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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與《韓非子》之教育核心

第四章 《荀子》與《韓非子》教育內容之立意宗旨

第二節 《荀子》與《韓非子》之教育核心

因 為 這 些 資 料 基 本 上 反 映 了 當 代 的 真 實 情 況,相 當 程 度 的 符 合 了 韓 非 歷 史 進 化 觀 的 看 法,秉 持「 世 異 則 事 異 」、「 事 異 則 備 變 」主 張 的 韓 非 , 自 然 是 以「 論 世 之 事 」為 原 則 , 分 門 別 類 記 錄 下 來 這 些 可 供 君 、 臣 治 世 參 考 的 史 料 。

因 此 , 依 循「 法 律 是 國 家 正 式 的 社 會 控 制 力 量 」觀 點 的 脈 絡 , 教 育 目 的 之 設 定 , 當 然 是 要 教 導 百 姓 認 識 法 律 、 遵 守 法 律 , 強 化 法 律 對 民 心 的 深 入 影 響 , 期 許 人 民 能 依 法 行 事 。 至 於 君 、 臣 教 育 的 部 分 , 主 要 是 藉 著「 論 世 之 事 」角 度 篩 選 的 史 料 , 進 行 事 理 的 說 明 與 法 、 術 、 勢 等 價 值 意 識 的 灌 輸 。 藉 由 全 面 的 教 育 , 促 使 君 、 臣 、 民 三 階 層 預 期 行 為 的 產 生 , 以 建 立 理 想 的 新 社 會 。

第二節 《荀子》與《韓非子》之教育核心

繼 上 一 節 探 討《 荀 子 》與《 韓 非 子 》的 教 育 憑 藉 之 後 , 本 節 將 探 究 藉 由 教 育 憑 藉 所 呈 現 的 核 心 思 想,以 進 一 步 掌 握 兩 者 針 對 教 育 內 容 主 張 的 異 同 。

在 第 一 章 中 開 宗 明 義 就 指 出:教 育 活 動 在 本 質 上 是 價 值 灌 輸 的 過 程 。 荀 子 「 終 乎 讀 禮 」 及 韓 非 「 以 法 為 教 」 的 主 張 , 突 顯 了 「 禮 」 與

「 法 」 是 兩 者 教 育 的 核 心 價 值 , 本 節 就 以 兩 者 的 「 禮 」 與 「 法 」 教 育 為 主 題 , 分 為 教 育 核 心 的 功 能 、 性 質 與 教 育 方 式 展 開 交 叉 對 照 及 討 論 ; 並 檢 視 歷 來 被 視 為 儒 、 法 兩 家 壁 壘 分 明 的 「 仁 義 」 觀 點 , 在 荀 、 韓 二 者 教 育 主 張 中 又 有 什 麼 樣 的 涵 義 與 功 能 。

一、《荀子》的禮、仁義教育及法教育核心價值

荀 子「 援 法 入 禮 」的 創 見 向 來 受 到 重 視 , 接 下 來 就 針 對「 禮 」與

「 法 」兩 個 核 心 價 值 教 育 進 行 探 討,仁 義 觀 則 併 入 禮 教 育 中 加 以 說 明。

( 一 )《 荀 子 》 的 禮 、 仁 義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所 謂 「 學 惡 乎 始 ? 惡 乎 終 ? 曰 : 其 數 則 始 乎 誦 經 , 終 乎 讀 禮 。 」

「 禮 」 是 荀 子 教 育 主 張 的 核 心 , 學 習 「 禮 」、 深 入 的 掌 握 「 禮 」, 正 是 教 育 的 終 極 階 段 要 把 握 的 重 要 課 題。這 裡 的「 禮 」顯 然 不 是 指 前 述「 誦 經 」 的 經 典 。

李 滌 生 針 對 此 處 的 「 禮 」 指 出 :

