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動應用程式與個人資料保護
2.1. 行動應用程式產業簡介
2.1.1. 行動裝置簡介:特性和限制
行動裝置(mobile device),又稱智慧型裝置(smart device),包含智慧型手 機、平板電腦等,以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助理器 PDA、及功能型行動電話整 合,可獨立運行或互搭配以完成服務的設備9。行動裝置有以下的特性10: (1) 個人專用:
高度個人化的行動裝置設定,例如電話簿的名單、下載所需要的應用程式、
以及建立自己使用行動裝置的習慣。
(2) 便於攜帶:
行動裝置是比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更貼身、私人的裝置,使用者可以帶著 行動裝置到處走,並可以儲存許多私人的資料在裝置中。尤其是行動裝置通常都 是可塞入口袋的大小,幾乎是使用者走到哪,手機就跟到哪。
(3) 多元功能:
行動裝置除了可以利用應用程式,提供傳統手機的通話功能或傳文字簡訊的 功能外、打字與他人溝通外,亦可利用視訊等方式與他人對談。此外,除了通訊 的功能外,行動裝置還有照相、錄影音、導航、閱讀電子書和瀏覽網頁等功能。
縱使行動裝置的運算能力,猶如一台小型、輕便的個人電腦,可隨著搭載不 同的應用程式,而加強行動裝置的功能性與實用性。然而行動裝置具有以下二種 主要的限制11:
(1) 小型螢幕(Small Screen Size):
螢幕僅能呈現少量的內容,若字體過小或內容過多,會造成使用者沒有興趣 閱讀(unreadable)。因此行動應用程式或者行動網頁,必須盡可能將大量、豐富 且複雜的資訊,簡化成使用者可在行動裝置上閱讀的形式,並以使用者眼睛可接 受的呈現方式12。
9 林建廷、李元生,前揭註1,頁 2-2(2012)。
10 整理自恰克.馬丁,許瑞宋譯,決戰第三螢幕—-隨時、定位、互動、行動時代緊貼顧客
的行銷與消費新模式,頁21-24,33-79,68(2011)。
11 See P.CANDACE DEANS,E-COMMERCE AND M-COMMERCE TECHNOLOGIES 32-55 (2005); see also ANDROMEDA YELTON,BRIDGING THE DIGITAL DIVIDE WITH MOBILE SERVICE 15-16 (2012).
12 See B. Karstens et al., Presenting Large an Complex Information Sets on Mobile Handhelds, in E-COMMERCE AND M-COMMERCE TECHNOLOGIES 32, 32-55 (Mehdi Khosrow-Pour ed., 2005); see also Steven Sanderson, Build a Better Mobile Browsing Experience, MSDN MAGAZINE, July 2011, at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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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只能手滑,沒有滑鼠和鍵盤(No Mouse or Keyboard):
使用者須透過手指點擊(click)或滑動頁面,來閱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的 內容,這與使用者以滑鼠點擊電腦的瀏覽模式稍微不同。因為手指相較於滑鼠,
無法精確地將手指指尖停留在某個連結按鈕(button link)上,進而加以點擊(hover model)13。
綜前所述可知,由於行動裝置的限制,行動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業者,在呈 現提供的服務和內容時,需要進行調整,讓使用者得以閱讀或方便操作。除此之 外,從前述的特性可得知,使用者會透過行動裝置、行動裝置配備的程式以及使 用者下載的應用程式,得以便利地處理生活上或商務上的事務。
2.1.2. 行動應用程式供應鏈:上、中、下游產業關係
在智慧型裝置上參與提供行動應用程式給消費者使用、蒐集利用消費者個人 資訊的行動商務業者,並不單單只有行動應用程式開發商(application developer), 除此之外還包含行動設備製造商(device manufactures)、作業系統商(operating system)、行動應用程式商店(程式平台業者,app store),以及第三方業者,比如 資料分析業者和廣告業者。首先,設備製造商會在設備中裝置多種不同的感應器,
包含陀螺儀(gyroscope)、數位式羅盤(digital compass)、加速計(accelerometer)、 照相機(camera)、麥克風(microphone)等14,這些感應器都可以用以蒐集個人 資 料 。 智 慧 型 裝 置 的 作 業 系 統 則 可 藉 由 行 動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APIs)接收這些硬體感應器所蒐集到的各種資訊。從上下 游供應鏈觀之,設備製造商和作業系統業者可說已為行動應用程式蒐集使用者個 人資料,在軟硬體架構方面打下必要的基礎。
