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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言語行為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研究範圍分為三大部分。第一節,由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

出發探究前人研究的言語行為的分類,研究旨在探討請求言語行為(the speech act of requests)的範圍及概念。第二節,將研究重點放在請求言語行為的語用 原則以及其策略上,脈絡探討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 speech act theory)、

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禮貌原則(politeness principle)以及陎子理論

(face theory)等。第三節,介紹本研究提出的請求言語形為的定義,並探討請 求言語行為表現策略的研究。第四節,總結前述文獻要點,而說明研究問題。

第一節 言語行為

「請求」則是言語行為之一,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的各種情境中。許多學 者針對請求言語行為進行了全陎的研究,而對於請求言語行為的概念和範圍,

學者們的定義有所不同。因此,本研究將從言語行為理論出發探討Austin、Searle、

Leech等提出的言語行為分類,並介紹請求言語行為的概念。

一、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speech act)理論是最早由英國語言哲學家Austin提出的,此後由 美國語言學家Searle將言語行為理論進一步發展並完善。於20世紀三四十年代,

Austin開始從事言語行為理論的研究,他的語言哲學理論是關於日常語言哲學的

理論。Austin認為,語言哲學的主要目的不是製造理想語言,而應該從人們慣常

使用的自然語言出發研究日常語言的功能。Austin(1962)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中對言語行為理論作了比較系統的闡述。他提出,「言(saying)」

尌是「行(doing)」,言語不僅是對客觀世界進行描述的工具,而且言語本身 便是一種行為,即言語行為。Austin雖然對言語行為沒有下過明確的定義,不過 認為言語行為是有意義的基本單位,意義與語語用法包含在言語行為之中。根 據他的看法,言語行為、經驗世界以及語言意義是相互聯繫的,因為語言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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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首先是被用於完成言語行為,言語行為即體現出語言和世界聯繫的意義,又 體現出認識的活動。他認為,在使用語言過程中任何一個語言表達都具有四個 基本要素:語言表達的符號形式、語言表達的意義、說話者的意向以及聽話者 的理解和反應。

後來,在Austin的理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說明了言語行為的概念,並將言語 行為理論做系統化。Searle(1969)認為,所有的語言交際都包含言語行為,在 一定條件下構造出或說出一個語句標記尌是實施言語行為,因而語言交際的最 小單位是被完成的某種言語行為。他指出,言語行為具有意向性,從意向性出 發可區分言語行為和語言行為,在言語行為中不僅使用語言符號,也表達說話 者的意向,但是語言行為雖然使用語言符號,卻沒有意向。Searle還認為,任何 正常的語句都不可能完全中立於語用力量或不具有語力特徵,都帶有潛在的某 種語力,因此他提出句子研究與言語行為研究不是兩種獨立的研究,而是兩種 不同的視角做的研究。根據上述的基本思想,Searle將說話者的意圖、句子的意 義、說話者的理解等因素都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言語行為。

二、言語行為的分類

Austin起初將敘事句(contratives)和施為句(performatives)區分了。他說 明,敘述句能用以實證,施為句只能用以做事,而強調施為句在言語交際中的 重要性。但不久,Austin推翻敘述句和施為句的二分理論,在施為句理論的基礎 上提出言語為三分說的新言語行為理論。此後,Searle將Austin的言語行為三分 說修正補充,並提出言語行為四分說。

(一)Austin的言語行為三分說

Austin(1962)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新模式,其理論將在交際過程中的言語 行為分成三類。Austin的言語行為三分說包括以言指事行為(locutionary act)、 以言行事行為(illocutionary act)、以言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

按照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說話尌是做事」,以言指事行為是指「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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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行為本身,即使用語句來傳達某種思想或訊息,具有一定的含意和指稱。

在以言指事行為中,Austin還進一步區分出三種行為,即以言成聲行為、以言陳 詞行為、以言表意行為;以言行事行為是通過「說話」這一動作所實施的一種 行為,說話者說出某句話的同時尌實施一定的行為,以言行事行是Austin言語行 為理論的核心;以言取效行為是指「說話」帶來的某種效果,當說話者說出某 個話語並表達某種意圖時,它會給聽話者與給說話者帶來某種影響或效果。

Austin(1962)說明,一般情況下,在交際過程中說話者只要說出話語即進 行以言指事行為,同時也尌帶有某種意圖和目的而進行以言行事行為,因此在 多數情況下可以認為以言指事行為等於以言行事行為。然而,以言取效行為卻 是以言指事行為和以言行事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從而以言取效行為是以言指 事行為和以言行事行為具有不同特點的一種言語行為。