「 禮 」 即 < 解 蔽 篇 > 之 「 王 制 」, 即 典 章 、 禮 制 之 類 , 所 謂 「 經 世 致 用 」 之 學 也 ( 廣 義 的 禮 )。 此 言 : 就 治 學 的 程 序 說 , 以 諷 誦 經 書 為 初 階 , 而 以 研 讀 禮 法 為 終 極 。

故 此 處 的 「 禮 」, 是 就 外 王 層 面 而 言 的 「 王 制 」、「 禮 法 」。 <勸學>中 所 謂「 禮 者 , 法 之 大 分 也 」、 <性惡>中指出「 禮 義 生 而 制 法 度 」, 故 知 其 人 所 主 張 的 法 是 秉 持 「 禮 義 之 統 」 而 制 定 的 「 禮 法 」, 與 禮 義 密 切 相 關 。 有 關 「 禮 法 」 的 內 涵 將 在 《 荀 子 》 法 教 育 的 主 題 再 予 以 說 明 , 接 下 來 先 討 論 禮 義 的 部 分 。

荀 子 從 學 習 典 範 角 度 提 出 學 習 的 內 容 :

故 學 也 者 , 固 學 止 之 也 。 惡 乎 止 之 ? 曰 , 止 諸 至 足 。 曷 謂 至 足 ? 曰 , 聖 ( 王 ) 也 。 聖 也 者 , 盡 倫 者 也 ; 王 也 者 , 盡 制 者 也 ; 兩 盡 者 , 足 以 為 天 下 極 矣 。 故 學 者 以 聖 王 為 師 , 案 以 聖 王 之 制 為 法 , 法 其 法 , 以 求 其 統 類 , 以 務 象 效 其 人 。 < 解 蔽 >

聖 人 窮 盡 人 事 之 理,王 者 窮 盡 禮 法 之 制,聖 人 之 道 與 王 者 之 制 可 臻 天 下 之 極 至。聖 王 之 制 是 處 理 各 類 事 務 的 具 體 規 範,而 具 體 規 範 都 是 依 據 其 中 的 抽 象 義 理 來 制 定 。 透 過 把 握 義 理 , 知「 禮 義 之 統 」即 可 會 通 成 道 , 掌 握「 道 」則 可 處 常 又 能 應 變 , 故 荀 子 極 力 主 張 把 握「 禮 義 之 統 」 的 重 要 。

禮 、 義 合 稱 頻 頻 出 現 於《 荀 子 》書 中 , 兩 者 之 間 關 係 為 何 ? 陳 大 齊 認 為 「 禮 與 義 有 著 同 樣 的 功 用135」, 韋 政 通 進 一 步 指 出 :

135 陳大齊,《荀子學說》(臺 北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出 版 部 1989 年, 6 月 一 版 ), 頁 144。

荀 子 禮 義 連 稱 , 是 欲 以 義 來 規 定 禮 , 限 定 禮 的 。 荀 書 凡 言 義 者 , 多 屬 客 觀 義 , 與 孔 孟 就 理 性 之 當 然 表 現 處 言 義 者 異 。 荀 子 即 以 客 觀 義 之 「 義 」, 規 定 其 所 隆 之 禮 。 蓋 禮 在 孔 孟 , 主 要 是 在 修 身 上 說 的;荀 子 雖 亦 具 備 這 一 面,如 說「 禮 及 身 而 行 脩 」< 致 士 篇 > , 但 當 言 「 禮 義 之 統 」 時 , 則 禮 純 是 代 表 客 觀 性 的136

「 隆 禮 義 」是 從 調 和 情 性 衝 突 的 內 在 修 養 出 發,目 的 在 於「 明 分 使 群 」 以 發 揮 「 經 國 定 分 」 的 功 能 , 亦 即 「 禮 義 是 要 盡 治 道 之 責 的137」。 正 因 為 禮 義 之 統 是 治 道 的 最 後 根 本 , 因 此 能 盡 治 道 之 責 的 聖 王 、 大 儒 , 就 是 由 知 統 類 及 具 備 統 類 之 行 來 加 以 劃 分。故 荀 子 的 政 治 思 想 為 客 觀 的 禮 義 形 態 。

