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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國內、外學者對觀光需求預測之相關研究甚多,且方法含蓋時間數列分析、

指數平滑法、簡算法、類神經網路等。然而,就觀光旅館的相關研究,例如住用 率、住宿率、客房房價等,則相對鮮少有論著。故本章於第一節針對觀光旅館(包 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等)之相關定義、業務服務範圍及旅館分級等內 容進行概述,並於第二節中,敘述有關觀光需求之預測與觀光需求之關聯性等相 關進行文獻探討。

第一節 觀光旅館概述

一、觀光旅館之定義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而所謂「旅館」係指為公眾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之建築物或設備,而「觀光旅 館」則是除了提供觀光旅客與餐飲等服務之外,亦提供觀光旅客休閒與娛樂等服 務之建築物或設備。

二、觀光旅館之業務服務範圍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觀光旅館的經營業務範圍區分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換言之,觀光旅館所負責之服務範圍大致區分提供餐食及住宿的設施、具有 家庭性的設備、負有公共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對不特定人士提供服務、經主管 機關核准的建築物且設備完善、全天候且全年無休的行業、提供其他附帶的服務 為七項。

三、觀光旅館之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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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的規定,「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 規定。」,其中觀光旅館業可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包含四星級及五星級等)與一般 觀光旅館(包含二星級及三星級等)兩種。有關國際觀光旅館與一般觀光旅館之分 類標準,茲分述如后:

(一)國際觀光旅館的設備與標準 1.設備規範

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場所、咖啡廳、酒吧(飲酒間)、宴會廳、

健身房、商店、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附設下列附屬設 備:

(1) 夜總會;

(2) 三溫暖;

(3) 游泳池;

(4) 洗衣間;

(5) 美容室;

(6) 理髮室;

(7) 射箭場;

(8) 各式球場;

(9) 室內遊樂設施;

(10) 郵電服務設施;

(11) 旅行服務設施;

(12) 高爾夫球練習場;

(1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附屬設備。

2. 房間、廚房及逃生設施等標準規範 (1) 房間之標準規範

國際觀光旅館之房間數應包含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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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單人 房十三平方公尺、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之標準。另 外,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範,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 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 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 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2) 廚房之標準規範

國際觀光旅館之廚房淨面積,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的規範 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含供餐室)淨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下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 33%

1,501-2,000 平方公尺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 28%加 75 平方公尺

2,001-2,500 平方公尺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 23%加 175 平方公尺

2,501 平方公尺以下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 21%加 225 平方公尺

註: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另外,餐廳位屬不同樓層,其廚房淨面積採合併計算者,應設有可連 通不同樓層之送菜專用升降機。

(3) 逃生設施之標準規範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 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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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理髮室;

(10) 射箭場;

(11) 各式球場;

(12) 室內遊樂設施;

(13) 郵電服務設施;

(14) 旅行服務設施;

(15) 高爾夫球練習場;

(1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附屬設備。

2. 房間、廚房及逃生設施等標準規範 (1) 房間之標準規範

一般觀光旅館之房間數應包含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且 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單人 房十平方公尺、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之標準。另外,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範,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 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 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 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2) 廚房之標準規範

一般觀光旅館之廚房淨面積,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的規範 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含供餐室)淨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下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 30%

1,501-2,000 平方公尺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 25%加 75 平方公尺

2,2001-2,500 平方公尺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 20%加 175 平方公尺

註: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