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節 第 五 節
第 五 節 變 項 間 相 關 性 分 析 變 項 間 相 關 性 分 析 變 項 間 相 關 性 分 析 變 項 間 相 關 性 分 析
本研究將受訪者的基本資料當成自變項,以各項需求的項目或生活狀況當成 變項,做交叉分析。然後將達到顯著差異的變項,在表 4-5-1 中呈現。其結果如 下:
一、「居住區域」與「個人每月平均開支」、「家庭每月收支情形」有顯著差異。
1.個人每月的開支,花費在 12,000 元以上者依序是「大旗山區」、「大岡山 區」、「大鳳山區」。而花費在 3,000 元以下者,順序也是「大旗山區」、「大 岡山區」、「大鳳山區」。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大旗山地區的個人每月花費呈 現兩極化的現象。
2.家庭每個月的收支情形,收支平衡的以「大鳳山區」這組最高,然後依序 是「大旗山山區」及「大岡山區」。而收不敷出的則以「大旗山區」這組 最高,高於「大岡山區」、「大鳳山區」。
二、「年齡」與「家庭每月平均開支」、「個人每月平均開支」、「自覺經濟生活的 困難」等變項皆有顯著差異。
1. 家庭每月花費在 30,000~39,999 元者,其高低順序為「45-64 歲」、「18-29 歲」、「15~17 歲」、「30-44」。花費在 40,000 以上者,其高低順序為「15-17 歲」、「30-44 歲」、「18~29 歲」、「45-64 歲」。所以,身心障礙者的年齡較 小者,整個家庭每月的花費較高。
2.個人每月的開支,花費在 9,000~11,999 元者依序是「45-64 歲」、「15-17 歲」、「30-44 歲」、「18~29 歲」。而花費在 12,000 元以上者,順序則是「30-44 歲」、「45-64 歲」、「18~29 歲」、「15-17 歲」。所以,身心障礙者的年齡較 大者,個人每月的花費較高。
3.家庭經濟在照顧受訪者有困難與否,覺得「困難很大」的以「30-44 歲」
這組高於「45-64 歲」;覺得「有點困難」的依序為「18~29 歲」、「30-44 歲」、「15-17 歲」、「45-64 歲」;覺得「沒有困難」的則順序為「15-17 歲」、
「45-64 歲」、「18~29 歲」、「30-44 歲」,與個人每月的開支之分佈情形吻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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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狀況」與「家庭每月平均開支」、「個人每月平均開支」、「自覺經濟生 活的困難」等變項皆有顯著差異。
1.家庭每月花費大部分在 20,000~29,999 元,其高低順序為「未婚」、「喪 偶」、「已婚」、「離婚或分居」、「同居」。花費在 40,000 以上者,其高低順 序為「未婚」、「離婚或分居」、「已婚」、「喪偶」、「同居」。
2.個人每月的開支,花費在 9,000~11,999 元者依序是「已婚」、「未婚」、「同 居」、「喪偶」、「離婚或分居」。而花費在 12,000 元以上者,順序則是「喪 偶」、「離婚或分居」、「未婚」、「已婚」、「同居」。
3.家庭經濟在照顧受訪者有困難與否,覺得「困難很大」的依序是「離婚或 分居」、「喪偶」、「未婚」、「已婚」、「同居」。覺得「沒有困難」的順序則 為「已婚」、「未婚」、「喪偶」、「同居」、「離婚或分居」。
四、「身心障礙等級」與「家庭每月平均開支」、「個人每月平均開支」、「自覺經 濟生活的困難」等變項皆有顯著差異。
1.家庭每月花費在 30,000~39,999 元者,其高低順序為「極重度」、「輕度」、
「中度」、「重度」。花費在 40,000 以上者,其高低順序為「極重度」、「中 度」、「重度」、「輕度」。
2.個人每月的開支,花費在 9,000~11,999 元者依序是「中度」、「輕度」、「重 度」、「極重度」。而花費在 12,000 元以上者,順序則是「極重度」、「重度」、
「輕度」、「中度」。也就是障礙程度愈嚴重者,個人每個月的平均花費較 高。
3.家庭經濟在照顧受訪者有困難與否,覺得「困難很大」的以「重度」這組 高於「中度」、「輕度」及「極重度」;覺得「沒有困難」的則依序為「輕 度」、「中度」、「重度」。
五、「每月領取政府生活補助額度」與「家庭每月平均開支」、「個人每月平均開 支」、「家庭每月的收支情形」、「自覺經濟生活的困難」等變項有顯著差異。
1.家庭每月花費在 30,000~39,999 元者,其領取政府補助額度高低順序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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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4,000 元」、「其他」、「3,000 元」、「1,000 元」「6,000 元」、「1,500 元」、「7,000 元」。花費在 40,000 以上者,其高低順序為「其他」、「1,000 元」、「0 元」、「4,000 元」。所以,家庭花費較高者是不用依賴政府補助的 一群。
