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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二節進行文獻探討:第一節為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

第二節為視覺動作統整。

第一節 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

本節內容主要包含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定義與成因、認知功能輕 微缺損學童盛行率、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動作表現與學習特徵等,分 述如下:

一、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定義與成因

依 2008 年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 程綱要總綱」(簡稱新課綱)中所述,認知功能輕微缺損的學生包含某 一或某些領域認知或學習功能有輕微缺損之智能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 生、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及中高功能之自閉症學生。其中智能障礙是指輕 微的智能缺損,造成基本認知能力較一般學生弱、學科學習較落後,且 生活適應的表現亦較一般人差的學生;學障、情障與自閉症則指輕微腦 功能損傷所造成之結果,如學習速度較慢,缺乏有效學習策略,學習優 勢管道受限,以及學習動機、情緒或人際適應方面有困難等的學生。本 研究著重於此族群中之輕度智能障礙及學習障礙學生,因此以下就此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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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進行定義與成因相關文獻探討。

(一)智能障礙定義與成因

依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學 會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 簡 稱 APA)修訂之「心理異常診斷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TR),關於 智能障礙的定義需要符合三項準則,首先一般智力明顯著低於一般水 準,標準智力測驗個別施測的智商約在 70 或 70 以下(準則 A),

其次在相關領域至少有兩項適應功能明顯困難如,溝通、自我照顧、家 居生活、社交/人際關係技巧、使用社區資源、自我管理、功能性學業 技能、工作、休閒娛樂、健康、及安全維護(準則 B),最後在十八歲 之前即發生此問題(準則 C)。 2010 年美國智能發展障礙協會修訂第 十版智能障礙的定義並明確指出智能障礙為「在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 呈現顯著限制,其中適應行為包括概念(Conceptual)、社會(Social)

及應用(Practical)三方面的能力,且定義中將智能障礙名稱從「智能 低 下 ( Mental Retar-dation ) 」 改 成 為 「 智 力 障 礙 ( Intellectual Disability)」,主張智力、適應行為、參與情形、健康、情境及支持會 影響個人功能表現,而智能障礙是這六方面因素動態、交互影響所造成 的結果(引自鈕文英,2010)。Rober、Schalock、Ruth 與 Luckasson (2013)提出智能障礙係指個體現有能力水準存在有實質的限制,其特徵 為:1.顯著低於平均之智力水準;同時具有各項適應行為領域中,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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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上的限制,適應行為領域包含溝通、自我照顧、居家生活、社交技 能、使用社區、自我指導、健康安全、功能性學業能力、休閒娛樂和工 作;2.智能障礙發生於 18 歲之前。傅秀媚等人(2009)主張智能障礙 是指一個人主要因為智能上明顯缺損,而造成學習或生活適應的困難;

Kirk、Gallagher、Coleman 與 Anastasiow(2011)也指出智能障礙的個體 不是「有什麼」或「是什麼」,也不限有是特定的醫學疾病或心智缺 陷,屬於特殊功能性,於學童時期顯現智能與適應行為上的限制。

目前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類別由舊制以疾 病名稱分類的十六類,改為新制以身體結構與功能分類的八類,其中智 能障礙屬於「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我國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中所稱智能障礙為個人之智能發展 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其鑑定基準包含: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 負二個標準差、2.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 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 顯著困難情形。就障礙程度而言,我國目前身心障礙者之分級與鑑定標 準可進一步將其分為輕度、中度、重度和極重度智能障礙。其中輕度智 能障礙指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

(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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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者。其中 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輕度智能障礙者之智商範 圍為 55 至 69(衛生署,2012)。

Hallahan 與 Kauffman(1994)指出,智能障礙往往不是單一的因素所 造成,而是多重因素交互影響所致,至少有 200 種以上的因素造成智能 障礙(引自王文科,2013)。陸莉、黃玉枝、林秀錦和朱慧娟(2000)也 指出,在智能障礙個案中,真正能明確指出原因者僅佔 6%-15%,也就 是說,至今為止仍沒有可以完全解釋智能障礙兒童的單一成因。美國智 能和發展障礙協會指出,造成智能障礙的因素主要包括生物醫學、社 會、行為及教育四方面,可能出現在三個時期(引自鈕文英,2010)

