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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與知識相關的理論

探討兒童的「分數解題活動類型」,實際上是要探討兒童的某種 特定的知識。因此對於要探究的知識究竟為何,以及知識如何獲得應 有所主張,才能對所要探究的主題之本質有所釐清;至於如何由兒童 的表徵獲得兒童的知識也該有所釐清。因此本節主要說明研究者對於 知識及心理學所持的立場以及針對表徵理論的說明。

一、知識論的立場∼根本建構主義

本 研 究 採 取 的 知 識 論 立 場 是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 radical constructivism)(甯自強,1987)。依其原創者 von Glasersfeld 在 1995 年所提出的看法,根本建構主義在知識論上有兩項基本的原 則:

(1) 知識並非基於透過感官或溝通的管道而被動地收穫的;而是

由認知之主體建構的。

(2) 知識的功能是適應的,適應一語用在此處是生物學涵義的,

而且適應的目標則是傾向於相容(fit)或可存活的(viability)。

認知適用來服伺主體組織其經驗世界的,而非用來發現所謂 現實的客觀本體的。

根本建構主義主張知識僅為個體為了在環境中生存,所產生的經 驗類型。這些類型是功能的、演化的,而且是相對的(甯自強,1993b;

1994a;1996a)。

這兩項原則一方面規範了本研究的可能成果的活動類型之本質

(個體主動建構出的活動類型),另一方面也規範了研究者在面對兒 童的解題表現時,所能做的可能解釋之本質。也就是說,兒童本身的

“分數概念”與研究者由兒童的解題活動中所抽象而得的“兒童的 解題活動類型”會有所差異的,不可能相同,只能儘可能達到“相 容”。亦即人只能感受現象,不能感受物自身(朱則剛,1994)。換句 話說,對根本建構主義者而言,他人的數學知識,唯有透過他人的語 言、行動解釋才能知曉,但頂多只能做到概念上「相容」(fit),

而非「相同」(match)(von Glasersfeld,1987)。

所謂的「類型」是指研究的一項概念,此概念是由研究者自有關 的經驗群中抽象而得的。如果類型的解釋威力已不足用來說明發生於 使用該類型的情境中的新例證時,此一類型應當有所改變(甯自 強,1993b)。也就是說兒童的分數概念類型是研究者依據兒童的解題 活動的表現中所抽象出而建立的,這解題活動類型,在兒童面對相同 類 型 的 解 題 活 動 時 , 其 表 現 是 一 致 的 , 如 果 此 類 型 被 經 驗 否 證

(falsification),則應對原先所假設的解題活動類型予以修正,

以強化類型的解釋威力。

研究者認為知識是個體主動建構而來的,否則經由直接灌輸,理 應每人皆有知識才對,此外對於社會建構所主張:知識是個人與別人

徑。但回到本質,個體若不主動建構,則磋商、和解又如何讓個體產 生知識呢?此外,研究者也認為唯有發生認知衝突,個體才會自行先 調適自己的認知結構以取得平衡。因此本研究有關知識論的主張採取 根本建構主義的立場。

二、 心理學的立場∼基模論

皮亞傑的基模理論(scheme theory)和根本建構主義是相容的

(von Glasersfeld,1980)。因此本研究對於兒童有關「分數概念」

類型方面的知識上的說明,將採取皮亞傑的基模理論來加以組織。

基 模 理 論 中 提 及 兩 項 重 要 的 認 知 功 能 , 一 是 「 同 化 」

(assimilation),另一是「調適」(accommodation)。個體利用 已有類型的要素與新的情境要素比對後,決定進行原有類型的活動,

謂之同化。而活動之後,如果成果是意名的驚喜,原有的經驗類型的 情境,便得以擴張,使此一類型適用的範圍更廣,從而活動者調適自 己已有的運作方式。如果成果是挫敗的,新的經驗中的情境要素,便 會重新評估,再據以使用別的經驗類型來加以同化(甯自強,1993c)。