2.個人每月的開支,花費在 9,000~11,999 元者依序是「7,000 元」、「其他」、
「0 元」、「4,000 元」、「3,000 元」、「1,000 元」「6,000 元」、「1,500 元」。
而花費在 12,000 元以上者,順序則是「1,000 元」、「7,000 元」、「0 元」、
「1,500 元」、「3,000 元」。
3.家庭每個月的收支情形,收支平衡的以「0 元」這組最高,然後依序是
「7,000 元」、「1,000 元」、「6,000 元」、「1,500 元」。而入不敷出、不夠 用的則以「3,000 元」這組最高,高於「1,500 元」、「4,000 元」、「6,000 元」及「1,000 元」。
4.家庭經濟在照顧受訪者有困難與否,覺得「困難很大」的以「1,500 元」、
「6,000 元」這二組最高;覺得「有點困難」的則依序為「1,000 元」、「3,000 元」、「4,000 元」及「0 元」。
六、「家庭的經濟狀況」與「家庭每月平均開支」、「個人每月平均開支」、「家庭 每月的收支情形」、「自覺經濟生活的困難」等變項有顯著差異。
1.家庭每月花費最多在 20,000~29,999 元,「列冊第三類低收入戶」、「列冊 第一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二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 在 30,000~39,999 元者,其高低順序為「一般戶」、「中低收入戶」、「列冊 第三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二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一類低收入戶」。 2.個人每月的開支,花費在 9,000~11,999 元者依序是「列冊第二類低收入
戶」、「一般戶」、「列冊第一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列冊第三類低 收入戶」。而花費在 12,000 元以上者,順序則是「列冊第二類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列冊第三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一類低收入 戶」。
3.家庭每個月的收支情形,收支平衡的以「一般戶」這組最高,然後依序是
「列冊第一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二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三類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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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中低收入戶」。而入不敷出、不夠用的則以「中低收入戶」這組最 高,高於「列冊第三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二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一類 低收入戶」、「一般戶」。
4.家庭經濟在照顧受訪者有困難與否,覺得「困難很大」的依序為「列冊第 三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二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列冊第一類低 收入戶」、「一般戶」;覺得「有點困難」的則依序為「列冊第一類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列冊第二類低收入戶」、「列冊第三類低 收入戶」。
受訪者的獨自行動能力,以「1 分」為「沒有困難」,「4 分」為「完全不能」
獨自行動,進行 ANOVA 檢定(如表 4-5-2)。在「居住區域」方面,經 Scheff’s 事後檢定發現「大旗山區」獨自行動能力低於「大鳳山區」與「大岡山區」;「大 岡山區」也低於「大鳳山區」。
「障礙等級」方面,「輕度」的獨自行動能力最好,其次是「中度」,然後依 序是「重度」與「極重度」。經事後檢定發現「輕度」`「中度」、「重度」的獨自 行動能力比「極重度」的好;「輕度」與「中度」的獨自行動能力也比「重度」
的好;而「輕度」也比「中度」的獨自行動能力好。
在「障礙類別」方面,「視覺障礙」、「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 障礙」的獨自行動力比「聽覺障礙」者差;「肢體障礙」比「智能障礙」好;「重 要器官失能」者也比「智能障礙」好。此外,「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平衡 機能障礙」、「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能」者比「植物人」獨自行動能力好。「視 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能」、「慢性精神疾病」者比「多 重障礙」者的獨自行動能力好。
