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研析
第四節 藝術授權
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過程中,有創作者與專業經理人的合作關係後,更進 一步的是將創作者的創作品結合與跨領域的合作,擴大創作品的後續商業效益,
在此跨領域的合作中,創作者的創作品即有可能被發展成不同類型的商品,例如 一幅美麗的畫作,可能在跨界合作中,被放置於服飾、紀念商品、或是其他各種 形式的商品上,因此原先的畫作已不拘限於一種形式的展現時,在希望發展不同 形式的商品時,藝術授權便顯得有其存在的必要性。Lisa Fondo(2003)提出,所 謂藝術授權,就是將藝術品透過授權行動結合商品的一種商業模式,由藝術創作 者和授權業者簽訂合約,授權業者付給權利金並獲得代表創作者處理作品和進行 銷售、週邊商品再製、以及再授權企業使用等事宜的相關權利。
二、藝術授權的方式
藝術授權中的大多數情況,指的是在契約簽訂下,收取授權費獲權利金後,
在一定範圍、時間、地理區域、產品或服務項目內,將著作權或商標權授權給他 人使用。盧恩慈(2005)藝術授權以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商標等為主要 經營標的。其中交易之最重要權利就是『複製權』;藝術著作的複製權是藝術授 權產業的基礎與重點。傳統藝術產業無法形成規模經濟的主因,就是藝術作品多 數只有單件原作,沒有量與價的需求曲線可供評估。若文化創意產業跨領域合作 的方式進行藝術授權,在沒有生產的產品類別限制,才能擴大的商業收益與創作 品的經濟價值。
(一)國內知名插畫家幾米的藝術授權方式
以國內知名插畫家幾米為例,李佩珍(2005)。墨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是以 幾米為出發點而成立的一家公司,目前主要的業務包括幾米及其作品的經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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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幾米網站的經營等,公司組織架構分為市場部門、視覺設計部門、網路事業 部門,由台北的公司負責產品開發與設計發想,將「幾米」當成一個品牌來經營,
除了大家所熟悉的幾米原有的繪本創作之外,藉由結合其他品牌所產生的新產 品、創意行銷的活動或其他形式如音樂、動畫或電影的重新詮釋,讓幾米的圖像 世界可以展現更多的延伸,期望在幾米作品邁向國際的同時,以更有組織的規 劃、更明確的品牌精神與周邊資源,打造出台灣繪本作家的新里程碑。然而幾米 的案例的授權方式,是委由墨色國際公司全權處理幾米的授權事宜,創作者幾米 只全心於創作。雖然幾米的藝術授權成功有目共賭,但並不表示這樣的授權方式 適用於其他的藝術創作者。
在文化創意產業中,藝術產業歸屬於核心產業類別,而藝術授權又是使藝術
「產業化」的新興選項。盧恩慈(2005)指出藝術授權產業最直接的定義為:「從 事開發、複製、經營、行銷藝術品之著作權(版權)的產業。」台灣授權產業正 值開始萌芽時期,因此有關於授權的相關機制與相關法案在法律層面中,尚持續 地在建制中。
藝術授權就是將藝術品經由授權活動結合商品的商業模式,一般由藝術創作 者和授權業者簽訂合約,授權業者給付權利金並取得代表創作者對外處理其作 品、進行銷售、週邊商品再製、以及再授權企業使用等事宜之權利。對藝術創作 者來說,將創作品授權到各種不同的產品應用上,可以是一種累積和推廣知名度 的方式。包括書籍、音樂、工藝、時尚,或是衣服、杯盤、卡片等生活用品,到 處都可以看到藝術授權的痕跡。
(二)一般授權方式
所謂授權,乃是將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例如和特定產品或服務相關之名稱、
肖像、商標、口號、照片、專利等無形資產,透過各種授權約定讓與被授權者
(licensee)使用,並換取「權利金(royalty)」或其他形式報酬的過程。通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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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者(licensor)與被授權者(多為製造商或服務業者),或雙方代理人,簽署 一份正式授權契約完成授權(Sabina Gockel, 2000)。
