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荀子》與《韓非子》教育方法立學目的之比較

第三章 《荀子》與《韓非子》教育方法之立學目的

第三節 《荀子》與《韓非子》教育方法立學目的之比較

就 思 想 本 身 而 言,荀 子 與 韓 非 皆 以 殷 實 國 力 為 前 提 來 設 定 教 育 目 的。兩 者 面 對 戰 國 中 期 以 來,各 國 政 體 逐 漸 由 封 建 走 向 中 央 集 權 的 改 變,均 由 認 識 論 的 功 用 立 場 出 發,提 出 足 以 落 實 在 現 實 政 治 環 境 的 學 說 : 消 極 的 , 必 須 維 持 國 家 生 存 ; 積 極 的 , 則 追 求 輔 佐 國 君 成 為 天 下 共 主。要 充 實 國 力 需 要 相 關 政 治 人 才 條 件 的 配 合,因 此 國 家 必 須 藉 由 後 天 教 育 , 極 力 培 養 明 智 君 主 及 稱 職 官 僚 。

然 而 對 人 性 的 不 同 看 法,影 響 了 兩 者 的 建 國 方 針,也 連 帶 影 響 了 教 育 目 的 之 設 定:荀 子 認 為 政 治 效 能 建 立 在 解 決 因 性 惡 而 衍 生 的 社 會 争 亂,化 性 起 偽 使 全 民 各 盡 本 分 致 力 提 升 國 家 實 力,建 立 以 禮 法 為 基 礎 的 王 道 強 國;韓 非 則 認 為 人 性 自 為 無 可 改 變,後 天 教 育 只 能 針 對 社 會 中 各 種 身 分 成 員 進 行 制 約 動 作 , 形 成 明 確 的 君 、 臣 、 民 分 工 狀 態 , 以 法 術 建 立 霸 王 強 國 。

「 義 立 而 王 」 的 王 道 之 國 是 荀 子 追 求 的 理 想 境 界 ,「 王 奪 之 人 」 而「 臣 諸 侯 」的 政 治 效 能 , 建 立 在 君 主 以 禮 義 治 國 的「 外 王 」修 養 基 礎 上 。 與 前 此 儒 家 主 張 完 全 不 同 的 是 , 荀 子 認 同「 信 立 而 霸 」的 霸 道 之 國 , 達 成 了「 天 下 之 理 略 奏 矣 , 刑 賞 已 諾 信 乎 天 下 矣 , 臣 下 曉 然 皆

知 其 可 要 也 」的 基 本 治 國 要 求 , 認 為 霸 道 的 層 次 僅 次 於 王 道 , 王 道 可 以 兼 含 霸 道 , 霸 道 是 邁 向 王 道 的 台 階 。 就 戰 國 時 期 政 治 發 展 而 言 , 荀 子 肯 定 霸 道 之 國 的 政 治 效 能,實 際 上 就 是 肯 定 法 家 學 說 的 治 國 功 效 ; 此 外 , 他 也 清 楚 認 知 一 國 國 力 的 累 積 是 國 際 上 突 顯「 威 勢 」的 憑 藉 , 意 即「 服 人 之 道 」的 德 治 理 想 必 須 搭 配「 不 敵 之 威 」的 威 勢 力 量 , 才 能 在 國 際 上 掙 得 一 席 之 地 。 加 之 以 春 秋 以 來 只 有 霸 道 之 國 存 在 的 事 實 , 說 服 「 顯 諸 侯 」 率 領 的 強 國 施 政 方 針 由 霸 道 「 提 升 」 為 王 道 , 顯 然 是 荀 子 認 為 身 處 當 代 可 以 著 力 之 處 。

