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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討 論 與 建 議 討 論 與 建 議 討 論 與 建 議 討 論 與 建 議

讓人擁有良好的生活品質是社會福利努力追求的目標,每一個人都希望生活 在他熟悉的社區中,有工作、有朋友、享有社區資源,而身心障礙者也不例外。

尤其,工作讓人有機會參與社會、增進人際關係、肯定自己,在這次的調查中更 可以看到身心障礙者對於工作的企望,不論是任何障礙,在可能的狀況下都希望 有一份工作,讓生命有尊嚴,生活有意義。但身心障礙者就業時常顧慮的「受傷 或生病體力以致無法勝任」,是從事相關服務的人需要協助克服的。

在此根據上述的結論與討論,特別針對政策面及執行面提出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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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壹、、、、有關政策與法規方面有關政策與法規方面有關政策與法規方面有關政策與法規方面

殘障福利法自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以來,多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法 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由「福利」的概念轉為「保護」的走向,民國九十六 年更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進一步朝「權益」的里程碑邁進。

一、必須開始面對身心障礙者老化的問題

部分身心障礙者有提早老化、未障礙的部分過度使用、二度致殘等問題,所 以身心障礙者的飲食、營養、輔具的使用、更年期的適應,甚至失智照顧等需求 將一一浮現,身心障礙者需要養護的比例將高於一般的老人。所以,縣政府如何 配合法規與相關補助措施,輔導現有的身心障礙機構設置老化照顧專區,強化工 作人員老年學及慢性病照護的知能等等,有必要開始著手規劃。尤其是身心障礙 者的服務人員要開始研修老人學、老人照護、老人生心理的課程,做好跨領域的 準備。此外,如何結合現有的社區關懷據點與身心障礙社團共同辦理「身心障礙 者社區關懷據點」,以便提供居家式與社區式的服務模式,提供一種可近性更高 的服務方式。

二、加強改善無障礙生活環境設施與設備

居住的地方的安全性、便利性和吸引力會影響身心障礙外出與融入社區的意 願,此次調查呈現身心障礙者除了重視建築與社會的無障礙之外,也提出要為身 心障礙者設計特殊使用的街道警示標誌、身心障礙者專用的人行步道、公共運輸或交通 工具的設計能便利身心障礙者使用、減少必須行經天橋或地下道的動線設計、公廁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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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及如廁時的方便性等,期待不論在居家環境或公共場所都能夠安全、迅速、方便、

經濟、可靠地移動。所以,無障礙環境應更全面性的規劃,不要只停留在建築物 或活動場所是否符合法規等消極的想法而已。

此外,生活環境的無障礙是讓身心障礙者擁有生活品質,以及外出工作、休 閒、參與社區生活的重要前提,這不只是社會處的業務,更是縣政府必須跨局處 共同努力的。往後如何以通用設計的概念,讓居住在高雄縣的每位縣民不論老老 少少,可以行動自如且安全,成為一個人性化且溫和的社會。所以,配合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的修訂,規劃本縣身心障礙機構的無障礙改善計畫,以及一般建築 物分期稽查的時程。

三、重新思考福利服務的價值,改變現金給付為主的的福利

經濟補助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福利服務,使用率與使用人數最多,但滿意度卻 不是很高,甚至一直是身心障礙者認為不足的地方,即使是此次的調查結果發現 受訪者的經濟壓力並不是非常高,家庭的所得或政府的補助已能因應日常生活所 需,但是仍表達出期待政府增加經濟補助。所以,政府部門不要被這些表面的需 求所影響,應致力於福利服務的規劃。此外,因為每年度的現金補助額度都佔了 福利預算中很大的比例,政府應逐漸將現金給付(in cash)轉為實物給付(in kind),但要停止經濟補助項目時要有替代性的作為,即提出將「轉變」為新的 福利服務措施,或者是先以福利券(voucher)來作為緩衝期的因應措施,才不 會引起反彈。

四、縣市合併對高雄縣政府社會處帶來的衝擊

目前高雄縣市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措施,比較大的差異在於高雄縣提供領有 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且90年12月以前設籍者,每人每月補助1,000元福 利津貼,且沒有排富的規定;另外,高雄縣特有的福利項目包括特別照顧津貼、

