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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54-168)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執行 總幹事一人,由本市何厝國民小學校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 命,督導各項業務;下設三個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教學中心學校,各設幹事一人,由所在學校校 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

四、 本土語言教學中心學校下設三組,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各組工作業務。

2、本中心經費支用及核銷事宜。

3、購置並維護本中心設備、圖書資料。

4、印製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5、其他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

1、蒐集及整理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及典籍。

2、 編輯及修訂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3、 研發及製作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

4、提供本土教育(語言)教學疑難問題諮詢服務。

(三)推廣組:

1、建置及維護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網站。

2、辦理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教師進修活動。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土語言教學中心學 校校長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五、 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六、 本中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 任為主席,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為主席。

七、 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

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組織架構圖  

 

主 任 教育局 局長 

副 主 任 教育局 副局長

 

執行秘書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科長

副執行秘書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承辦人

 

輔導團社會領域諮詢輔導 輔導團語文

領域

指導委員

專家、學者 教育局督學

本土教學資源 中心學校 何厝國小

總幹事 何厝國小 校長 

副總幹事 各語言教學中心學校校長 

行政組 擬訂計畫、統籌經費 印製教材、設備維護

閩南語教學 中心學校 樹義國小 育英國小

客家語教學 中心學校 四維國小 土牛國小

原住民族語 教學中心學校 春安國小 博愛國小

研究組 蒐集整理、編輯研發 媒體製作、專業諮詢

推廣組 資源建置、網站維護 研習推廣、晉程管考

臺中市書法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1 月 3 日中市教社字第 1020100264 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 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書法教學業務,有效整合書法教育資 源,建構書法教育支援系統,特設置書法教學資源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負責本市書法教學相關之規劃、協調及推 動工作,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本市書法教學目標與策略之研擬。

(二)本市書法教學之規畫、協調及推動。

(三)本市書法教學相關教育訓練之規畫與辦理。

(四)本市書法教學人才庫之建置與更新。

(五)本市書法教材教法之蒐集、編纂與出版。

(六)其他與本市書法教學相關事項之推動。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育局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科長兼 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兼任;

執行長一人,由中心學校校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副執行 長數名,由中心學校教務主任、夥伴學校校長或主任以及國 語文領域輔導員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名,由中心學 校教師兼任之。

四、本中心組織編組及分工

(一)行政事務組

1、提供各級學校辦理書法教育行政業務之諮詢。

2、辦理書法字帖相關書籍之採購。

3、本市書法活動成果彙整。

4、策劃年度書法教育活動。

(二)推廣展覽組

1、提供書法展示空間及導覽。

2、舉辦春聯揮毫活動。

3、負責書法展覽作品裝裱、運送與布置場地相關事 宜。

(三)師資培訓組

1、辦理書法種子教師研習。

2、辦理推廣書法教育經驗分享活動。

3、辦理社區書法研習活動

(四)教材研發組

1、編輯書法教材專輯。

2、舉辦書法教案徵選。

3、舉辦書法示範教學。

4、蒐集、彙整書法教育相關資源,建立書法教育資 源整合系統。

5、宣導、交流及提供書法教育資源使用機會,充分 推廣本中心各項資源。

6、建立並維護書法教育網站。

五、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提供諮詢 與協助。

六、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申請教育部補助或編列相關預算

支應之。

七、 本中心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學校之相關 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八、 執行年度工作表現優良者,得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長成績考核辦法及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 勵要點辦理。

九、 本中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 援系統,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特依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第十條規定,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 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 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 任;總幹事一人,由特教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幹事一人,

綜理特教中心業務,另依業務需要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局調用學校教師或聘(僱)相關專業 人員擔任。

三、特教中心輔導工作如下:

(一)特教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支援處理。

(二)協助規劃特教輔導團年度工作。

(三)規劃特教評鑑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諮詢。

(五)蒐集及研發特殊教育教材、教具。

(六)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七)輔導各類特教班級運作。

(八)其他有關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四、特教中心推廣工作如下:

(一)提供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及諮詢。

(二)規劃辦理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培訓研習。

(三)管理教具、輔具設備、提供借用服務與使用訓練。

(四)統籌特殊教育志工相關業務。

(五)規劃或辦理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活動。

(六)其他有關推廣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五、特教中心鑑定工作如下:

(一)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二)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研習。

(三)規劃辦理心評人員培訓。

(四)蒐集管理鑑定工具。

(五)其他有關鑑定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六、特教中心資訊工作如下:

(一)辦理特教通報相關工作。

(二)維護管理臺中市特教資訊網。

(三)提供特教網、特教通報網各項操作諮詢。

(四)提供特教相關統計分析資料,出版統計年報。

(五)其他有關資訊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七、特教中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特教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特教中心所在學 校協助辦理。

九、特教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局聘兼之。

十、 特教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

臺中市特殊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7 月 15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148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1 年 6 月 18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42118 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特殊教育教 師有效教學,加強本市特殊教育課程教學之改進與研究發 展,以提升本市特殊教育師資素質及特殊教育品質,特設置 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工作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因應特殊教育發展,提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 及達成適性教育。

(二) 輔導學校教師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進修研究,以增進 教師教學效能。

(三) 強化教育行政人員及普通班教師特教理念與知能,提 昇特教服務品質。

(四) 配合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及巡迴輔導。

三、本團採任務編組,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置團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 二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規劃 輔導團之年度推動重點與督導執行。

(三) 置幹事二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及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人員兼任,負責規劃執行各項輔導工作業 務。

(四) 輔導團下設身心障礙教育組及資賦優異教育組,分別 設置下列人員。

1. 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由本局自各市立 學校校長遴選遴聘兼任。各組召集人擬定小組工作 計畫,領導各項工作之確實執行,由副召集人襄助 之。

2. 各組得視需要遴選聘專任輔導員五人,兼任輔導員 三十人,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優秀教師兼任,

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與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 目。

3. 本局得視需要遴聘研究員及顧問,由本市市立學校 優秀教師兼任或退休特教教師、校長擔任,執行課 程與教學輔導之諮詢或研究等相關工作項目。

4. 遴聘輔導區師範教育大學特教中心主任及特殊教 育專家學者若干名擔任指導教授。

(五) 遴聘輔導區師範教育大學特教中心主任及特殊教育 專家學者若干名擔任指導教授。

前項人員每二學年遴聘一次。

四、本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 教學輔導:依學校需求實施訪談諮詢、專題演講、個 案討論、教學演示等,並舉辦主題輔導、座談、經驗 分享或專業社群等,協助教師解決各項教學疑難問 題。

(二) 諮詢輔導:透過到校訪視服務,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並透過電話諮詢及輔導團網站等諮詢方式辦理。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5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