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觀光產業
三、 觀光產業之定義
由於觀光活動的活躍,相對的也帶動了部份行業的發展。Mossberg(2007)
認為,在一般認知中,觀光是運輸、住宿、餐飲及活動的結合,也就是說觀光活 動所相關的產業包含了運輸業、住宿業、餐飲業等。根據交通部觀光局之定義,
觀光產業為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 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 務產業。
G. Shaw et al.(1994)認為以產品服務需求及提供過程來看,觀光產業是一個 多元且由四個基本服務所組成的產業,包含:
1. 接待服務:包括旅館、民宿、農莊、渡假村、會議中心、露營區及碼頭 等。
2. 觀光目的地景點提供:包括主題遊樂園、博物館、文化藝術展覽館、國 家公園、動植物園、風景區、花園、古蹟遺址、運動及活動中心等自然 及人文資源。
3. 運輸服務:包括道路的建設以及航空、郵輪、鐵路、公路、租車等服務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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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旅行服務:如旅行社、會議公司、預約訂房訂票服務、導遊、導覽及解 說服務等。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的分類,與觀光活動相關的行業有旅行業、旅館業及觀光 遊樂業。而林連聰、宋秉明、陳思倫(1995)除了此三種行業外,另外將交通業 及餐飲業也加入觀光產業的分類當中:
(一) 交通業
輸送旅客是觀光活動中非常重要的一還,因此交通運輸便利與否對 觀光事業之發展有密切的關係。交通業依其型態可分為陸上、水上及空 中交通運輸:
1. 陸上交通運輸
陸上交通運輸一直在觀光活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簡單 分為:
A. 公路運輸
運用各種車輛行駛於公路上來疏運旅客的運輸方 式,又可以細分成私人車輛、租車、巴士等。近年來 由於公路的完備與私人汽車持有率的上升,公路運輸 的運用比率大幅的攀升。
B. 鐵路運輸
鐵路運輸可分為一般鐵路與高速鐵路,近年來由 於公路的完備與私有汽車數量不斷增加,再加上航空 業的成長,使得一般鐵路運輸的角色受到影響。因此,
一般鐵路運輸朝向「觀光效果」與「快速」兩個方向 前進。鐵路觀光路線發展是十分有利的,因為鐵路運 輸的舒適與平穩空間可以讓旅客充分休息的特性,或 是在造型與內裝上可以給予旅客全新的體驗。
然而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 180 公里的高速鐵路,
則往「快速」發展的另一個方向,除保有原本鐵路運 輸的優點外,由於行駛速度快,能有效節省旅行時間 大幅增加鐵路的運輸效率。
C. 其他交通工具
此事指較為特殊的陸上運輸,如舊金山街道的地軌車、
摩托車、自行車、馬車與人力車等;具有特色的交通 工具,亦在觀光活動中具有相當的地位。
2. 空中運輸
由於科技的進步與航空事業的發展,藉由空中運輸可以使 長途旅行變得輕而易舉,而且既快速又舒適;在經濟性與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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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時間上均優於其他交通工具,航空運輸的發展可以說將觀 光帶入一個新的紀元。一般而言,一國或一地區設有的航線與 航空站越多,則觀光客越多,現今國際旅客有 95%是運用航空 運輸來運送,航空運輸的重要性可見一般。
3. 水路運輸
水路運輸可分為海運及內陸水運兩種,水運也由於公路運 輸的興起而與一般鐵路同樣的漸趨式微。雖然原本運輸功能式 微,然而以觀光為主要目的的水路運輸卻燃起另一新契機,目 前水上觀光運輸有運用大型郵輪載運旅客的主題式巡航。河上 巡航則常見於著名的河川,如美國的密西西比河、來因河與塞 納河的河上巡航頗負盛名。另外渡輪在運輸功能的比重降低後,
成為一種觀光體驗,其特色為收費低廉且航程短,如台灣高雄 的旗津渡輪就是此類例子。
(二) 餐飲業
民以食為天,若沒有足夠且合宜的餐飲服務,大部分觀光活動的整 體品質將大打折扣,使觀光客的觀光體驗將無法充分滿足。與觀光產業 有關的餐飲業包括餐館、酒店、宴會與團辦食物服務、交通輸餐服務、
娛樂場所餐飲服務及住宿區餐飲服務等。而觀光小吃與速食店也是餐飲 業中重要的一部分。
(三) 旅館業
旅館業是主要提供觀光客住宿服務的產業,根據「發展觀光條例」
第二條的定義,可分為:
1. 觀光旅館業
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 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A. 客房出租。
B. 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C. 其他經公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2. 旅館業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之定義,旅館業為「指觀光 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並領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之「旅館業 登記證」者。
3. 民宿
根據「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民宿為「指利用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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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 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 宿處所。」
(四) 旅行業
「美國旅行行業協會」認為旅行業為「個人或公司接受一家或以上 被代理人委託,從事旅行銷售和提供旅行相關」的行業;根據「發展觀 光條例」第二條對旅行業所下的定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 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 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旅行業又可分為:
1. 綜合旅行社經營下列業務:
(1)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 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2)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 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
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5) 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6) 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7) 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8) 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9) 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2. 甲種旅行社經營下列業務:
(1)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 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2)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 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 關服務。
(5)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6) 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7) 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3. 乙種旅行社經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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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 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2)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3) 代理綜合旅行社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4) 設計國內外旅程。
(5) 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 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五) 休憩及娛樂業
吸引觀光客前來觀光最核心且原始的誘因屬觀光資源、景點與地區,
因此在觀光事業中有關遊憩、公園、景觀、娛樂及育樂等具有觀光吸引 力之事業顯得格外重要。若依行政權屬將遊憩及娛樂業分類如下:
1. 國家公園系統 2. 風景特定區系統 3. 森林遊樂區 4. 民營遊樂區 5. 觀光產業區
6. 古物及藝術品展示區 7. 古蹟及遺跡區
8. 民俗系列 9. 宗教性遊憩區
10. 其他具有觀光吸引力者 (六) 其他相關產業
近年來由於科技發展,經濟市場變化大,人們需求亦不斷增加,故 觀光產業的範圍一直擴大中,而相關行業的重要性也相對增加,以下為 兩種新興的相關行業:
1. 會議管理業
會議管理可說結合旅行業、旅行社及遊憩的一種綜合性行 業,會議之地點大都設立於會議中心或旅館內,會議期間的食 宿由旅館業者承接,一切的聯繫工作則由旅行社代辦。至於會 址之大環境必屬著名之城市風景名勝或是其他觀光吸引力足以 讓與會者在會議同時亦能兼賞觀光旅遊的樂趣。目前全球各國 之會議管理業相當盛行,各國政府舉辦各種會議,亦直接或間 接開拓會議管理業之業務。
2. 觀光媒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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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眾對觀光旅遊的需求增加,各種媒體紛紛出現,如 旅遊雜誌與旅遊節目等。消費者可因此獲得相關資訊及經驗。
大致上,旅遊雜誌對象可分為對專業及一般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