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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擔負副大眾運輸可行條件之意含

第三章 計程車擔負副大眾運輸之考量

3.4 計程車擔負副大眾運輸可行條件之意含

雖然在過去的定義中,計程車已被視為副大眾運輸系統其中一項目,

但在本研究中,由於將車輛共乘視為副大眾運輸之主要服務方式,因此「計 程車擔負副大眾運輸」中所指的計程車必須要能夠提供車輛共乘服務,無 論是供給導向之計程車共乘或是需求導向之撥召計程車,其最終目的皆在 於利用車輛共乘之營運方式來服務使用者。

由於本研究以計程車業者為研究對象,因此在考量計程車擔負副大眾 運輸之可行條件時,將研究焦點集中於「計程車業者在合理報酬準則下,

願意提供共乘或撥召服務之條件」。

表 3.1 計程車擔負副大眾運輸之營運方式

供給導向 需求導向

項目 計程車共乘 撥召計程車

營運方式 起點相同、迄點不同 起迄點皆相同

起點不同、迄點相同 起迄點皆不同 行駛路線 固定路線 繞道路線、彈性路線 服務時間 於特定時段提供服務 視使用者需求而定

事先預約 不需要 需事先預約

輔助營業設備 不需要 無線電設備

招呼站排班 需於招呼站排班候客 不需要 完成接送服務後 車輛必須回到原出發點以

進行下一次的服務

視業者派遣規劃結果決定 接下來的的行駛路線

當計程車提供共乘或是撥召服務時,其營運方式可隨著各地區營運環 境上的差異來進行調整,營運環境上之差異可分為地區性差異以及政策性 差異兩方面來說明,地區性差異係指因為各地區需求特性不同,而使得計 程車擔負副大眾運輸時必須調整營運方式,主要的影響變數包括有計程車 行駛距離以及空車率,而政策性差異則是政府補貼比例之影響。茲將各變 數說明如下:

1. 地區性差異

(1) 車輛行駛距離:在計程車共乘以及撥召計程車之服務方式 中,同一車內之使用者,其旅次起、訖點都必須在服務範圍 內才能夠搭乘,因此在不同的營運環境條件下,計程車業者 提供的服務範圍就會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偏遠地區由於需 求量分散,業者服務範圍會比在都會區的服務範圍大。

(2) 空車率:此處的空車率係指計程車每趟旅次所搭乘的人數。

當計程車提供車輛共乘或是撥召服務時,並非每趟旅次皆可 載滿四人,有時可能只有二或三位使用者撘乘,在無法確保 計程車每趟車次皆可在滿四位使用者的情況下,對於計程車 駕駛人的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若是計程車空車率越高,

即表示每趟旅次越不容易載滿乘客。

2. 政策性差異

(1) 政府補貼:國外地區對於副大眾運輸系統之營運方式通常是 由非營利團體或私人公司來經營,而由政府直接對投入資本 或營運項目進行補貼,或是採用使用者補貼之方式,讓業者 在提供服務時可順利獲得合理利潤。尤其是在需求量較低的 地區,若是政府沒有對該地區的運輸系統進行補助,業者可 能會因為該地區需求量較低,預計營收較少而不願意提供服 務。因此,當計程車擔負副大眾運輸系統時,若是政府願意 對業者進行補貼,無論採用的補貼方式為何,勢必對業者營 運有所影響。

本研究對於計程車業者提供共乘或撥召服務之可行條件分析架構如圖 3.2 所示,在計程車業者可獲得合理利潤之準則下,分析費率、政府補助、

路線長度、以及服務需求量等各因素對於計程車業者提供此種共乘以及撥 召服務之可行條件為何。對計程車業者來說,在一些需求量較低的地區,

其營運收入多寡主要取決於使用者之費率以及政府補助方式及額度;而路 線距離以及服務需求量會影響業者提供副大眾運輸服務時之營運方式,不 同操作方式會有不同之營運成本支出。本研究以營運成本為出發點,計算 在合理利潤下,當計程車業者提供共乘或撥召服務時,其可行條件為何?

而影響計程車提供副大眾運輸之可行條件影響因素包含每位使用者之運 費費率、政府補助額度、服務路線距離、服務需求量(包含去程及返程)等 因素,經由各項影響因素間之組合,探討業者提供計程車共乘或撥召之可 行條件。

圖 3.2 可行條件分析架構圖 營

運成 本 合理

利潤 營

運收 入 費率

補助

營運 操作

路線距離

服務 需求 去程

返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