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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動隱私下通知和同意(notice-and-consent)機制的落實與挑戰

5.1  通知和同意機制的困境與挑戰

通知和同意機制長期成為各國隱私權法的核心,其賦予業者告知使用者特定 涉及隱私事項的義務,提供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有知悉、接近和同意的權利。同 時,使用者的同意,也讓業者在蒐集、使用和揭露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具有 正當性基礎。因此,通知和同意機制似乎是一個相當中立且公平的立法政策與管 制方式。然而本機制有效運作的前提,必須建立在使用者全盤了解隱私聲明內容,

並得以做出理性、對自己最有利決策的背景之上。惟此機制經過多年實踐至今,

       

230 Supra note 147, at 1881.

231 See ALAN WESTIN,PRIVACY AND FREEDOM (1967); see also DANIEL SOLOVE, supra note 71, at 42-45.

232 Supra note 189, at 34.

233 See Charles Fried, Privacy, 77 YALE L.J. 475, 483 (1968).

88 Jon Leibowitz 在一次演講指出:「隱私權政策看起來是個好點子,但實務上來 看……消費者不會去注意、閱讀或了解隱私權政策」236。事實上,使用者不僅經 Options at All: the Fight for Control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74WASH .L.REV. 1033 (1999). 另可 參考本文第4.3.2.3 節關於「閱讀隱私聲明和使用者年齡間的關聯性」之討論。

235 參見主要條款,Google,https://www.google.com.tw/intl/zh-TW/policies/privacy/key-terms/

(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4 月 23 日);隱私權政策,Google,

https://www.google.com.tw/intl/zh-TW/policies/privacy/(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4 月 23 日)。

236 “Initially, privacy policies seemed like a good idea. But in practice, they often leave a lot to be desired. In many cases, consumers don’t notice, read, or understand the privacy policies.”, Jon Leibowitz, Comm’r, Fed. Trade Comm’n, So Private, So Public: Individuals, The Internet & The Paradox Of Behavioral Marketing, Remarks at the FTC Town Hall Meeting on “Ehavioral Advertising: Tracking, Targeting & Technology” (Nov. 1, 2007), at 4, 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speeches/leibowitz/071031ehavior.pdf (last visited Nov. 29, 2013).

237    See Clark D. Asay, Consumer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the Problem(s) of Third-Party Dosclosures, 11 NW.J.TECH.&INTELL.PROP. 321, 333-334 (2013).

238 See supra note 189, at 36; Google Privacy Policy: Main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 EU, https://www.agpd.es/portalwebAGPD/revista_prensa/revista_prensa/2012/notas_prensa/common/o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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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雖然提供隱私聲明,但所用語言為英文或日文,對我國使用者而言是另一大障 礙。縱然部分行動應用程式的隱私聲明已經翻譯成中文,然而隱私聲明的內容不 一定和原文版的隱私聲明內容完全一致,因此額外衍生隱私聲明的差別待遇239。 難題二:使用者的隱私矛盾

隱私聲明的詰屈聱牙,使用者閱讀隱私聲明的意願大幅降低,進而導致很多 人不會選擇退出業者蒐集、使用或揭露其個人資料240。這代表使用者不在乎自己 的隱私嗎?其實不然。從研究資料和量化研究的圖表十八來看,使用者其實很在 乎個人資料的保護241,只是使用者可能不知道該怎麼保護隱私,或者是使用者寧 願相信業者提供的隱私設定或保護,而同意分享資料在應用程式平台上242。這個 隱私矛盾,使通知和同意機制未能發揮預期的功用。換言之,使用者實際上並沒 有接收和了解告知的內容,未能有效評估在同意後所帶來的利弊得失,因此其所 作成的同意決定並非理性考慮之下的結果243

難題三:涉及多方業者

在資訊時代下,涉及處理個人資料的業者太多,以行動應用程式領域為例,

總共有四大類的業者:行動應用程式開發商、平台業者、設備業者以及第三方業 者,每一個種類的業者都有無數的個別業者,每一個別業者都會蒐集、使用和揭 露使用者各種種類的個人資料。因此,使用者其實不能控制和掌握究竟有多少業 者正在處理、保有其個人資料。再來,即便每個業者均提供使用者看得懂的隱私 聲明,然而由於參與應用程式服務的業者太多,業者提供的隱私聲明也多,使用 者仍然無法一一看完,同意和通知機制也無法有效落實244

難題四:個人資料聚合之後的弊病

即便同意和通知機制有效落實,使用者在充分告知下做出理性的決定,然而 這並不保證使用者的隱私受到完整的保護。以應用程式為例,一個應用程式會蒐 集很多個人資料,例如位置資訊、帳戶等,雖非我國個資法第6 條所規定的敏感 性資訊,然而這些中性的資料經過匯集或分析後,仍然可能顯示當事人的敏感資

       

ubre/Recommendations_Google_EN.pdf (last visited April 22, 2013).

239 See Blasé Ur, Manya Sleeper, Lorrie Faith Cranor, {Privacy, Privacidad, ,,Foreign Language>>}

Policies in Social Media: Providing Translated Privacy Notice, 9I/S:J.L.&POLY FOR INFO.SOCY

201 (2013).

240 See Eric Goldman, The Privacy Hoax, FORBES.COM (Oct. 14, 2002), http://www.forbes.com/forbes/2002/1014/042.html (last visited Nov. 29, 2013).

241 See Chris Jay Hoofnagle, et al., How Different are Young Adults from Older Adults When it Comes to Information Privacy Attitudes and Policies?, SSRN,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589864 (last visited April 23, 2013).

