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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音樂資優生家長的親職教養需求

貳、視障子女對父母的親職壓力與家庭的影響層面

第三節 視障音樂資優生家長的親職教養需求

王天苗於 1993 年與張秀玉於 2006 年分別指出當家庭生育身心障礙 兒童後,家庭面臨接踵而來的挑戰,產生的家庭需求問題包羅萬象,實 則涵蓋了以下數種意涵,包括:對障礙事實的抗拒與否認、早療服務資 源的缺乏、家長不知道尋求什麼管道及運用相關資源、家庭支持系統不 足,以及後續長期的經濟和教養等問題。然而每個家庭的教育、經濟與 所處的環境等各有不同,因此在因應家有障礙兒童的對策或需求時,也 會有所不同(引自林佳萱,2016,第 35 頁)。

由上述學者的闡述,瞭解不同家庭背景的父母,在面對身心障礙子 女時有共同的情緒心理反應,且其父母關注的面向也大同小異,但針對 個別狀況時又有實質需求上的差異。不過整體觀之,即如陳瑋婷(2012) 所言在所有因應策略中,尋求社會支持是身心障礙者家長較常使用的一 種方法。家長感受的社會支持程度與其親職壓力及生活品質彼此間有著 緊密的關係。

吳佳玲於2008年使用文獻回顧法分析臺灣地區1993至2007年間有關 普通家長親職壓力的42篇相關研究,結果指出當父母親的社會支持較少 時會有較高的親職壓力,且當母親的親職壓力愈低時,整體生活品質會 較高(引自陳瑋婷,2012,第2頁)。

綜合歸納以上文獻,可知身心障礙子女的教養問題其大小關乎父母 親職壓力的強弱,也關係整體生活品質的好壞。而身障子女的教養除了 父母要用心照護、教導外,更需要社會福利的支持與國家的特殊教育介 入,如此才能幫助先天條件已較匱乏的身心障礙弱勢族群翻轉生命,進

而創造生命存在的價值。

王天苗(2013)歸納國外學者的說法,家長支援服務應以「家庭」為 核心對象,專業人員需體認家庭環境對幼兒的重要,相信家長有能力、

重視家庭的長處和決定權,並視家長或家人為夥伴和主動參與者。

Bailey等人於1986年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的早期介入應以促進 整個家庭功能為目標,重視幼兒和家庭的介入成果。專業人員應深入了 解家庭的優勢和資源,而非將焦點放在問題或缺陷上,同時也應支持家 人對資源、關心的問題和優先順序等決定和選擇(引自王天苗,2013,第 3頁) 。

林佳萱(2016)綜合文獻提出身心障礙兒童家庭所需支持的層面,包 括教養資訊需求、經濟需求、專業服務需求、精神需求與休閒娛樂需求 等。

美國教育學家Buscagalia曾言:「不論有多少專業人員來教導特殊兒 童,其影響之深遠,仍遠不及特殊兒童的父母對孩子的影響。」(引自 陳昭儀,1996,第18頁)。

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師,家庭則是人類最初的教育機構。在家庭中 父母的身教、言教影響兒童至深,所以Powers與Bruey於1988年指出欲協 助家有殘障兒童的家庭獲致正常的家庭功能,應將下列輔導目標列入考 慮:

1.能對初步的殘障診斷培養出健康的反應態度。

2.能促進家庭成員在橫向聯繫與縱向(長輩與晚輩)的溝通上形成有 機的組織,去面對家有殘障孩子的事實,並解決可能引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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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助開發與維持包括家庭與社區支持系統在內的社會資源網絡,以對 有殘障者的家庭提供必要的輔助。

4.教導並協助殘障者的家庭去取得所需的服務資源。

5.協助培養對殘障權益的護持技巧(advocacy skills),並學到護持的方法與 過程,以護衛殘障家人應有的權益(引自何華國,2015,第14-15頁)。

教養功能。

特殊子女父母的親職教育需求的輔導乃以整體身心障礙者父母的 共同需求論述,其於社會、教育支持的層面屬一般性的原則考量,所有 身障者的父母皆可一體適用。

至於身心障礙兼有某方面顯著優勢智能的雙重殊異孩子的父母,除 了施以上述親職教育原則輔導以外,對於孩子在資優方面的栽培教育,

則輔導家長以正確教養心態面對,積極尋求學校特殊教育資源,針對雙 殊孩子身心障礙部分作協助、服務,而優異方面則與學校教育結合,開 發其優秀潛能,但也不揠苗助長,如此孩子才能獲得適當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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