而 在 韓 非 眼 中 , 則 王 、 霸 無 所 區 分 , 他 逕 以 「 霸 王 」 稱 之 , 指 涉 的 是 能 統 一 天 下 的 法 治 強 國 。「 操 法 術 之 數 , 行 重 罰 嚴 誅 , 則 可 以 致 霸 王 之 功 」為 其 具 體 內 容 , 屬 於 典 型 的 法 家 思 維 。 霸 王 之 業 的 政 治 效 能 , 主 要 建 立 在「 控 制 」人 性 自 為 的 基 礎 上 , 嚴 密 的 控 制 言 行 並 灌 輸 存 公 廢 私 的 觀 念,是 使 全 國 上 下 致 力 於 累 積 國 力 最 主 要 的 關 鍵。具 體 來 說 , 就 「 法 」 而 言 , 韓 非 主 張 「 以 法 為 教 」, 指 出 全 國 上 下 應 該 都 要 了 解 法 律 、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官 僚 要 負 責 執 法 ; 國 君 則 須 承 擔 立 法 的 責 任 。 就 「 術 」 而 論 , 行 政 官 僚 處 於 管 理 中 層 , 必 須 掌 握 執 法 之 術 、 事 君 之 術 、 御 民 之 術 ; 居 管 理 高 層 位 階 的 國 君 則 須 了 解 立 法 之 術 、 御 臣 之 術 。 至 於 勢 的 部 分 , 則 唯 君 主 可 擁 有 , 且 必 須 固 守 君 勢 , 絕 對 不 可 釋 出 而 為 奸 人 所 乘。意 即 透 過 教 育,庶 民 要 習 得 法 的 相 關 概 念 並 培 養 務 守 法 律 的 心 態 ; 君 、 臣 除 守 法 之 外 , 人 臣 又 必 須 習 得 執 法 及 事 上 治 下 之 術,君 主 則 必 須 在 固 守 權 勢 的 前 提 下,習 得 立 法 及 管 理 臣 下 之 術 。

綜 上 所 述,荀 子 主 張 透 過 後 天 教 育 熟 習 禮 義,不 僅 在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人 性 獲 得 提 升 , 更 能 夠 藉 著 定 分 、 能 群 效 能 的 發 揮 , 弭 平 因 人 之 性 惡 所 帶 來 的 混 亂 , 達 到 穩 定 社 會 、 累 積 國 力 的 效 果 。 因 此 , 後 天 培 育 出 的 聖 王 以 禮 義 治 國,率 領 齊 一 心 志 的 宰 輔 與 臣 下 展 開 施 政,他 要 教 育 出 具 有 類 推 及 判 斷 能 力 的 人 才,引 導 庶 民 謹 守 法 數,以 成 就 王 道 之 國 。 韓 非 則 主 張 人 性 毫 無 提 升 的 可 能 , 統 治 者 務 必 善 加 利 用 人「 好 利 惡 害 」的 情 性 , 使 上 下 彼 此 的 利 害 取 得 平 衡 , 因 此 一 開 始 就 訂 立 不 同 的 教 育 目 的,俾 使 不 同 的 身 分 階 層 掌 握 不 同 的 分 工 任 務:透 過 後 天 教 育 , 全 國 上 下 學 習 「 法 」, 臣 子 學 習 「 法 」、「 術 」, 君 主 則 要 一 併 掌 握

「 法 」、「 術 」、「 勢 」。 藉 著 不 同 的 分 層 教 育 目 的 之 達 成 , 逐 步 邁 向 霸 王 之 國 。

荀 、 韓 皆 相 當 注 重 政 治 人 才 的 專 業 素 養 , 連 帶 重 視 君 、 臣 的 養 成 教 育 , 然 而 因 為 建 國 方 針 王 道 與 霸 王 主 張 的 不 同 , 想 要 培 育 的 君 、 臣 之 才 亦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 前 者 以「 禮 法 」為 一 以 貫 之 的 教 育 綱 領 , 君 主 與 士 以 上 之 教 育 內 容 並 無 不 同,而 經 由 禮 義 之 統 的 教 育 再 搭 配 君 勢 則

可 為 君 主;多 層 次 的 教 育 目 的 不 僅 具 體 激 發 學 習 者 主 動 的 學 習 意 願 , 由 士 至 聖 人 排 除 俗 人 的 多 層 次 教 育 規 劃,更 明 確 朝 培 育 精 英 的 方 向 發 展 ; 後 者 則 制 約 君 主 具 備 對 法 、 術 、 勢 的 認 識 及 操 作 的 能 力 , 臣 下 執 法 、 用 術 , 各 階 層 處 於 國 家 強 制 分 級 教 育 的 安 排 下 , 被 動 的 展 開 責 任 領 域 內 的 學 習 。 當 中 與 荀 子 主 張 最 大 的 不 同 , 是 韓 非 的「 法 」教 育 以 全 體 民 眾 為 施 教 對 象,因 此 是 所 謂 的 全 民 教 育。雖 然 君 臣 間 通 力 合 作 是 最 理 想 的 治 國 狀 態,然 而 就 君 主 對 臣 下 的 態 度 而 言,受 到 對 人 性 不 同 看 法 的 影 響 , 兩 者 亦 持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 荀 子 主 張 任 賢 信 用 , 韓 非 則 強 調 以 術 加 以 防 範 控 制 。