1.生產前

(1)生物醫學:染色體異常、單基因異常、病症、新陳代謝異常、大腦病 變、母親懷孕過程受疾病感染、父母的年齡。

(2)社會:貧窮、母親營養不良、家庭暴力、缺乏產前照顧。

(3)行為:父母使用藥物、父母飲酒過量、父母吸菸、父母發育不成熟。

(4)教育:父母有認知障礙且未獲得支持、缺乏成為父母的準備。

2.生產中

(1)生物醫學:早產、出生時受傷、出生的異常。

(2)社會:缺乏產前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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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為:父母拒絕照顧孩子、父母棄養孩子。

(4)教育:醫院未轉介進一步的服務給父母。

3.生產後

(1)生物醫學:頭部外傷、營養不良、腦膜炎、癲癇發作、退化性異常。

(2)社會:親子互動不佳、未提供孩子充分的刺激、貧窮、家人有慢性疾 病、孩子被安置在大型教養機構。

(3)行為:父母虐待和忽視孩子、父母對孩子施暴、父母未提供孩子安全 的環境、孩子社會經驗被剝奪、孩子有行為上的困難。

(4)教育:父母教養功能不佳、延遲對孩子的診斷、不充分的早期介入服 務、不充分的特殊教育服務、不充分的家庭支持。

於智能障礙可能成因中,家族性智能障礙或文化家庭因素不利是 爭論多年的主題,其中家族性智能障礙指家中父母如有一位智能遲滯 者,其所攜帶之基因可能影響孩童;文化家庭因素不利則屬於社會行為 智能障礙,大致上可以歸納為與父母環境問題有關因素,如藥物濫用、

兒 童 受 虐 、 父 母 管 教 不 當 等 ( 引 自 王 文 科 , 2013 ) 。 Fujiura 與 Yamaki(2000)亦指出,相較於一般家庭的學童,生活在貧困中的學童較 有可能成為智能障礙者。雖然環境因素並非智能障礙的主要成因,然而 缺乏生活環境刺激、較差的教育環境卻是大多數接受特殊教育學童的共 同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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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習障礙定義與成因

學習障礙與其他身心障礙類別學童相較,其定義則較無明確且一致 的標準(許天威、徐享良、張勝成,2005;王文科,2013)。美國學習 障 礙 聯 合 委 員 會 (National Joint Committee For Learning Disabliities, NJCLD)指出,學習障礙係一種通用術語,其意涵是指該障礙族群具高 度異質性,且在聽、說、讀、寫、推理或算術能力的運作上有明顯困難 (Kirk et al., 2011)。於 2004 年美國修正聯邦政府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中,特殊「學習障礙」個體是在瞭 解或使用語言口說、或書寫的心理基本過程中有一個或數個障礙,這些 障礙表現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閱讀流暢度、書寫、拼字、數學計算 能力等方面。學習障礙包含如下狀況:知覺障礙、腦傷、輕微腦功能不 佳及發展性語言障礙等,然並不包含因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情緒障 礙、智力障礙及文化、環境及社經不利等所導致之學習方面產生問題 者。國內學者王瓊珠(2002)指出,學習障礙是異質性大的群體,非單 一類型障礙,且其本身內在能力具顯著差異。胡永崇(2002)也指出,

目前學習障礙之定義多以聽說讀寫算等學業學習之問題來界定其類別。

學習障礙通常包括學業性的學習障礙與發展性的學習障礙,前者如閱讀 障礙、書寫障礙及數學障礙;後者如注意力、知覺缺陷、視覺動作協調 不佳及記憶力缺陷(Kirk et al., 2011)。2013 年美國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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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第五版(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DSM-V),對於特別學習疾患的定義以學業性學習障礙為主,分 為閱讀異常、數學異常、書寫異常、以及學習異常等四類,其中閱讀障 礙為最常見的類型。Lerner 與 Johns (2012)指出,至少有 80%學習障礙 者在閱讀上有困難,可能表現在識字認讀問題、文字語音處理能力缺 陷、唸名速度上。另一常見類型為書寫障礙,書寫是整體語言能力中發 展順序最晚,其認知歷程也是個語言成分中最複雜者,此類學童所表現 出的主要為動作寫作困難及書寫不工整情形(王文科,2013)。

學習障礙於 1977 年始納入「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修訂法中,成為 特殊教育的服務對象,而學習障礙的定義則是到了 1991 年的全國第二 次特殊兒童普查,工作執行小組才正式提出國內第一個學習障礙的定 義。目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中所稱學習障礙,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 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包含: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 程度以上、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3.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 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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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對學習障礙的成因多是假定由腦損傷所導致,直到 1960 年

早期對學習障礙的成因多是假定由腦損傷所導致,直到 1960 年