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學員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之三分之 二,且成績及格者,由社區大學發給學分證明。
選修臺中市各社區大學學分得互相採計,社區大學學 員修習課程學分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者,由教育 局發給社區大學結業證明書。
第九條 社區大學應訂定師資延聘及考核規定,學術課程講師 以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具特殊成就者為原則;其他類 課程得依相關專長聘用。
第十條 社區大學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開課課 程、師資、結業學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得依臺中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之規定,向 學員收取報名費、學分費、雜費、保證金、清潔費及 代收代辦費。
前項收退費基準由教育局定之。
第十二條 社區大學以委託方式辦理者,教育局應訂定實施計畫 及委託契約,其委託對象如下:
一、 財團法人。
二、 公益社團法人。
三、 臺中市轄區內之學校、機關。
前項委託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者,其所需經費應由受託者 自行籌措並自負盈虧。
教育局得視受委託者辦學績效及社區發展之需要,酌 予補助。
第十四條 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教育局得協調機關、學校提
供場地設施供社區大學借用或租用。
前項社區大學借用或租用機關學校場地作業要點由 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五條 社區大學上課地點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
現有之場地者,應檢具建築物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 用、消防檢查及安全檢查等相關合法證明文件,送教 育局備查。
第十六條 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其經費之收支應以受託者名 義開立專戶,專款專用;其相關經費之運用及學分費 之核支,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收支決算,受託者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者,應由會計師簽證、機關或公立學校由該機關學校 會計單位代為簽證,併同上年度成果報告,於每年二 月底前函送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 教育局應輔導及評鑑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辦 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 停止、減少補助或終止委託契約。
前項輔導及評鑑實施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特殊教育相關法規】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申請 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 2 月 23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029269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鑑,未安置於各類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學 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四條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依學生 特教需求及類別,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如下: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
二、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
三、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第五條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能力評估。
三、需求項目。
四、需求原因。
五、實施方式。
六、執行期間。
七、經費概算。
八、人力支援。
九、預期效益。
十、成效評估。
第六條 學校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得擬具 特殊教育方案報教育局審查。有特殊情況者,得隨時 呈報教育局審查。
第七條 教育局審查前條方案時,得依學生需求,增刪或調整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教育局應督導學校依核定方案確實執行,並列入訪視 重點。
學校應於方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報 教育局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 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 7 月 2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108850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本市公私立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 就讀普通班者。
第五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 則辦理:
一、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 升學習成效。
三、 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 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 則,學校除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身心障礙學生 障礙狀況、學習需求及適應能力,整合集中式特殊教 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及
相關專業服務人力等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輔 導。
第七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下列事 項:
一、 遴聘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時,以熱心 輔導且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曾修畢特殊教育導 論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為優先。
二、 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專業人力,協助教師輔導身 心障礙學生。
三、 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具,以助教師輔導身心障 礙學生。
四、 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
教師進行觀摩教學、交換或合作教學、個案研討 等活動。
五、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應給予獎 勵,提供諮詢與協助,並減少行政工作。
六、 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七、 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 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八、 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 活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 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援 服務。
九、 鼓勵學生、教師、家長及社區資源人力,參與投
入特殊教育志工行列,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 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個別化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學習成效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第九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 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 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 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 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 性調整。
三、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 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審議。
四、 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同領域 科目之授課教師二人以上者,依其授課時數比例 評量學生成績。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