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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行動支付法源

一、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104.9.8)

手機信用卡業務係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卡機構﹚依據信用卡組織公告規格

(Specification)與作業規範,發行具近端行動交易功能之手機信用卡並辦理 相關業務行動通信設備與無線通訊多元化的發展,手機單純的通話用途隨著無線 通信技術成熟的運用與快速的演進,同時利用晶片的防偽和高可攜性的安全特質,

進而衍生許多的日常生活應用。而結合近端行動通信技術及行動交易手機上之安 全儲存媒介(SE,Secure Element)或主機卡模擬(HCE,Host Card Emulation) 的近端行動交易(Proximity Mobile Payment)應用,更將信用卡消費與行動支 付帶入嶄新科技的里程碑。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04.2.2)

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特 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 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 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承辦業務範圍如下: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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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依交易功能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代理收付實 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及儲值功能,無收款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 付款功能。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 付帳戶,得具收款、付款及儲值功能。

此外,尚有於 104.4.27 公布的後續相關子法與細則:

(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 為管理辦法

(四)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五)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六)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七)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八)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九)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十)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

(十一)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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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十三)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十四)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 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04.6.24)

為因應電子科技之發展,便利民眾利用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式,作為多用 途支付使用,確保發行機構之適正經營,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及維持電子票證之 信用,特制定本條例。而本法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 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 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此外,尚有其他的相關子法與細則:

(一)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105.02.18)

(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105.02.18) (三)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104.04.30)

(四)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8.04.22) (五)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2.11.06)

(六)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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