242 See Alessandro Acquisti and Jens Grossklags, What Can Behavioral Economics Teach Us About Privacy?, http://www.heinz.cmu.edu/~acquisti/papers/Acquisti-Grossklags-Chapter-Etrics.pdf (last visited April 23, 2013).

243 See supra note 97, at 104-05.

244 See supra note 147, at 18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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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甚至可以掌握當事人長期的行動軌跡246。換言之,使用者難以預見可能招 致的隱私侵害,而在下載應用程式前評估隱私風險247

難題五:業者和使用者的實力落差

使用者和業者間處於不平等的權力地位,既無力更改隱私權條款,也無法 和業者進行條款磋商,完全沒有議價能力和談判空間。鑒於業者多半提供「全 盤接受,不然就不要用(take it or leave it)」的兩種選項,因此使用者多半屈服 於業者免費或低價提供應用程式的優惠,而表示同意。這產生一個疑問,當事 人在當前現實環境中,是否真能自由、自主地選擇是否行使同意權?這也成為 通知和同意機制的終極挑戰。

難題六:行動裝置的硬體侷限

在第二章「行動裝置簡介」中,本文介紹行動裝置有二個主要限制:小型螢 幕和只能手滑,沒有滑鼠和鍵盤。從第三章歐盟、美國和GPEN 提出的意見書和 報告觀察,可發現此二限制嚴重影響行動應用程式呈現隱私聲明的方式。如果行 動應用程式的隱私聲明,仍沿用電腦網頁瀏覽的呈現模式,例如字小而多、篇幅 過長等,會減少隱私聲明的可讀性。此外,如果行動應用程式業者,以張貼網址 連結的方式,提供使用者閱讀隱私聲明,又或者提供隱私設定讓使用者自行調整,

則若連結和設定難以透過指尖輕鬆操作,一樣會降低隱私保護和揭露的效力。

前述六個難題,基本上是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檢驗通知和同意機制的運作現 況。然而不禁要問:為何隱私聲明無法有效發揮透明化的作用?在市場機制下,

使用者有隱私保護的需求,為何業者仍無法很好地回應?既然業者握有最多資訊,

為何業者無法揭露隱私操作的內容?為何無法陳明使用者可能面臨到隱私風險?

面對這些問題,如果直接以「業者為自己牟利最大化作為考量,因此犧牲使用者 的隱私」作為上述問題的回答,恐有過於速斷之虞。

首先,「難題一:詰屈聱牙的隱私權政策」、「難題二:使用者的隱私矛盾」、

「難題三:涉及多方業者」和「難題六:行動裝置的硬體侷限」其實是一體的問題,

因為冗長或過於專業、不方便以行動裝置閱讀的隱私聲明,造成隱私聲明可讀性 降低。隱私聲明雖然在法律上不具有拘束力248,惟從前述歐盟和美國對業者進行        

245 例如臉書的按讚,根據劍橋大學與微軟研究人員共同合作一項研究,從使用者按讚的內

容,可以分析出使用者的性向、種族、政治傾向、宗教信仰。臉書按個讚,性向、智商全曝 光,天下雜誌,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47757(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4 月 23 日);Robert Lee Hotz, When 'Likes' Can Shed Light,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March 11, 2013, 7:25 PM),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0001424127887324096404578354533010958940.html?mod=WSJ_Te ch_LEFTTopNews (last visited Nov. 29, 2013).

246 司法院大法官第 603 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 60 頁。

247    See Nicole A. Ozer, supra note 97, at 228-230.

248 See In Re Northwest Airlines Privacy Litigation, 2004 WL 1278459 (D. Minn. 2004), available at http://www.steptoe.com/assets/attachments/488.pdf; Dwyer v. American Express Co., 652 N.E.2d 1351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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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保護審查的案件可以知悉,隱私聲明是最先、最關鍵的審查標的,也是業者 受行政處罰的依據。試想,業者何必擬定隱私聲明讓主管機關有審查的機會,搬 石頭來砸自己的腳?又即便不具拘束力,隱私聲明也是使用者在隱私爭訟時,得 作為事實陳述的根據,對業者亦為不利。甚者,在行動應用程式產業中,開發業 者通常是個體戶或小型公司,要自行擬定一份好讀又合乎法規、隱私保護的隱私 聲明,難謂易事。

再者,關於「難題四:個人資料聚合之後的弊病」,看似中性的資料,經過 聚合後,究竟將帶來使用者何種隱私風險,未必是業者事前得預見和知悉。科技 發展快速下,資料分析技術的革新導致部分中性的資料、甚或是不具識別性的個 人資料,經過排列組合而得以特定當事人。舉例而言,美國傳統實務見解認為部 分的郵遞區號(zip code,例如完整的郵遞區號有五碼,業者僅蒐集前三碼)不該 當可資識別的個人資料,因為郵遞區號僅能特定當事人所在區域,不能識別出特 定當事人。然而,近來有越來越多州法院249認為,即便是部分的郵遞區號,經過 資料分析比對後,有相當高比例能特定出當事人,因此郵遞區號為可資識別的個 人資料。此外,誠如第 2.4 節的分析,重新識別技術的快速沿革,同樣導致即便 業者已經透過去識別性或匿名的方式將個人資料轉化為單純的資料,卻因為重新 識別技術而破解、還原個人資料的識別性,因而導致個人資料認定產生識別風險

(risk-identification)。因此,假使業者已對所蒐集的資料或個人資料,為符合當時 最佳隱私保護技術的處理時,聚合後所致的隱私風險如完全由業者承擔,似不恰 當。

  基於上述使用者面對的困境,以及業者的難題,究竟通知和同意機制應如何 調整或進化,以改善業者和使用者間的隱私保護衝突和矛盾,是本章所欲探討的 對象。在討論解決方案前,先就我國的通知和同意機制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