掌 握 「 禮 義 之 統 」 由 效 法 聖 人 開 始 做 起 :

禮 者,人 道 之 極 也。然 而 不 法 禮,不 足 禮,謂 之 無 方 之 民;法 禮 , 足 禮 , 謂 之 有 方 之 士 。 禮 之 中 焉 能 思 索 , 謂 之 能 慮 ; 禮 之 中 焉 能 勿 易 , 謂 之 能 固 。 能 慮 、 能 固 , 加 好 者 焉 , 斯 聖 人 矣 。 故 天 者 , 高 之 極 也 ; 地 者 , 下 之 極 也 ; 無 窮 者 , 廣 之 極 也 ; 聖 人 者 , 人 道 之 極 也 。 故 學 者 , 固 學 為 聖 人 也 , 非 特 學 無 方 之 民 也 。 < 禮 論 > 聖 人 是 人 格 修 養 的 極 致。學 習 的 目 的 正 是 為 了 成 聖,之 所 以 主 張 要 學 習 「 禮 」, 是 為 了 完 成 「 化 性 起 偽 」 的 最 高 境 界 。

荀 子 認 為 社 會 上 眾 多 的 俗 人 不 追 求 知 識,沒 有 是 非 觀 念,以 追 求 個 人 財 富 利 益 為 人 生 目 的,若 任 其 自 由 發 展 則 社 會 不 免 流 於 爭 亂,這 完 全 是 「 性 惡 」 的 表 現 。 < 性 惡 > 中 指 出 :

人 之 性 惡 , 其 善 者 偽 也 。 - - 今 人 之 性 , 生 而 有 好 利 焉 , 順 是 , 故 爭 奪 生 而 辭 讓 亡 焉 ; 生 而 有 疾 惡 焉 , 順 是 , 故 殘 賊 生 而 忠 信 亡 焉 ; 生 而 有 耳 目 之 欲 , 有 好 聲 色 焉 , 順 是 , 故 淫 亂 生 而 禮 義 文 理 亡 焉 。 然 則 從 人 之 性 , 順 人 之 情 , 必 出 於 爭 奪 , 合 於 犯 分 亂 理 , 而 歸 於 暴 。 故 必 將 有 師 法 之 化 , 禮 義 之 道 , 然 後 出 於 辭 讓 , 合 於 文 理 , 而 歸 於 治 。 用 此 觀 之 , 人 之 性 惡 明 矣 , 其 善 者 偽 也 。 < 性 惡 >

匹 夫 的 性 惡 , 可 以 透 過 後 天 教 育 , 向 老 師 學 習 禮 義 之 道 , 而 獲 得 改 變 與 提 升 。

那 麼「 禮 」如 何 發 揮「 化 性 」的 作 用 呢 ? 荀 子 在 < 禮 論 > 中 有 一 系 列 的 說 明 :

136 韋政通,《荀子與古代哲學》,(臺北,商務印書館,1992 年),頁 8。

137 韋政通,《荀子與古代哲學》,(臺北,商務印書館,1992 年),頁 9。

禮 起 於 何 也 ? 日 , 人 生 而 有 欲 ; 欲 而 不 得 , 則 不 能 無 求 ; 求 而 無 度 量 分 界 , 則 不 能 不 爭 。 爭 則 亂 , 亂 則 窮 。 先 王 惡 其 亂 也 , 故 治 禮 義 以 分 之 , 以 養 人 之 欲 , 給 人 之 求 , 使 欲 必 不 窮 於 物 , 物 必 不 屈 於 欲 , 兩 者 相 持 而 長 , 是 禮 之 所 起 也 。 < 禮 論 >

