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荀子》與《韓非子》教育方法之立學目的
第二節 《韓非子》論「法-法術-法術勢並用」
韓 非 認 為 人 性 自 為,毫 無 改 變 的 可 能,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僅 存 在 利 害 的 算 計 。 人 性 本 身 無 關 善 惡 好 壞 , 天 生 擁 有 的 好 利 惡 害 之 心 , 反 而 提 供 君 主 一 個 利 用 的 機 會 , 可 以 透 過 教 育 或 外 在 制 約 等 後 天 的 因 素 , 控 制 臣 民 的 行 為 。 韓 非 思 考 的 原 則 以 符 合 國 家「 功 用 」為 前 提 , 認 為 君 、 臣 、 民 之 間 是 可 以「 交 相 利 」而 避 其 害 , 捨 去 各 自 的 私 利 而 成 就 公 利 。 一 切 政 治 結 構 的 設 計 與 政 治 權 力 的 運 作 , 皆 落 在「 大 臣 有 行 則 尊 君 , 百 姓 有 功 則 利 上 」的 歸 趨 上 。 因 此 , 如 何 讓 上 下 之 利 趨 於 平 衡 , 進 而 以 此 為 原 則 , 為 國 家 培 養 出 厚 植 國 力 的 君 、 臣 、 民 , 就 成 為 韓 非 教 育 目 的 的 重 點 。
他 秉 持 歷 史 演 化 論 的 觀 點,認 為 世 異 則 事 異,因 此 歷 史 的 變 遷 影 響 到 國 家 的 型 態,當 然 也 就 影 響 到 政 治 的 變 遷,進 一 步 影 響 到 對 於 君 主 及 行 政 官 僚 的 教 育,故 教 育 的 功 能 與 目 標 必 然 和 以 往 有 所 不 同。當 今 之 世 , 唯 有 透 過 對 君 、 臣 、 民 施 予 「 法 」 的 教 育 , 在 其 內 心 灌 輸 法 的 相 關 觀 念 及 態 度 , 國 家 才 能 避 免 混 亂 ; 又 由 於 人 性 好 利 惡 害 , 無 可 轉 變 , 所 以 法 律 勢 必 搭 配 賞 罰 , 才 能 在 臣 民 身 上 看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
徐 仲 林 等 人 針 對 韓 非 的 人 才 培 育 看 法 指 出 :
他 從 整 個 社 會 的 變 革 和 建 構 專 制 集 權 統 一 的 的 法 治 國 家 出 發 , 把 法 家 教 育 和 人 才 培 養 的 目 標 , 提 到 能 管 理 、 治 國 的 要 求 的 高 度 , 明 確 指 出 要 培 養 「 智 術 之 士 」、「 能 法 之 士 」、「 耿 介 之 士 」。 大 大 發 展 了 商 鞅 等 法 家 關 於 人 才 教 育 培 養 目 標 的 思 想 , 使 法 家 的 教 育
目 的 論 形 成 了 較 完 整 的 思 想 理 論 體 系84。
君 主 要 發 揮 治 國 良 效,除 了 本 身 對 於 統 治 方 針 及 策 略 的 掌 握 之 外,必 然 得 培 育 出 一 批 行 政 官 僚,負 責 執 行 可 以 達 成 國 家 目 標 的 行 政 運 作 。 行 政 官 僚 不 僅 讓 國 家 政 策 順 利 運 作,他 們 也 是 國 家 能 夠 維 持 長 治 久 安 的 重 要 憑 藉 , 甚 至 是 「 以 吏 為 師 」 的 社 會 教 育 中 的 重 要 基 礎 。
韓 非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國 度 是 : 君 主 抱 法 、 用 術 、 處 勢 ; 臣 子 執 法 、 尊 君 、 治 民 ; 庶 民 則 務 守 法 律 。 簡 而 言 之 , 他 主 張 以 建 立 霸 王 強 國 為 前 提 , 務 求 君 、 臣 、 民 各 身 分 等 級 清 楚 認 知 和 貫 徹 應 盡 之 本 分 , 君 臣 並 須 習 得 必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 因 此 , 教 育 目 的 順 應 功 用 之 取 向 , 視 身 分 而 有 不 同 的 調 整,各 自 擁 有 不 同 的 重 心。接 下 來 分 別 就 建 立 霸 王 強 國 所 需 人 才 及 教 育 目 的 特 質 兩 個 部 分 展 開 討 論 。