針 對 君 主 教 育 的 部 分 , 儘 管 著 重 的 教 育 綱 領 有 所 不 同 , 荀 、 韓 都 相 當 強 調 賢 明 君 主 的 重 要 性 , 並 以 其 為 人 才 教 育 目 的 之 最 高 層 次 。 陳學恂指出:

兩 家 皆 認 為 賢 明 的 君 主( 儒 家 的 聖 人、聖 君,法 家 的 明 主、明 君 ) 是 他 們 理 想 人 格 的 最 高 層 次 , 亦 是 其 教 育 目 的 的 最 高 層 次 。 儒 家 要 影 響 國 君 去 行 仁 義 、 講 德 化 , 法 家 則 主 要 努 力 使 國 君 學 會 為 抱 法 處 勢 而 有 術 、 用 術 ; 漢 以 後 「 外 儒 」、「 內 法 」 的 封 建 君 主 , 就 是 儒 、 法 兩 家 共 同 影 響 下 的 產 物 , 他 們 皆 為 中 央 集 權 封 建 制 下 的 君 主 的 培 養 奠 定 了 基 礎120

可見兩者明君相關教育主張,對於歷史上封建或集權君 主 教 育 的 深 刻 影 響 。 二 者 皆 主 張 尊 君 , 所 持 原 因 則 不 同 : 前 者 尊 之 德 政 愛 民 , 後 者 則 尊 之 以 擁 有 權 勢。荀 子 強 調 個 人 透 過 接 受 完 整 的 教 育 歷 程,達 成 內 聖 外 王 的 兼備。

韋 政 通 針 對 孔 、 孟 政 治 主 張 提 出 :

負 責 治 道 的 政 治 領 袖 , 必 須 具 備 道 德 的 條 件 。 至 於 具 備 了 道 德 條 件 , 是 否 就 足 以 做 一 個 政 治 領 袖 ? 這 一 個 問 題 在 儒 家 從 來 沒 有 發 生 過 。 儒 家 既 認 為 政 治 領 袖 必 具 備 道 德 條 件 , 所 以 進 一 步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才 能 具 備 這 一 條 件 。 由 於 這 一 問 題 的 出 現 , 就 注 定 儒 家 不 能 再 針 對 政 治 領 域 本 身 談 政 治 問 題121

因 此 荀 子 儘 管 在 傳 統 的 禮 治 中 加 重 了 法 的 比 例 及 重 要 性,卻 依 舊 是 和 純 粹 的 政 治 哲 學 有 一 段 距 離。韓 非 則 針 對 先 秦 儒 家 容 易 忽 略 現 實 中 實 際 事 務 的 部 分 , 強 調 制 度 的 設 立 及 法 律 的 訂 定 、 執 法 的 必 要 性 。

雖 然 荀 子 已 意 識 到 君 勢 的 重 要 性 與 必 要 性,然 而 真 正 將 君 勢 浮 上

120 陳學恂,《中國教育史硏究》(上海市,華東師範大學,1991 年),頁 265。

121 韋政通,《中國文化概論》(臺北,水牛出版社,1979 年),頁 234。

檯 面 討 論 , 予 以 明 確 而 具 體 的 教 育 規 劃 的 , 則 是 韓 非 。 林淑琪指出:

( 韓 非 ) 闖 出 一 條 思 考 政 治 「 權 力 本 質 」 的 路 , 劃 開 政 治 之 「 實 然 」 與 「 應 然 」, 置 倫 理 、 道 德 於 政 治 之 外 , 只 把 政 治 的 歸 於 政 治122

唯有「權勢」和「地位」才 有 平 治 天 下 的 可 能 ,「 勢 」是 達 到 某 一 目 的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 徒 有 賢 德 和 才 智 無 法 治 國 。 君 有 其 位 , 則 有 其 勢 ; 有 其 勢 , 才 能 固 其 位 。 因 此 蕭 公 權 提 出 韓 非 勢 治 說 法 的 政 治 哲學傾向:

韓 非 勢 治 之 說 , 不 問 君 主 之 行 為 如 何 而 責 臣 民 以 無 條 件 之 服 從 。 於 是 君 主 本 身 遂 成 為 政 治 上 最 後 之 目 的 , 唯 一 之 標 準 , 而 勢 治 亦 成 為 君 主 專 制 最 合 邏 輯 之 理 論 。 儒 家 混 道 德 政 治 為 一 談 , 不 脫 古 代 思 想 之 色 彩 。 韓 非 論 勢 , 乃 劃 道 德 於 政 治 領 域 之 外 , 而 建 立 含 有 近 代 意 味 純 政 治 之 政 治 哲 學123

