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動應用程式與個人資料保護
2.6. 行動隱私的管制機制
當面對快速發展並改變人類文明與生活的資訊科技時,法律應採取何種管制 途徑保護使用者的隱私,一直是各國政府和各界學者討論、爭辯的議題。因此,
在探討應採取何種手段保護行動應用程式使用者的隱私前,先決問題是法律應採 取何種管制途徑。誠如前文所述,從使用者和業者對行動應用程式和隱私關係的 態度,可以粗略地觀察出二種科技管制政策的模式:市場機制和政府管制103。在 進入下一個章節,比較歐盟、美國與國際層次對行動隱私的政策與回應前,本文 欲先簡要地探討隱私保護的途徑與管制模式。
101 Id.
102 參考劉翰謙,走向免費的商用軟體,數位時代,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22985(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8 月 18 日)。
103 See Jerry Kang & Benedikt Buchner, Privacy in Atlantis, 18HARV.J.L.&TECH. 229, 231-24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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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Kang 教授認為,原則上可以透過契約的方式約定,僅能在功能上有必 要的情況下,方得處理個人資料,加以保護使用者的隱私106。產業內的約束與自 律,透過業者的倫理規範,亦為保護使用者隱私的方法。業者藉由張貼隱私權政 策、隱私權標章(privacy statement)、甚至隱私權標識(privacy icon)107或科技 輔助等模式,達到保護使用者隱私的結果108。
David Brin 教授在「透明社會:科技是否迫使我們在隱私和自由間做出選擇
(The Transparent Society: Will Technology Force Us to Choose between Privacy and Freedom,中文譯本為:透明社會:個人隱私 vs. 資訊自由)」一書中,主張透明 化或開放社會,是最符合市場機制,也最具有經濟效率的方法。如同美國的陽光 第1 期,頁 27(2012)。See also Ming-Li Wang, Information Privacy in a Network Society: Decision Making Amidst Constant Change, 5 NAT’L TAIWAN U.L.REV. 127, 131-35 (2010).
105 See DANIEL J.SOLOVE, supra note 29, at 92.
106 See supra note 28, at 1256-68.
107 以隱私權標識(privacy icon)為例,Disconnect 公司(Disconnect, Inc)與 Mozilla 公司所 領導的工作團隊研發,Ocupop 公司設計的出隱私權標示的產品。類似創用 CC(Common Creative)的概念,藉由不同的符號,告知使用者該網站蒐集個人資料的方式。See Hover Over An Icon To Read Their Definitions, DISCONNECT,INC, https://icons.disconnect.me/icons (last visited Dec. 19, 2012). See also Somini Sengupta, Building an Iconography for Digital Privacy, THE NEW
YORK TIMES,
http://bits.blogs.nytimes.com/2012/11/19/building-an-iconography-for-digital-privacy/?nl=technology&emc=edit_tu_20121120 (last visited Dec. 19, 2012). 另參見陳裕涵,網際 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以社群網站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44-49(2013)。
108 See DANIEL J.SOLOVE,supra note 29, at 79-80. See also Clark D. Asay, Consumer Informtion Privacy and the Problems of Third-Party Disclosures, 11 NW,J.TECH.&INTEEL.PROP. 321, 3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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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處理、利用和傳輸使用者的個人資料109。在對等公開、透明的情況下,業者和 使用者的地位趨於平衡,使用者的隱私可以受到保護。綜前所述,可觀察到市場 機制的支持者共同認為,透過市場機制可降低管制成本,透過使用者和業者間的 協商,與業者彼此間的自律,即可協調出彼此都能接受的隱私保護機制。其次,
市場機制可確保彈性,得隨時掌握市場的需求,而調整隱私保護的手段和方式110。 市場機制順利運作的前提是:市場確實可以提供使用者隱私的真正保護,惟 此前提是否成立不無疑問。首先,藉由契約雖然確實能限制業者處理、利用、分 享使用者個人資料的行為,然而契約的效力僅及於當事人和業者之間,無法涉及 超出契約關係的第三方業者111。以行動應用程式下載為例,通常廣泛利用使用者 個人資料者為第三方業者,如廣告業或是資料分析產業。然而使用者無法在下載 應用程式時,得知第三方業者為何人,更不可能得知第三方業者的隱私操作內容。
此際,使用者只能信任行動應用程式業者,確實會替使用者把關,將使用者的個 人資料分享給可確保使用者隱私的第三方業者。其次,市場機制的前提建立在使 用者和業者是對等的情況,然而實際上雙方處在不對等的地位。使用者難以明確、
有效率地表達其所希望的隱私保護偏好,甚至於部分使用者不了解隱私對其的意 義,而認為毋庸在意隱私。
此外,科技改變了社會模式,傳統的商務模式逐漸轉變為現在廣泛結合社群 網路與網際網路的行動商務,使得業者與使用者的關係不對等的情況更趨嚴重。
舉例而言,以免費社群通話軟體,當周遭親朋好友都在使用社群通話軟體,在群 起效尤及外緣影響下112,即便對個人資料蒐集有所顧忌,多數人仍會下載。此時,
市場制衡的關係減弱,使用者無法扮演監督與推動改善的角色。最後,在透明化 以及業者自律的模式中,業者一般透過隱私通知告知使用者其隱私操作,惟隱私 聲明的內容與範圍並不一定和實際上的隱私操作相同。此外,閱讀隱私聲明亦非 多數使用者的習慣,在使用者沒有耐性閱讀隱私聲明,無法了解業者的隱私實踐,
因此無法理性地選擇是否要使用業者提供的服務113。凡此種種促成隱私聲明的效 度不足,令使用者和業者間存在資訊落差,而加重雙方地位之不平等。
綜言之,行動隱私的管制機制中,如果以光譜的方式呈現,光譜的最右端為 完全的市場機制,最左端則是完全的政府管制。然而鑑於採取完全的市場機制或 完全的政府管制,均無法同時兼顧保護使用者隱私和促進科技革新的利益。因此 目前各國在採取行動隱私的管制政策時,均游移於光譜的中間區段:如歐盟和我
109 David Brin 著,蕭美惠譯,「透明社會:個人隱私 vs. 資訊自由」,頁 38-43(1999)。
110 劉靜怡,前揭註104,頁 29-35(2012)。
111 See DANIEL J.SOLOVE,supra note 29, at 81.
112 所謂外緣影響係指,縱然人們嘗試要依理性行事,但是此能力會由於認知和資訊取得的侷
限而受到限制,產生「受限理性」。當一個人的經濟行為受到交易本身以外的任何事物影響時,
經濟學家稱之為「外緣影響」,例如從在車站跟著人潮走,到選擇手機的電信服務。參考鄧肯.
華茲著,傅士哲、謝良瑜譯,「6 個人的小世界」,頁 241-51(2004)。
113 See supra note 29, at 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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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者,採取以政府管制為主,市場機制為輔的管制機制;如美國者,則採取以市 場機制為主,政府管制為輔的管制模式114。在第參章「歐盟、美國和國際層面對 行動隱私的回應與法律政策」,可更清楚地觀察出歐盟、美國和國際層面上,在 行動隱私管制機制方面,各採取的管制途徑。
114 翁清坤,「告知後同意與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護」,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87 期,頁 5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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