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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40-149)

齊申請人各項資料送鑑輔會辦理鑑定;鑑輔會鑑定 時,得邀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就讀幼托園所機構代表、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鑑輔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鑑定,教育局應將鑑定結 果通知學區學校,並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第七條 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教育局得予核 定暫緩入學,由學區學校列冊追蹤,並於下學年度入 學時主動通知學生辦理入學。

第八條 經教育局核定暫緩入學者,其暫緩入學期間之補助及 獎助,均以一學年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 施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 2 月 21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025721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

第三條 教育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 殊教育之成效評鑑,設置特殊教育評鑑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至 二十一人由教育局遴聘各領域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兼任。

本委員會為辦理評鑑工作,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 人至五人組成評鑑工作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辦理評鑑工作。

三、審議評鑑結果。

四、其他有關評鑑事項。

第六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運作。

二、課程與教學。

三、輔導與轉銜。

四、相關資源與服務。

五、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第七條 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教育局公布評鑑實施計畫。

二、學校辦理自評。

三、到校實地訪評。

四、公布評鑑結果。

前項第一款評鑑實施計畫及受評學校,應於評鑑實施 前半年公布。

第八條 評鑑方式以資料檢閱、教學觀摩、設備與環境訪查、

晤談、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檢核學校執行特殊教育 之情形。

第九條 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列,並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第十條 教育局應於評鑑結束後,依評鑑結果辦理獎懲,評鑑 結果列優等者,得優先補助經費,丙等以下者,應追 蹤輔導。

第十一條 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過項目或 待改進事項提出改善措施或計畫,教育局應列管學校

改進情形,並視需要進行追蹤輔導。

第十二條 教育局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每三年至少辦理 評鑑一次。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臺中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 辦法

中華民國100 年 10 月 28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00210905 號令訂定 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

第三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教育局應結合下列機關及單 位組成之: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

二、本府衛生局。

三、本府勞工局。

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

五、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六、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七、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

八、本市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九、其他相關單位。

第四條 教育局應定期召開會議,並邀集網絡成員研訂、執行 及檢討各項工作計畫。

第五條 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項目如下:

一、 特殊教育發展及特殊教育學生需求之評估。

二、 互動式溝通平台之建立。

三、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之 協助。

四、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轉銜及輔導。

五、 教學資源、學習輔具、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

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等諮詢及輔導。

六、 特殊教育執行人員教學輔導、課程設計、諮詢服 務及相關研究之支持。

七、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復健與醫療諮詢。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 應。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參、本局行政規則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組織編制相關法規】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本局自治條 (頁 14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