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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親師合作之家長參與

「親師合作」的過程需要積極而正面的溝通,更需要透過多元而適切的「家長 參與」來達成合作的目標,本節研究者謹就家長參與的意涵、參與的類型、參與的 功能、影響的因素、促進參與的原則策略及家長參與的相關研究等項,深入探討家 長參與的議題。

壹、家長參與的意涵

「家長參與」是「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簡稱,綜觀國內外研究家長參與學者 的看法可發現,不同的國情及背景,不同的研究目的,對家長參與定義及範圍的認 定也不一樣。謹就幾位國內外學者的看法加以說明如下:

一、家長參與的定義

家長參與的定義,在國外學者的看法上,大都採用比較廣義的認定,如:Williams 與 Chavkin(1989)認為「家長參與」係指「在子女教育的歷程中,家長在家或學校 中參與學校教育的相關活動」。Crim(1992)亦認為家長參與是家長與子女教育過程 中的所有互動行為。國內學者對家長參與也各有看法,如:郭明科(民86)認為「家 長參與」係指在子女的教育歷程中,家長在家或在學校中參與學校教育的相關活動。

洪麗玲(民88)將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定義為:基於對教育事項的關心,家長於校內 或校外(不包括在家中)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盧焜煌(民91)則將「家長參與」

定義為「學生家長以各種形式及內容的途徑,參與學生學習有關的各項活動,以促 成學生的學習成長」。

不論如何定義,所謂「家長參與」應是指家長在子女學習過程中,為促進其學 習成效、充實學習領域、讓親子共同成長,而在校內或校外,在家庭或學校,以各 種方法參與學校事務的推動,協助子女學習。故家長參與乃立基於家長的意願,是

一種合作的過程,其參與的範圍涵蓋整個教育歷程,其參與場所從家庭到學校,更 進一步延伸至社區,學生、家長、教師、學校及社區均為受益者。本研究依研究計 畫需要,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家長為促進兒童的發展與學習,在家庭與學校所從 事與子女教育有關的一切活動。

二、家長參與的意義

(一)一般家長參與的意義

父母教育權是源自於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同時源自於子女的受教權,是基於作 為父母身份而來的權利。享有權利亦意味著責任的開始,家長應和學校、社會共同 承擔教育的責任,並與學校為協助子女學習而合作(萬佩萱,民85)。因此,在子 女進入學校後,父母對教育執行中所作的決策,應有適當參與的機會。為了保障子 女的學習權益,「父母教育權」賦予家長在學校教育上應有的參與權利。

兒童最基本的教育是在家庭,其基本的生活價值、對自我及他人的看法,主要 是在家庭中形成。唯有家長對子女的學習感興趣並能參與時,學校所教的才變得有 意義。兒童必須接受來自家庭足夠的支持、信心與增強,較能在學校及教室中,展 現學習的信心。因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已成無可避免的時代趨勢。家長參與學 校運作是相當重要且必要的課題。藉由家長參與各種不同型態的教學活動,學校才 能更有效地發揮其效能。

(二)身心障礙兒童家長參與的意義

在過去十數年間,由於身心障礙者父母團體對父母參與權的倡導以及實證研究

(王天苗,民84;陳明聰,民86,楊惠琴,民89;Dabkowski,1992;Leyser,1988;

Wright,1997)發現父母角色的重要,父母參與教育也被認為是二十一世紀特殊教育 的重要趨勢之一。英美各國基於對身心障礙兒童父母參與教育的重視,莫不以法令 保障父母的教育參與權。在美國,一九七五年身心障礙者兒童教育法案(94-142公 法),賦予父母參與決定障礙子女特殊教育方案的權利與義務,將父母參與視為落

實其法案精神的重要方式之一。而英國一九八一年的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of 1981) 中,父母對於孩子的教育評估及安置也保有被知會權、同意權及申訴權。由此可見 家長參與在特殊教育領域中的重要性。

在我國,家長參與特殊教育近來也逐漸受到重視。民國八十六年修訂之特殊教 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民國八十八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標準的 頒佈實施,更明確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父母的教育參與權包括:1. 參與子女教育安置 的決定。2. 學校提供家庭支援服務。3. 家長代表參與學校事務的決策。4. 參與子 女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5. 提供家長申訴服務。

家長參與對身心障礙兒童家長而言,除了一般意義之外,更具有特殊的意義。

因為特殊兒童的障礙情形可能終其一生,且必須長期接受來自家庭或社區機構的服 務及照顧,不管接納程度及對其生活上的影響等方面,其家庭感受到的問題程度及 責任有別於一般家庭,父母參與子女的教育可以確保子女接受合適的教育,增進子 女的學習表現,並且對子女畢業後的生活適應有相當的幫助(Schulz,1987)。