一、建立霸王強國與所需人才
在《 韓 非 子 》中 沒 有 王 道 和 霸 道 之 分,除 了 指 涉 春 秋 五 霸 均 以「 霸 」 相 稱 之 外 , 其 他 論 及 當 世 之 事 均 以「 霸 王 」並 舉 , 以 標 示 戰 國 以 來 各 國 所 希 望 達 成 的 強 盛 境 界。< 和 氏 > 中 從 反 面 立 論,確 認 當 代 尚 無 霸 王 的 情 況 :
當 今 之 世 , 大 臣 貪 重 , 細 民 安 亂 , 甚 於 秦 、 楚 之 俗 , 而 人 主 無 悼 王、孝 公 之 聽,則 法 術 之 士,安 能 蒙 二 子 之 危 也 而 明 己 之 法 術 哉 ! 此 世 所 以 亂 無 霸 王 也 。
指 出 君 主 沒 有 像 楚 悼 王、秦 孝 公 那 樣 聽 信 善 言,那 麼 法 術 之 士 如 何 冒 著 像 吳 起、商 君 般 的 危 險,而 貢 獻 自 己 的 法 術 ? 此 乃 天 下 紛 亂 而 無 霸 王 出 現 的 原 因 。 藉 著 以 上 的 陳 述 , 可 以 知 道 所 謂 的 霸 王 之 業 , 就 是 君 主 認 同 並 依 循 法 術 之 士 的 建 言 , 所 建 立 起 來 足 以 稱 霸 天 下 的 強 盛 國 力 。
針 對 如 何 達 成 霸 王 之 業 , 韓 非 精 簡 的 標 舉 法 家 思 維 :
操 法 術 之 數 , 行 重 罰 嚴 誅 , 則 可 以 致 霸 王 之 功 。 < 姦 劫 弒 臣 > 把 握 法 、 術 , 以 勢 為 基 礎 , 行 重 賞 厚 罰 , 嚴 密 的 控 制 臣 民 , 則 可 成 就 霸 王 之 業 。
「 控 制 」能 成 就 霸 王 之 業,這 樣 的 主 張 與 韓 非 對 人 性 的 認 識 有 密 切 的
84 林儒,《《韓非子》的教育思想》,(臺北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研士論文,1996 年), 頁 124。
相 關。他 提 到 霸 王 之 業 的 政 治 效 能,主 要 是 建 立 在 人 性 自 為 的 基 礎 上:
聖 人 之 治 也 , 審 於 法 禁 , 法 禁 明 著 則 官 治 ; 必 於 賞 罰 , 賞 罰 不 阿 則 民 用 。 民 用 官 治 則 國 富 , 國 富 則 兵 強 , 而 霸 王 之 業 成 矣 。 霸 王 者 , 人 主 之 大 利 也 。 人 主 挾 大 利 以 聽 治 , 故 其 任 官 者 當 能 , 其 賞 罰 無 私 , 使 士 民 明 焉 , 盡 力 致 死 , 則 功 伐 可 立 而 爵 祿 可 致 , 爵 祿 致 , 而 富 貴 之 業 成 矣 。 富 貴 者 , 人 臣 之 大 利 也 。 人 臣 挾 大 利 以 從 事 , 故 其 行 危 至 死 , 其 力 盡 而 不 望 。 此 謂 君 不 仁 , 臣 不 忠 , 則 不 可 以 霸 王 矣 。 < 六 反 >
君 主 應 以 法 治 國 , 賞 罰 無 私 , 使 臣 民 為 己 效 命 , 終 致 稱 霸 成 王 , 這 是 韓 非 所 主 張 當 代 君 主 應 致 力 追 求 的 政 治 成 就。另 一 方 面,他 認 為 治 國 必 須 力 行 法 治、嚴 明 賞 罰,賞 罰 要 有 功 效,基 本 條 件 就 是「 因 人 情 」:
順 應 民 眾 趨 利 避 害 之 心 。 < 功 名 > 中 提 到「 逆 人 心 雖 賁 、 育 不 能 盡 人 力 」, 而「 得 人 心 則 不 趣 而 自 勸 」, 可 見 韓 非 清 楚 認 識 到 若 能 激 發 慾 望 發 揮 強 大 的 驅 動 力 , 就 能 促 使 預 期 行 為 的 產 生 ,「 法 」 的 訂 定 就 是 要 符 合 這 樣 的 基 礎 。
