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行動隱私下通知和同意(notice-and-consent)機制的落實與挑戰
5.3 通知和同意機制的調整與修正
長久以來,隱私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過度依賴通知和同意機制,然而即便業 者符合我國個資法的規範,此機制在實踐上卻遇到前述多種問題,而無法達成預 想的目標。面對此一困境,本文認為可分成二個階段對本機制進行修正:在第一 階段,先改善當前的問題,調整揭露的方式;在第二階段,透過業者的隱私聲明 呈現方式,改善業者和使用者間的資訊落差,確保使用者知的權利;在第三階段,
藉由喚起使用者的隱私自覺,成為業者實踐隱私保護的壓力與動力。
265 Supra note 262, at 12.
266 Id. at 17-18.
267 Id. at 20.
268 Id. at 9.
269 Id. a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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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改善現況
有論者認為,將部分業者採取的選擇退出(opt-out)機制,轉為選擇加入(opt-in)機制,並且即時提供告知與加入選項,讓使用者有權決定同意與否。一方面 相較於選擇退出機制,選擇加入機制更為貼近使用者的偏好;另一方面也可減少 交易成本,提高效率270。在一般網路中,選擇加入機制已相當普遍,然而在行動 應用程式仍有相當程度未採取選擇加入機制模式,或者業者雖採取選擇加入機制,
卻因為隱私設定不甚明顯,讓使用者不易察覺或不知情,而未能變更、調整隱私 設定。因此,本文就選擇加入機制的強化,提出二項建議。
首先或可採取依照使用者選擇加入的程度,決定應用程式提供服務功能的範 圍。以導航應用程式為例,現在多直接開啟定位系統,蒐集使用者所在位置,以 便規劃使用者前往目的地的路線。若使用者不想被定位,須自行變更系統設定。
然而,一般使用者並不知道定位系統已經開啟,或是不知道如何變更隱私設定。
因此若調整為選擇加入機制,使用者一開始即知悉應用程式會蒐集位置資訊,若 使用者一開始未同意開啟定位並讓應用程式知悉其位置,則應用程式只能提供一 般地圖查詢與路線規劃功能,無法進行定位,亦無法提供導航功能。此設計可讓 使用者免於陷入「全盤接受,不然就不要用(take it or leave it)」的困境,而能更 自由地行使其同意權。
其次,在下載、開啟行動應用程式時,或許可先顯示隱私設定的頁面271。雖 然許多應用程式都有隱私設定的頁面,然而使用者不一定知悉,因而即使業者採 取選擇加入機制,亦因為使用者不知道隱私設定的位置,而形同虛設。本文以為 此為業者和使用者雙贏的措施,讓使用者得以在使用應用程式前,先行操作、設 定隱私選項,或許更能強化對使用者的通知與隱私保護。另一方面,業者亦可從 中增加蒐集使用者個資的機會和正當性,例如照相應用程式軟體可於隱私設定詢 問是否可蒐集位置資訊,如使用者選擇「開啟」,業者即得蒐集位置資訊(當然,