可 以 清 楚 看 到 韓 非 論「 勢 」擺 脫 道 德 的 束 縛,是 純 粹 政 治 哲 學 的 傾 向,

從 中 也 發 現 教 育 目 的 和 政 治 需 求 的 徹 底 結 合,是 韓 非 教 育 主 張 的 一 大 特 色 。

韓 非 則 顯 得 為 求 國 家 功 用 的 突 顯 而 過 度 配 合 政 治 上 的 需 要 。 賈 馥 茗 指 出 :

「 急 功 好 利 」 非 治 國 之 道 。 治 理 因 家 要 以 「 強 國 利 民 」 為 主 旨 , 不 過 人 民 才 是 國 家 的 基 本 要 素 , 而 「 利 民 」 不 但 要 求 人 民 生 活 富 裕 , 更 要 使 人 民 過 「 人 」 的 生 活 。 如 此 便 要 設 法 提 高 人 民 的 「 素 質 」, 使 人 民 知 道「 作 人 」和「 人 生 」的 意 義 。 如 果 只 著 眼 於「 生 產 」 和 「 作 戰 能 力 」, 驅 使 人 「 作 牛 民 」 和 「 戰 爭 的 犧 牲 」, 使 人 變 成 機 器 , 縱 然 能 收 效 於 一 時 , 不 合 人 性 , 便 不 能 推 持 長 久 , 中 外 歷 史 都 不 乏 為 求 速 效 而 盛 極 一 時 , 但 迅 即 衰 亡 的 事 例124。 因 此 短 視 近 利 是 韓 非 政 治 主 張 的 一 大 缺 失,連 帶 的,任 何 不 是 以 民 眾 為 基 本 考 量 的 教 育 措 施 , 都 只 能 帶 來 短 暫 的 功 效 。

毛禮銳直接指出:

122 林淑琪,《韓非思想中的君臣關係及其意義》,(臺北,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

頁 96。

123 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上)》,(臺北,文化大學,1982 年),頁 247。

124 賈馥茗,《先秦教育史》,(臺北,五南, 2001 年),頁 602。

這 種 以 政 治 為 主 的 教 育 思 想 未 免 太 狹 隘 , 不 認 識 政 治 固 然 要 統 率 教 育 , 但 教 育 也 有 其 相 對 的 獨 立 性 。 它 本 身 有 一 定 的 發 展 規 律 , 它 不 只 是 服 從 於 政 治 , 而 對 於 政 治 的 反 作 用 也 很 大 , 更 不 是 政 治 所 能 完 全 代 替 。 因 而 沒 有 認 識 教 育 的 特 點 和 全 面 意 義 , 貶 低 了 教 育 的 功 能 , 這 個 缺 點 在 法 家 思 想 中 普 遍 的 存 在125

韓 非 純 粹 為 政 治 服 務 的 教 育 主 張,窄 化 了 教 育 的 意 義 及 功 能,難 免 步 入 極 權 的 窘 境,而 全 民 在 層 層 制 約 當 中,如 同 國 家 這 部 大 機 器 的 小 小 螺 絲,只 能 在 既 定 的 位 置 上 發 揮 既 定 的 功 能,事 實 上 是 貶 抑 了 教 育 的 主 動 性 和 積 極 性 。

另 外 , 就 回 應 歷 史 發 展 而 論 , 荀 、 韓 均 針 對 貴 族 階 層 的 消 失 、 平 民 的 崛 起 等 社 會 現 況 , 提 出 因 應 的 措 施 。 荀 子 以「 雖 庶 人 之 子 孫 也 , 積 文 學 , 正 身 行 , 能 屬 於 禮 義 , 則 歸 之 卿 相 士 大 夫 」的 設 想 , 一 方 面

另 外 , 就 回 應 歷 史 發 展 而 論 , 荀 、 韓 均 針 對 貴 族 階 層 的 消 失 、 平 民 的 崛 起 等 社 會 現 況 , 提 出 因 應 的 措 施 。 荀 子 以「 雖 庶 人 之 子 孫 也 , 積 文 學 , 正 身 行 , 能 屬 於 禮 義 , 則 歸 之 卿 相 士 大 夫 」的 設 想 , 一 方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