藝術授權手冊規劃計畫期末總結報告書(2007)中說明,藝術授權就是將藝術 品經由授權活動結合商品的商業模式,一般由藝術創作者和授權業者簽訂合約,
授權業者給付權利金並取得代表創作者對外處理其作品、進行銷售、週邊商品再 製、以及再授權企業使用等事宜之權利。藝術工作者可將創意結晶,以相當價格 出售所有權利給他人;也可以保留所有權利,在取得類似租金一樣的授權費
(license fee)或權利金(royalty)後,允許他人享有某種程度的使用權利。藝術 工作者透過授權方式,允許他人實施使用該項發明或創作,創作人不但可以享有 權利金,而且也降低了自己投入經營市場的風險。
基本上,藝術授權中的大多數情況,指的是在契約簽訂下,收取授權費獲 權利金後,在一定範圍、時間、地理區域、產品或服務項目內,將著作權或商 標權授權給他人使用。對藝術創作者來說,將創作品授權到各種不同的產品應 用上,可以是一種累積和推廣知名度的方式。包括書籍、音樂、工藝、時尚,
或是衣服、杯盤、卡片等生活用品,到處都可以看到藝術授權的痕跡。但同時 也有許多藝術創作者認為,雖然將自身創作授權出去可以獲得相對應的報酬,
但他們卻因為對這市場不瞭解而卻步。但根據國外業界經驗,唯有經過市場的 考驗,創作品才能真正獲得肯定,創作者也才能不斷累積並擴大自己的名聲。
(三)各種型式的授權類型
藝術授權手冊規劃計畫期末總結報告書(2007)對創作者而言,授權可能有下 列三種方式: 1、「創作品」授權;2、「創作者-品牌」授權;3、「創作品-品牌」
授權。
1、創作品授權
顧名思義,就是將自身的創作品授權給他人在一定權限內重製、散播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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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然後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使用者(出版商或製造商)或許會提供他們常 用的授權契約版本,但創作者也可以自己擬定契約版本;契約內容不必要複雜 難懂,也不需要咬文嚼字、艱澀隱諱。常見的契約內容、項目如以下範例:
ABC 出版商看到王大明先生一系列關於大自然主題的畫作。從其中十幅作品中 挑選出三幅,預計要重製並出版。王大明收取的固定授權費用為每幅新台幣一萬 元(總計三萬元),限使用於明信片之上,且僅限於台灣地區發行。這三幅作品 會被 ABC 出版商使用於五十張不同的明信片設計,使用期間為一年。
在上述範例中,創作者可選擇收取固定費用,也可以選擇依銷售量收取權 利金,又或兩者兼備。授權的地理區域、產品類別、授權年限等,也都可以是 創作授權書考量的重點,其中的相互搭配需要對市場具有相當的熟悉程度。以 賀卡市場為例,在台灣或許銷售量不大,但在美國,每年有將近 26 億張耶誕 卡、8 千萬張畢業賀卡的銷售量。此時,就應選擇依銷售量抽取權利金,而非 選擇一次固定授權費用賣斷。
2、「創作者-品牌」授權
當創作者的創作品受到市場的歡迎、名氣達到一定程度後,甚至創作者的 名字本身也可以用來授權。業界公司為了讓產品更受消費者青睞,除了會要求 創作品的授權外,也可能會希望與創作者簽訂三、五年的專屬契約,以便將創 作者的姓名(簽名)與產品搭配,或是直接印製在產品之上,成為 logo 之一,
甚至創作者的姓名本身就是行銷的標的,例如知名服裝設計師凡賽司。由於通 常創作者擁有相當知名度時,才會有這樣的契約,因此權利費用的收取經常可 分成兩部分:一部份是一開始的授權費,另一部份則是每年的保障給付(權利 金),有時還會依照產品銷售的數量抽取分紅。
3、「創作品-品牌」授權
這裡的「創作品-品牌」跟上面的「創作者-品牌」相當類似,不同的是做為 品牌搭售的不是創作者本身,而是他所創作的作品。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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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實在太過受到市場歡迎,甚至反而已經讓人忘記了創作者的存在。著名的凱 蒂貓或泰迪熊就是最好的例子。
總結而言,藝術授權主要是在一連串授權活動中,產生源源不絕的權利金 收益,授權經紀收取應有利潤,並將權利金回饋藝術創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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