林淑琪提出對於人性「趨利避害」看法的批判:
特 別 將 人 性 化 約 為「 趨 利 避 害 」的 簡 單 內 容 , 這 種 設 計 當 然 很 容 易 扼 殺 人 性 的 道 德 自 主 性 、 主 動 性 、 自 覺 性 , 但 是 韓 非 以 政 治 運 作 之 要 求 為 出 發 點 而 研 究 人 性,因 此 如 何 達 到 有 效 的 管 理 才 是 韓 非 真 正 用 心 之 處 , 無 須 再 涉 及 道 德 、 理 想 性85。
依 循「 趨 利 避 害 」人 性 發 展 出 的 教 育 主 張 , 純 粹 是 就 國 家 管 理 的 方 便 來 設 想 了 。
如 賈 馥 茗 所 指 出 :
「賞功罰罪」有約束行為的效果,而不能建立趨善避惡的意志。…不是出於
本心的(良知)認為「應該為」或「不應該為」,不是出於「理性」的「主動」。
換言之,即不是出於「心靈主宰」的「是與非」,而是受到「欲念」驅使的「得」
或「恐懼」的「畏」,只停留在低層次的情感階段,使「人」陷入於「動物」層
次,只能接受「訓練」,而沒有「主宰作用」86。
因此教育終究是停留在被動的學習,無法激發進一步的自覺而自主、積極的學習。
而 針 對 各 身 分 層 級 間 私 利 的 衝 突,韓 非 提 出 如 下 的 主 張:雖 然「 上 下 一 日 百 戰 」, 但 是 取 得 利 益 的 平 衡 卻 是 可 能 的 , < 制 分 > 中 指 出 :
85 林淑琪,《韓非思想中的君臣關係及其意義》,(臺北,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
頁 86。
86 賈馥茗,《先秦教育史》,(臺北,五南,2001 年),頁 602。
人 之 天 性「 情 莫 不 出 其 死 力 以 致 其 所 欲 」,「 利 之 所 在,皆 為 賁、育 」,
因 此 唯 有 讓 人 們 覺 得 有 利 可 圖,實 際 上 也 滿 足 一 定 程 度 的 私 利,才 稱 得 上 「 因 人 情 」, 從 而 獲 得 民 心 響 應 。 如 此 一 來 , 明 君 可 以 藉 著 審 法 度 、 必 賞 罰 , 達 到 民 用 國 治 而 滿 足 霸 王 之 業 的 私 利 ; 整 個 過 程 中 , 人 臣 奉 獻 心 力 於 君 主 國 事,依 法 取 得 爵 祿 賞 賜,希 求 富 貴 的 慾 望 也 獲 得 了 滿 足 , 兩 者 的 利 益 因 此 達 成 平 衡 。 君 臣 之 間 所 呈 現 的 現 實 關 係 , 誠 如 許 倬 雲 所 言 :
貿 易 關 係 支 配 了 君 臣 的 身 分 , 君 以 爵 祿 作 為 貨 價 , 而 臣 以 能 力 做 為 貨 品 。 臣 若 不 能 從 國 君 得 到 貨 價 , 君 也 不 用 盼 望 臣 子 會 盡 力 ; 反 之 亦 然 。 … … 一 群 以 士 為 業 的 官 員 , 以 俸 祿 為 收 入 , 與 君 主 構 成 貿 易 的 兩 造 , 關 係 建 立 在 施 報 觀 念 上87。
因 此 韓 非 認 為 不 應 該 再 標 榜 仁 君 忠 臣,他 認 為 那 是 沒 有 認 清 事 實 的 主 張;況 且 歷 史 的 演 進 已 進 入 爭 於 氣 力 的 時 代,本 來 就 應 該 改 變 治 國 的 策 略 。 依 循 韓 非 自 為 心 的 人 性 觀 , 君 、 臣 、 民 其 實 各 自 為 自 己 打 算 , 要 讓 三 者 利 益 獲 得 協 調 統 一 , 需 要 具 備 分 辨 公 義 與 私 利 的 能 力 。
韓 非 認 為 公 、 私 是 互 相 對 立 的 , 二 者 不 能 並 存 。
古 者 蒼 頡 之 作 書 也,自 環 者 謂 之 私,背 私 謂 之 公,公 私 之 相 背 也 , 乃 蒼 頡 固 以 知 之 矣 。 < 五 蠹 >