此 處 荀 子 探 求 了「 禮 」的 起 源 : 先 王 制「 禮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讓 人 在 性 情 欲 望 和 有 限 的 物 資 兩 者 間 達 成 平 衡,「 禮 」所 發 揮 的「 養 欲 」及「 給 求 」 的 功 能 , 能 制 止 「 爭 則 亂 、 亂 則 窮 」 的 惡 果 。 故 < 禮 論 > 具 體 說 明 「 禮 」 的 「 養 欲 」 功 能 :

故 禮 者 養 也 。 芻 豢 稻 梁 , 五 味 調 香 , 所 以 養 口 也 ; 椒 蘭 芬 苾 , 所 以 養 鼻 也 ; 雕 琢 刻 鏤 , 黼 黻 文 章 , 所 以 養 目 也 ; 鐘 鼓 管 磬 , 琴 瑟 竽 笙 , 所 以 養 耳 也 ; 疏 房 檖 貌 , 越 席 床 笫 几 筵 , 所 以 養 體 也 。 故 禮 者 養 也 。 < 禮 論 >

針 對 口 、 鼻 、 目 、 耳 、 體 等 人 的 基 本 官 能 需 求 進 行 長 養 、 供 給 , 是 制

「 禮 」 的 目 的 , 也 是 「 禮 」 的 功 用 。

然 而 如 何 避 免 情 性 慾 望 所 帶 來 的 爭 亂 ?

< 非 相 > 有 云 :「 分 莫 大 於 禮 」,「 禮 」 正 是 「 分 」 的 標 準 , 透 過

「 分 」、「 別 」 能 使 情 性 慾 望 得 到 節 制 。 荀 子 指 出 :

君 子 既 得 其 養 , 又 好 其 別 。 曷 謂 別 ? 曰 : 貴 賤 有 等 , 長 幼 有 差 , 貧 富 輕 重 皆 有 稱 者 也 。 < 禮 論 >

荀 子 強 調 按 照 人 倫 關 係 確 定 親 疏 尊 卑,依 照 才 德 確 定 地 位 職 業,再 按 身 分 確 定 物 質 享 受,俾 使 各 階 層 皆 能 享 有 合 度 得 宜 的 生 活,故 君 子 既 得 「 禮 」 的 長 養 , 又 愛 「 禮 」 能 以 分 別 。 荀 子 進 一 步 指 出 :

孰 知 夫 禮 義 文 理 之 所 以 養 情 也 ! 故 人 苟 生 之 為 見 , 若 者 必 死 ; 苟 利 之 為 見 , 若 者 必 害 ; 苟 怠 惰 偷 懦 之 為 安 , 若 者 必 危 ; 苟 情 說 之 為 樂 , 若 者 必 滅 。 故 人 一 之 於 禮 義 , 則 兩 得 之 矣 ; 一 之 於 情 性 , 則 兩 喪 之 矣 。 < 禮 論 >

禮 義 能 調 和 一 己 身 上 情 性 的 衝 突,凡 事 取 決 於 禮 義,則 易 起 爭 亂 的 情 性 能 得 到 充 分 的 協 調 。

君 主 應 該 承 擔 起 以 「 禮 」 分 別 大 眾 的 職 責 :

聖 王 在 上 , 分 義 行 乎 下 , 則 士 大 夫 無 流 淫 之 行 , 百 吏 官 人 無 怠 慢 之 事 , 眾 庶 百 姓 無 姦 怪 之 俗 , 無 盜 賊 之 罪 < 君 道 > ,

掌 握 禮 義 之 統 的 聖 王 在 上 位,對 於 士 大 夫 及 吏、民 的 職 業 和 身 分 都 有

合 理 的 裁 定,各 階 層 能 夠 做 的 就 是 依 循 裁 定 恪 盡 本 分。各 階 層 若 能 恪 盡 本 分 , 不 逾 越 本 分 , 不 做 非 分 之 求 , 則 可 以 發 揮 「 能 群 」 功 效 :