「同化」並非將環境中的要素改變合併入有機體的結構中,而是迫使 新的經驗到已有的概念架構中,亦可說同化是從事目標導向的行動,

假使目標無法達成,接著而來的擾亂可能會導致「適應」,所以適應 的觀念是建基在平衡的概念,是為了排除引起不安的事物。然而較高 層次的擾亂,也許需要較低層次的再建構,直到恢復平衡(von Glasersfeld, 1994)。由此可看出,學童進行解題時若遇到困難,

可能會採取較低層次的解題策略來進行解題。

基模是可以重複使用,或進一步推廣的運作系統。不論是活動的

類型或是心智上的動作,它們是用來改變情境的狀態,作為同化或調 適的工具(Piaget,1970,1980)。當兒童發動基模後,對運作結果的 預 期 能 力 , 以 及 運 作 時 對 於 感 官 材 料 的 依 賴 程 度 , ( 甯 自 強 ,1992a,1992b,1993b ) 將 解 題 活 動 的 層 次 區 分 為 感 官 活 動

(sensori-motor activity),表徵活動(re-presenting activity)

及心智活動(mental activity)。所謂的感官活動,係指兒童的解 題必須透過具體物來操作。所謂的表徵活動,是指兒童不需透過實際 的具體物操弄,而是可藉由一些代表的物件加以表徵來解題。至於心 智活動,則可完全用思考的,不需透過具體物及其表徵來解題。若兒 童能以表徵活動來進行解題時,其已具備了內化的知識;而當兒童能 以心智活動進行解題時,其已具備了內蘊化的知識了。

為了彰顯基模的特質,von Glasersfeld 特別對基模下一操作性 的定義,以作為研究者進行概念分析時的一項有效工具。他指出一個 基模可以分成三個部份(von Glasersfeld,1980):

第一、 有一個同化後的情境,此情境是用來激發活動或運思(指內化 後的(internalized)活動或概念(conceptual)的活動)。

第二、 有一串的活動或運思。

第三、 也是最後,有些活動的成果或是續局(sequel)。

因此,欲主張兒童有「分數概念」類型,即為主張兒童存有此特 定的基模,以解決相關的分數概念問題。為了主張兒童具有何種分數 概念的基模,研究者也只能從兒童進行解題活動時的外顯行為來推論 其內在的思考歷程,是以研究者必須極力使他對兒童活動解釋、契合 兒童的原始初衷(intention),儘可能不做過度或不足的闡述(甯 自強,1993b),研究者所建構的類型必需能契合兒童的用意,並且能 存活,且儘可能做到最佳的解釋。

三、表徵理論

表徵(representation)是用某一種形式,將解題活動類型表現出 來,以達成溝通的目的(蔣治邦,1994)。表徵在活動中具備兩種功能:

溝通工具及運思活動的材料(蔣治邦,1994)。

在數學概念的發展過程中,在經驗階段時,活動者自行選取活動 過程中伴隨的感官材料(聲音、文字圖案),作為信號(signal),來代表 此段經驗;當活動一再地複製實施,形成活動類型,也就是在察覺階 段時,則代表此一活動類型的信號,開始有了一致的意義,而成為具 有語意的符號(symbol),來做為活動經驗的紀錄;當活動類型的成分 被進一步理解後,則符號成為此活動類型的指標,而成為運思活動的 材料(甯自強,1993b)。而由於經濟符號的目的,約定成俗的符號變成 多義的,同一符號可以被用來指涉不同的活動類型(甯自強,1992;

1993a;蔣治邦,1994)。

Behr, Lesh, Post, & Silver(1983)提出多重表徵系統如圖 2-1 所示:

圖形 口語符號

文字符號

真實世界 的情境

操作物

圖 2-1:Behr, Lesh, Post, & Silver(1983)提出的多重表徵系統

研究者主張,欲探究兒童的解題活動類型,須瞭解兒童對於分數 概念的表徵,亦即要解讀出兒童自身的表徵意義,而非使用成人的表 徵意義來說明兒童的表徵的。此外,觀察兒童在分數概念中的表徵轉 換,以作為分析其分數概念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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