行動應用程式開發商是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的主要發動者。行動應用程式的 設計,事實上決定了該程式對於隱私權的保護程度,以及對於使用者個人資料的 蒐集種類。另一方面,諸如Apple 的 App Store15、Google Play16等應用程式平台 業者,藉由建置、提供一個公開的銷售平台,讓應用程式開發商得以將各式各樣 的應用程式上架至平台之上,吸引各方的潛在使用者下載使用。而平台業者為了 加強平台功能,會從「平台」和「行動設備」蒐集特定面向的使用者統計資料,
例如使用者的使用方式與習慣等17。就行動應用程式的行銷通路而言,程式開發
13 ClickMode Enumeration, MSDN,
http://msdn.microsoft.com/zh-tw/library/system.windows.controls.clickmode(v=vs.100).aspx (last visited Nov. 5, 2013).
14 W3C Technical Reports Index,W3C WORKING DRAFT, http://www.w3.org/TR/2012/WD-proximity-20121206/ (last visited March. 28, 2013); Sensor API Specification, W3C WORKING DRAFT, https://dvcs.w3.org/hg/dap/raw-file/tip/sensor-api/Overview.html (last visited March. 28, 2013).
15 See App Store Review Guidelines, APPLE,
http://images.worldofapple.com/appstoreguidelines_9910.pdf (last visited Aug. 11, 2013).
16 Android Market 開發人員發佈協議,GOOGLE PLAY ,https://play.google.com/about/developer-distribution-agreement.html(最後瀏覽時間:2013 年 8 月 11 日)。
17 同前揭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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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與平台業者直接面對下載使用行動應用程式的消費者,因此也成為隱私聲明或 隱私設定是否向使用者充分揭露的關鍵所在。
行動應用開發商蒐集到的使用者個人資料,除了作為增益既有功能或研發新 軟體之際可供參照的市場調查數據資料外,亦可提供給第三方業者,使之得以提 供客製化的廣告,或是進行企業行銷所需要的使用者消費行為趨勢調查18,因此 第三方業者也有可能從行動應用開發商手中取得使用者的個人資料。綜此,若要 通盤解決行動隱私的問題,在規範架構上應該同時從設備製造商、應用程式開發 商、應用程式平台業者、和第三方廣告業者等居於供應鏈上下游之不同型態業者 一一著手,依其個別蒐集、使用個人資料的不同目的與態樣,制定相對應的隱私 保護規範,方能有所成效。
2.1.3. 行動應用程式業者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的目的
在行動商務尚未來臨前的實體世界,業者藉由各種營業活動所創造的互動接 觸機會,蒐集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使用習慣,並加以分析、販售給其他業者,其實 並非新聞。諸如信用卡業者蒐集持卡人的消費習慣,並且施以進一步的商業分析 與運用,或是報刊雜誌業者販售訂戶的名單等,皆為適例19。在行動商務時代,
由於人們高度仰賴行動裝置,透過行動應用程式的自動蒐集與傳輸,業者對使用 者個人資料的蒐集、儲存、使用、散布更加容易而徹底,甚至可以從手機電話或 電子郵件地址,窺探使用者的生活習慣,因此對於使用者的隱私衝擊也更形嚴重。
為何行動應用程式業者要蒐集個人資料?整體而言,業者蒐集使用者的個資,
有三個目的:其一,乃是為了行動應用程式本身運作、改良、客製化所需,以做 為開發新軟體的基礎20;其二,有些業者將行動應用程式作為廣告加以行銷,例 如食品業者Kraft 開發一款名為 iFood 的應用程式,即為一種成功的廣告手法,
提供使用者免費的食譜,讓使用者產生購買食材的想法和行動,也可藉此了解使 用者食材採購的情況21;其三,則是將蒐集的個人資料經分析或整理後,賣給第 三方業者如廣告商,獲取利潤22。換言之,行動應用程式的目的可得知,行動應 用程式產業的主要收益,一方面是根據應用軟體本身獲取的利潤,另一方面則是 從應用程式取得的使用者個人資料取得的獲利。然而,其實這三個目的全都指向 同一個企業經營策略:一對一行銷(One-To-One Marketing)。
18 Understanding Mobile Apps,ONGUARDONLINE.GOV,
http://www.onguardonline.gov/articles/0018-understanding-mobile-apps (last visited March. 28, 2013).