所 謂 背 私 為 公 , 這 是 從 二 字 的 字 形 來 解 釋 公 、 私 的 區 別 , 目 的 在 於 說 明 公 和 私 的 對 立。依 循 這 樣 的 解 釋,為 自 己 打 算 為「 私 」,與 此 相 反 , 就 是 「 公 」。 公 、 私 之 所 以 互 相 排 斥 , 是 基 於 利 害 的 衝 突 。
韓 非 認 為 在 君 臣 關 係 上 , 君 主 必 須 以 身 作 則 , 明 辨 公 私 , 因 此 他 指 出 :
故 明 主 審 公 私 之 分 , 審 利 害 之 地 , 奸 乃 無 所 乘 。 < 八 經 >
在 韓 非 看 來 , 私 行 所 以 是 惡 , 正 因 為 它 損 害 了 公 義 , 君 主 必 須 懂 得 公 私 之 分 , 明 審 利 害 之 別 , 奸 邪 之 人 才 無 機 可 乘 。
同 樣 的 , 大 臣 也 要 力 克 私 心 , 追 求 公 義 :
人 臣 有 私 心 , 有 公 義 。 修 身 潔 白 而 行 公 行 正 , 居 官 無 私 , 人 臣 之 公 義 也 。 汙 行 從 欲 , 安 身 利 家 , 人 臣 之 私 心 也 。 < 飾 邪 >
他 將 修 身 純 潔 、 行 為 公 正 、 任 官 無 私 視 為 臣 子 的 公 義 ; 將 品 行 卑 下 、 縱 情 從 欲 、 追 求 安 身 利 家 視 為 臣 子 的 私 心 。 而 人 臣 如 果 有 了 私 心 , 不
87 許悼雲,《求古編》,(臺北,聯經出版,1982 年),頁 399/400。
僅 不 能 行 公 義,也 必 然 會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的 追 求 個 人 的 私 利,從 而 損 害 君 主 、 國 家 的 利 益 。
至 於 一 般 人 的 行 為 , 也 有 私 行 與 公 利 之 分 :
不 事 力 而 衣 食 , 則 謂 之 能 ;不 戰 功 而 尊 , 則 謂 之 賢 。 賢 能 之 行 成 , 而 兵 弱 而 地 荒 矣 。 人 主 說 賢 能 之 行 , 而 忘 兵 弱 地 荒 之 禍 , 則 私 行 立 而 公 利 滅 矣 。 < 五 蠹 >
百 姓 的 私 行 表 現 為 : 不 務 生 產 而 享 有 衣 食 , 不 致 力 戰 功 而 獲 得 尊 榮 。 國 君 如 果 以 此 為 賢 能 , 人 們 就 爭 相 追 逐 私 利 , 如 此 必 有 兵 弱 地 荒 之 禍 , 國 家 的 利 益 也 就 蕩 然 無 存 。
韓 非 以 只 為 個 人 著 想 的 「 私 心 」, 和 站 在 國 家 、 君 主 角 度 設 想 的
「 公 義 」, 來 解 釋 公 、 私 的 區 別 。 依 據 這 一 個 原 則 , 他 積 極 主 張 : 為 公 的 行 為 是 善 , 為 私 的 行 為 是 惡 , 善 、 惡 的 對 立 就 是 公 、 私 的 對 立 。 針 對 如 何 消 除 兩 者 間 的 對 立 狀 態 , 他 提 出 :
明 主 之 道 , 必 明 於 公 私 之 分 , 明 法 制 , 去 私 恩 。 夫 令 必 行 , 禁 必 止 , 人 主 之 公 義 也 ; 必 行 其 私 , 信 於 朋 友 , 不 可 為 賞 勸 , 不 可 為 罰 沮 , 人 臣 之 私 義 也 。 私 義 行 則 亂 , 公 義 行 則 治 , 故 公 私 有 分 。
< 飾 邪 >
君 主 的 公 義 , 就 是 命 令 一 定 要 施 行 , 禁 令 一 定 要 貫 徹 。 聖 明 的 君 主 在 位 , 則 秉 持 公 義 , 依 法 行 政 , 貫 徹 政 令 , 嚴 明 賞 罰 。 由 此 可 見 , 法 治 的 提 出 , 正 是 為 了 處 理 公 義 、 私 利 衝 突 的 問 題 :
故 當 今 之 時 , 能 去 私 曲 就 公 法 者 , 民 安 而 國 治 ; 能 去 私 行 行 公 法
故 當 今 之 時 , 能 去 私 曲 就 公 法 者 , 民 安 而 國 治 ; 能 去 私 行 行 公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