人 何 以 能 群 ? 曰 : 分 。 分 何 以 能 行 ? 曰 : 義 。 故 義 以 分 則 和 , 和 則 一 , 一 則 多 力 , 多 力 則 彊 , 彊 則 勝 物 ; 故 宮 室 可 得 而 居 也 。 故 序 四 時 , 裁 萬 物 , 兼 利 天 下 , 無 它 故 焉 , 得 之 分 義 也 。 < 王 制 > 荀 子 以「 有 義 」、「 能 群 」為 人 類 特 色 , 以 禮 義 分 之 則 無 爭 亂 , 無 爭 亂 是 謂 「 能 群 」, 故 使 「 群 」 在 「 明 分 」。

因 此 , 禮 義 的 功 用 就 個 人 而 言 : 在 於 明 辨 是 非 , 解 除 自 身 情 性 欲 望 的 衝 突 ; 若 就 群 體 而 言 : 則 在 於 藉 定 分 以 養 欲 給 求 , 消 除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衝 突 。

韋 政 通 指 出 荀 子 「 禮 義 之 統 」 的 特 色 :

荀 子 外 轉 ( 向 外 王 方 向 轉 ), 是 一 客 觀 意 識 , 是 代 表 客 觀 精 神 的 表 現 , 此 中 之 問 題 , 亦 必 以 「 經 國 定 分 」 的 政 治 問 題 為 主 , 故 荀 子 的 禮 義 之 統 的 系 統 , 是 側 重 政 治 範 疇 解 決 外 王 問 題 的 , 對 禮 在 生 活 修 養 這 方 面 的 效 用 , 遠 不 及 對 社 會 政 治 方 面 的 效 用 來 得 注 重

138

所 謂 的「 禮 」是 為 發 揮 社 會 功 能 而 產 生 , 它 是 具 體 落 實 在 人 事 上 的 法 則 。 故 荀 子 < 儒 效 > 中 以 外 王 效 用 的 角 度 , 將 周 公 、 孔 子 等 而 視 之 為 大 儒 , 並 以 此 肯 定 其 人 格 價 值 。

在 了 解 「 禮139」 的 功 能 之 後 , 接 下 來 就 四 個 方 面 討 論 它 的 性 質 : 1.成 文 性 :

< 禮 論 > 當 中 如 三 年 之 喪 的 根 據 或 五 服 之 義 的 探 討,皆 為 荀 子 根 據 《 禮 》 經 中 的 規 範 而 賦 予 新 意 者 , 故 此 處 的 禮 具 有 成 文 性 。 另 一 方 面 , 從 禮 、 法 密 切 相 關 的 角 度 來 看 , < 富 國 > 有 云 :

德 必 稱 位 , 位 必 稱 祿 , 祿 必 稱 用 , 由 士 以 上 則 必 以 禮 樂 節 之 , 眾 庶 百 姓 則 必 以 法 數 制 之 。 < 富 國 >

荀 子 治 道 目 標 在 於 「 正 理 平 治 」, 而 正 理 平 治 理 想 之 達 成 , 正 有 賴 禮 與 法 之 各 得 其 用 。

韋 政 通 針 對 禮 、 法 不 同 效 用 指 出 :

138 韋政通,《荀子與古代哲學》,(臺北,商務印書館,1992 年),頁 5。

139 此處的「 禮 」 包含禮、禮義、禮義之統及禮制、禮法等荀子「 禮 主 張 」 的 相 關 重 要 概 念 。

這 即 說 明 禮 、 法 之 各 盡 其 用 , 而 法 在 實 際 上 正 是 與 被 治 的 人 民 最 有 關 連 性 的 。 法 在 外 王 之 治 上 雖 被 重 視 , 可 是 在 效 用 上 的 意 義 ,

這 即 說 明 禮 、 法 之 各 盡 其 用 , 而 法 在 實 際 上 正 是 與 被 治 的 人 民 最 有 關 連 性 的 。 法 在 外 王 之 治 上 雖 被 重 視 , 可 是 在 效 用 上 的 意 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