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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68-200)

中華民國100 年 05 月 12 日府授教特字第 1000087606 號函下達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參與諮 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依特殊教育法第 五條規定,設置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 教育整體性服務。

(五)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動特殊教育之實施,以利 無障礙環境理想之實施。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 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 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專業人員代表。

(六)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 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科長兼任 之,置幹事一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本會應於每學年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檢討 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 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05 月 11 日府授教特字第 1000087367 號函訂正 中華民國102年 10 月 30 日府授教特字第 1020208525 號函修正第 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中華民國103 年 3 月 25 日府授教特字第 1030054803 號函修正 第五點

ㄧ、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 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 定,設置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 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 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專業人員代表。

(六)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

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科長兼任 之;置幹事一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 施方式與程序。

(二) 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 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 項。本會得指定專業領域委員二人至五人審核學生之 鑑定、安置、輔導事宜,審核結果由本府發文函知學 校或學生家長。

五、 本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初及結束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除本會委員出席外,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府相 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表示意見。

六、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七、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 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8 月 1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822 號函下達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 訴案件,特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 定,設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 局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

(派)兼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法律學者專家。

(八)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 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業務科長兼任之,置 幹事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兼任之,負責本會 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 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局提起 申訴。

六、 本局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 召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 會),並於召開後三十日內做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申訴人於特教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 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申訴人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七、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八、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臺中市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服務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9 月 21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64557 號函訂定

壹、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 23、24 條。

二、 教育部 88 年 01 月 20 日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遴用辦法。

三、 教育部 88 年 01 月 27 日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 辦法。

貳、目的

一、 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化教育之權利,充分開發其身心 潛能。

二、 整合教育、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專業服務,提昇身心障礙 教育效能。

三、 協助各級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生活、就業轉銜及家 庭支持,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參、對象

一、 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係指教 育部88 年 1 月 27 日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二條所稱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二、 本要點服務對象包括就讀本市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與學校人員。

肆、服務項目

一、 評量學生能力發展及其學習、生活、就業環境需求,擬定處 置計畫。

二、 參與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執行與檢討。

三、 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親師生所需之教育、親職教 養、衛生醫療、社會福利、轉銜輔導等相關專業領域服務、

家庭支援與諮詢。

四、協助教師有關教學、訓練、評量及生活輔導等事宜。

五、協助引介個案連結相關資源,提供介入協助。

六、提供其他相關專業領域服務。

伍、服務模式 一、學校相關人員

(一)教師應主動發掘學生相關專業服務需求。

(二)承辦人員應依規定時程辦理申請程序。

(三) 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排定服 務時間,並主動聯繫學生、教師或家長。

(四) 如遇排定服務時間學生無法到場,承辦人員應主動與 專業團隊聯繫,並協調補(調)課時間。

(五) 學校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資料、學生IEP、場地及 設備器材,供專業團隊參考及使用。

(六) 教師應與專業團隊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評估學生能 力,據以擬訂IEP及教學訓練活動內容,並確實執 行。

(七)教師應瞭解專業團隊每次服務重點及服務狀況。

(八) 實施在家教育學生入宅服務時,承辦人員並應主動與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聯繫,瞭解入宅服務實施情 形;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應將輔導紀錄副知承辦人 員。

(九) 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服務紀 錄』填寫情形,並完成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 服務回報』。

(十) 承辦人員應謹慎評估學生接受服務成效,並於每學期 末,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報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行政績效評估』。

二、專業團隊

(一)進行個案討論、評估,並作成評估結果紀錄。

(二) 依據評估結果,透過會議討論,確定教育及相關專業 服務之重點及目標,列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項 目。

(三)協助進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執行及檢討。

(四) 學生接受多領域專業團隊服務時,應優先採用整合模 式運作之。

(五) 提供專業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服務時,

應主動邀請學生任課教師及家長參與;服務結果應主 動通知學生任課教師及家長,並建立服務紀錄,建檔 保存。

陸、工作管理 一、專任人員

(一) 每日上班八小時,上班地點以聘約單位指定上班地點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6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