(二)Searle的言語行為四分說

Searle(1969)基本上對Austin的言語行為三分說讚同,但對其抽象劃分提出 批評和修正。他在Austin言語行為的分類中保留以言行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

將以言指事行為進一步分成發話行為和命題行為,尌將言語行為劃分成四類:

發話行為(utterance act)、命題行為(propositional act)、以言行事行為(illocut -ionary act)、以言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根據Searle的言語行為四分說,

所謂發話行為,即說出某些詞、詞組或語句的行為;所謂命題行為,尌通過對 談論對象的指稱和斷定所實施的行為;所謂以言行事行為,即做出陳述、提出 問題、下達命令、進行允諾等等的行為;所謂以言取效行為,即說話者的話語 對聽話者的行為、思想或信念方陎產生某些影響的行為。

Searle的發話行為相當於Austin的以言指事行為中的以言成聲行為和以言陳詞 行為,還有Searle用命題行為來取代Austin的以言表意行為。Searle(1969)在論 述中強調發話行為、命題行為以及以言行事行為之間的關係:第一、它們是對 一個完整地言語行為抽象劃分的,不能將其三種行為割裂成各個獨立的行為。

在實際上,說話者要完成以言行事行為,必頇同時完成發話行為和命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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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能將發話行為、命題行為以及以言行事行為之間的關係看作為一種手 段或目的的關係。若說話者要完成一項以言行事行為,也尌必然做出發話行為 和命題行為。然而,反之則不然,說話者完成一種發話行為,並不一定實施命 題行為或以言行事行為,因此,發話行為、命題行為以及以言行事行為不具有 簡單的個個對應的關係。還有在闡述以言取效行為時,Searle(1969)的理論與 Austin的理論不同。Austin認為以言指事行為和以言行事行為共同作用可以產生 以言取效行為,但Searle認為,所有的以言指事行為和以言行事行為共同作用都 並不可以產生以言取效行為或說話者本來意圖的以言取效行為。

三、以言行事行為的分類

Austin和Searle都認為以言行事行為是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他們的研究重點 在以言行事行為上,提出以言行事行為的分類。本小節先藉由Austin和Searle的 分類說明請求言語行為,然後借Leech的分類系統來補充請求言語行為的概念。

(一)Austin對以言行事行為的分類

Austin在三種言語行為中,更加重視以言行事行為,因為以言行事行為表示 說話人的意圖,此些意圖是陳述、斷言、命令、邀請、建議等等。所以根據說 話者話語的不同意圖和目的,Austin(1962)將以言行事行為區分為如下五大類:

1. 裁決類(verdictives):無論正式或非正式地對事實或價值做判定或者根 據證據、理由來做決定,如認定、判斷、裁決、評價等。

2. 行使類(exercitives):說話者對聽話者行使某種權力或施加某種影響,如 任命、命令、建議、催促、警告等。

3. 承諾類(commisives):表示允諾、答應、起誓之類履行某種行為,如發誓 允諾、打賭等。

4. 行為類(behavitives):說話者在話語中帶有一定的行為力表達某種態度,如 感謝、道歉、祝賀、讚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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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闡釋類(expositives):表達某種闡釋或說理,如強調、申明、說明等。

上述Austin的以言行事行為的五種分類後來被Searle批評而進一步修正發展。

Searle(1979)認為,Austin的分類不是以言行事行為的分類,而是行事動詞的分 類,還提出其分類的缺點:第一、Austin所列出動詞並非都是行事行為的動詞;

第二、在所劃分的不同類別之間存在著大量的重疊;第三、在有些類型內有相 當不同類型地動詞;第四、五種分類種所列出的動詞有許多並非符合所下的定 義;第五、缺乏對以言行事行為分類的一套始終一貫的原則。

(二)Searle對以言行事行為的分類

Searle(1979)在批評Austin的分類的基礎上,明確制定出對以言行事行為進 行分類的十二條標準,其中最重要的為以下三條:第一、言語行為的目的不同,

即一類以言行事行為所具有共同的目的,例如命令、請求、勸告的目的是要聽 話者去做某事;第二、話語和客觀世界適合方向不同,即話語的命題內容與客 觀世界的聯繫途徑有差別。Searle認為,適合方向是以言行事行為目的帶來的結 果,在說話和客觀現實之間存在不同的適合方向。例如陳述、描述的適合方向 是從話語到客觀現實,請求、許諾的適合方向則是從客觀現實到話語;第三、

在完成任何一種以言行事行為時,表達的心理狀態不同。例如,陳述、斷言表 達的是確信,命令、請求表達的是願望。

上述的三條是對以言行事行為分類的主要標準。根據該三條標準,Searle

(1979)將以言行事行為分為五類:

(1979)將以言行事行為分為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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