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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動應用程式與個人資料保護

2.1.  行動應用程式產業簡介

2.1.1. 行動裝置簡介:特性和限制

行動裝置(mobile device),又稱智慧型裝置(smart device),包含智慧型手 機、平板電腦等,以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助理器 PDA、及功能型行動電話整 合,可獨立運行或互搭配以完成服務的設備9。行動裝置有以下的特性10: (1) 個人專用:

高度個人化的行動裝置設定,例如電話簿的名單、下載所需要的應用程式、

以及建立自己使用行動裝置的習慣。

(2) 便於攜帶:

行動裝置是比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更貼身、私人的裝置,使用者可以帶著 行動裝置到處走,並可以儲存許多私人的資料在裝置中。尤其是行動裝置通常都 是可塞入口袋的大小,幾乎是使用者走到哪,手機就跟到哪。

(3) 多元功能:

行動裝置除了可以利用應用程式,提供傳統手機的通話功能或傳文字簡訊的 功能外、打字與他人溝通外,亦可利用視訊等方式與他人對談。此外,除了通訊 的功能外,行動裝置還有照相、錄影音、導航、閱讀電子書和瀏覽網頁等功能。

縱使行動裝置的運算能力,猶如一台小型、輕便的個人電腦,可隨著搭載不 同的應用程式,而加強行動裝置的功能性與實用性。然而行動裝置具有以下二種 主要的限制11

(1) 小型螢幕(Small Screen Size):

螢幕僅能呈現少量的內容,若字體過小或內容過多,會造成使用者沒有興趣 閱讀(unreadable)。因此行動應用程式或者行動網頁,必須盡可能將大量、豐富 且複雜的資訊,簡化成使用者可在行動裝置上閱讀的形式,並以使用者眼睛可接 受的呈現方式12

       

9 林建廷、李元生,前揭註1,頁 2-2(2012)。

10 整理自恰克.馬丁,許瑞宋譯,決戰第三螢幕—-隨時、定位、互動、行動時代緊貼顧客

的行銷與消費新模式,頁21-24,33-79,68(2011)。

11 See P.CANDACE DEANS,E-COMMERCE AND M-COMMERCE TECHNOLOGIES 32-55 (2005); see also ANDROMEDA YELTON,BRIDGING THE DIGITAL DIVIDE WITH MOBILE SERVICE 15-16 (2012).

12 See B. Karstens et al., Presenting Large an Complex Information Sets on Mobile Handhelds, in E-COMMERCE AND M-COMMERCE TECHNOLOGIES 32, 32-55 (Mehdi Khosrow-Pour ed., 2005); see also Steven Sanderson, Build a Better Mobile Browsing Experience, MSDN MAGAZINE, July 2011, at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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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只能手滑,沒有滑鼠和鍵盤(No Mouse or Keyboard):

使用者須透過手指點擊(click)或滑動頁面,來閱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的 內容,這與使用者以滑鼠點擊電腦的瀏覽模式稍微不同。因為手指相較於滑鼠,

無法精確地將手指指尖停留在某個連結按鈕(button link)上,進而加以點擊(hover model)13

綜前所述可知,由於行動裝置的限制,行動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業者,在呈 現提供的服務和內容時,需要進行調整,讓使用者得以閱讀或方便操作。除此之 外,從前述的特性可得知,使用者會透過行動裝置、行動裝置配備的程式以及使 用者下載的應用程式,得以便利地處理生活上或商務上的事務。

2.1.2. 行動應用程式供應鏈:上、中、下游產業關係

在智慧型裝置上參與提供行動應用程式給消費者使用、蒐集利用消費者個人 資訊的行動商務業者,並不單單只有行動應用程式開發商(application developer), 除此之外還包含行動設備製造商(device manufactures)、作業系統商(operating system)、行動應用程式商店(程式平台業者,app store),以及第三方業者,比如 資料分析業者和廣告業者。首先,設備製造商會在設備中裝置多種不同的感應器,