在「造成身心障礙的成因」方面,「意外傷害」造成者的獨自行動能力最好,
其次依序是「先天疾病」、「老化」、「後天疾病」;而且經事後檢定,「意外傷害」
造成身心障礙者的獨自行動能力明顯高於「後天疾病」、「老化」和「不確定」者。
在「居住型態」方面,「特殊教育學校」者的獨自行動能力最好,然後依次 是「與家人、親友同住」、「獨居」;最差的是住在「醫院」中。但居型態別的觀 察值部分少於兩個,所以未執行 Post hoc 檢定。經 T 檢定發現,在「居住狀況」
方面,「在家照顧」者的獨自行動能力明顯比「機構照顧」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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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各變項與未來服務需求間的變異數分析,分數愈高代表需求度愈高
(如表 4-5-3)。在「居住區域」方面,需求度依序是「大鳳山區」、「大岡山區」
與「大旗山區」;經事後檢定發現「大鳳山區」高於「大岡山區」,也高於「大旗 山區」。
「障礙等級」方面,「中度」的需求度最高,其次是「輕度」,然後依序是「重 度」與「極重度」。經事後檢定發現「中度」明顯高於「重度」。
在「障礙類別」方面,「自閉症」的需求最高,其次是「失智症」、「平衡機 能障礙」、「語言機能障礙」;但經事後檢定,各組之間無明顯差異。
在「造成身心障礙的成因」方面,「先天疾病」造成者的需求最高,其次依 序是「後天疾病」、「意外傷害」、「老化」;而且經事後檢定,「先天疾病」的需求 明顯大於「意外傷害」。
在「居住型態」方面,「獨居」的需求最高,然後依次是「住宿職訓機構」、
「醫院」、「與家人親友同住」、「教養機構」;但居型態別的觀察值部分少於兩個,
所以未執行 Post hoc 檢定。在「居住狀況」方面,「機構照顧」的福利服務需求 高於「在家照顧」者。
受訪者各變項與使用現有福利服務滿意度的變異數分析,分數愈高代表滿意 度愈高(如表 4-5-4),只有 2 個變項達到顯著差異。在「居住區域」方面,滿 意度依序是「大旗山區」、「大鳳山區」與「大岡山區」;經事後檢定發現「大旗 山區」的滿意度明顯高於「大鳳山區」,也高於「大岡山區」。在「障礙類別」方 面,使用現有福利服務滿意度較高前 5 種障別依序是:頑性癲癇症、平衡機能障 礙、多重障礙者、肢體障礙、自閉症者;而滿意度較低的障別類別是顏面損傷者、
語言機能障礙和慢性精神疾病。但事後經事後檢定,各組之間無明顯差異。
最後,「年齡」與「未來需求」這二個連續變項,以積差相關來檢定,
r=0.97**,p 值小於 0.01。表示未來需求排序愈前面者,通常是年齡較高的人;
而排序愈後面的,則年齡低比較多人表達出需求(如圖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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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5 迴歸標準化殘差的常態 P-P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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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 Cramer’V=0.12 Cramer’V=0.13 Cramer’V=0.09 同居
中低收入戶 Cramer’V=0.13 Cramer’V=0.34 Cramer’V=0.21 Cramer’V=0.16 列冊第一類
列冊第二類 列冊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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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5-4 變項與使用現有福利服務滿意度的變異數分析 變項 使用現有福利服務的滿意度 Scheff’s
項目 平均數 F 值 事後分析
居住區域 21.37***
大鳳山區 48.43 G2>G1
大旗山區 61.32 G2>G3
大岡山區 47.92
障礙類別 2.08**
視覺障礙 49.16 聽覺機能障礙 45.10 平衡機能障礙 58.90 語言機能障礙 41.81 肢體障礙 53.46 智能障礙 51.19 重要器官失能 49.74 顏面損傷者 36.80 植物人 47.38 失智症 51.67 自閉症者 52.75 慢性精神疾病 43.43 多重障礙者 54.43 頑性癲癇症 59.25 罕見疾病 52.57 其他類別 61.25
說明: *表 p<.05 **表 p<.01 ***表 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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