開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 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 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 本府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新聞局及教育局各 業務主管科及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應編列推展性別平等教育 預算。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5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