3-18歲子女健保補助,這些是高雄市未提供的福利。而高雄市特有但高雄縣未提 供的項目,包括高雄市率先全國制定「高雄市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自治條例」, 並提供視障者使用導盲犬的協助;身心障礙者健保費全額補助;社團事務費的補 助(每季9000元或7500元)、交通費的全額補助(除了法定的補助二分之一,另 外再補助二分之一)等。至於在執行面的差異,高雄縣要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者 才能機構安置,其他則以專案方式補助,但在高雄市輕度及中度也可以機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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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還有一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申辦,在高雄市要求必須到局本部辦理,但高 雄縣只要鄉鎮公所即可辦理。所以,縣市合併後,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面的衝 擊不大,只要人力的配置與需求可以滿足,這些差異都是容易處理的。反而要注 意的是縣市合併之後,如何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重要修法方向規劃相關措施,

例如:對於身心障礙者未來執行鑑定與需求評估,應有大高雄市的思維,專業的 評估人力如何整體運用,才是應優先著手的部分。

貳 貳 貳

貳、、、、有關執行與實務工作方面有關執行與實務工作方面有關執行與實務工作方面有關執行與實務工作方面

實務工作與服務系統是二個不同的概念,「實務工作」指的是服務身心障礙 者過程中的各項任務,包括直接與立即執行的各種措施與方案;「服務系統」則 是指執行實務工作所需的行政支持、組織安排、正式與非正式的社區資源等等。

以下針對「實務工作」提出建議:

一、在共同的需求之外,應顧及不同障礙情形與居住區域的個別化需求

終身障礙者障礙產生在人生早期,因基因缺陷、遺傳、意外等導致生心理系 統產生全面且廣泛之損傷,終身需要協助與照顧;而中期障礙者障礙產生於人生 中期因為意外、災害、疾病等導致身心理受損,障礙的影響需視障礙對個體之既 有功能的損傷程度而定;至於晚年障礙者通常是因為老化導致身心理機能受損而 逐漸喪失既有之各種生活與行動能力。三者的需求有其共同性,但同也存在一些 差異。

終身障礙者其障礙屬於全面且不可逆,需要各種照顧與支持協助;中期障礙 者障礙屬於短期或長期性質,視身心理機能損傷而定,有些是可以經由復健工作 恢復,照顧需要依據受傷程度而定;而後期障礙者因老年而生心理功能逐漸退 化,但是可逆性高,可以經由恢復部分功能,但隨著年齡增加逐漸喪失所有的功 能而最後與終身障礙者之狀態類似。

此次的調查發現若由舊有的障別來區分,某些福利服務確實呈現不同的需 求,但政府在公平與法規的限制下,很難完全迎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所以,未 來如何結合相關社團或團體,提供更具個別化、在地化的服務,才能使真正需要 的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更實際的服務。此外,政府部門推動福利服務時宜主動思 考身心障礙者不同障別的特性,以便發展適性的服務措施;尤其是中途致障的身 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在規劃時一定要予以尊重與考量。所以,建議縣政府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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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ICF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推動,落實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評估,依專業 團隊的評估,提供適切的福利與服務,做到真正個別化服務,以改變以往齊頭式 的福利服務措施。

二、服務措施的規劃須考量身心障礙者之年齡

社會對不同年齡的人會有不同的行為要求與社會期待,要求每個人在特定年 齡完成一些發展任務,身心障礙者也不例外。因此,這些期待提供每個人自我成 長的標準,但同時對身心障礙者也創造了限制、挫折及焦慮感。所以,現有的各 項福利服務,若能以一位身心障礙者從出生到死亡,所有發展階段所需要的協 助,來規劃全人化、全方位、前瞻性、配套式的福利體系;不要只流於問題解決 的模式,將更有於身心障礙者回歸主流,完全自己的角色任務。例如:幼兒需要 的穩定的照顧者,所以要強化家庭或社區的照顧能力;而兒少階段重視的是就 學;青年期則以工作、親密關係、兩性互動等為重點;至於中年期則要注意提早 老化、二度致殘、更年期等衍生的新需求;至於老年階段則是著重於照護、失智 評估與治療、養護需求的滿足。所以建議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特殊需求,由政府 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社會福利團體辦理符合其發展任務的服務或活動。

三、福利服務的宣傳宜善用村里長並朝向主動提供的方式

許多身心障礙對於福利服務的使用仍是倚賴家人或照顧者,所以福利資訊的 提供不要忽略了這群人。目前透過社會處的網頁及辦理各種活動時的媒體報導來 宣傳,都是傾向於被動的宣傳管道,若身心障礙者沒有自己去尋找,一般是接觸

許多身心障礙對於福利服務的使用仍是倚賴家人或照顧者,所以福利資訊的 提供不要忽略了這群人。目前透過社會處的網頁及辦理各種活動時的媒體報導來 宣傳,都是傾向於被動的宣傳管道,若身心障礙者沒有自己去尋找,一般是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