包含陀螺儀(gyroscope)、數位式羅盤(digital compass)、加速計(accelerometer)、 照相機(camera)、麥克風(microphone)等14,這些感應器都可以用以蒐集個人 資 料 。 智 慧 型 裝 置 的 作 業 系 統 則 可 藉 由 行 動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APIs)接收這些硬體感應器所蒐集到的各種資訊。從上下 游供應鏈觀之,設備製造商和作業系統業者可說已為行動應用程式蒐集使用者個 人資料,在軟硬體架構方面打下必要的基礎。

行動應用程式開發商是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的主要發動者。行動應用程式的 設計,事實上決定了該程式對於隱私權的保護程度,以及對於使用者個人資料的 蒐集種類。另一方面,諸如Apple 的 App Store15、Google Play16等應用程式平台 業者,藉由建置、提供一個公開的銷售平台,讓應用程式開發商得以將各式各樣 的應用程式上架至平台之上,吸引各方的潛在使用者下載使用。而平台業者為了 加強平台功能,會從「平台」和「行動設備」蒐集特定面向的使用者統計資料,

例如使用者的使用方式與習慣等17。就行動應用程式的行銷通路而言,程式開發        

13 ClickMode Enumeration, MSDN,

http://msdn.microsoft.com/zh-tw/library/system.windows.controls.clickmode(v=vs.100).aspx (last visited Nov. 5, 2013).

14 W3C Technical Reports Index,W3C WORKING DRAFT, http://www.w3.org/TR/2012/WD-proximity-20121206/ (last visited March. 28, 2013); Sensor API Specification, W3C WORKING DRAFT, https://dvcs.w3.org/hg/dap/raw-file/tip/sensor-api/Overview.html (last visited March. 28, 2013).

15 See App Store Review Guidelines, APPLE,

http://images.worldofapple.com/appstoreguidelines_9910.pdf (last visited Aug. 11, 2013).

16 Android Market 開發人員發佈協議,GOOGLE PLAY ,https://play.google.com/about/developer-distribution-agreement.html(最後瀏覽時間:2013 年 8 月 11 日)。

17 同前揭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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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與平台業者直接面對下載使用行動應用程式的消費者,因此也成為隱私聲明或 隱私設定是否向使用者充分揭露的關鍵所在。

行動應用開發商蒐集到的使用者個人資料,除了作為增益既有功能或研發新 軟體之際可供參照的市場調查數據資料外,亦可提供給第三方業者,使之得以提 供客製化的廣告,或是進行企業行銷所需要的使用者消費行為趨勢調查18,因此 第三方業者也有可能從行動應用開發商手中取得使用者的個人資料。綜此,若要 通盤解決行動隱私的問題,在規範架構上應該同時從設備製造商、應用程式開發 商、應用程式平台業者、和第三方廣告業者等居於供應鏈上下游之不同型態業者 一一著手,依其個別蒐集、使用個人資料的不同目的與態樣,制定相對應的隱私 保護規範,方能有所成效。

2.1.3. 行動應用程式業者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的目的

在行動商務尚未來臨前的實體世界,業者藉由各種營業活動所創造的互動接 觸機會,蒐集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使用習慣,並加以分析、販售給其他業者,其實 並非新聞。諸如信用卡業者蒐集持卡人的消費習慣,並且施以進一步的商業分析 與運用,或是報刊雜誌業者販售訂戶的名單等,皆為適例19。在行動商務時代,

由於人們高度仰賴行動裝置,透過行動應用程式的自動蒐集與傳輸,業者對使用 者個人資料的蒐集、儲存、使用、散布更加容易而徹底,甚至可以從手機電話或 電子郵件地址,窺探使用者的生活習慣,因此對於使用者的隱私衝擊也更形嚴重。

為何行動應用程式業者要蒐集個人資料?整體而言,業者蒐集使用者的個資,

有三個目的:其一,乃是為了行動應用程式本身運作、改良、客製化所需,以做 為開發新軟體的基礎20;其二,有些業者將行動應用程式作為廣告加以行銷,例 如食品業者Kraft 開發一款名為 iFood 的應用程式,即為一種成功的廣告手法,