如果業者可附帶告知蒐集位置資訊的原因,會更加完善)。此外,業者也得因此 減輕隱私風險的負擔,因為相關隱私設定已為使用者所知悉,如此方能貫徹選擇 加入機制。
然而上述兩種措施,仍存在著通知和同意機制的問題,使用者如果真的無法 了解隱私聲明的內涵,選擇進入或選擇退出對於使用者而言即無太大差異。此外,
業者還是可以用迂迴曲折的語句和詞彙,或是運用資訊、權力不對等的優勢,讓 使用者選擇進入並且同意業者處理個人資料。
270 See Jeff Sovern, supra note 234, at 1072-94, 1101-15 (1999).
271 筆者在操作行動應用程式時,發現某些較具規模的行動應用程式業者,在首次開啟行動應
用程事時,會先顯示該應用程式的隱私聲明,這是通知和同意機制的進步。因此如能在呈現隱 私聲明後,進一步顯示隱私設定的頁面,供使用者操作和調整,對使用者的隱私保護可更趨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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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改善資訊落差
本文以為,造成通知和同意機制運作失靈的癥結點,在於使用者和應用程式 業者之間的資訊落差。Helen Nisssembaum 教授將隱私法中的通知和同意機制,
和醫療照護系統下的通知和同意機制加以比較,探究為何同樣存在資訊落差,醫 療照護體系下的通知和同意機制卻運作得比較好?依其研究,原因在於醫療照護 體系裡有許多其他的輔助機制足以維繫外科手術的品質,並且確保對於已知的風 險事前據實告知。無論是醫師的專業知識與長期執業經驗,醫師執照對於醫術的 保證,醫療界的同儕監督,以及醫師及醫療機構欠缺對於病患福祉及健康不利的 誘因等,都能讓病患對其抱持希望與信心272。而在動手術之前,醫生會以告知書 詳細陳述病患開刀的風險與成效,病患得以依據成功機率以及復原程度來評估是 否要動刀。即便醫生陳述的醫療術語或治療細節並非一般民眾得以馬上理解,由 於事關病患之生命與健康,病患也會主動自行查詢並了解相關資訊。如果病患原 本醫生的評估有所疑慮,也可能轉請另一位醫生再次進行檢查與診斷,以確實瞭 解其所面臨的醫療風險。由此看來,病患願意投注於醫療風險資訊上的時間與成 本,也比行動隱私要高出得多,這也有助於舒緩原本存在於醫師與病患之間的資 訊不對等。
然而回頭來看行動隱私的通知和同意機制,最大的困境即在於業者和使用者 間並未存在相同的輔助確保機制,能讓使用者相信業者在隱私保護方面的專業與 全心關注,以及業者確實會落實執行其所聲稱的隱私保護措施。此外,行動應用 程式有時無法說換就換,這也是業者與使用者之間權力不對等的另一來源。例如 手機購買之後,無法變更作業系統;而對於具有群聚使用特性的行動應用程式,
譬如親朋好友都使用某一社交或訊息軟體,當事人很難因其隱私保護不周而轉換 使用另一同類型軟體。再者,當事人對於隱私權,往往未能投入與生命、身體或 健康權同等的關心與注意,因此在資訊取得及消弭資訊不對等的努力上,與前述 的手術醫療情境有明顯的落差。
針對改善資訊落差,有論者認為可以將隱私聲明作成隱私標示,猶如營養標 示等圖示273,讓使用者一眼就可以了解內容,以提高透明度,這也是目前美國政 府推行的政策方向。本文認為,除了營養標示模式外,或許可以採取成份標示的 模式,列出該應用程式蒐集、分享的個人資料項目,以及接收個資的第三方業者 種類,讓使用者一目了然。然而,無論採用哪一種通知模式,隱私標示的設計必 須符合當地人民對於個人資料處理的心態和意向,此處必須引進社會科學與心理 學的實證研究成果與統計數據,以便使隱私標示的運用得以符合使用者與業者間 的互動脈絡與模式274。隱私標示除了方便使用者一目瞭然外,也方便業者踐行隱
272 Supra note 189, at 36. 另參見劉宏恩,「基因研究與人權保護」,基因科技倫理與法律—生 物醫學研究的自律、他律與國家規範,頁258-59(2009)。
273 Supra note 189, at 35.
274 See supra note 147, at 19; see also id. at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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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保護。尤其應用程式業者多為中小型企業,個人創作者亦在所多有,如能有一 完善、統一的隱私標示機制,可方便業者遵循個人資料保護規範,減少執行成本。
此外,隱私標示需要政府長期推動,形成各行各業共同的隱私保護制度,以便讓 業者和使用者清楚瞭解該標示的意涵,並且有助於確保業者的隱私操作和標籤揭 露內容一致。除此之外,本文建議可透過簡要的隱私聲明告知使用者為何業者須 蒐集該種個人資料,更能貫徹通知機制。其中,簡要的隱私聲明亦可透過業者公 協會的力量,擬定出統一的範本或範例,供個別業者參考或援用,減輕業者提供 隱私聲明的壓力和困難度。
第三階段:提升使用者的隱私自覺
從本文量化分析中可得知,使用者不閱讀隱私聲明的原因有二:「隱私聲明 難以閱讀外」和「等不及,想趕快使用應用程式」。其中,「隱私聲明難以閱讀外」
凸顯業者在揭露隱私聲明的不足,此可藉由業者改變、調整隱私聲明呈現方式和 內容(前述二個階段)予以改善、解決。另一方面,「等不及,想趕快使用應用 程式」,則顯示出使用者對個人隱私的意識較為遲鈍或較不理性,無法將蒐集個 資和個人隱私產生緊密的連結而有所警覺275。所謂遲鈍是指,使用者雖然在意自 身隱私,也具有隱私意識,但無法在個資可能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快速反射出 隱私有侵害之虞的想法,進而主張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和請求;而不理性則是指,
使用者可能基於行動應用程式的「免費」或「低價」而降低選擇的理性,忽略了行 動應用程式可能招致的隱私風險276。無論是遲鈍或不理性,都彰顯了使用者的隱 私自覺尚待加強。因此本文以為,提升使用者的隱私自覺,亦是強化使用者隱私 自決的重要環節
首先,可藉由學校教育,自小培養學生的隱私意識,例如在小學或國中的課 程中,納入隱私與資訊社會的內容,建立校內的行動社群應用程式軟體,讓學生 一方面可以實際操作社群軟體;另一方面亦可將行動應用程式軟體所蒐集資料的 分析結果告訴學生,讓學生知道個資蒐集後可能帶來的隱私風險與影響。其次,
則是從社會著手,藉由新聞媒體或政府的力量,喚起使用者的隱私意識。在科技
則是從社會著手,藉由新聞媒體或政府的力量,喚起使用者的隱私意識。在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