19 See Dawyer v. American Express Co., 652 N.E.2d 1351 (1995); see also Shibley v. Time, 341 N.E.2d 337 (1975).
20 See Nick Bilton, 3G Apple iOS Devices Are Storing Users’ Location Data,N.Y.TIMES (Apr. 20, 2011), http://bits.blogs.nytimes.com/2011/04/20/3g-apple-ios-devices-secretly-storing-users-location/;
see also Nick Bilton, Apple Updates Software to Fix Problems With Collecting Location Data, N.Y.
TIMES (May 4, 2011), http://bits.blogs.nytimes.com/2011/05/04/apple-ios-software-release-fixes-location-bug/.
21 See RODYN BLACKMAN,NONTRADITIONAL MEDIA IN MARKETING AND ADVERTISING 1-14, 153-69 (2013).
22 參考劉翰謙,走向免費的商用軟體,數位時代,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22985(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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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行銷又稱為關係行銷(relationship marketing),或消費者關係管理
(customer-relationship management),意指業者鎖定每一個目標消費者,根據業 者所了解、掌握的消費者細節,改變業者本身對個別消費者的行為,設計或提供 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商品廣告,吸引消費者消費;更甚者,業者甚至可以形塑消費 者的消費習慣,受到業者的影響而消費23。Don Peppers、Martha Rogers 和 Bob Dorf 三位業界人士,在 1999 年於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提出 一對一行銷經營評量的架構供企業自我檢視,有以下四個評量因素24:
(1) 識別出消費者(Identifying your customers)
業者須具備識別出消費者的能力,並盡可能取得越多消費者的細節越好,除 了姓名和地址外,還要了解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消費行為模式,例如喜歡什麼或 不喜歡什麼。此外,業者亦必須隨時更新消費者的資料,才能隨時跟著消費者的 偏好,調整行銷的策略。
(2) 將消費者差異化(Differentiating your customers)
業者根據其所蒐集的消費者資料,依據消費者不同的價值和需求,將顧客區 分成不同的客群。使業者可得以針對不同的客群,提供不同程度、價位或時效的 服務。
(3) 與消費者的互動(Interacting with your customers)
在業者得以「識別消費者」並「區隔消費者」後,業者應和消費者建立互動的 模式,以隨時掌握消費者的反應。在科技的輔助下,業者可以藉由網案、應用程 式、電子郵件或社群網站等管道,和消費者互動,因此業者與消費者的互動模式 是一個有成本效率(cost-efficiency)的方式。
(4) 客製化業者的企業行為(Customizing your enterprise’s behavior)
業者以上種種的行為和努力,所要追求的終極目標是:針對每一個消費者,
提供不同的待遇、產品或服務。然而,業者的能力有限,因此盡可能利用大量的 客製化(mass-customizing),將產品或服務分割成一個個的獨立模組,消費者可 依照其不同的需求加以組合。
從一對一行銷的因素可以理解,為何有論者將一對一行銷策略,稱為當代廣
從一對一行銷的因素可以理解,為何有論者將一對一行銷策略,稱為當代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