提供使用者免費的食譜,讓使用者產生購買食材的想法和行動,也可藉此了解使 用者食材採購的情況21;其三,則是將蒐集的個人資料經分析或整理後,賣給第 三方業者如廣告商,獲取利潤22。換言之,行動應用程式的目的可得知,行動應 用程式產業的主要收益,一方面是根據應用軟體本身獲取的利潤,另一方面則是 從應用程式取得的使用者個人資料取得的獲利。然而,其實這三個目的全都指向 同一個企業經營策略:一對一行銷(One-To-One Marketing)。

       

18 Understanding Mobile Apps,ONGUARDONLINE.GOV,

http://www.onguardonline.gov/articles/0018-understanding-mobile-apps (last visited March. 28, 2013).

19 See Dawyer v. American Express Co., 652 N.E.2d 1351 (1995); see also Shibley v. Time, 341 N.E.2d 337 (1975).

20 See Nick Bilton, 3G Apple iOS Devices Are Storing Users’ Location Data,N.Y.TIMES (Apr. 20, 2011), http://bits.blogs.nytimes.com/2011/04/20/3g-apple-ios-devices-secretly-storing-users-location/;

see also Nick Bilton, Apple Updates Software to Fix Problems With Collecting Location Data, N.Y.

TIMES (May 4, 2011), http://bits.blogs.nytimes.com/2011/05/04/apple-ios-software-release-fixes-location-bug/.

21 See RODYN BLACKMAN,NONTRADITIONAL MEDIA IN MARKETING AND ADVERTISING 1-14, 153-69 (2013).

22 參考劉翰謙,走向免費的商用軟體,數位時代,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22985(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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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行銷又稱為關係行銷(relationship marketing),或消費者關係管理

(customer-relationship management),意指業者鎖定每一個目標消費者,根據業 者所了解、掌握的消費者細節,改變業者本身對個別消費者的行為,設計或提供 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商品廣告,吸引消費者消費;更甚者,業者甚至可以形塑消費 者的消費習慣,受到業者的影響而消費23。Don Peppers、Martha Rogers 和 Bob Dorf 三位業界人士,在 1999 年於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提出 一對一行銷經營評量的架構供企業自我檢視,有以下四個評量因素24

(1) 識別出消費者(Identifying your customers)

業者須具備識別出消費者的能力,並盡可能取得越多消費者的細節越好,除 了姓名和地址外,還要了解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消費行為模式,例如喜歡什麼或 不喜歡什麼。此外,業者亦必須隨時更新消費者的資料,才能隨時跟著消費者的 偏好,調整行銷的策略。

(2) 將消費者差異化(Differentiating your customers)

業者根據其所蒐集的消費者資料,依據消費者不同的價值和需求,將顧客區 分成不同的客群。使業者可得以針對不同的客群,提供不同程度、價位或時效的 服務。

(3) 與消費者的互動(Interacting with your customers)

在業者得以「識別消費者」並「區隔消費者」後,業者應和消費者建立互動的 模式,以隨時掌握消費者的反應。在科技的輔助下,業者可以藉由網案、應用程 式、電子郵件或社群網站等管道,和消費者互動,因此業者與消費者的互動模式 是一個有成本效率(cost-efficiency)的方式。

(4) 客製化業者的企業行為(Customizing your enterprise’s behavior)

業者以上種種的行為和努力,所要追求的終極目標是:針對每一個消費者,

提供不同的待遇、產品或服務。然而,業者的能力有限,因此盡可能利用大量的 客製化(mass-customizing),將產品或服務分割成一個個的獨立模組,消費者可 依照其不同的需求加以組合。

從一對一行銷的因素可以理解,為何有論者將一對一行銷策略,稱為當代廣

從一對一行銷的因素可以理解,為何有論者將一對一行銷策略,稱為當代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