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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討論

根據研究結果,配合本研究的研究問題,討論如下

一、 研究對象之受凌經驗現況

研究結果顯示,新竹縣高中職校園所存在的霸凌問題不容忽視,其 受凌類型與其他研究結果相似(周秀玲,2008;蔡文華,2008;林項爵,

2010;陳明珠,2010),都以言語霸凌最為嚴重,包括言語辱罵及取不好 聽的綽號,而比例最低的是「同學會向我勒索財物(金錢或東西)」及

「用手機或網路傳送不雅的照片或罵人的言語」。研究也發現約有13.3%

的學生受凌後因為害怕報復故不敢求助而選擇隱忍,此現象可能助長罷 凌行為,黎素君(2010)的研究結果即指出,受凌時選擇忍讓則重複受 害的機會將大幅提高,所以受凌的現象可能因此而更嚴重。另一個現象

也令人憂心,受凌後會求助者有64.7%的求助對象是同學,極可能因此形 成或醞釀更大的衝突,所以各方應積極的防範及處理霸凌及受凌相關問 題,才不致讓受凌的經驗及其陰影影響到學生身心健康及學習。

二、 研究對象的背景變項、個人因素、家庭生活及學校生活與受凌經驗 的關係

影響受凌經驗的因素中,本研究發現男生的受凌經驗多於女生,此 結果與其他研究結果相同(林和男,2004;謝志龍,2005;蔡文華,2008;

林項爵,2010),可能的原因為男生的活動力旺盛且比女生強,肢體碰觸 的機會高,所以他們比女孩更易發動或接受打鬥等同性間的打鬧遊戲,

此點會促使攻擊行為的增加,再加上男生比女生衝動,遇事容易以以暴 制暴的方式處理,所以在言語或身體上遭受攻擊的機會相對的也提高,

因此男生較女生容易成為受凌者,亦即男生是受凌的高危險群,需受到 更多的留意與重視。

學業成績愈高的學生愈不易成為受凌者,此研究結果與其他的研究 相同(林和男,2004;蔡文華,2008;陳秋琪,2009;陳郁瑾,2010),

陳郁瑾(2010)的研究更指出成績為優等或甲等的學生對導師的領導及 父母管教均較正向,所以學業成就愈高的青少年,在學業上有成就,加 上與老師或同學的關係較友好,對於學習抱持正面的看法,所以比較不 會成為受凌者。

「神經質性」人格特質的學生易成為受凌對象,此結果與吳紋如(2 006)、郭惠玲(2008)的研究結果相同,「神經質性」高的孩童多半敏 感而易受挑釁(Zarzour, 1994/柯清心譯,1995),也易怒、情緒不穩、

易衝動,外顯性情緒表現行為較多,故易遭受他人欺負或嘲笑因而成為 受凌者。

對學校獎懲愈正向的學生愈不易成為受凌者,蔡孟翰(2010)研究 顯示,獎懲措施公平性認知與校園暴行再犯具有相關性,學校獎懲制度 愈公平合理、愈正向,則校園霸凌行為會愈少。亦即學校獎懲愈正向,

表示校規愈明確、處罰愈合理公平,學生愈能遵守,而不會輕易違反規 定,連帶受凌的機會也會降低。校規不僅約束霸凌者的行為,更對學生 具有保護作用,學生能認同校規並尋求協助,校內受凌的機會自然會減 少。

「師生關係」愈正向,受凌的機會愈低,此研究結果與鄭鈞元(199 6)、林項爵(2010)、陳郁瑾(2010)的研究結果相同,「導師的負向 評價與行為」、「導師的關心」與「導師的懲罰」與霸凌行為顯著相關。

林項爵(2010)的研究更指出,教師管教方式為「忽視冷漠」型的學童,

無論是在受凌或霸凌的比例上,都是最高的,陳郁瑾(2010)也指出,

當霸凌者知覺到導師與學生關係親近或導師對學生的監督較多,則產生 校園霸凌行為會愈少。導師是學生在學校最親近的人,若對學生的受凌 採漠不關心的態度,容易助長霸凌者的行為,讓受凌者更求助無門,甚 至演變成以暴制暴的處理模式,使得霸凌狀況更為嚴重,所以導師愈關 心學生,學生愈能依附老師,受凌的機會也愈低。當受到霸凌時學生也會 因為信任導師而向導師求援,導師適時的介入可以讓霸凌現象不至於惡 化或重複。

「同儕關係」愈正向的學生愈不易成為受凌者,此研究結果與張素

秋(2008)及陳秋琪(2009)的研究結果相同,受同儕歡迎的人表現出 較少攻擊的行為,而被同儕拒絕的學童表現出較多關係性與攻擊性的行 為,因此與同儕關係愈負向的學生,可能因為釋放出敵意,而引起同學 的不悅或捉弄,造成受凌現象。所以同儕之間的關係愈好,愈能互相尊 重,傷害性行為的發生機會愈低,受凌的機會相對也會降低。

三、 研究對象的預測變項對受凌經驗的預測力

本研究發現男生受凌經驗多於女生、神經質性人格特質與外向性人 格特質者易成為受凌者、對學校獎懲愈負向者受凌經驗愈多、師生關係與 同儕關係愈正向者受凌經驗愈少,此研究結果與蔡文華(2008)、陳郁瑾

(2010)、林項爵(2010)的研究結果雷同,但是總變異之解釋量比蔡文 華(2008)的結果26.5%為低。

其中外向性人格特質者,亦即愈主動、活潑、樂觀、熱情、擅常人 際的學生,可能在團體中因過於活躍、動作大、甚至於炫耀自己或指使別 人等,造成他人不悅而成為受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