三、家長參與的重要性

近年來,「家長參與」的觀念在國內蓬勃發展,家長已成為教育的合夥人之一。

根據文獻,國內外學者對家長參與的重要性也各有論述,茲述如下:

Karen與Lee即認為家長必須參與特殊孩子的教育,其理由如下(引自何華國,

民85b):

(一)對特殊兒童教育有所認識的家長,對特殊教育方案的擴充與延續,將會 成為強而有力的支持者。

(二)家長是特殊教育經費直接或間接資助者,有權利表達對子女教育的看法。

(三)障礙學生的家長在教養子女方面,比一般的家長擔負更多的責任,比一 般的家長更需要親職教育。

(四)家長如能當教師的教學助理,對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實施將大有助益。

(五)家長參與特殊教育,可以將其所學得的輔導技能遷移至其他子女身上,

對其他子女的教育亦可產生正面的影響。

(六)學生如欲將教室中的學習遷移至家庭或其他環境時,家長將可扮演積極 而有效的催化者角色。

(七)家長對於其特殊子女的瞭解應勝於其他人,對教學目標的選擇,可以提 供寶貴的意見。此乃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家長應該參與的理由。

(八)家長參與特殊教育有助於學校與家庭的關係建立與溝通,以滿足障礙學 生的教育需求。

(九)家長對於特殊教育的課程與教學,是重要的人力資源。除提供才智與經 驗外,其所擁有的資料與設備等也可與學校的師生分享。

(十)家長的參與可強化其特殊子女的學習效果。

林明地(民86)亦提出家長參與之所以受重視之原因為:

(一)從影響力而言,家庭對兒童的影響力不亞於學校與教師。

(二)從教育改革的觀點而言,家長參與可化解教育改革過程中來自家長的阻 力;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將能增進家庭與學校彼此瞭解。

(三)從資源的觀點而言,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將提供豐富的物質與非物質資 源,並使教育改革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

(四)從學校效能而言,家長參與是建構有效能學校的必備特徵。

(五)從教育系統而言,家長參與是教育系統持續生存與革新發展有效策略。

(六)從教育效果而言,家長參與對學生、家長、教師、學校有積極正向效果。

洪麗玲(民88)則認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重要性有下列數項:

(一)可以使家庭與學校發揮合成力量,協助兒童發展。

(二)積極正向的家長參與,是有效能學校的特徵之一。

(三)減少教育改革阻力,提供資源促成改革順利進行。

(四)協助學生成長,協助教師教學,認識自己的價值。

(五)促成親師溝通更順暢。

歷年來國內外有許多探討家長參與的研究,有的以普通教育為研究範疇,有些 則以特殊教育為研究範疇。歸納這些研究,家長參與的重要性可從學校、教師、家 長、學生各方面的影響獲得印證。而對於身心障礙學生而言,由於其獨特的身心發 展與特殊的教育需求,亦使家長參與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其對於障礙兒童的重要性 遠勝於非障礙兒童,值得我們關切與重視。

貳、家長參與的類型

不同的研究者對家長參與內涵的分類各不相同,但大致而言,可歸納為兩大類:

一為依參與的角色來分類,二為依家長參與的層級分類。分述於下:

一、依參與的角色分類

家長是子女成長的重要他人,在子女成長的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家長參 與學校教育,所扮演的角色,是許多學者所探討的重點,研究者綜合一般學者的看 法,將其分類為家庭教師、溝通者、支持者、學習者、倡導者、決策者等,茲說明 各參與角色的內涵,並將家長參與學校教育角色之相關研究歸納列成表2-4。

1. 家長是家庭教師:由於家長較深入瞭解自己子女的狀況,引領家長瞭解教學活 動的進程,接受相關的教學技巧,將更能切合學生的需要(尤其特殊兒童的個 別需求),使家長成為最稱職的家庭教師,協助指導家庭作業及生活技能。

2. 家長是家庭學校的溝通者:包括資訊、意見的溝通合作及資訊的接受。

3. 家長是學校活動的支持者:支持學校的教育目標及各項計畫,提供人力、財 物支援。參與子女的學習活動,如戶外教學、鄉土教學等。

4. 家長是學習者:參加學校教育計畫與課程會議,或參加親職教育研習,獲得有 關教育與親子活動的訊息,學習如何教養子女或指導子女學習。

5. 家長是倡導者:如組織倡議團體、社區會議,專門提供家長或社區居民有關學 校與教育決定的消息,及對教育有影響的相關問題,表達對教育的看法。

5. 家長是倡導者:如組織倡議團體、社區會議,專門提供家長或社區居民有關學 校與教育決定的消息,及對教育有影響的相關問題,表達對教育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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